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函[2010]145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0.02.09【实施日期】2010.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要求,从2010年起,需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按新的规定报批。
为加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用地的审查把关,切实做好城市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用地审查意见报告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审查呈报工作。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附件: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市等*个城市**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报告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市等*个城市建设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
我厅按照规定要求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市审查意见(以城市为单位分别说明审查情况)一、申报用地规模审查情况(一)城市初始申请用地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或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已经部审查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2006-2020年)城市建设新增用地年均量为**公顷。
〔城市申请的年度用地规模〕该市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申请用地**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申请用地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发[2017]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有关问题的
通知
(冀国土资办发〔2017〕7号)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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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国土资发[2006]320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了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查报批工作总体要求按照《通知》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省级人民政府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国土资源部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恪尽职守,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依据规划和计划,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把关;指导、监督与核查地方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查汇总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等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安政[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安政〔20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经济发展,提高土地报批效率,规范土地申报秩序,进一步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用地申报责任主体为避免多头重复申报和部分项目用地无申报主体,在市区范围内,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用地的申报责任主体。
属于划拨项目用地的,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直接申报,同时报土地管辖区政府备案。
二、规范建设用地申报程序1根据省有关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通过公告、会议、通知等方式,发布申报事项。
2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要求收集项目、组织材料,并报市政府重点办审核是否包含当年重点项目;市政府重点办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责任主体,申报责任主体按项目重要程度排序后报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申报办)。
3申报办对上报项目用地汇总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4经研究确定上报的项目,由申报责任主体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缴纳报批费用,凭缴费票据将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上报。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争取年度计划指标。
对确需核减的,由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6项目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省政府申报实施方案时,申报责任主体按规定缴纳征地补偿款。
属划拨土地的,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属出让土地的,缴至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定账户。
三、明确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申报责任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土地报批申请;②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报批范围图;③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报批缴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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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网 | 时间: 2006-09-26 | 文章来源: 国土资源部
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
资源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从严控
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精神,按照《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
发[2006]1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要求,部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
了清理,从对省级批准(核准、备案)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论证、执行征
地报批前有关程序、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城市批次用地审查中需把握的问题等几方面提出了
具体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同意。按照经国务院
同意的意见,各地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需要补做有关工作,补报有关材料。现将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批准(核准、备案)项目需作出说明问题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凡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的建设项目,需由省发展改革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作出说明,由省级国土
资源部门报我部,我部将分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符合性审查。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说明依据的文件、条款和主要表述,
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关于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说明依据的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
门以及地方政府已经批准发布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关于是否符合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说明项目所依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的文件名称、文号、
条款和主要表述,以及省级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核准和备案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占用基本农田的论证问题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凡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占用和
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论证,形成正式的论证意见报部,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论证内
容包括:项目建设和选址依据的相关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理
由;确需占用的如何通过调整选址、选线或通过工程措施减少占用的数量和比例,包括已经
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耕地等级等。
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在论证
时还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治理、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
充分的论证,对周边环境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影响进行评估。
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已经组织对占用和补
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过论证,正式申报用地时选址、选线、用地面积、地类等没有发生较大
变化的,可不再重新论证,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组织论证,对有关情况要进行说明。对占用基
本农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
三、关于执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问题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没有上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说明
材料的,要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
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补报说明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
要补报村组的回执;对已经进行过听证的,要补报听证笔录、对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处理情
况的说明。对出现当地农民针对征地补偿等问题进行信访的,应要求当地政府严格依法履行
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部。
四、关于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问题
按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原则,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挂钩的
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验收;实行边占边补的国家重点建设的
大型水利水电设施、交通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要调整已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期,并补报经调整的补充耕地方
案或说明材料。
五、关于城市批次用地需补报的有关材料问题
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城市批次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是否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军事国防和抗洪抢险项目,近3年来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以及工业用地和房地产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等情况作出说明,补报有
关材料。
根据上述要求,各地要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分类抓紧补做有关
工作。对省级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要与省级发改委等项目审批机关协调,尽快形成
说明材料;对申请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抓紧组织论证工作,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对履行征
地批前程序、补充耕地、城市批次用地报批中有关工作不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并补报相关材
料。对拟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要按照《紧急通知》精神和上述要求执行有关报批
程序,进一步完善报批材料,严格把关,不断提高建设用地报批质量和效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