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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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非煤矿山是我国矿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采和生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非煤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加以判定和处理,将会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地质构造隐患。

地质构造是非煤矿山开采中常见的重大隐患之一。

在地质构造复杂的地区,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频发,给矿山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对于地质构造隐患的判定,需要参考当地的地质勘探报告和地质灾害历史记录,对矿山所处地质构造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矿山水文地质隐患。

矿山水文地质隐患是指由于地下水涌出或渗漏导致的矿山地质灾害。

在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水的涌出会导致矿体松动,从而引发地面塌陷、山体滑坡等灾害。

因此,对于矿山水文地质隐患的判定,需要对矿山地下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以确定地下水对矿山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矿山安全管理隐患。

矿山安全管理隐患是指由于矿山管理不善导致的安全隐患。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对于矿山安全管理隐患的判定,需要对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安全设施完善程度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

四、矿山环境保护隐患。

矿山环境保护隐患是指由于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破坏等问题。

对于矿山环境保护隐患的判定,需要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保障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最小影响。

五、矿山安全隐患综合评定。

以上所述的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对各项隐患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稳定进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一、本标准适用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总分100分及以上为A级,90分及以上100分以下为B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C级,75分以下为D级。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总分为标准化分值、遵章守法分值、事故情况分值、企业特点分值、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分值和专家“会诊”结果分值之和。

最低得分为0分。

各分项计分办法如下:1.标准化分值计分办法。

一级标准化计100分,二级标准化计90分,三级标准化计75分,未取得标准化等级的计0分。

2.遵章守法分值计分办法。

评定之日前1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的+5分,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的或被举报上访经核查属实的每起-5分;排土场的行政处罚、挂牌督办、举报上访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3.事故情况分值计分办法。

评定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0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10分;排土场的事故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4.企业特点分值计分办法。

(1)地下矿山:平硐或斜坡道开拓的+5分,其他开拓方式的-5分;开采深度不超过800米的+5分,超过800米的-5分;水文地质条件简单+5分,中等的-5分,复杂的-10分;当班入井作业人数9人及以下的+5分,10-29人的0分,30人以上的-5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运行正常的+5分,有不能正常运行的-5分,未建设的-10分。

(2)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的+5分,不能实现全部机械化的-5分;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边坡角度符合设计要求的+5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10分;边坡高度不超过60米的+5分,60米及以上的-5分,200米以上的-10分。

2024年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2024年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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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2023年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2023年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近年来,矿山重大事故频发,给矿山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我国矿山管理部门颁布了《2023年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明确各类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本文将针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解读,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新标准的内容,并且对矿山安全管理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标准内容概述1. 标准发布背景在新标准出台之前,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给矿山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规范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隐患的识别和处理能力,我国矿山管理部门制定了2023年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便更加明确和全面地认定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2. 标准的主要内容新标准主要包括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其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了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类隐患的具体要求和判定依据;处理程序则包括了对不同隐患的处理做法和具体程序。

通过这一新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增强矿山安全事故预防和管理能力。

二、标准的具体要求1. 针对特定隐患的认定标准根据新标准,对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具体制定了认定标准。

在煤矿生产中,对于瓦斯、煤尘等爆炸性隐患,新标准通过明确的技术要求和监测标准,对这些隐患进行了详细的判定。

在金属矿山中,对于地质构造、采矿方法等隐患,也针对性地进行了认定标准的制定。

这些具体要求的出台,明确了对不同隐患的认定标准,并提高了隐患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处理程序的规范除了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新标准还明确了对不同隐患的处理程序。

对于瓦斯、煤尘等爆炸性隐患,要求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进行专业化治理;对于地质构造、采矿方法等隐患,要求加强监测和控制措施,以及采取相应的技术改进措施。

新标准对于不同隐患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范,为矿山企业提供了具体的处理指南,提高了事故隐患的处理效率和规范性。

三、对新标准的理解和看法1. 对新标准的认可新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迈出了一大步。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二)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五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矿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五)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六)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第六条地下矿山“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五)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第七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标高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第八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二)矿井内未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三)地下矿山蹬空开采的;(四)露天矿山开采未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五)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六)露天矿山仍采用二次爆破和掏采的;第九条“供电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电源供电的;(二)地下矿山向井下供电线路中性点接地的;(三)配电室与车间场房没有分开设置的;第十条“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二)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第十一条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第十二条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第十三条尾矿库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二)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三)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第十四条“新建矿山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山进行生产的;(四)改扩建矿山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矿山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矿山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矿山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十六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023年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023年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023年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煤矿山的开采工作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也面临了一系列的隐患和挑战。

2023年,预计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突发事故隐患:在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一些突发事故隐患可能会给矿山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其中包括矿井透水、矿井顶板事故、矿山火灾、坍塌等。

矿井透水是非煤矿山常见的事故隐患之一,如果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会导致矿井内的水位上升,增大矿井透水事故的发生概率。

另外,矿井顶板事故也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

由于采矿引起的岩石层移动,会导致矿井顶板不稳定,一旦发生垮塌,将会造成严重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职业健康隐患:非煤矿山工作环境恶劣,同时存在一些职业健康隐患。

石尘污染是非煤矿山工人最常遇到的健康隐患之一。

砂石、石灰石、花岗石等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石尘,会对工人的呼吸系统产生危害,长期暴露在石尘环境中可能会引发矽肺等职业病。

此外,非煤矿山的噪音污染、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也会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这些职业健康隐患对工人的生命健康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对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困难。

三、安全管理隐患: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安全管理隐患仍然存在。

其中包括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设备的缺乏、操作规程的不完善、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上存在缺陷,容易发生重大事故。

针对以上隐患,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一、加强安全设备的建设:为了预防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设备的建设。

包括完善透水、防火、防坍塌等安全系统,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等。

此外,还需加强现代化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科技含量,降低人力资源的使用,提升矿山的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二、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体系,进行职业病预防工作。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与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与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引言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之外的采矿业务,如金矿,铁矿等。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项准则。

本文将详细解读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标准的制定、执行和效果等。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行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标准的制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统一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2.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明确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和规则,提高判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标准的制定过程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大致经历以下过程:1.由相关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研和实地考察,了解非煤矿山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风险;2.完善制度和政策,明确监管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督和管理;3.制定预防事故的技术要求、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4.组织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和修改,完善标准的内容和表述;5.经层层审批,最终确定标准的正式版本。

标准的执行和效果执行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需要相关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以确保标准的执行效果。

具体执行过程如下:1.组织对非煤矿山进行隐患排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标准的要求和规定;2.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记录和整改,督促矿山采取措施进行改进;3.根据标准的要求,对矿山进行定期复查和验收,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控制;4.监督检查机构对矿山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标准的执行效果。

通过执行标准,非煤矿山的事故隐患可以得到及时发现和控制,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标准的执行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事故发生率的降低;2.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减少;3.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4.政府监管和执法效果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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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1.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没有按规定使用权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
施的。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7.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8.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
全措施的。

9.嚣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
定的。

10.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11.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检测监控措施,以及
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2.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13.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14.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15.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l6.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17.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l8.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的。

19. 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20.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1.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22. 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

23.石油企业没有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
恶劣气象措施的。

24.矿山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未经批准的设计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25.矿山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

26.地下矿山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27.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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