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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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

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

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摘要】《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

其中,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予以论证和厘清【关键词】律师伪证罪;构成;特殊情况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该条基本上针对律师而规定,故本文将其简称为律师伪证罪。

但是,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

除了伪证的内涵及界定、单位证人资格、同案被告人之证人资格等问题以外,还包括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后者进行详细论述。

一、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律师“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在符合306条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

但是,如果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论。

鉴于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作伪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对正常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侵害,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文第一节中已经对律师伪证罪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即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因此,本部分对“律师威胁、引诱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违背事实作伪证的”不进行探讨,而将对象主要集中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内。

浅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兼评“李庄案”的法律适用

浅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兼评“李庄案”的法律适用
特 殊主体 , 行为人行为 的性质及其可 能产 生的妨害刑 事诉讼顺利
1 毁灭 、 造证据 的 内涵 : . 伪 一般 认 为, 毁灭 、 伪造证 据是指妨
不仅 进行 的后果在主观上是 明知 的: 二, 第 从意志因素看, 作为辩护人 、 害 证据 的显现或 者使证据 的效力减 少或者丧 失的一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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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 “ 李庄案” 的法律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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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 李庄案” 二审判决以‘ 【 辩护人伪造证据 、 妨害作证罪” 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 36 《 第 0 条规定 的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丈结合 “ 李庄案 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 适应进行分析 , 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
而且包括隐藏 作为证据 的物 诉讼代理人 的特殊身份 , 决定 了其 行为 具有明确的 目标 , 也 并积极 包括从 物理上损 坏作为证据 的物体 ,
地追求 妨害刑事诉讼 顺利进行 的结果, 是一种直接 故意犯罪 。 ( ) 三 本罪的客观 方面
体。 。从本质 上看 , 毁灭 、 伪造 证据 都妨 害 了正常 的司法秩 序 , 其
里, 本罪一方 面这 是对 司法机关 的正常 活动 的严 重破坏 , 另一方 的作用 , 同样存在 一个证 明 力的 问题 : 告人供述 和证人证 言 它 被 面也是对刑事辩 护制度 的干扰 , 中妨害 司法机关诉讼 活动的正 其

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精品范文】

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精品范文】

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作者王克先(一)帮助伪造证据案:1、律师翁某、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案:1998年11月,亚源公司从浙江某公司购进摩托车销售,后有消费者因不能上牌等原因要求退货。

亚源公司经理徐某与律师翁某商量后伪造了证据,翁某虚构了19名消费者撰写了起诉状,起诉亚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以期挽回损失。

徐某又请律师吴某制作虚假调查笔录,伪造原告的委托书,作为19名虚假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徐、翁两人则作为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19名虚假原告胜诉,获得双倍赔偿。

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

一审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翁、徐、吴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

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罗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浙江省宁海县律师罗某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担任宁海某化工厂诉讼代理人时,以欺骗、伪造等手段,帮助该化工厂伪造证据。

后案发,2001年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3、律师何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何某明知于某的欠款已收回,欠条原件在法院档案,仍在该欠条复印件上签署了“复印属实”,并与其所伪造的证人证言一起在法庭上出示,以证实于某的欠款经催收未归还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何某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2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律师严某帮助伪造证据案:2007年3月初,浙江省诸暨市某医院的护士谢女士收到浙江省绍兴县法院送来的传票,称其欠他人款额65万元。

谢女士感到突然,“我与原告王女士素昧平生,何来借钱一事?”。

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主要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被告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家属代理案件,为自己辩护。

我国刑诉法的内容很多,从第三十一条到四十一条对辩护代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小编根据有关法律资料和大家讲一讲。

▲一、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诉讼代理人?1、把好收案关。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2、办理委托手续。

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

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

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3、代写诉状。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代自诉人写自诉状。

自诉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首部。

写明自诉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对律师伪证罪的思考

对律师伪证罪的思考

对律师伪证罪的思考我国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角色的绝大多数是律师,因此该条规定的罪名又被称为”律师伪证罪”。

一、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的问题第306 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

但司法实践的结果表明第306 条助长了”职业报复”,使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全面公正的保护,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

本来,律师是为了维护弱者利益的,但是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好,更谈不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了。

由此造成控、辩、审之间的关系失衡,最终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一直面临诸多困难,在诉讼中受到刁难、打击的现象时有发生。

律师们不愿意介入刑事辩护,刑事辩护质量自然就下降了。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1、实体问题--法条设计的缺陷刑法第306 条规定了可以入罪的三种行为:一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二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定罪的原因就是妨害作证,具体地说,是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但是对引诱的定义的含混不清,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芒在背。

尽管刑法306 条第2 款明确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非故意提供、出示、引用失实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的情形排除出追究刑事责任之列,但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不断扩大适用理解”帮助”、”引诱”等关键词。

例如将”引导”证人作证误认为是”引诱”证人作证,将辩护人不正确的提问方式认为是”引诱”证人作伪证,将”提示”、”协助”当事人收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认为是”帮助”、”引诱”当事人伪造证据等,这说明刑法第306 条的规定不够具体,为”职业报复”提供了便利。

刑事辩护主要风险之《刑法》第306条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应对措施

刑事辩护主要风险之《刑法》第306条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应对措施

刑事辩护主要风险之《刑法》第306条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应对措施1、《律师法》第45条第3款: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2、《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违背事实改变证⾔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诉讼代理⼈提供、出⽰、引⽤的证⼈证⾔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3、《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不得帮助犯罪嫌疑⼈、被告⼈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改变证⾔或者作伪证以及进⾏其他⼲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5、《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讯问、质证,听取各⽅证⼈的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曾有这样⼀句让律师们⽿熟能详的话:“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证⾔;如果这⼀切都做不到,那你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困境和苦衷,也表明了我国刑事辩护法律的现实障碍与司法环境。

应对措施:律师应如何避免触犯刑法第306条之规定(⾼俊斌律师)⼀、坚持依法代理案件,辩护案件,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如果为了获得⾼额利益⽽去曲解法律,歪曲事实,甚⾄引诱他⼈做伪证,这和侦查⼈员的刑讯逼供是⼀个道理,谁也挽救不了你,这是⼀个简单的常识问题。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制作、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裁判、裁决或者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一、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伪造证据的后果(一)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后果: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判、裁决或者决定。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措施。

(二)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 依法承担因伪造证据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案名:黄某帮助伪造证据罪案 主题:当事人能否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

案名:黄某帮助伪造证据罪案 主题:当事人能否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

他人 伪 造 证 据 的 当事 人 高 小某 是 否 应该 入 罪 ?
观 点 一认 为 , 本案 当事 人 高 小某 不 构 成 犯罪 。当事 人 不 能 成 为 帮 助 毁灭 、伪 造 证 据 罪 的 主体 的理 由主 要 是 基 于 期 待 可能 性 理 论 , 为 求 自保 是人 的本 能 . 能 认 不
黄某将其对房子 3 O万 的债 权 以 1 5万 价 格 转 让 给 了 许 某 ,许 某 又在 葛 某 的逼 迫 下将 手 中对 房 子 6 0多 万 的债
的角 度 分 析 , 生 在 刑 事 诉讼 与 民事 诉 讼 中 的伪 证 . 发 并
无 本 质 区别 。第 二 , 实 证 的 立法 例 上 看 。 不 是 所有 从 并
妨 害 作 证 罪 、刑 法 》第 3 7条 窝藏 罪 都 包 含 了对 当 事 《 0 人 ( 罪 嫌 疑人 、 告人 ) 期 待 可 能性 的思 想 。 犯 被 无 观 点 二则 积 极 主 张 当事 人 自己 实施 的毁 灭 、伪 造 证 据 行 为应 当人 罪 。理 由在 于 : 一 , 破 坏 司 法 程 序 第 从
国家 的刑 法 都 对 当事人 的妨 害证 据 行 为 采 用 不 处 罚 的 立 场 。 瑞 士 联 邦刑 法 典 》 36条 规定 : 法 官 警告 如《 第 0 经 和 指 出作 不 实 举 证 将 受 刑 罚处 罚 后 . 民事 诉 讼 中 的 当 事 人仍 作 不 实 举 证 的 , 3 以下 监 禁 刑 或 罚金 : 词 处 年 证
还 债 , 院将 高某 房 子 财产 保 全 , 公告 拍 卖 日期 。 法 并
高 某 被 起 诉 后 , 到许 某 , 人 计 议 同样 用 打 欠 条 找 两 的方 式 , 许某 加入 对 房子 的财 产 保 全 , 让 以牵 扯 黄 某 的 行 为 。 于是 , 高某 又 给许 某 打欠 条 3 O万 。 由高小 某 担 亦 保 。 许某 与葛某 计议 , 后 通过 起诉 程序 , 法 赶在 拍卖 前 无 财 产保 全 。葛 某 遂 为许 某 和 高某 委 托 了代 理 人 , 速 达 迅 成 调解 协议 , 使得 许某 如愿 对 房子 进行 财 产保 全 。 间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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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律师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危害结果,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毁灭、伪造证据
本罪所指的证据,包括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的证据。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从物理形态上完全或部分消失,或者虽保存证据的物理形态却使其丧失应有证明力的情形;前者比如烧毁、撕坏、丢弃或者删除电子文档,后者比如玷污、涂抹等等。

所谓伪造证据是指改变证据的内容或方向,制造不真实证据的行为。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本罪的帮助行实质是以自己之力相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一般包括收当事人的致使或者教唆、致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向当事人教授毁灭、伪造证据方法的行为等等。

(三)当事人
本罪所谓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四)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严重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因为行为人的帮助行为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在大案、要案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一定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帮助多人及多次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犯罪动机特别恶劣的、犯罪手段特别狡猾等情形。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都可发生在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活动中,危害结果都与证据有关,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

但前者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由此可见,前者针对的人是当事人;而后者针对的人是证人或者
他人。

前者具体行为方式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后者具体的行为方式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致使当事人作伪证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妨害妨害作证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比如江苏省盐城市“徐某妨害作证案”,被告人徐某为了使一起涉嫌聚众斗殴案被告人逃避法律惩罚,指使同案共犯等多人提供虚假证明作伪证,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这两种罪行前者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者的行为主体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前者行为可发生在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活动中;而后者行为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前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如果律师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构成犯罪的,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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