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框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督及处罚等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规范。
2.《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监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矿山企业接受监察的义务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矿山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3.《非煤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山安全规程》是非煤矿山行业的专门法规,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详细要求,包括了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工艺、设备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提高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4.《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确保矿山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它们加强了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有力促进了非煤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产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非煤矿山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危险,使得矿山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保护问题。
因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至关重要。
5. 《矿山职业健康防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矿工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的设置、矿工职业健康监测和危害因素的检测等内容,旨在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生命安全。
6. 《矿井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规程对于矿井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了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内作业的安全要求、通风、排水及瓦斯防治等方面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了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7. 《矿山安全标准规范》这份规范是在矿山安全法框架下制定的,对矿山企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了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矿山通风、通信、照明、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规范。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是安全⽣产法法律体系框架的层级,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2.法律
专门法律:如安全⽣产法,矿⼭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相关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等。
3.法规
⾏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安全事故⾏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地⽅性法规:如《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
4.规章
部门规章;
地⽅政府规章。
5.法定安全⽣产标准
国家标准;
⾏业标准。
6.已批准的关于职业安全卫⽣的国际劳⼯公约
说明:
宪法、法律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地⽅性法规由省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
地⽅规章由省级⼈民政府制定、颁布;
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国际劳⼯公约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批准。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 3 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
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
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
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稳定运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矿山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包括采掘、加工、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非煤矿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矿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矿山所有人应当对矿山安全生产事宜负总责,并委派专门负责人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矿山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督促并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问题。
第七条部门经理级别及以上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部门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应当熟悉并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活动,确保个人安全及周围人员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汇报。
第十一条矿山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的及时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矿山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监测安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的有效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六条矿山应当根据员工的工种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培训。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
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
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律位阶。
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课件

全面深化阶段
21世纪以来,我国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法规体系进入全面深化阶段,
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具体,对非 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更加严格
和规范。
02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设施与装备标准
安全设施
包括通风设施、排水设施、运输 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 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装备标准
包括采掘设备、通风设备、排水 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 准,确保设备性能可靠、安全。
处罚措施
针对非煤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 为,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 证照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整改要求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求其立 即整改并限期完成,整改不合格的 企业将被依法处理。
监督与评估
对处罚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防止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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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应急预案与演练
总结词
制定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定期进行演练则有助于提高应对能力。
详细描述
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救援路线 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演练应注重实 战性,模拟真实的事故场景,以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救援效果。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接受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 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报告事故隐患和提出改进建议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提出改进 建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04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
安全风险识别
安全风险识别是预防事故 的第一步
•·
识别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 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如 设备故障、人为失误、自 然灾害等。
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框架》(征求意见.

附件1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框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79号的相关要求,我司委托总局信息研究院起草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框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框架》。
现对《框架》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框架》起草背景非煤矿山是我国重要的资源性产业,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领域。
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始终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将法制建设作为强化安全监管的重要保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
经过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为核心,以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逐渐暴露出相关立法滞后、规定不够严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在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工作。
同时,按照国发…2011‟4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到2015年形成较完善的非煤矿山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我司将编制《框架》工作列为2012年重要研究课题,并组织矿山、安全、法律等领域的专家成立课题组,开展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具体研究工作。
二、《框架》起草过程按照课题工作方案要求,课题组在2011年底启动了《框架》起草的相关准备工作,广泛收集和整理了相关资料和信息。
今年2-4月份,课题组先后赴江苏、福建、重庆、山东等4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并选取河北、内蒙古等14个省区,以及中钢马鞍山矿院等6家单位进行函调征求意见,在分析整理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课题组完成了编制《框架》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