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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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总局令 第44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总局令 第44号)

49.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总局令第44号)国家环保护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44号令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张庆伟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 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 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 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 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核设施选址案例

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
某主管部门决定在某地区新建一个核基地,主管部门和某设计院组成选址小组。经 学习和搜集资料后奔赴预选厂址区。厂址区处于地貌复杂的山区,而且河道密布。 选址小组把场址定在一条小溪的的右岸,这条小溪离大江2km,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 完成选址。主管部门认可了该场址,随后政府批复了这个场址。 集结各方面的力量,勘探队、设计院、土建施工公司、安装施工公司在号令下,上 万人云集工地,开始了现场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工作。 工程进展到一年,勘探、设计人员经详细的地质测绘、调查访问工作,证实了相对 高度达四百余米的东部山体,在雨天中曾有五次山体崩塌、崩塌块体沿高坡冲入小 溪,形成土石坝阻塞河道,洪水水位急增,淹没了溪边的田地和农舍,而且小溪左 岸高峻陡峭的山体,在暴雨、多雨的季节山体仍有崩塌的可能。 由于新发现的场址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勘探人员的意见, 工程处于暂停,后该项目下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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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8~15条)8条
一、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 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 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
例行检查;
非例行检查。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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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续)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权限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后续处理 报告;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 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 被检查单位义务: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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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许 可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资格; 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且满5年;

有合格人员,焊接和无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 相应资格证书; 有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有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

申领制造、安装许可证的,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 的模拟件。

第十七条 证书变更要求

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申请办 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时限: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

变更活动种类或者范围,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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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许 可(续)

第十八条 证书有效期及延续规定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延续条件:

有业绩; 尚未完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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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9日
条例结构

《条例》共八章,具体如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标 准 许 可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进出口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北 站)负责不符合项的初步审查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 报告或提请关注相关事项,并负责不符合项处理过程的监督。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核与辐射安全 中心)及其他技术后援单位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及华北站的需要参与民 用核安全设备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的调查、审评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项目责任单位对持证单位认定的不符合项分类存在异议的,应 要求持证单位调整不符合项分类。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中涉及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采购 技术文件要求的不符合项,项目责任单位和持证单位都应进行原因 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指核电厂营运单位,或由营运单位指定 的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提交建造许可证申请 时,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部门 规章,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相关单位不符合项管理活动开展监督管 理,包括组织相关不符合项的调查、审评与监督工作。
持证单位应将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采购技术文件要求的不符 合项的处理方案提交项目责任单位备案或审查,其返工和返修的处 理结果须得到项目责任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关闭。
—5—
第十三条 对于较大不符合项,持证单位须在发现后 10 个工作 日内采用书面方式上报华北站(报告单格式见附 1),同时根据华北 站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通报项目责任单位。
—4—
第三章 不符合项的分类及上报要求
第十一条 不符合项是指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 使某一物项的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确定。
国家核安全局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发现的不符合项分 为一般不符合项、较大不符合项、重大不符合项三类并明确上报 要求。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文号】国核安发[2012]107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
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07号)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扩大许可范围的请示》(核工综发〔201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扩证申请文件,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 (11)04号)增加附件(附后)所列许可活动范围。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
全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扩)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4年7月15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第三条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程序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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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知识考试�焊工理论考试�计划�并修订焊工理论考试
题库。
七、焊工考核报名
聘用单位要从本单位选择技术优秀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核
安全文化教育和相应的培训�加强质量和核安全意识的培养�掌握
焊接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需要�确定
能够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数量和资格证书适用
合格项目代号适用范围。
2.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中,制定判断焊工、焊接操作工实际工
作能力的指标,对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焊接质量评价管理,对
不能胜任相应的焊接活动的�应重新培训考核或调离该岗位。
3.保存完整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资料�并进
行动态管理。
—7—
4.在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适用范围失效 5 个工作日 前通知内部各相关部门�防止焊工、焊接操作工无证操作。
代号生效时间以及合格项目代号适用范围表。
项目代号个人编号为该焊工所持项目代号的流水号。
十二、持证焊工资格管理
聘用单位要针对每一位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建立档案�
保存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有学历、操作、培训、考核和
奖惩记录。
聘用单位要采取措施并制定焊工管理程序�满足如下要求:
1.保证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焊接活动不超出焊工项目考试
论考试�接受国家核安全局检查。
对于考试合格的�国家核安全局通知聘用单位焊工理论考试合
格名单及其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并抄送考核中心。
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为�L+聘用单位代号+三位流水号�+意
为不空格�。
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有效期为三年。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国核安函[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国核安函[2013]3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的监管工作,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国家核安全局2013年3月26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接口,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要求和流程,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编制本大纲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六)《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七)核安全监管机构内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八)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纪要(2012-026)。

第三条本大纲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单位及其考试活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聘用单位(简称聘用单位)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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