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标 签】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收入类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 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
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
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

( )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对 各 行 业 的 影 响 三 营
增 值 税 减 税 效 果 ; 是 从 2 0 年 起 我 国 实 行 营 业 税 差 额 征 政 收 入 不 减 少 , 三 个 办 法 : 是 需 要 重 新 设 计 国 内 增 值 税 二 06 有 一 税 制 度 , 然 此 次 试 点 规 定 全 部保 留营 业 税 已有 优 惠 , 虽 但仍 在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的 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成 比 例 。 二 是 需 要 为 地 方 财 政 设 计 然 会 削 弱 减 税 效 果 ; 是 容 易 遇 上 进 项 税 发票 不 规 范 的 问 新 的 主 体 税 种 。 根 据 国 际惯 例 , 产 税 是地 方 政 府 的主 要 三 财 题 , 抵扣 的进 项 税 额 比理 论 额 要 少 。 能 税 种 , 合 中国 的 国情 , 产税 有 望 成 为 中 、东 部地 区政 府 结 房 综 合 这 三 个 原 因 , 们 来 估 算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税 试 点对 的 主 要 税 种 , 源 税 有 望 成 为 西 部 地 区政 府 的 主 要 税 种 。 我 资 各 行 业 影 响 。 对 于 商 务 服 务 业 和 通 信 服 务 业 而 言 , %的 三 是 根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企 业 的 特 点 , 理 确 定 税 收 征 1 1 合 增 值 税 率 能 带 来 一 定 利 好 ; 他 行 业 , 交运 物 流仓 储 、房 管 机 构 。 建 议 将 流 动 性 强 且 税 收 来 源 地 多 变 的 行 业 , 金 其 如 如 地 产 管 理 及 中 介 、 文 化 传 播 、计 算 机 服 务 业 等 , 要 6 需 %甚 融 业 、 交 通 运 输 业 等 的 增 值 税 归 国 税 部 门 征 收 , 动 性 不 流 至 更 低 一些 的税 率 才 能 给 其带 来 减 税 的 效果 。 强 且 税 收 来 源 地 不 易 变 动 的 行 业 , 服 务 业 、建 筑 业 等 的 如 增 值 税 归地 税 部 门征 收 。 ( )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 值 税 占税 收 收 入 的 比 例 过 三 营 增
全面营改增后的母公司划转资产给子公司作为投资入股形式的财税处理及子公司是否免契税的法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是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音响插头、电线和五金塑胶制品的工业制造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
为进一步提高甲方的资产质量,优化财务状况!甲方拟进行重大重组,重组协议约定如下:1、甲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评估作价人民币106,00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作价70,954,000元,建筑物作价35046000元)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乙方作为投资入股的出资方式,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
乙方将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其注册资本。
2、乙方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将上述的全部转让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办理好过户手续和工商登记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作价投资额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假设甲公司划入乙公司资产占甲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建筑物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已经累计摊销3500万元,建筑物累计折旧750万元。
同时假设甲划转资产投资到乙公司的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请分析甲和乙的财务税务处理?(二)财务处理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本合同的实质是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进行投资入股形式有偿划转到其100%持股的子公司乙名下,即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与乙公司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2250万元累计折旧——750万元贷:固定资产——建筑物 3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一乙公司 10600万元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土地的摊销 35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 3504.6万元无形资产 7000万元营业外收入——处置土地使用权收入 3595.4万元[70,95.4万元-(7000万元-3500万元)]同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4.6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254.6万元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建筑物 3504.6 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7095.4 万元贷:实收资本——甲公司10600 万元(三)税务处理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三、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相关案例问题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 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 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 纳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相关案例问题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 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相关案例问题
5、证券公司保荐某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取得当地政府给予的奖励,该奖励是否需要缴纳 增值税?
答:证券公司保荐某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其提供保荐服务的对象是该科创板上市企业,而不是当 地政府,当地政府不是该项服务的购买方,证券公司与当地政府之间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 易)。证券公司是保荐服务的销售方,上市企业是保荐服务的购买方。从奖励资金的金额来看,该项 奖励资金与企业是否上市成功紧密联系,可能按照上市一户给若干金额的奖励进行结算。也可能是按 照上市融资规模进行结算。但是政府的奖励是基于证券公司推荐本地企业上市,提升当地和当地上市 公司影响力为基础,政府奖励不会影响证券公司向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具体的交易 价格是由证券公司(券商)和被服务企业之间商定的。政府给与的奖励不属于税总 45 号公告第七条 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 纳增值税。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最新企业增值税事项检查点与风险应对

2.保理业务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企业将应收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由企 业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并支付差额。
【思路】是否属于存款——是否属于保本型的——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保本是指“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 回的投资收益”,这一定义和我们金融从业人员理解的保本是有差异的。
金融行业一般说保本主要是看风险级别,如果是银行或保险金融机构担保,或 者通过非常好的结构安排确保部分投资人(比如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级)本金不受损失,则就认 为比较靠谱,属于“保本”,但如果只是一个高风险债券,虽然发行人明确承诺 到期偿还本息,但金融行业认为这个是风险资产而不是保本。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 年第 6 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 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结论:纳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受《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额度保 障,本质就是银行的一种存款,而不是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
六、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补税的争议处理与维权
【案例】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河北唐山,2019年6月成立以来, 基本上未发生任何业务,所以一直都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季度申报, 但在2020年4月份,公司签订了一单销售防疫物资的合同,收到第一笔开 票收入580万元(不含税)。 问:我们应该如何计税?还能继续适用1%征收率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及《 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 规定 , 现对财政性 资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政府性基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
一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 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
得的出 口退税 款 ; 所称 国家投资 , 是指 国家 以投资者 身份投入企业 、并按有 关规 定相应增 加企业 实收资本 ( 本) 股 的直接投资 。
二 、关 于 政府 性基 金 和行 政 事 、 性 收 费
f 对企业取得 的由国务 院财政 、 二)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 国务
院 批 准 的 财政 性 资 金 ,准 予 作 为不 征
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订 算也纳税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企 业 的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三) 社 会 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 的预算和经费 报领关 系收到 的由财政部 门或上级单
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 准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准 予 在计 算 应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芷 业改制重 组若干契税 政策硇通知
财 税 【( 815号 2J ]7 O
为 了支 持 企 业 改 革 ,加 快 建 立 现
责任公 司( 国有独资公司 ) 含 或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者 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 改建
承受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 ,免征契 税 。上述所称 整体 改建是指不改 变原
、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会计核算

纳税与会计29财政部于2017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该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等相关会计准则。
即企业取得取得的政府补助与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时,在会计核算上应直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非“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该项规定是财会[2017]15号文件的一个变化亮点之一。
例: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当地政府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对甲企业每销售一辆节能型汽车给予3,510元/台政府补助。
甲企业2017年实现销售节能型汽车1万辆,向消费者或经销商收取含税货款117000万元,同时确认应收政府节通专项补助3510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借:银行存款117000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财政局3510贷:主营业务收入1035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现在的问题是,甲企业取得的、与节能型汽车销量挂钩的3510万元政府节通专项补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国家税务总局曾通过下发个案公文明确,此类与销量挂钩的财政补助,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故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45号),该文件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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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税种:增值税
∙来源:神州财税网
∙日期:2013-07-15
∙引用文档:法规(1)篇,知识(2)篇
【正文】大中小
随着“营改增”的逐渐深入,按照国务院通过的试点时间表,营改增工作将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部分行业试点,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使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有关试点行业、税率、免税政策、税收划分、政策的衔接、发票等重大问题,都由中央文件进行明确规定;但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如何进行补贴,并没有统一安排。
就目前试点情况来看,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税负基本有所减轻,惟独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如果财政补贴不到位,众多中小物流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因此有的省市给出了明确的补贴方案,也有的省份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企业收到的营改增补贴部分,会计上是这么处理的: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该项补贴,在税务上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呢?该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已计入收入总额的话,可以算作不征税收入。
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是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补贴一般是由财政部门划拨给企业,实质是政府补助的收入,各地方的财政部门文件对税务机关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税务机关是垂直化管理,执法遵循的是税法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这部分补
贴税务机关最乐意的就是按照政府补助征一道所得税,值此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之际,税务机关的征管执法力度相对要严一些的。
对企业而言,将该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所得税,肯定是没什么后患,税务机关也无话可说;如果企业将该补贴当做不征税收入,如果当地税务机关(省一级)对此没有明确文件规定这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只能对照财税[2011]70号的三个条件去比对,看这项资金是否能全部符合这三个条件。
现在营改增属于过渡时期,当前企业并没有多少税务风险,因为即使是处理不当,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话,当前阶段对此有异议的是税务的征管及纳税评估部门。
该部门的执法权限有限,只会对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及补税即可,不会被认定偷税处理。
目前不会有国税的稽查部门的介入,因为稽查部门都是查以往2年的账目,营改增转过来的企业以前都是地税户,所以税务稽查的选案部门一般不会选取这类的企业。
何况目前的主流还是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而不是税企冲突。
然而,不征税收入对企业而言并非就很好。
由于不征税收入后续不好管理,所以税务机关也会更加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将不征税收入的支出进行税前列支情况,毕竟被税务机关一直盯着总是不好的;而且后期一旦管理不善,企业将这部分款项使用而且税前列支的话,企业就会存在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
由于但凡取得该补贴收入的企业,一般由于税负增加,只会盈利很少甚至亏损,即使是计入收入也不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为保险起见,企业将该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是后续支出也可以税前列支,这才是最佳的。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获得“营改增”财政补贴,应当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等,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尽管该条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是各地自行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专项用途,更未经国务院批准,因此“营改增”补贴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再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
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企业获得“营改增”补贴,根本就拿不出相关的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等。
因此,“营改增”补贴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经》综合报道】财政部24日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经济参考报从参与政策制定的相关官员处获取的消息称,规定首次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因实际税负增加而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规定明确了4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差额征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文件,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与此相对应的,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