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联运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水路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一环,为了规范和管理水路运输行业,保障运输安全和效率,我国制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该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文,以便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船舶登记管理1. 船舶登记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当地水运管理机构提出船舶登记申请,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船舶所属单位、船舶用途等。
2. 船舶登记证书:经审核合格后,水运管理机构将颁发船舶登记证书,作为船舶合法身份的凭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妥善保管。
3. 船舶变更登记: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船舶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更新船舶登记证书。
三、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定期将船舶送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后将颁发船舶检验证书,作为船舶安全合格的凭证。
2. 船舶装载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载货量,遵守相应的装载规定,确保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船舶维护保养: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包括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船员管理1. 船员资质要求: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2. 船员工作时间:船员的工作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船员的休息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
3. 船员培训和考核: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五、运输安全管理1. 航行许可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当地水运管理机构申请航行许可证,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航行活动。
2. 航行计划: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编制航行计划,包括航线、航速、航行时间等,提前报备给相关部门,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3.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及时向当地水运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主要分为水路运输许可管理、船舶管理、货物运输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一、水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1.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法注册资金等。
2.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3.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运输量进行运营,并不得违法改变运输路线或超过运输容量。
4.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保持运输工具的良好技术状态,及时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船舶管理规定:1. 船舶所有者需向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船舶,并提供船舶相关证明材料。
2. 船舶所有者需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报告船舶的技术状况。
3. 船舶所有者需按照规定的载重量和运输条件进行船舶的运营,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条件或超载运输。
三、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 货物运输业主需按照合同要求和规定的运输条件进行货物的装卸和运输。
2. 货物运输业主需对货物进行保护,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3. 货物运输业主需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和路线进行货物的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或延误货物的运输时间。
四、安全管理规定:1. 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所有者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程的执行。
2. 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所有者需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所有者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以上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路运输的安全和规范,促进水上交通的发展。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水路运输环境。
水上运输安全规定

水上运输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提升水上交通运输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上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渡轮、游艇等。
第三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本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设备和设施第五条水上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以下安全设备和设施:1. 救生艇和救生筏:数量应当足够,且保证完好可用;2. 救生圈和救生衣:应当随手可取,数量应当符合乘客和船员人数;3. 急救箱:应当配备常用的急救药品和器械;4. 灭火器:种类齐全,易于操作;5. 浮标和救生浮筒:应当固定在易见位置且保持清晰可辨。
第六条水上运输工具应当配备满足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与岸上联系的畅通。
第七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船舶消防设施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管、报警系统等。
第八条水上运输工具应当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导航设备,确保船只航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乘客和船员安全管理第九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宣传资料,并明确安全疏散的流程和指示。
第十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遵守船上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翻越护栏、乱扔垃圾等行为,配合船员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水上运输工具应当合理设置乘客和船员的座椅和活动空间,确保乘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第十三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水上运输企业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航行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同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水路货物运输,是指通过内河、沿海、远洋等水域,使用船舶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货物交付、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和标记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货物应有清晰的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按时接收货物,并在接收货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第六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运人不得无故增加运输费用。
第七条运输期限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货物运输。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运输延期的,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货物的风险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承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的交付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应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缺,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水路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保障水路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该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明确水路运输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船舶登记与审批1. 船舶登记要求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所有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进行登记。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所在地的水运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技术状况证明等。
2. 船舶审批程序水运管理机构应对申请登记的船舶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和技术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资质进行核实,技术审查则是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
三、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检验与维护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水运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配合检验工作,并按照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理。
2. 船员培训与资质要求为了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水运管理机构应组织船员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和课程。
同时,对从事特定岗位的船员,如船长、轮机长等,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四、货物运输管理1. 货物装载与固定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货物在装载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滑移、倾覆等情况。
水运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装载规范和固定要求,并对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水运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要求、运输限制等。
同时,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和船员,还应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要求,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五、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水运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水路运输行业,提高水路运输安全和效率。
以下是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保障水路运输的安全、顺畅和高效运行。
1.2 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我国境内所有水路运输活动,包括内河、沿海和跨境水路运输。
二、运输许可2.1 运输许可的申请:运输企业在开展水路运输活动前,应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2 运输许可的审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运输许可申请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2.3 运输许可的有效期: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三、船舶管理3.1 船舶登记:所有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进行船舶登记,获取船舶登记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更新船舶登记信息。
3.2 船舶检验:船舶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及时修理和维护船舶设备。
3.3 船舶运营管理:船舶所有人应建立健全船舶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船舶维护保养、船员培训等,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四、船员管理4.1 船员资质要求: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航海技能和资质证书,包括船舶驾驶证、船舶操作证等。
4.2 船员数量要求:船舶的船员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4.3 船员培训要求:船舶所有人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运输安全管理5.1 安全设备要求:船舶应按照像关标准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自救。
5.2 安全管理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等,确保船舶运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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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联运管理规定联动试车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按照批准的试车方案和程序进行,坚持应遵循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减少、应达到的标准一点也不能降低、应争取的时间一分钟也不能放过的原则,在试车前,严格检查和确认联动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一、准备工作1工程改造交接完成1.1工程质量初评合格;在装置全面大检查之前已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1)施工单位自检工程质量合格,由质量检查小组组织的工程质量专业验收组对工程质量按规范进行验收初评合格;(2)塔、容器等设备已经检查验收合格封好人孔;(3)全装置阀门丝杆已组织人力除锈上油,开关灵活,手轮、背帽配备齐全;(4)生产调度系统已按数量、参数和开通时间要求落实水、电、汽、风、氮气、煤及相关原料;(5)物资部分已备足试车过程中所需的备品配件及化工原材料;(6)装置内消防设施已配备齐全;(7)地沟和下水井中杂物已清除干净,用水冲洗检查下水管道是否畅通,并盖好井盖;(8)管线的油漆、保温基本完成,另外,应由施工单位拆除所有孔板、调节阀、压力表等,并妥善保管好,以便管线吹扫、冲洗后再装上去,由施工建设单位准备好机泵入口各种规格的过滤网;由施工单位拆除单机试运时不需要的临时设备和部分脚手架;(9)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道路、通道畅通无阻;(10)设计单位必须要参加全装置的工程质量大检查;(11)进入设备检查前,必须做好安全工作,包括氧含量的测试、与系统设备管线的彻底隔离等、监护人等,办理好进塔入罐的作业票。
1.2“三查四定”的问题整改消缺完毕,遗留尾项已处理完。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
1.2.1PID检查(1)开工小组检查:检查已建的装置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主要检查管路、仪表和配件。
必须检查仪表、阀门和配件位置(包括切断阀、接头等)是否符合这个建议。
必要时进行整改。
(2)岗位人员检查,要严格按PID图,逐个落实现场的设备、管线、配件是否按PID图要求安装,存在问题及时标注后交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联系整改。
同时要熟悉现场的设备情况,做到流程熟悉、设备清楚,即“活流程”。
(3)为了确保现场检查没有漏项,岗位人员分班分片进行检查,定期进行交换包干区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一同汇总后联系整改。
1.2.2可操作性检查操作性检查包括检查试运行、开车和停车所要求的所有实际操作。
主要是仪表和阀门(包括放空、排凝阀)、人孔、八字盲板和部分需要拆卸的设备的可接近性。
检查是否存在需要的开车和增压管线,以及开车时安全切换的影响。
1.2.3工艺管线的检查依据:是设计部门提供的PID图及施工详图。
检查内容(1)根据设计部门设计的PID图及施工配管图,检查管线的尺寸、配置、材质以及特殊作用的配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装置与公用工程系统的配管是否配备齐全、符合要求;检查管线规格、材质、厚度及工艺走向是否正确。
(2)检查管线焊缝有无漏焊、脱焊、欠焊等缺陷存在;使用焊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3)管道法兰连接部位的检查。
a.检查法兰的规格、等级、法兰面、材质类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法兰安装是否对正,是否有错口、张口、偏斜、强拉配合等现象,密封接触面是否有损伤。
b.检查垫片的规格、材质、型号是否与配管图相符,垫片的安装是否准确,是否有漏装现象。
c.连接用的螺栓、螺母的规格、材质、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螺栓是否配备齐全;高温部位螺栓是否涂二硫化钼;是否对称上紧,上紧后两头均应有2~3扣的余量,不允许有满扣,螺栓把紧力要均匀一致适中,螺栓是否有撞伤、滑扣、弯曲现象。
(4)检查管道丝扣连接的管子,要求连接上足丝扣,不得有滑扣和螺纹损伤现象。
(5)管道阀门的检查。
a.检查阀门的规格、选型、等级、材质、盘根、压盖、手轮、阀座与阀杆、单向阀的流向等是否安装准确,阀门安装位置是否满足开关方便、灵活好用。
b.检查阀座垫圈、阀盖等是否符合要求,阀门的手轮及辅助操作设施是否灵活好用;阀门的限位设施是否安全。
c.检查阀体、阀盖等不得有裂缝,砂眼和其它影响强度的缺陷。
d.安全阀是否按设计要求定压,其铅封是否完好,现场安装位置是否准确。
(6)检查管道上的“8”字盲板是否严格按设计要求配置,是否齐全,安装位置及规格材质是否准确。
(7)检查管线上的限流孔板、流量孔板、测压点以及温度计的设置(包括压力表、热电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现场是否配置齐全(吹扫、冲洗之前,孔板暂不安装)。
(8)检查各采样器、放空、排凝点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做到密闭排放,排放管线是否畅通。
(9)检查管线、支座、管托、管吊等的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管线安装是否紧固适中,不随意晃动,绝对不允许有管线甩出支座的现象。
(10)检查受热管线(加热炉的进出口管线、塔的抽出线、回流线、进料线等)是否能够自由膨胀,是否设有足够的温度补偿管线。
(11)检查管线的伴热、保温是否施工完毕,保温材料及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疏水器安装是否齐全好用。
(12)检查埋地管线的材质、规格走向以及防腐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13)检查管线的静电接地情况是否良好。
(14)检查管线刷漆是否符合规范。
(15)检查管线的流程走向、阀门安装是否符合实际工艺操作要求,检修是否方便、安全。
(16)检查管线保温层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完整、美观、厚薄一致。
(17)管线与设备相连不得强力对中。
(18)与设备相连接的管线(特别是机泵),不得把管线的重量压在设备上,应有合理的支吊装置。
1.3影响联动试车的设计变更项目已施工完。
1.4工程已办完中间交接手续,压力容器已办理使用证。
1.5装置区施工用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现场清洁、无杂物、无障碍。
1.6设备位号和管道介质名称、流向标志齐全。
1.7系统吹扫、清洗、气密完毕。
2、人员培训已完成2.1人员培训、实习已结束;2.2已进行岗位练兵、模拟练兵、反事故练兵,达到“三懂六会”(三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方案规程;六会:会识图、会操作、会维护、会计算、会联系、会排除故障),提高“六种能力”(思维能力,操作、作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反事故能力,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自我约束能力)。
2.3各工种人员经考试合格,已取得上岗位;2.4已汇编国内外同类装置事故案例,并已组织学习、分析、总结,吸取教训。
3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已落实3.1岗位分工明确;3.2各级试车指挥系统已落实;3.3各级生产调度制度已建立;3.4岗位责任、巡回检查、交接班等制度已建立;3.5已做到各种指令、信息传递标准化,原始记录数据标准化。
4联动试车方案已向生产人员交底4.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联动试车方案等已人手一册;4.2从指挥到操作人员对每一试车步骤均已熟练掌握;4.3已实行“工艺卡片”管理;4.4事故处理预案已经制定并落实,对预案已进行学习、考核,做到人人通过。
5公用工程系统具备条件公用工程已安全引入装置界区内,各项工艺指标、流量均可保证联动试车全过程的稳定供应。
6保运工作已落实6.1保运的范围、责任已划分;6.2保运队伍已建立;6.3保运人员已经上岗;6.4保运装备、工器具齐全;6.5保运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已落实;6.6保运后备人员已落实;6.7物资供应服务到现场,实行24小时值班;6.8机、电、仪、维修人员已上岗;7供电系统已平稳运行7.1已实现平稳电源供电;7.2仪表电源稳定运行;7.3保安电源已落实,事故发电机处于良好备用状态;7.4电力调度人员已上岗值班;7.5供电线路维护已经落实。
8备品配件齐全8.1备品配件可满足试车需要;8.2库房已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出库及时准确。
9通讯联络系统运行可靠9.1指挥系统电话畅通;9.2岗位、直通电话已开通好用;9.3调度、火警、急救电话可靠好用;9.4无线电话、呼叫系统通话清晰。
10生产调度系统已正常运行10.1调度体系已建立,各专业调度人员已上岗;10.2调度人员熟悉各种物料输送方案,厂际、装置间互供物料关系明确;10.3试车期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及动力平衡等均已纳入调度系统管理中。
11安全、消防、等急救系统已完善1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人员经安全教育后已取证上岗;11.2动火制度、禁烟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已建立并公布;11.3道路通行标志、防辐射标志齐全;11.4消防管理制度已制定,消防方案已落实,消防道路已畅通,并进行过消防演习;11.5岗位消防器材、护具已备齐,人人会用;11.6现场人员劳保用品穿戴符合要求,职工急救常识已经普及;11.7安全阀试压、调校、定压、铅封完;12试车注意事项12.1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洁,不能有堵塞现象发生。
12.2仪表必须准确好用,高、低报警校验完毕,符合开车要求。
12.3机泵等设备应能在满负荷下正常运转。
12.4进一步熟悉工艺流程,对每一根管线,每一道阀门都应了解清楚。
12.5确认每一台设备,每一根管线,每个阀门每件仪表均符合开车要求。
12.6装置无泄露、跑冒等现象发生。
二、实施过程(一)、水联运目的1、水联运是进一步冲洗设备及管线内的脏物,清除留在设备、管线内的铁锈、焊渣和泥沙等杂质,防止堵塞管道,卡坏阀门、孔板、机泵等设备,确保设备、管线畅通、干净、严密。
2、以水代油,进行岗位技术练兵,使操作人员通过水联运熟悉、掌握DCS的使用,检验DCS系统的硬件质量和软件功能。
3、进一步考核机泵、设备的工程质量、技术性能及工作的可靠性,对管线、塔、容器、冷换设备、机泵、阀门、仪表等进行使用考察,以便在装置开工进油前能充分暴露各种问题,并加以解决,为进油试车创造条件。
4、投用各测量控制仪表,考察各仪表的稳定性及灵敏度,核定联运系统的物料平衡。
5、进一步熟悉流程,学会正常操作和一般事故处理方法。
(二)、水联运合格检验方法(1)用无色或透明容器,在排放口接水,目测其透明度与入口新鲜水相同。
(2)各阀门、法兰、管线等无泄漏。
(3)有关设备、仪表运转正常。
(三)、水联运注意事项(1)开始前一定要使整个系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用到哪个阀,开哪个阀。
(2)因一些泵正常时输送的介质是易燃介质,在水运时注意泵流量不能太大,以防泵过载而使电机电流过大损坏电机,同时在运转中要经常检查电机温度及电流。
(3)水运前期会引起泵入口过滤网堵塞,要安排巡检,发现过滤网堵塞时及时切换备用泵,清理过滤网。
(4)塔、罐等设备灌水时,应打开顶部放空阀,放水时也应打开,防止系统抽瘪。
(5)水联运停止。
按照系统气密时的划分向系统内充压,然后打开各个低点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