国外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的启示
浅析美国政府信息安全法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是如何管理、 控制和保障信息安全的, 对我国研究构建政府信息安全法律体 系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政府 信 息安全 法律 中图分 类号 : 9 1 D 72
文献标 识0-6・1 10 -5220 )530O
此外 , 还有《 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F )《 ( AA 、经济间谍法案》E A 、 (E ) 《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 )等法律对政府信息安全保护也有明确 ( A
的相 关 规 定 。 二 、 障 政 府信 息安 全 的 行政 法 规 保
一
、
保障政府信息安全的联邦法律
( )信 息 自由法》F A,9 6 一 Ⅸ (OI I6 ) 为 了 适 应计 算 机 及 网 络技 术 的发 展 和广 泛 应 用 , 该法 于 1 9 9 6年 被 修 订 , 电 予信 息 纳 入 该 法 , 公 民能 够 方便 地 获 取和 使 用 政 府信 把 使
L g ly tm dS  ̄e e a se An o W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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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政府信息安全法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张坤 鹏
摘 要
赵 延 杰
在应 用法律 保 障政府信 息安 全管理 上, 美国是 当前 出 台相 关法律 最健全 的 国家, 本文指 出从 法律 的角度 了解 美国 法规
联邦政府通过总统的行政令对政府部门信息制订了保密分类标 分类主要涉及国家安全与国防 、 情报收集和外交。确立三级分类 的信息进 行列举 。规定除了以下 9种不必公开的信息外都应按法 定 准, 条 什 向 公众 公开 : 家 安全 问题 , 根据 行 政 命 令 的标 准 被 设 定 为保 保密制度: 国 即 机密级、 秘密级、 绝密级 。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 最终受司 9 6年制定的 《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案》 加强 , 密的材料; 内务材料: 法律规定豁免的材料; 商业秘密; 律师工作文件 , 法审查的控制。19 当事人特权性材料; 个人隐私 文件; 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档案; 金融 了对侵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 9 8 19 年克林顿签 关于保护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第 6 号总统令》 要求确保 3 , 机构材料 :地质数据。上述规定实质上是规定了何种信息应受法律 署颁布 了《 保 护而不应被公开。信 息 自由法》 《 足其它信息安全保护法律 的基础。 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该总统令就美国信息安全的概念 、 意义、 长期 与短期 目标 等作 了明确的说明, 针对 下一步的行动作了指示, 并提出 ( )阳光 政 府 法 》GS I7 ) 二 《 ( A,9 6 该法影响着 约 5 O个联邦部门、 委员会和机构 , 要求公开其所有 了一个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方案 作为美 国 2 l世纪总体 会 议 的情 况 和 记 录 档案 , 有 1 但 0种 例外 9种 与 《 息 自 由法》 定 信息安全战略和指南的 《 信 规 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 0 0年出台, 20 涉及 的一样,增加的是政府正在参与仲裁或者正处于裁定或处理一起 案 到脆弱性评估、 信息共享 、 事件反应 、 人才培养 以及隐私保护、 法律改 件 的过程 中的信 息与档案 。除了联邦法律之外 ,美国各州都制订了 革等方面的内容,为每一项信息安全内容制定了详细 的时间表和计 划。 公开会议法或公开档案法等, 规范信息的公开与保密问题 。 ( )总统 档 案 法》P ,9 8 三《 (RA 17 ) 9・1 事件后。 1 布什政府把信息安全立法 问题提到新的高度, 并 该 法 规 定 白宫 幕 僚 向 总统 提 供 的文 件 要 该 届 政府 结束 l 之 做了大量 的工作。包括 : 2年 督促 国会通过联邦法案; 发布行政命令和 国 后 才 能 公 开 。9 ・ 1 件 后 , 国政 府 对政 府 信 息 的 公开 更 加 谨慎 , 家信 息安全政策; l事 美 调整 国家信息安全工作机构, 设立直接向总统 负责 以防 被 恐怖 分 子 利 用 。 从 《 统档 案 法 》 执 行看 , 国行 政机 构 对 的总统国家安全顾 问, 总 的 美 成立本土安全部, 同时建立相应的其他配套机 构 ,以保 证 国 家信 息 安 全 工作 的协 调 、统一 与高 效 20 年 通 过 的 03 档 案 的控 制 权 是 非 常 大而 灵 活 的 ( 《 算机 安全 法 案 ̄CS ,9 7 四)计 ( A 18 ) 《 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资产国家战略》 和《 均 该法 被 l9 9 6年 《 息 技术 管 理 改 革法 案 》 2 0 信 和 0 2年 《 电子 政 务 把保护国家基础信息设施 安全列为第一优先 ,反映了美 国对国家基 法》 订 。 者 要 求行 政 机 构 设 置信 息 主 管( l 并为 他 们 设 定职 责 : 础信息设施保护的重视程度 。在《 修 前 c o) 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 中明确提 后者要求政府颁布计算机安全标准 、 培训相关信息安全工作职员、 为 出了政府 与私人双向信息共享机制。 计算机系统安全和 隐私信息制订安全计划。经过修订的 《 计算机安 三、 美国政府信息安全法规对我国政府信息安全法规建设的启示 全法》 是美国政府信息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 其主要 内容包括规定了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信息安全 的规定,但整体立法层次不 国家标准与技术局是为联邦政府计算机系统制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标 高.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大 多是国务院 准 的授权单位, 要求凡是存有敏感信息的政府计算机系统 , 必须制定 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 , 没有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 安全计划等等。 对 政 府信 息 安 全 管 理 的相 关 规 定 分 散于 各 个 法 律 、 规 条 文 中 , 法 针对 ( 《 五) 爱国者法 P ,0 1 (A2 0 ) 性 不 强, 能 上 不 能相 互 支 持 和补 充 , 且 主 要 是行 政 许 可 和 行政 处 功 而 这是 9・1 事件后美国为保障 国家安全颁布 的最为重要的一部 罚 , 有 局 限性 . 时还 出现 重 复规 定 和 自相 矛 盾 现 象 , 信 息 法规 的 1 具 有 给 法律 。它 从 法 律 上 授 予美 国 国 内执 法 机构 和 国 际情 报 机 构 广泛 的 权 执行 实施造成了障碍 , 损害了其威信和威力。 力以防止、 侦破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使美国公众生活在安全环境 中。 针对 目前我国政府信 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建立健全我国政府信 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应吸取和借鉴国外先进 的信息安全立法经验, 该法还对美国现有的十几部法律作了修订 ( )联 邦信 息安 全 管 理 法案 FS 、0 2 六 《 (IMA2 0 ) 加快立法步伐及其修改和完善。首先应确立科学的政府信息安全法 该法对信息安全作 了定义, 并对 国家安全 系统的概念进行界定。 律 保 护 理念 , 成 适 合信 息 网络 安 全 需要 的法 治 文 化 。其 次 , 据 我 形 根 该法还授权各管理 部门行使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比如: 授权管理 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范分散的特 点,制定针对 政府信息安全的法 与预算办公室( OMB 主任对 安全政策、 ) 原则、 标准、 指南等 的制定、 执 律, 通过有针对性、 系统 性、 科学性、 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保护政府信 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迅速, 政府信息安全立法应从有利 行情况进行监督, 授权国家标准与技术局( /T为联邦政府使用的系 NS ) 息安全。另外 , 统制定安全标准与指南。 该法是美 国政府在 9・1 1事件后为加强国 于信息技术发展, 有利于 电子政务发展的角度出发, 及时修改现有法 家 安 全颁 布 的另 一 部 非 常重 要 的法 律 律中与信息社会发展 不相适应的部分, 健全政府信息 公开 、 信息资源 ( ) 电子 政 务 法案  ̄E 七 Ⅸ (GA, 0 ) 2 2 0 开发的组织机构及 其职责和政府信 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该法对联邦政府信息管理和规划的各个方面,从危机管理到 电 参考文献 ; 子 档 案及 查 询 索 引 都 做 了规 定 。在 具 体 内容 中特别 强调 了 电 子政 务 【l ̄ e oisn U Ifr t n e ui a P r4 1 v nR bno , S noma o c ry w・ a . S i S tL t 中 的信 息 安 全 问题 , 新授 权 政 府 信息 安 全 改 革法 , 重 为保 护 政府 计 算 [ ht= w w. ih u e olmb noe/ p r / 0 』 s _ p r p f 2 t / w wh e o s g v ]p/ t o h frgr ot 2 7 mar o . d. e s0 e t 【】 3唐岚. 美国国家信息安全体系简介. 国际资料信息.0 52 . 20 () 机 网络 安 全 提 供 管理 框 架 。
从立法看美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 除 《 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ee l oe m nit usn 1e dr vnetnh Snh e h F aG r e i 法律规定的情形外, 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开于社会和相对方, 让 A t》我国通常称之为美国的“ c , ) 阳光法案” 92 。17 年制定的《 联 其知晓和了解相关情况的一种制度。】 行政公开具有“ 广义” 和 邦咨询委员会法(h Fdr dirCm i e c)也在广泛 Te ee l vo omt t》 aA sy t A e “ 狭义” 两个范畴, 广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及其部门在行使 的范围内规定了会议和文件的公开和保密, 它和情报 自由法、 阳 权力时要将组织、 程序、 时间、 结果等内容公开, 接受社会的监 光法案有密切的联系。除此而外, 7 1 4年制定的《 9 联邦隐私权法
策文 决策活动、 件、 会议、 务信息等 政 要公开, 即政策和政府信息 体系。 公开。政府政策信息的公开保障了个人或组织知悉并获取行政 ( 制定情报 自由法, 一)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机关的档案资料、 政策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权利。本文研究
的行政公开制度主要是指狭义的行政公开。
公众的知情权通常是指个人或组织知悉并获取行政机关的 档案资料、 政策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权利。如何公开政府的
督, 即行政程序的公开。现代行政程序充当了限制行政权、 保护
( eeelray c 》 h F aPv A ) T dr ic t 的主要 目 的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
民权的角色, 它通过设置大量以行政主体为程序义务人、 以行政 个人记录的正确性, 不以促进行政公开为 目的, 但该法规定行政 相对人为程序权利人的方法对行政主体进行反向控制, 成为对 机关保持的个人纪录必须对本人公开, 对行政机关管理行政信 行政权实施控制的有力武器。 狭义的行政公开是指政府的政 息作了明确的规定, 2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也属于行政公开的法律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起 复议 的方式 来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其次 , 信息 公开 的方 式上 , 在 美 国采用 政府 主动公 开 和民众 申请公 开两 种方式 。政 府 主动公 开 的 是 对全体 民众 的行 为和权 益有 直接影 响作用 ,需 要广 大群 众及 时 了 解 的 信 息 。 众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主 要 是 在 行 政 过 程 中 收 集 、 成 和 获 民 形 得 的公共 信息 。 国高 度重 视信息 公开 的程序 保障 . 美 建立 了切 实可行 的救 济 机 制 , 动 了公 众 对 信 息 公 开 的监 督 程 序 。 果 民众 请 求 政 府 启 如 公开 某项 文件 ,而行政 机关 拒绝或 当 民众请求 政府 依法 不公 开符 合 豁 免公开 的个人 信息 或商业 信息 而政府 予 以公开 时 ,民众 即可启 动 行政 救济 或司法 救济 程序来 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益 。 《 “ 信息 自由法 》 的 制定 , 其最 大的特 色之 一是克 服 了旧联邦 行政 程序 法 的困境 , 赋予 了 申请 人 在 申 请 被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时 有 权 向 司 法 机 关 提 出 起 诉 。 ① 外 . ”另 美 国 也 确 立 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举 证 责 任 的 倒 置 原 则 .即 政 府 信 息 的 诉 讼 案件 , 行政机 关对 其决定 负举 证责任 。 由
制 化 、 际 化 , 必 须 立 足 于 我 国 的 国情 , 鉴 美 国 、 国 就 借 日本 、 士 等 外 国 政 府 信 息公 开 制 度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 瑞 关 键 词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知 情 权
中图分 类号 : 6 D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8 3 ( 0 0 0 — 0 7 0 10 — 6 1 2 1 )6 0 2 — 2
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启示

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启示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化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不断探索提高行政效能的途径,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国外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如何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取长补短,不断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康。
在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和透明度信息化已经成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外一些国家通过建设统一的政务信息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性。
政务公开和透明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提高了政府的责任感和执行力。
丹麦政府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了政府各部门信息的统一管理,并且在互联网上实现了政府各项服务的电子化,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提高了政府效能。
二、推行行政机构重组,强化管理效能行政机构重组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外一些先进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重组,对政府各部门职能进行重新划分和整合,消除了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减少了重复和浪费,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能。
新加坡政府采取了行政机构重组的措施,将原有的多个部门合并成了几个超级部门,实现了政府管理的高效化和精简化。
三、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之一。
国外一些国家采取了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优化服务内容的改革措施,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美国政府推行了“创新政府”计划,大力推进行政审批的简化和优化,实现了政府服务的全面增效和升级。
四、加强政府员工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政府员工是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支撑力量,加强政府员工的能力建设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外一些国家通过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教育培训,提高了政府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与开发利用对我国的启示

ui zt n o h a a ee g v r me tifr ain o p o ie rfrn e n nihe me tfrte dsls r n se i l h tiai fte J p n s o e l o n n no t ,t rvd eee c s a d e l tn n o h i ou e a d e p ca y te m o g c l
得了明显 的成效 。 文章着重阐述和分析了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开发利用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 足 , 以期待对 今后我 国政府信息公开 ,
尤其是对我 国政府信息的开发 利用提供启示和思考 。
关键词 : E本政 府信 息 l
信 息公开开发 利 用 策 Nhomakorabea 文献 标识 码 : A
启示
CL n mb r 0 5 1 G 0 C u e :D 3 .: 2 3
Do u n o e: c me t d A c
Arce I t l D:10 — 9 8 2 1 )6 0 0 — 5 i 0 3 6 3 (0 0 0 — 0 9 0
政府 信息 公 开 和政 府 信息 的 开发 利 用 ,不 仅有 助 于 加强 和谐 社会 建设 , 造公 正 的社 会 和 经济 环境 , 且 能 营 而 更有 效地 在市 场 经济 中发挥 作 用 ,从 而促 进 生产 力 的发 展 。从 这个 意 义上 讲 , 府 信 息 的公 开 和开 发利 用 , 政 是健
s nf a t a v n e .T i a e e p u d a d n ls s h a h e e n s n d f in y f t e i l s r ,d v lp n a d i i c n d a c s h s p p r x o n s n a ay e t e c i v me t a d e c e c o h d s o u e g i i c e e o me t n
调研报告:国外电子政务的经验及对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启示

调研报告:国外电子政务的经验及对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启示一、国外电子在线政府推进经验和发展趋势(一)案例一:英国“政府即平台”,全球电子政务排名第一英国提出“政府即平台”,即政府提供共性服务的跨部门通用平台,部门和民众可在这些应用和服务上面开发附加应用;云侧提供“政府云”,计划将几百个数据中心整合至10~12个;管侧建立公共部门安全网络(PSN),类似政务外网,政府网关通过数字认证方式实现外网互联网数据交换;端侧推行政务APP,在线政务应用程序商店,财政部采购相关应用程序,同时推进公共桌面服务。
在数据开放方面,英国采用开放数据五星评价体系,重点不在数据条目数量,而是聚焦数据开放质量,加强开放数据质量评价体系。
政府网站以CSV、WMS、XLS、PDF、HTML、XML等10余种文件格式开放数据。
截至2015年9月底,发布健康与社保、经济、人口、人力、环境、教育、交通、住房等领域的1350个公共部门机构的2.6412万个数据集。
2012-2015年,数据集的月浏览量增长了161%,数据集月下载量增长了383%。
(二)案例二:新加坡一站式7×24不间断100%覆盖的在线政府近年来,新加坡提出通过机制、架构、云三方面共同保障实现在线服务一站式和不间断(One-Stop,NonStop)。
在组织机制方面,采用一部一局四委员会,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IDA)有600余人派驻政府各部门担任CIO,跨部门协同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总体架构方面,包括业务架构(找到交叉业务)、信息架构(找到共用的数据元素标准)、应用架构(找到可以共享的系统和服务的组件)、技术架构(包括开发步骤、模板、最佳实践)。
云服务采用G-Cloud分级战略,将云服务分为四层,即商业云、与公众共享的低保障云、与非政府机构共享的中保障云,以及政府专用的高保障云。
统一账号、统一平台、行业平台,成为当前新加坡在线政府主要架构。
统一账号包括统一邮箱和统一身份认证;统一平台包括统一网上办事平台、统一数据开放平台和统一交互反馈平台;行业平台包括各领域的统一平台,包括统一地图、医疗共享平台等。
国外电子政务的启示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过程中,政府信息化的作用日益突出,为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公、方便沟通、协同工作开辟了崭新局面,有力促进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外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理念、建设原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对于我国不断推进完善政府信息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一、国外政府信息化发展概况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是信息化最早的国家。
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发达国家引领着世界政府信息化的潮流,所以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首先不能不关注国外政府信息化的发展状况。
(一)国外政府信息化发展阶段划分。
政府信息化的进程从全球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第一阶段:办公室自动化(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
从办公自动化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政府信息化的方向就是推动政府内部事物性工作处理的电脑化。
其主要特点是:利用各种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技术,使办公室的作业形态由传统的人工作业转换为运用现代化的行政设备;通过信息设备、应用软件、建立各式资料库为决策与行政事务提供支撑。
办公室自动化比较偏重文件的制作、传送和储存。
2.第二阶段:建立公共管理信息系统(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
从公共管理信息系统的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化的方向更强调增强政府管理的数据处理能力和解决复杂决策问题的能力。
其主要特点是:建立由人员、设备和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新型管理体系,以适应公共管理者决策和有效履行管理职能。
80年代中后期,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和局域网成为政府部门应用的主流。
3.第三阶段:推进电子政务(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90年代初期之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开始全面着手建设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利用互联网将政府的信息系统在技术上和功能上向政府外部延伸,在建设过程中逐步提出了电子政府的概念,并将电子政务的建设重点定位在公共服务方面。
综合各类研究成果,国外电子政务发展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简单的信息发布、政府与用户的单向互动、政府与用户的双向互动、网上事务处理、无缝集成。
中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性法规规章。 现在 , 不仅 省、 市 ) 地( 级政府 , 就连许多县级政府
“ 府信息公开 ” 国际上通称 为信 息 自由 , 叫做公众 政 在 也 知情权或行政管理透 明。 民主公开 的法治社会 中, 在 公众有权
获知政府 如何运作 、 如何行使权力 。 过立法 的方式确保政府 通
尊严 和满 足公 民知悉政府运作 的权利 ,有助于促进政府 的运
作 更 理 性 、 具 有 透 明度 、 负 责 任 , 能 为 公 众 监 督 权 力 提 更 更 并
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的规定 。国务 院各部 门以及 各地
英 国的《 信息 自由法》 ——“ 国家行 为应该公 开” 的原则是
由英 国思想启蒙学者洛克首先提 出的 , 他在《 政府论》 中指 出 : “ 政府所拥有 的一切权力 , 只是 为社会谋幸 福 , 决不允许 任意
妄 为 。 “ 力 的实 施 必 须 通 过 明确 、 开 的法 律 来 保 障 。 世 界 ”权 公 ”
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 比较分析 。
一
、
中国 政 府 信 息公 开 的历 史 与 现 状
以实施 。《 信息 自由法案》 规定 ,公 民有权利依法 获得 政府 信 “ 息, 政府有义务主动公开某些政府信息” 。 信 息 自由法不仅 解决 了政府 信息 “ 保密 与公开 ” 的问题 ,
而且对不 同政府信息 “ 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 ”作 了原则规 是 定。 这些 法律 的落 实 , 促使沉积在政府部门的信息大量流人社 会, 有力地 促进 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 , 任何 人不管是否拥有英 国国籍 , 也不管是否居住在英 国 , 都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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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诚(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国外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启示摘 要: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周年。
一年来《条例》已取得了诸多进展,信息公开已经从一种理念正在逐步变成现实。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揭示《条例》尚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几个典型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及特点,进而通过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改进措施Abstract:On May1,2009,the Govern ment I nfor mati on Publicity Regulati ons of the Peop leπs Republic of China was put int o effect for one year1Over the past year,a l ot of p r ogress has been made in these regulati ons1The concep t of inf or mati on publicity is gradually becom ing a reality1Based on the descri p ti on of the govern ment inf or ma2 ti on publicity regulati ons of China,this paper reveals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regulati ons,analyzes the cont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overn ment infor mati on publicity regulati ons of several other typ ical countries,and puts f or ward s ome counter measures f or i m p r ove ment by reference t o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the other countries1 Keywords: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infor mati on publicity;regulati ons;measures for i m p r ove ment2009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周年纪念日。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概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全国各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纷纷出台,还引入政府采购、政务公开、政府发言人、政府上网工程等制度。
这些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发展。
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的一个新起点。
《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法规。
它的出台对于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阳光政府建设的步伐,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条例》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获得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权利。
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民参与权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
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上述权利的最好手段,信息公开是主权在民的体现,有利于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利益,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入了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时代。
在近日的全球性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中,我国政府启动了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通报防控的最新进展。
回顾一年来《条例》的实施情况,曾参与条例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向记者表示:“《条例》的实施引发了诸多可喜的转变,中国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上,正不断迈出新步伐。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正成为各级政府努力推行的理念,民众与政府间的信息对应关系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二者之间变得更加平等。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存在的局限尽管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有了进步,但是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发展阶段,所以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211 历史积淀下来的认识观念的影响封建意识和观念并没有从我们的脑海中完全抹去,许多人思想中依然保留着一种“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官治民的思想。
这种思想在推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今天已经构成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障碍[1]。
212 政府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条例》反映出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政府仍然处于主动地位,外部力量如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公民等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同时,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需进一步加强,为百姓提供一个反映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不是运用特权对某些敏感话题进行打压和隐瞒。
同时,许多地方还出现了多头管理的复杂局面,缺乏协调、原则和规范[2]。
213 垂直部门成为公开条例的“死角”根据现有体制,海关、国税、金融等中央垂直系统,以及地税、工商、质检、国土等省以下的垂直机关,并不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因此地方政府对于这些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往往无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公开条例的实施准备过程中,个别地方的垂直部门甚至以信息系统集中建在上级部门为由,拒绝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其行使职权,垂直部门因此成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死角”。
这严重背离了公开条例的立法初衷,条例规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而非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本行政区域的垂直机关理应包括在内。
这些情况是地方政府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之初始料未及的,至今这一局面仍未得到有效扭转[3]。
同时,目前中央各部委政府网站信息基本做到了公开、透明,但是省、市等下属部门网站,尚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很快,所以存在信息资源整合、在线服务能力、条例本身、权力分配等诸多难点。
214 《条例》内涵方面的缺失首先,条例在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收费标准、监督和保障的手段、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只做原则规定,可操作性较差。
其次,条例中的个人隐私概念含糊,缺乏详细规定,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再次,条例规定的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较短,且没有明确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随着我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意识的不断提高,工作量的不断增大,政府机关的困难会逐渐增多[2]。
最后,公开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进程。
但是公开条例本身只是行政法规,它只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不能为人大、党委、法院和检察院设定公开信息的义务。
与此相关的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法院、检察院都在实施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对于这些机关的信息公开,公开条例显然是鞭长莫及[3]。
215 《条例》与其他独立法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关系尽管已经制定了《条例》,但仍然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条例》与其他独立法(如《保密法》、《档案法》等)之间也还存在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的关系。
另外,配套法律制度(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缺位,行政机关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难以判断哪些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范围[2]。
216 《条例》不具备权威地位,易受其他法律限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公开政府信息的立法项目,《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向法制化迈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一步,有利于我国迅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但是,它毕竟只是由政府制定并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并不具备国家成文法的约束作用和权威地位,且易受到其他法律(如《保密法》、《版权法》、《档案法》、《立法法》等)的限制。
3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分析综观20世纪下半叶世界各国政府法治的发展,可以发现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各国相继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把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规制起来,实现信息公开法制化。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也已成为普遍共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剖析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
311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当代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美国。
从1966年以来,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由《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共同构成的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其中《信息自由法》是最为核心、最具特点的,它第一次彻底打破了政府的保密传统,让政府的行为最大限度地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而其精巧、实用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关于九项公开例外的规定,更是成为多国立法效仿的对象。
当然一项制度的成功与否,更为关键的在于运作的成效。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运作主要体现在有关信息自由法的诉讼和信息自由法与体系中其他法律的关系这两方面。
《信息自由法》将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规范化、法制化,法律的强制力度是其保证信息公开落实的有力武器。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高强制性、全方位、多渠道、披露细等鲜明特点,这是其能够较好地实行和运作的保障:①明确了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②在信息公开的方式上,采用政府主动公开和民众申请公开两种形式;③在信息公开的内容上,实行豁免公开例外制度;④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4]。
312 英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英国现行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依据英国《信息自由法》建立的,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英国《信息自由法》规定的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记录的信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利要求公共机构公开信息。
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并构建了高效的管理体制。
英国政府特别重视引导和发挥个人参与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同时政府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政府主动公开所拥有的信息。
其主要特点有:①注重立法。
英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对于欧盟指令规定各国要制定的法律,英国改变以往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主,遵守判例的做法,议会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和《信息自由法》,构建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使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数据保护信息得到法律保障。
②体制健全。
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构建高效的管理和救济体制是英国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