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释
浅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兼评“李庄案”的法律适用

1 毁灭 、 造证据 的 内涵 : . 伪 一般 认 为, 毁灭 、 伪造证 据是指妨
不仅 进行 的后果在主观上是 明知 的: 二, 第 从意志因素看, 作为辩护人 、 害 证据 的显现或 者使证据 的效力减 少或者丧 失的一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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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析释扩人、 诉讼 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 造证据 、 害作证 罪 妨
兼评 “ 李庄案” 的法律适 用
赵 栩 范 小 军
摘 要 随着“ 李庄案” 二审判决以‘ 【 辩护人伪造证据 、 妨害作证罪” 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 36 《 第 0 条规定 的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丈结合 “ 李庄案 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 适应进行分析 , 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
而且包括隐藏 作为证据 的物 诉讼代理人 的特殊身份 , 决定 了其 行为 具有明确的 目标 , 也 并积极 包括从 物理上损 坏作为证据 的物体 ,
地追求 妨害刑事诉讼 顺利进行 的结果, 是一种直接 故意犯罪 。 ( ) 三 本罪的客观 方面
体。 。从本质 上看 , 毁灭 、 伪造 证据 都妨 害 了正常 的司法秩 序 , 其
里, 本罪一方 面这 是对 司法机关 的正常 活动 的严 重破坏 , 另一方 的作用 , 同样存在 一个证 明 力的 问题 : 告人供述 和证人证 言 它 被 面也是对刑事辩 护制度 的干扰 , 中妨害 司法机关诉讼 活动的正 其
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在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时,很多人为了避免法律追究,消灭自己的责任,都会去做一些伪造证据、将证据销毁或是藏匿起来的行为。
这也是属于犯罪行为的,那么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
对律师伪证罪的思考

对律师伪证罪的思考我国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角色的绝大多数是律师,因此该条规定的罪名又被称为”律师伪证罪”。
一、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的问题第306 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
但司法实践的结果表明第306 条助长了”职业报复”,使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全面公正的保护,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
本来,律师是为了维护弱者利益的,但是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好,更谈不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了。
由此造成控、辩、审之间的关系失衡,最终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一直面临诸多困难,在诉讼中受到刁难、打击的现象时有发生。
律师们不愿意介入刑事辩护,刑事辩护质量自然就下降了。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1、实体问题--法条设计的缺陷刑法第306 条规定了可以入罪的三种行为:一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二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定罪的原因就是妨害作证,具体地说,是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但是对引诱的定义的含混不清,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芒在背。
尽管刑法306 条第2 款明确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非故意提供、出示、引用失实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的情形排除出追究刑事责任之列,但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不断扩大适用理解”帮助”、”引诱”等关键词。
例如将”引导”证人作证误认为是”引诱”证人作证,将辩护人不正确的提问方式认为是”引诱”证人作伪证,将”提示”、”协助”当事人收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认为是”帮助”、”引诱”当事人伪造证据等,这说明刑法第306 条的规定不够具体,为”职业报复”提供了便利。
案名:黄某帮助伪造证据罪案 主题:当事人能否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

他人 伪 造 证 据 的 当事 人 高 小某 是 否 应该 入 罪 ?
观 点 一认 为 , 本案 当事 人 高 小某 不 构 成 犯罪 。当事 人 不 能 成 为 帮 助 毁灭 、伪 造 证 据 罪 的 主体 的理 由主 要 是 基 于 期 待 可能 性 理 论 , 为 求 自保 是人 的本 能 . 能 认 不
黄某将其对房子 3 O万 的债 权 以 1 5万 价 格 转 让 给 了 许 某 ,许 某 又在 葛 某 的逼 迫 下将 手 中对 房 子 6 0多 万 的债
的角 度 分 析 , 生 在 刑 事 诉讼 与 民事 诉 讼 中 的伪 证 . 发 并
无 本 质 区别 。第 二 , 实 证 的 立法 例 上 看 。 不 是 所有 从 并
妨 害 作 证 罪 、刑 法 》第 3 7条 窝藏 罪 都 包 含 了对 当 事 《 0 人 ( 罪 嫌 疑人 、 告人 ) 期 待 可 能性 的思 想 。 犯 被 无 观 点 二则 积 极 主 张 当事 人 自己 实施 的毁 灭 、伪 造 证 据 行 为应 当人 罪 。理 由在 于 : 一 , 破 坏 司 法 程 序 第 从
国家 的刑 法 都 对 当事人 的妨 害证 据 行 为 采 用 不 处 罚 的 立 场 。 瑞 士 联 邦刑 法 典 》 36条 规定 : 法 官 警告 如《 第 0 经 和 指 出作 不 实 举 证 将 受 刑 罚处 罚 后 . 民事 诉 讼 中 的 当 事 人仍 作 不 实 举 证 的 , 3 以下 监 禁 刑 或 罚金 : 词 处 年 证
还 债 , 院将 高某 房 子 财产 保 全 , 公告 拍 卖 日期 。 法 并
高 某 被 起 诉 后 , 到许 某 , 人 计 议 同样 用 打 欠 条 找 两 的方 式 , 许某 加入 对 房子 的财 产 保 全 , 让 以牵 扯 黄 某 的 行 为 。 于是 , 高某 又 给许 某 打欠 条 3 O万 。 由高小 某 担 亦 保 。 许某 与葛某 计议 , 后 通过 起诉 程序 , 法 赶在 拍卖 前 无 财 产保 全 。葛 某 遂 为许 某 和 高某 委 托 了代 理 人 , 速 达 迅 成 调解 协议 , 使得 许某 如愿 对 房子 进行 财 产保 全 。 间 , 期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责任的司法界分与立法完善

贺 洪 波
(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要: 我 国在 行 为 主 体 、 法 益评价 、 刑 罚 配置 等 方 面对 帮 助 毁 灭、 伪 造 证 据 刑 事 责 任 作 了 立 法 切
分 。 司法工 作人 员犯 帮助毁 灭 、 伪造证 据 罪从 重 处 罚 , 不 应 以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必 要 条 件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实施 帮 助 毁 灭 、 伪 造证 据行 为 构成 徇 私 枉 法 罪 , 不 应 以 利 用 具 体 职 务 便 利 为 限 。 司 法 工作人 员、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 人 、 一 般 人 员 共 同 实施 帮 助 毁 灭 、 伪造 证据 行 为的 , 可 以 根 据 罪 刑 相
员 实施 帮 助 毁 灭 、 伪造 证据行 为 的责任 差 异 。
关 键词 : 帮助 毁 灭 ; 伪 造证据 ; 刑 事责任 ; 司法界 分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4—8 4 2 5( 2 0 1 3) 1 2—0 0 7 2—0 5
( 一 ) 行 为 主 体 切 分
一
、
前提叙事: 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 刑事责任之立法切分
《 刑法 》 第 3 0 6条 将 辩 护 人 、 诉 讼 代 理 人 在 刑
事诉讼 中帮 助 当 事 人 毁 灭 、 伪 造 证 据 的 行 为 明 确
规定 为犯 罪 。《 刑法》 第 3 0 7条 将 “ 帮 助 当 事 人 毁
适 应 原 则 和 共 同犯 罪 原 理 , 分 为 5种 情 形 区别 处 理 。 未 来 立 法 在 凸 显 对 辩 护 人 、 诉讼 代 理 人 、 司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和适用

定 。根 据法 律规 定 , 在整 个刑 事诉 讼过 程 中 , 罪嫌 犯 疑人 、 告人 都 享有辩 护 权 。辩 护 权是 犯罪 嫌 疑人 、 被 被告 人 依 法 享 有 的最 重 要 的诉 讼 权 利 之 一 。辩 护 人、 诉讼 代 理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用 自己 的 特 定 身 利
[ 摘
要 ] 辩 护人 、 诉讼 代 理人 毁灭 证据 、 造证 据 、 害作证 罪 的客体 是 复杂客 体 , 伪 妨 既侵 犯 了
司法机 关刑 事诉讼 活动 的 正常进 行 , 又破 坏 了我 国的刑 事 辩护 制度 ; 罪客 观 方 面是 实施 了帮助 当 本 事人 毁灭 、 伪造 证 据 , 胁 、 威 引诱 证人 违 背事 实改 变证 言或 作伪 证 的行 为 ,威 胁 ” “ “ 和 引诱 ” 的认 定
活 动 的正常 进行 是 主要 客体 , 而辩 护制 度 是 次 要 客
体。
、
害作证 罪 的构成 特 征
1 关 于本罪 的犯 罪 客 体 。有 人 认 为 辩 护 人 、 . 诉
2 本罪 客观 方 面是实 施 了毁灭 、 造证 据 , . 伪 帮助
讼 代理 人侵 犯 的客 体 是 司法 机 关 的正 常 活 动 , ¨ 有
变供 述 的 , 应 视 为 帮 助 当事 人 伪 造 证 据 。如 果 仅 不 仅 向被 告人 眨 眨眼 睛 , 有 任 何语 言 和文 字 的 明示 没 及 暗示 , 也不 应 视 为 帮助 当事 人 伪 造 证 据 。对 证人 进行 法 制宣传 教 育 , 诉 其作伪 证 要负 法律 责任 , 告 不
[ 关键 词 ] 辩 护 ; 理 ; 代 伪造 证据 ; 害作 证 妨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这有理有据是多么的重要。
可是这证据也是讲究真假的。
伪造证据可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哟。
那么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刑法第306条释义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内容如下: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主旨本条是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辩解,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辩护人由以下三种人担任: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也就是在刑事诉讼中,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被害人委托的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其职责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追究犯罪提供材料和意见。
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本条规定了犯罪的三方面行为:1.毁灭、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包括烧毁、丢弃、撕掉、涂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或者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制造假的书证、物证等,以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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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一)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二)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要件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妨害作证罪。
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
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
在刑事案件侦查或
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妨害作证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妨害作证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
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
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
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妨害作证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妨害作证罪也无实际影响。
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其二,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
其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三)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四)妨害作证罪的主观要件
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妨害作证罪的成立。
二、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一)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
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两者仍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三、妨害作证罪的处罚
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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