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
对律师律师伪证罪立法局限性和程序局限性的分析

对律师律师伪证罪立法局限性和程序局限性的分析作者:王微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律师伪证罪”是刑法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俗称。
刑法306条第一款:“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律师律师伪证罪立法上的局限性1.该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定位不准。
该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特定主体,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该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定位不准。
第一,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不应该成为该法条的犯罪主体。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不但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小于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而且在法律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上的整体水平比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将两个处于不同专业水平的群体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规范,这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第二、如果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作伪证或者毁灭伪造证据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话,那么检察员、审判员、书记员提供虚假证明或毁灭、伪造证据危害性更大,是否也专门给检察员、审判员、书记员定一个罪呢?在法庭上,抗辩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既然特意单独对辩方规定了伪证行为构成犯罪,为公平起见或是未防止司法系统内部人员伪造证据更应该单独规定相应的罪名。
第三,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单独定罪。
因此,笔者认为,该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定位不准。
2.该法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的“威胁”、“引诱”含义模糊。
该法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的第三种行为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其中的“威胁”、“引诱”两词的具体含义并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部门对此的理解不统一,在执法时容易出现随意性。
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

律 师 伪 证 罪 构 成 的 几 种 特 殊 情 况 分 析
王 永 杰
( 东政 法 大学 法律 学院 , 海 2 0 4 华 上 0 0 2)
摘 要 : 刑 法 》 3 6条 对律 师 伪 证 罪 行 为 作 了规 定 , 由于 法 律 用 词 的模 糊 性 , 《 第 0 但 以及 理 论 界 对 于 相 关 概 念 的 内涵 存 在 争
论 , 使 在 司法 实 践 中对 于律 师 伪 证 的 认 定 还 存 在 一 定 困 难 。其 中 , 师 威 胁 、 诱 当事 人 是 否 可 以构 成 伪 证 罪 、 人 消 极 作 致 律 引 证
证 是 否 可 以 构 成 律 师 伪 证 罪 以及 律 师 传 授 辩 护 技 巧 与 教 唆 伪 证 罪 的关 联 等 问 题 , 待 从 理 论 上 予 以论 证 和 厘 清 。 亟
而有 必要 对该 问题 进行 探讨 。
根 据《 刑事 诉讼 法 》 8 第 2条 的规定 : ‘ “ 当事 人 ’ 是指 被 害 人 、 自诉 人 、 罪 嫌 疑人 、 犯 被告 人 、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原告 人 和被告 人 … …” 在本 文第 一 节 中 已经 对律 师伪 证 罪 的主体 进行 了界 定 , 即在 刑事 公诉 案件 中的辩 护 律师 。因此 , 部分 对“ 师 威胁 、 本 律 引诱 自诉 人 、 附带 民事 诉 讼 原告 人 和 被告 人 违 背 事实 作 伪 证 的 ” 进 行探 不 讨, 而将对 象 主要集 中在 被 害人 和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之 内 。 被 ( ) 胁、 一 威 引诱 被害 人作 伪证 是 否符 合律 师伪 证罪 客 观要件
律 师威 胁 、 引诱 被害 人作 伪证 能否 构 成律 师伪证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关键 是 要 明确 被 害 人 陈述 是 否 具有 同证 人 证言 的一 样 的作用 , 者说 被 害人是 否具 有 证人 资格 。对 此 , 或 理论 界存 在 两种 不 同的学 说 :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伪证罪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之一。
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伪证罪进行详细解析,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点。
首先,伪证罪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或者误导法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伪证罪。
为了更好地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假设小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他起诉对方司机赔偿医疗费用。
为了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小明故意伪造了一份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自己的伤情严重。
在法庭上,小明提交了这份虚假证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引用该证据。
根据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小明的行为符合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和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的要求,因此他将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除了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伪证手段。
例如,伪造文件、篡改证据、故意隐瞒真相等。
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与这些手段相关的案例题,考生需要能够准确地辨别出伪证行为,并分析其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此外,考生还需要了解伪证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定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伪证罪的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此外,伪证行为还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应对伪证罪考题时,考生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案件的背景和要求。
其次,要准确分析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特别是要注意主观故意的存在与否。
最后,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给出合理的结论和解释。
总之,伪证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通过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一考点。
希望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伪证罪,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论律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诉 讼 活动 中的代 理 人及 被 害人 的 代理 人具 有争 议性 。① 文认 为应 当包括 ,理 由主 要有 :第一 ,本罪 本
接 故 意都 无 法 构 成 律 师伪 证 ; 只要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律 师 实施 了客 观 方 面 的行 为 ,侵 犯 了司 法机 关正 常 的 刑 事诉 讼 活 动秩 序 , 并且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 ,符 合律 师伪 证 罪 客观 要 件 之 时 间界 限 。现 有 复 杂客 体 说 不符
合 犯罪 客 体 的 内在 性 质 , 简单 客 体 说 无 法 充 分 反 映 出律 师伪证 罪 的客 体 范 围 ,故 关 于律 师伪 证 罪 所侵 犯
的客 体 ,无论 是 现 有 的 复 杂客 体 说 还 是 简单 客体 说 都 有 难 以 调 和 的 困境 本 文 结合 司 法 实 际和 理 论争 点
律 师伪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根据 刑法 第 3 6 的规 定 ,本罪 的主体 是刑事诉 讼 中的辩 护人 和诉 讼代 理人 , 0条 其他 刑事诉讼
参 与人 以及刑事 案件 的侦查 人 员 、检 察 人员 、审判人 员不能 成为 本罪 的主 体 。
1辩护 人的范 围 .
所谓辩 护人 , 指接 受犯 罪嫌 疑人 、 是 被告 人 的委托 , 或者 经 人 民法 院指定 参加诉 讼 , 助犯罪嫌 帮 疑 人、 被告 人行 使辩护 权 , 法维 护 犯罪嫌 疑人 、 依 被告 人的 合法权 益 的诉 讼 参 与人 。根据 ( 事诉 讼 ( 刑
我国 刑法 第 36条规 定 :“ 刑事诉 讼 中 ,辩护人 、诉 讼 代理 人毁 灭 、伪造 证据 ,帮助当事 0 在 人毁 灭 、伪 造证据 ,威 胁 、引诱 证人 违背事 实改变 证言 或者作 伪证 的 ,处 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拘
法律上做伪证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伪证行为时常发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做伪证的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二、做伪证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做伪证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做伪证的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
具体处罚如下:(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做伪证行为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做伪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2)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4.道德谴责做伪证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败坏了社会风气。
做伪证者将受到道德谴责,丧失社会信誉。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案件中,证人甲故意提供虚假证言,为被告人乙开脱罪责。
经查实,甲的行为构成做伪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甲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五、总结做伪证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做伪证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对于做伪证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以警示他人。
第2篇一、引言伪证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法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或者虚假证言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律师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律师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伪证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更触犯了法律。
本文将围绕律师伪证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律师伪证的法律定义律师伪证,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司法机关,使案件审理结果偏离事实真相的行为。
律师伪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如伪造、变造证据、隐瞒证据等;2. 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如故意遗漏重要事实、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等;3. 故意误导司法机关,如提供虚假陈述、故意引导司法机关作出错误判断等。
三、律师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律师伪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使当事人受到错误判决、导致无辜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将依法加重处罚。
2. 行政责任律师伪证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律师协会有权对律师伪证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2)取消律师年度考核合格资格;(3)取消律师荣誉称号。
3. 民事责任律师伪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应赔偿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4. 职业生涯影响律师伪证行为将严重影响其职业生涯。
律师协会将对伪证律师进行严肃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限制其执业范围。
同时,律师伪证行为将被记入律师诚信档案,对律师今后的执业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律师伪证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46条: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律 师伪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对律师伪
证刑事责任的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5条:律师伪证刑事责任的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39条: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职
律师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水平可以通 过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律 师管理制度等方式得到提升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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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水平有 助于减少律师伪证等违法行为的发 生
律师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水平的提高 有助于提高整个法律行业的形象和 公信力
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律师伪证刑事责 任问题研究的意 义:有助于提高 律师的职业道德 和法律意识,维 护司法公正和权 威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研究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 的挑战与困难
研究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 的必要性
研究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 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研究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 的建议与对策
THANK YOU
汇报人:
律师伪证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4
刑事处罚
律师伪证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刑事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刑事处罚对律师职业的影响和警示
行政处罚
律师伪证刑事责任的 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 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责令停产停
业等。
行政处罚是指由行政 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 施的处罚,如罚款、
责和权利的规定
律师伪证刑事责任的意义
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律师 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 不参与伪证等违法行为,
律师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违反职业道德,作伪证,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律师作伪证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律师作伪证的定义律师作伪证,是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达到维护自己或他人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行为。
二、律师作伪证的构成要件1. 主观故意:律师作伪证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证据,仍故意提供。
2. 客观行为:律师实施了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包括提供、指使、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等。
3. 涉及诉讼活动:律师作伪证的行为发生在诉讼活动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4. 侵害司法公正:律师作伪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作伪证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律师作伪证,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由律师协会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律师作伪证,涉嫌构成伪证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律师作伪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4. 行业声誉受损:律师作伪证,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影响了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
四、防范律师作伪证的措施1.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责任感,从源头上预防律师作伪证。
2. 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对涉嫌作伪证的律师,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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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摘要】《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
其中,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予以论证和厘清【关键词】律师伪证罪;构成;特殊情况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该条基本上针对律师而规定,故本文将其简称为律师伪证罪。
但是,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
除了伪证的内涵及界定、单位证人资格、同案被告人之证人资格等问题以外,还包括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后者进行详细论述。
一、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律师“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在符合306条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
但是,如果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论。
鉴于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作伪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对正常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侵害,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文第一节中已经对律师伪证罪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即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因此,本部分对“律师威胁、引诱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违背事实作伪证的”不进行探讨,而将对象主要集中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内。
(一)威胁、引诱被害人作伪证是否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作伪证能否构成律师伪证罪的客观要件关键是要明确被害人陈述是否具有同证人证言的一样的作用,或者说被害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对此,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1.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被害人陈述同证人证言具有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广义的证人范围。
其理由主要有:其一,被害人陈述被作为证据使用,实际上反映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人的身份和地位,尤其是在上述将被害人陈述作为证人证言的国家和地区,被害人的证人身份更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鉴于被害人与案件审理存在厉害关系,而给了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地位,但这只能说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和证人的双重身份,而并不能由此否认其证人身份的客观存在。
其二,被害人陈述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正因为如此,被害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对于审判活动的干扰也就会很大。
况且,法律出于保护被害人利益之目的,而为其设置了一系列诉讼权利。
被害人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义务就是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该项义务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性质上,都与证人的义务是一致的。
如果被害人违反这项义务而作不实的陈述,其行为的性质与证人的虚假陈述并无不同,情节严重的,理应构成伪证罪。
{1}2.否定说。
该学说认为,被害人同证人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其陈述不具有同证言相同的效力,被害人不能作为证人对待。
理由主要有: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属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虽然把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之一,但是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是并列的。
如果证人的范围包括被害人,怎能并列?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规定,已经明确把被害人和证人作为平行的概念。
{2}按此推理,《刑法》第306条只对律师威胁、引诱证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的行为并没有进行规制。
因此,威胁、引诱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律师伪证罪。
3.本文观点:不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
尽管从肯定说来看,被害人陈述同证人证言具有实质上的相同点,被害人与案件的关联只能影响其陈述的证明力,对其证据能力并无影响。
因此,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的,也应当符合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但是,本文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刑法解释来看,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违背事实作伪证的行为不符合律师伪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首先,从刑法体系解释来看,律师伪证罪不能威胁、引诱被害人。
所谓刑法体系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放在整部刑法中或者整个法律体系中,将其与其他法律条文进行对比,从而对其内涵进行解释的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第82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论是从其证据形式还是从其主体地位来看,法条都明确将证人和被害人予以区别。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从第306条和第307条的规定来看,306条只将犯罪对象限定为“证人”,而307条则将犯罪对象限定为“证人或他人”。
由此可以明确《刑法》第306条仅将律师伪证罪的对象限定为证人,而排除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行为。
其次,从刑法限制解释来看,律师伪证罪不能威胁、引诱被害人。
刑法限制解释是与扩张解释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肯定说认为,根据国外立法实践,被害人属于广义证人范围。
本文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刑法进行解释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进行;追究犯罪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此,对于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从罪刑法定和有利于被告人角度来看,不应当作为律师伪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从被害人陈述的特征和伪证的原因来看,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违背事实作伪证的行为不能构成律师伪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被害人就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由于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因此其陈述不同于一般的证人证言,且在实践中其内容往往具有一定的虚假性。
首先,从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来看。
被害人的陈述呈现内容的特定性、证明的直接性、不可替代性和证明的倾向性,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内容的倾向性。
被害人在其人身遭受犯罪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往往是仅次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重要证据来源,但被害人因其与刑事案件之间密切的厉害关系以及被害人要求严厉惩罚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使得被害人陈述内容一般都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因此,由于被害人自身的报复心理的存在,即使律师对其实施威胁、引诱等行为,也可能无法达到其预期效果。
实践中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的行为较少发生,而较多出现的是律师通过给予被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它利益,使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
而这显然同威胁、引诱被害人存在明显区别。
其次,从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原因来看。
被害人陈述内容虚假的原因各种各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由于身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产生了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陈述的虚假性;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观察不细,记忆模糊,而导致陈述不清,甚至是主观推断的虚伪陈述;个别被害人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惹是生非,陷害他人,制造虚假陈述诬告陷害他人;有的被害人出于个人的种种考虑,如前途、名誉、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等等,不敢理直气壮地揭露犯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被害人出于亲情或者被请客送礼,或者被金钱收买,或者受外力干扰、威逼恐吓,而作虚假陈述等。
{5}因此,从实务角度来看,律师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也不应当作为律师伪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从刑法谦抑性原则来看,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违背事实作伪证的行为不能构成律师伪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谦抑主义”一词最早见于日本宫本英修博士1928年所著的《刑法纲要》{6},其思想主要来源于边沁的“节约性刑法”理念。
所谓谦抑原则,是指刑法不应该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其对象,而应将不得已才使用刑罚的场合作为其对象的原则。
{7}关于刑法谦抑性内涵,在理论界存在诸多观点,本文所采纳的刑法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观点以日本学者平野龙一为代表。
其主要包含三方面内涵:1.刑法的补充性。
所谓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不足以对行为进行规制之时,方可予以适用。
也称之为刑法的最后性。
2.刑法的不完整性。
所谓刑法的不完整性,是指刑法并不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只对其中一部分行为进行调整。
3.刑法的宽容性。
所谓刑法的宽容性,是指刑法对其调整对象并不一概加以规范,对采用其它规范能发挥更好效果之行为,刑法不予以适用。
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的行为虽然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但是一方面,被害人由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报复心理,其陈述往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律师难以真正对其进行引诱;另一方面,刑法并没有对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的行为进行规定。
因此,从刑法的补充性和不完整性来看,律师的威胁、引诱被害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律师伪证的客观构成要件。
可见,虽然理论界对律师威胁、引诱被害人作伪证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存在较大争议,但是,从刑法的体系和限制解释、被害人陈述的特征和伪证的原因以及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在《刑法》第306条没有对其进行规定的情形下,没有必要将律师的威胁、引诱被害人的行为作为伪证罪对待。
(二)律师引诱、教唆被告人作伪证是否构成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律师出于诉讼利益的原因也有可能引诱、教唆被告人违背事实作虚假陈述。
在此情况下,律师是否可以构成《刑法》第306条的伪证罪在理论界也存有争议,有必要对其予以明确。
律师引诱、教唆被告人作伪证的情形主要有引诱、教唆同案其他被告人作伪证和引诱、教唆自己代理的被告人作伪证两种。
本部分主要针对律师引诱、教唆自己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伪证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的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认为,律师引诱、教唆被告人作伪证不符合《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