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用补偿二、什么叫征地补偿安置费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
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
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2022国家征地赔偿标准每亩多少钱

一、2022国家征地赔偿标准每亩多少钱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最新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标准1、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2、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三、国家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济宁地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490-630元/㎡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4、表中房屋为有土地权属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
5、房屋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屋顶为石棉瓦或草房的按同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6、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在相应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
7、其他与拆迁有关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此标准不包含土地价格。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80-490元/㎡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10-380元/㎡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240-310元/㎡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160-240元/㎡砖混结构楼房550-700元/㎡框架结构楼房700-90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80-100元/m 1、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是怎么算

一、土地征用费征用土地征用费发生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土地投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
土地征用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
二、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第六条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三、农村征地补偿、安置1、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
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
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焦政〔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2.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林果树木花卉)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3.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4.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说明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鲁价费发[2010]24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244号)泰安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泰价费发[2010]2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40号)中有关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说明:1、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耕地年产值标准:泰山区、岱岳区不低于1600元/亩;肥城、新泰不低于1400元/亩;东平、宁阳不低于1200元/亩。
2、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泰安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备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3、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炭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0号)规定,执行泰安市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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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
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一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
制或现浇平屋顶
450-650元/㎡
1、表中面积
系指建筑面
积
2、旧料归原
主
3、房屋补偿
费用系指旧
料损失、拆建
人工费用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410-530元/㎡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
坡草或瓦屋顶
290-410元/㎡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160-280元/㎡
二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米以上 90-110元/m 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2—米 80-100元/m
乱石基砖墙高—2米 70-8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米—米
40-55元/m
三 畜禽舍 砖混结构 100-150元/㎡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50-80元/㎡
四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400-600元/座
包括迁葬工
料费
五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60-100元/㎡ 旧料归原主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35-6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
20-30元/㎡
六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100-1560元/㎡
按桥面面积
计算
平坦石拱桥
900-1300元/㎡
石拱桥
1600-2100元/㎡
七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1—2米 500-700元/m
石拱涵跨径1—4米 115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米 950-15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4米 1200-1800元/m
八 台田石堰
60-80元/m
九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6-10元
/m3
不包括田间
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
50-90元/m3
土方另计
砖砌水渠、水池
60-100元/m3
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
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十 水井
手压井
15元/ m
1、水井补偿
包括开凿工
程、用料及用
工等费用。
2、废、枯井
按同类井补
偿标准
30-50%补
偿。
3、机井按井
深分段计算
补偿。
土井:直径米
120-15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米直径米
2500-4000元/口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10—20米直径米
4800-6300元/口
下管井
360-460元/m
机井:深20—50米 190-240元/m
机井:深50—100米 240-310元/m
机井:深100—250米 300-380元/m
机井:深250米以上 380-480元/m
十一 乔木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移栽费3-5元/株 乔木系指用材林,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
提高
40-60%,特
种用途林树
木价格另议;
树归原主
胸径5—10cm(松柏树3—
6cm)
30-40元/株
胸径10—20cm(松柏树6—
10cm)
45-55元/株
胸径大于20cm
(松柏树大于10cm)以上成材
树
60元/株
十二 果树 苗木 移栽费3-5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等
树种,以苹果
为主,其他树
种参照。树归
原主
幼龄期(区分树种)
30—50元/株
初果期(区分树种)
190—340元/株
盛果期(区分树种)
300—530元/株
衰老期(区分树种)
140—260元/株
葡萄(区分生长期)
20—40元/株
十
三
灌木 一年生以内 4-6元/墩 桑条参照灌木补偿,树归
原主
一年生以上
5-7元/墩
十四 电力通讯
线路
低压线路
1200-1500元/杆
包括电线等
材料损失及
拆建工费
通讯广播线路
1200-1500元/杆
十五 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8500-10000元/门 包括烟囱、烘
干室
老式土窑
元/座
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十
六
苗圃苗木 区分树种及培育期
4600-7900元/亩
十
七
鱼塘 区分建造标准 8000-13200元/亩 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
费
说明:
1、房屋补偿标准,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
能参照的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
机构进行认证,按认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规划区范围内,耕地年产值标准:环翠区不低于1800元/亩;荣成、
文登不低于1600元/亩;乳山不低于1400元/亩。规划区范围外,
每亩不低于1000元。
4、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
和其它地面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