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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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版权权益的五个实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版权权益的五个实例

案例:保护版权权益的五个实例案例一:小明与某某公司的版权纠纷事实经过:小明是一名年轻的摄影师,他拍摄了一组精美的风景照片并发布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供他人欣赏。

某某公司在未经小明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中一张照片作为他们新产品的宣传广告图,并未给予小明任何形式的报酬。

律师解读:某某公司未经小明的授权使用了他的照片,构成了侵犯小明的版权权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使用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建议:为了保护个人的版权权益,小明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1. 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以捍卫自己的权益。

2. 首先与某某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照片,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用。

3. 如果协商无果,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某歌手的音乐侵权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歌手是中国著名的流行歌手,他创作并演唱了一首非常受欢迎的歌曲。

然而,近期某某公司与他签约的音乐制作公司未经授权将他的歌曲改编成了自己的版本并发布在各大音乐平台上进行盈利。

律师解读:某某公司未经某某歌手的许可改编他的歌曲并进行商业化运作,涉嫌侵犯了某某歌手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改编权和表演权,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改编并盈利,构成了侵权行为。

建议:某某歌手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法律支持。

2. 发出律师函通知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如果某某公司不同意解决此事,某某歌手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某某作家的盗版图书案件事实经过:某某作家是中国知名作家,他的作品在全国范围内广受欢迎。

然而,某某出版社未经某某作家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他的作品的盗版图书,严重侵犯了某某作家的版权权益。

律师解读:某某出版社未经某某作家的许可出版了他的作品的盗版图书,涉嫌侵犯了某某作家的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律知识。

第一则案例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案。

《哈利·波特》系列小说是英国作家J.K.罗琳的代表作,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0年,一家印度出版社未经授权即在印度出版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印地语版,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侵权案。

最终,印度出版社被判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则案例是国内一家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

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商家未经授权销售了某知名插画师的作品衍生品,侵犯了插画师的著作权。

插画师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电商平台支持了插画师的维权行动,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插画师的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电商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第三则案例是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某歌手在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名音乐人通过律师向歌手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所有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唱的人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保护力度。

创作者们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侵权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著作权法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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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
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
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
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
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 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 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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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 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 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 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 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 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 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 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 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 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
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
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
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
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
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
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8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 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 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案例的判决经常被引用为参考依据,以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本文将讨论几个经典的著作权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

1. 倩女幽魂案倩女幽魂案是中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电影《倩女幽魂》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名作家,声称这部电影是基于他所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他应该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

然而,被告则主张这部电影的情节和角色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虽然原告的小说和电影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但电影创作者在表达这些元素时采用了独特的艺术手法和表达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倩女幽魂》的创作者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突出了著作权保护法律的核心原则,即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即使作品的情节和角色有相似之处,只要表达方式独特,著作权法仍旧可以予以保护。

2. 被窃的“蒙娜丽莎”蒙娜丽莎案是国际著作权领域另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国著名画家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油画。

一名艺术家在没有取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这幅画作,并以此在艺术展览和商业场合展示。

原告起诉侵权者,指控其侵犯了达·芬奇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原创性、原作知名度以及侵权者的用途等。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未经许可的复制画作,同时支付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原创作品不仅仅是指创作者的独创性,也包括作品的独特、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即使是复制品,只要涉及到原创作品的重要元素,并在商业上使用,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 Apple vs. SamsungApple vs. Samsung是一系列全球性的著作权纠纷案。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而涉及到了著作权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第一篇: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

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

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侵犯著作权案例

侵犯著作权案例

侵犯著作权案例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翻译、改编、摘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内容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使用了一幅知名插画师的作品作为产品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

该插画师在社交媒体上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使用,立即向该公司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经过协商,该公司最终支付了版权费用,并在海报上注明了插画师的署名。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文章。

某网站为了增加网站流量,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了一篇知名作家的文章。

作家发现后向该网站提出了投诉,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并公开道歉。

网站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删除了侵权文章,并在网站首页发布了公开道歉的声明,同时对作家进行了赔偿。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媒体在一档节目中使用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人的许可。

音乐人得知后向媒体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媒体在得知侵权行为后立即与音乐人进行了沟通,并支付了版权费用,同时在节目中对音乐人进行了致歉。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务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免陷入侵权的风险之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尊重知识产权,从我做起。

只有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我们才能够期待别人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让创作者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案例一:当产品上同时承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两种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时,该两种权利各自独立存在。

但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一个领域进入了公有状态下并不代表在其他领域也必须同时都进入公有状态。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它的著作权依然不受限制的存在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案例二:郭某、李某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雇佣李某,自2021年起从宗某某处购进盗版书籍,存放于郑州市二七区一民房内,通过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

经统计,李某共销售盗版书籍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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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张某与杨某准备合作创作一部中篇小说,反映当今社会的情感问题。

小说初稿完成后,取名《阴晴圆缺》。

由于该两人对初稿均不满意,就商量待修改后再发表。

之后,张某就买了新房子,一直忙于装修,抽不出时间过问讨论修改事宜。

鉴于此,杨某就请了李某帮助共同修改初稿。

其间,辽某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

稿件完成后,改名为《情感真空记录》发表,署名为杨某、李某。

小说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在读者中颇受好评,不少图书馆均将其作为文学藏书予以收藏。

某学院文学专业还从该学院图书馆中复制了几本用于教学。

英文爱好者江某将该小说翻译成了英文出版,江某的朋友常某知道后也动了翻译之心,就将小说翻译成了蒙古族文字出版,但是,该两人均未征得小说者的同意。

某制片人万某也未经小说作者同意就请作家商某将该小说改编成了电影剧本。

万某拿到电影剧本后请导演曾某将其拍成了电影。

该电影上映后,社会反映也很不错。

影片中的两首插曲分别为唐某和姚某创作,这两首插曲很快成为流行歌曲被群众广为传唱。

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的插曲如此被看好,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的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中的一首作为主打歌曲,为此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某录像制作公司看到该电影票房收入甚高,就在未征的小说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小说拍成录像带向海外发行。

面对该小说和电影的轰动情况,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随即这篇文章就被多家报刊和杂志社转载。

试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如果出版后小说确实和初稿大部分相同,张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
(2)辽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
(3)某学院文学专业从图书馆复制小说原著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
(4)本案中江某和常某的翻译出版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
(5)对于经小说改编后的电影剧本,商某是否享有著作权?商某未经小说作者的同意改编作品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6)万某作为制片人,对影片享有哪些权利?其未经小说作者的同意而摄制影片,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曾某作为导演,对影片享有哪些权利?
(7)本案中的唐某和姚某作为影片插曲的创作者,享有哪些权利?
音像出版社发行影片插曲磁带是否须事先征得唐某和姚某的同意?
(8)录像制作公司未经小说作者同意就根据小说拍成录像带向海外发行,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假设该录像制作公司准备根据商某的电影剧本拍成录像带,其应该事先征得谁的同意?应该向谁支付报酬?
(9)多家转载报社影评文章的报刊和杂志社是否侵犯了报社的著作
权?
答:1.、可以。

张某与杨某合作创作这部中篇小说,且小说初稿也已完成。

2、不能。

辽某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

但是并未参与到创作过程中。

3、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4、江某侵权,常某不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因此常某不侵权。

而江某是翻译成外文出版,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因此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

5、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改编后即依法形成独立的著作权。

但是未经作者同意就改编,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

6、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万某享有电影的所有著作权,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但是,虽然他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是未经原作者同意,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7、唐某和姚某拥有电影插曲的著作权。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

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但是音像行发行歌曲,须经原作词作曲者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8、构成侵权。

侵犯了复制权、摄制权。

假如该录像制作公司准备根据商某的电影剧本拍成录像带,其应该事先征得制片人万某的同意,应该向制片人万某支付报酬。

因为万某请商某改编的电影剧本,其拥有电影的著作署名权,但是无转让权。

9、在报社为声明不得转载的情况下可以转载,不构成侵权;但是若有声明不得转载,则转载的话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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