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用地政策创新监管模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在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背景下,促进我省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省级,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一)总体要求。
加速经济开发区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转型,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通过扩大开放,创新发展,提升经济开发区内生发展动力和管理水平,实现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同期所在市和全省平均水平。
(二)发展定位。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率先转型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聚集度,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省级经济开发区要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升承接产业转移的承载力,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快速发展。
努力将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带动全省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引擎,高端、优质、高效的产业聚集区,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培育利用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
新常态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创新模式

新常态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创新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成为了当前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新常态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需要寻求创新模式,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生产能力。
本文将探讨新常态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创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传统的土地整治模式多为政府主导,政府牵头进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流转等工作,但由于政府资源有限,效率较低,往往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
在新常态下,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力量,推动土地整治市场化运作,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政府可以利用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土地整治的市场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土地整治的进程。
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土地整治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农业产业与土地整治的深度融合在新常态下,土地整治需要紧密结合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与土地整治的深度融合,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划定农业产业发展区、设立农业产业园区等方式,将土地整治与农业产业发展有机结合,推动土地资源向高效农业产业领域集聚,并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还可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乡村振兴与土地整治也需要深度融合,发挥土地整治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可以通过土地整治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乡村环境、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式,推动乡村振兴与土地整治的深度融合。
可通过实施村庄规划、推进村庄整治、建设美丽乡村等举措,提升农村整体形象,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还可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乡村振兴用地保障 典型事迹材料

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典型事迹材料一、背景介绍1. 乡村振兴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旨在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用地保障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的关键一环。
2. 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大量关于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这些案例对于推进全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引领意义和借鉴价值。
二、典型案例1. 某省XYZ县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工作在该县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用地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政策机制: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乡村振兴的用地政策和机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节约型城乡一体化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通过优化用地结构、整合集约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了农村建设和产业用地需求。
(2)突出重点项目:县政府针对乡村振兴的重点项目,积极优化用地结构,提前进行用地调查和储备,以确保项目实施需要的用地能够及时满足。
(3)加强监管执法:县国土局加强了对农村土地利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2. 某地ABC市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工作ABC市在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工作中,通过多种创新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1)优化用地政策:市政府全面梳理用地政策,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明确用地规划和指导原则,建立了健全的农村用地保障体系。
(2)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市土地部门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整合和流转,有效释放了土地资源,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3)加强宣传引导:市政府加大了对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营造了良好的用地保障氛围。
三、典型事迹的启示意义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1. 创新政策机制:要建立健全的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创新用地管理模式,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完善用地政策 创新监管模式

现产销 一体化 的现代农 业发展 目 标背 景 下 , 代农 业 园 表现 出三 现 大产 业交 融 、 土地 用途 多样 、 用地 需求 复杂 的局 面。 比如种 源农业 项 目需 要 建 设 高 档 种 苗 生 产 车
象是统计 的农业 结构 调整 占用耕
地不 作 为减 少 耕 地量 予 以考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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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善 用 地 政 策 创 新 监 管 模 式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在 发 展 地 方
而是 只在地 域范围 内掌握 。
农 业 经济 、 促进 农 民增 收 以及农 村建设 中起 到 了重要作用 。党 的 十 七届 三 中 全会 以来 . 业结 构 农 调 整步 伐 加快 ,呈 现 出产 业 化 、 规 模 化 、 代 化 趋 势 , 出 现 占 现 也
占用 耕 地 得 不 到 如 实 统 计 考
同土 资源行政 管理 部 门备 案即落
地, 落地 后没 有监管 主体 . 没有强 制执行 的措施 和部 门之 间 的衔接 制度 , 导致批后用途监管缺失 。
核。 一种现象是很 多畜禽养殖 、 休 闲农业 、 观光农 业 、 业配套 设施 农
行其他非农业经营性开发建设。 这 类项 目的审批 程序是在农业 、 旅游 管理部 门 . 以休闲农 业 、 观光农业 、 农业 配套设 施 的名 义审批 的农业
结 构 调 整 项 目 . 目往 往 未 经 地 方 项
承包 、 赁 和合 作联 营方 式 开展 租
的 乡 、 范 围 内的全 面开 发 。 由 镇 于 用 地 管 理 没 有 跟 上 农 业 产 业 化 、 模 化 、 代 化 快 速 发 展 的 规 现 步伐, 出现 了一 系列 问题 。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
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已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活力之源。
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持“融合、协同、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
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与机制创新要点

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与机制创新要点
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与机制创新的要点包括:
1. 制定清晰的政策目标:政府应明确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目标,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
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政策相协调。
2. 强化法律法规支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清晰界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权限、责任和程序,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3. 加强政府引导与市场化机制结合: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招标、拍卖等方式引导市场参与,充分
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4. 推动公私合作:政府可以与社会资本、企业等进行合作,共同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共
享风险和收益。
5. 提供经济激励措施:政府可以出台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低效用
地再开发,提高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6. 强化监管与评估机制:建立监管机制,确保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
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开展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的效果和影响,为政策的优化提供依据。
7. 提供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过程,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社会接受度。
8. 加强技术支持与创新:政府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如智慧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推动
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创新与升级。
9.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际上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成功经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流
与合作,共同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与机制创新。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29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29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农办议〔2020〕465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29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465号蔡仲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
经商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资源,合理布局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等体制机制,健全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2019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通盘考虑城镇和乡村发展,统筹谋划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主要布局,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空间格局。
在整合农村土地资源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将产业发展项目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项目用地布局。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做好农业农村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因地制宜,化劣为优国家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功能定位等不同保护重要程度,结合不同地域特点、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补偿标准,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
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加大力度支持西部地区生态保护建设。
目前,生态保护补偿已被纳入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配套制度。
依据中央和地方事权,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以财政转移支付购买公益性生态产品服务的方式,对作出生态保护贡献的区域给予机会发展成本和生态保护成本补偿,将重要生态屏障且发展滞后的区域作为特殊区域实施重点补偿。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大行动””十大创新〃、市委"五个聚焦〃和工委全面提质十大行动,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领域支持项目建设力度,积极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综合类)》,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耕地保护奖励激励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所有经批准实施的占用耕地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进后出、以进定出"。
按照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进出平衡"。
"进出平衡〃由各镇街组织开展耕地”进出平衡〃需求调查,形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意见。
区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形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上报市级审批通过后实施。
”进出平衡〃由镇街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复垦耕地地块相关信息录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系统,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进行奖励激励。
每年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以及市级相关标准,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进行奖励激励,对上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前5名的镇街,分别奖励50亩计划指标和4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区域内高质量发展项目以及乡木时辰兴、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社会民生项目,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
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争取获得省级奖励激励。
区内相关奖励激励资金根据资金来源(省级资金奖励或区财政资金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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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用地政策创新监管模式
——有关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若干思考
张先余杨京红白晓冬邱晓磊
农业结构调整在发展地方农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趋势,也呈现出占用耕地面广、量大的特点。
因此,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不久前,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对督察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情况进行了专门调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现状:
涵盖面广、数量大、规模化趋势日趋明显,管理政策还不适应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
目前,各个地方将农业用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建设行为,都列为农业结构调整,呈现出涵盖面广、数量大和规模越来越大的趋势。
从督察实践来看,督察区域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普遍将硬化或非硬化的农村道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及生产辅助设施、工厂化作物栽培、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存贮销售等用地都列入农业结构调整用地。
根据2008年至2009年卫片执法检查督察结果看,上海市奉贤区等9个市(县)农业结构调整宗地数占卫片执法检查总宗数的18%,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占卫片执法检查涉及耕地总面积的10%。
与此同时,农业结构调整方式逐渐由农民个人或家庭自主开发转向以承包、租赁和合作联营方式开展的乡镇范围内的全面开发。
如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现代农业园实行镇、园一体的体制,从家庭作坊式的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为集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区、农业观光休闲区、金廊公路蔬菜产业带、金石公路蟠桃产业带、万亩设施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为一体的规模经营。
当前,由于用地管理没有跟上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步伐,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占用耕地得不到如实统计考核。
一种现象是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备案。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很多畜禽养殖、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业配套设施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只取得了农业、旅游部门的项目审批,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故无法掌握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量。
另一种现象是备案的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统计。
浙江、福建均未将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量进行统计,仍按原地类计算。
还有一种现象是统计的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不考核。
上海将农业结构调整占用的耕地予以统计,但不作为减少耕地量予以考核,农业结构调整减少的耕地量只在上海市域范围内掌握。
——规范性政策滞后,难以适应农业生产现状和农村发展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从督察实践来看,大部分农村道路是硬化的水泥路面,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地面也已经固化,作为设施用地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库房、晒场等也多为硬化地面,这是农业生产机械化和建设环境整洁的新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
简单地以地面硬化程度对农村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在实践中失去效用,同时,由于缺乏对农村道路、畜禽舍等的配套设施的规模、比例、审批备案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依据不足,出现了此类用地管理真空的现象。
——审批、监管不规范给部分非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违法用地提供了可乘之机。
督察中发现,部分单位和个人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经营性开发建设。
如上海高矗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5月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实际建设为以餐饮服务为主的“国际信鸽会所”。
这类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在农业、旅游管理部门,以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业配套设施的名义审批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并给予配套资金,项目往往未经地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落地,落地后无监管主体,没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和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导致批后用途监管缺失,造成用地审批和监管漏洞,使农村违法用地有可乘之机。
——现代农业的发展不断扩张农业结构调整概念的外延,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逐渐演变为农村土地用途管理的重要课题,面临新的挑战。
我们在上海金山区调研中发现,在工业武装农业、实现产销一体化的现代农业发展目标背景下,现代农业园凸显出三大产业交融,用地需求复杂,土地用途多样化的局面。
一些项目对农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如种源农业项目需要建设高档种苗生产车间(组培实验室)和驯苗玻璃温室,用人工气候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苗,用地形式与工业无异;现代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各类合作社,包括适宜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如食用菌、蔬菜、葡萄等,需要建设一定量的仓库用房和销售中转站。
为了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这类项目用地划入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降低审批成本。
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滞后带来的问题:
影响对用地管理形势的判断,冲击了土地管理秩序,加大了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难度
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滞后带来的问题:
耕地隐性减少,建设用地规模隐性扩大,影响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的判断。
一方面,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备案、不统计、不考核直接影响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数据的统计,造成实际耕地量减少,影响对耕地保有量和耕地目标责任考核
的基本判断。
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政策,农业结构调整中在农用地上硬化地面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从实际用地情况看,绝大部分农村道路、畜禽舍、晒场、设施农业等都硬化了地面或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但依然作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予以处理。
现行政策下,无法掌握这类建设用地规模。
规避审批,规避有关税费政策等现象冲击土地管理秩序。
一方面,规避审批有引发新一轮“圈地热”的趋势。
工厂化农业、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等用地,大多数采用的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的办法,以加快投入,降低成本。
这种用地价格低,一般每亩200元到800元不等;获得土地快,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地协议后就可使用;到期处理方便,租地费用一般1年到2年一付,一旦项目停止经营,只要停止租地即可。
为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增长,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将这类用地纳入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
按照现行政策,这种做法规避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又刺激了用地单位的“胃口”,采用低廉的价格大量租地,不断扩大规模,有引发新一轮“圈地热”的趋势。
另一方面,这类工厂化的农业用地项目规避了农转用审批手续,即规避了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以及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等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监管难,工作被动。
按现行政策,很多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已造成耕作层破坏、场地固化,但难以按照一般的建设用地管理。
一是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承包权,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宜征收;二是仍然是农业用途,不宜转用;三是这些农业结构调整多数是地方政府鼓励的,有的还是政府扶持的,有些就建在基本农田上,办不了建设用地手续,按违法用地又难以处理。
基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被夹在中间,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造成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被动。
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尽快出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探索试点并加强监管,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科学、规范用地
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是大势所趋,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规模必将越来越大,必须足够重视并且实事求是地看待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问题,对其加强研究,尽快出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科学、规范用地,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
——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管理。
建议放宽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界限,引入现代农业概念,不以是否“硬化”作为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标准。
规范管理,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政策上,一视同仁,采取相同的扶持政策。
——完善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政策。
建议协调农业等部门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方针,研究出台关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的政策、标准、规范。
一方面,出台农业结构调整建设规范,明确建筑占地标准。
与此同时,比照临时建设用地,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的配套设施
用地给予简易的备案手续,规定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同时辅以签订复耕协议,收缴复耕保证金等经济调节手段。
另一方面,建议制定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禁止目录,防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的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此外,在统计上,可采用单独记账方式,不作为减少耕地量处理。
——在探索试点的同时加强监管。
建议针对现代农业发展速度快、成本要求低的要求,探索简易、有效的土地管理模式,并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
与此同时,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以及农民建房、农村公益事业等用地管理,城市、农村土地管理并重,依法严肃处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实施违法占地行为。
(作者单位: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摘自《国土资源通讯》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