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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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版)

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版)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6)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3)第六章法律责任 (26)第七章附则 (37)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37)(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为: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

这是组织好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前提,决定着组织检查的频次、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数量、专业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布区域、人员结构等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

2.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本法第10条对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组织安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对策

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对策

险评价 等手段 , 并在此 基础上优 化组合 各种风 险管理 技术 , 对风 险实施有效 的控制 和妥善处 理风 险所 致 的
目的。 22 应 用 .
31 各 部 门之 间 缺 乏协 调 机 制 。 在我 国现行体制 下 , 海上交通 风险管理 工作 主要
不 同的部 门, 目前各 部 门之间缺少有效 的协 调机制 , 极 大地 影 响海 上交通风 险处置工作 的开展 。例如 , 渔船 在航道 上张 网捕鱼 , 一直是影 响航道通 航安全 的风险
距降低 、 目测距离受 限等 , 导致船舶发生事故 的机率增 将受 到严 重威胁 , 随时有可能进一 步恶化 , 情况 因此需
大 。通航环境 风 险主要 是指 : I 海上礁 石 、 () 浅滩及 水 要 紧急救助 , 才能把损 失减 到最 小 。
中障碍物给船舶航行 带来 的风险 ;2航路 的 自然条件 ()
安全 是人类 生存 和发展 的最基本需 求 , 全程度 分 布 , 安 船舶活 动的密度和频度 , 船舶遭 遇态势( 对遇 、 横 的高低是衡 量社会文 明进步程 度 的重要 标志 。由于海 交 和追 越) 因素 ;3海上灯塔 、 等 () 航路标 志出故 障而带 上交通具有高 风险性 的特点 , 尤其是 近年来 , 随着海运 来 的风 险。
通风险 问题 , 制定有效 的风险管理策 略 , 障海上交通 会 发生及其 发生 的后果 。 保
安全 。
( ) 的 巨大破 坏性 2 潜在
海上交通 风险发生后 , 如
果处 置不 当 , 不仅会 造成船舶 、 货物 的巨大财 产损失 , 而且还 可能会导致人员 伤亡 , 造成交通堵 塞 、 海洋环境
救稿 日期: 06 1-1 2 0 —2 0 作者冀介 : 永进 (9 7_ ,男,工程师 ,从事海上巡航与搜救管 楼 17 _ )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风险分析及对策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风险分析及对策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风险分析及对策摘要: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各城市均开始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地铁的运行虽然给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不过它在运行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此,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风险进行分析,结合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关措施,以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轨道交通有序运行。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风险分析及对策引言:当前,随着城市轨道建设快速发展,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线路越来越复杂,运行安全问题开始逐渐引起各地政府的注意。

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不仅影响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更是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的正常经营以及发展,为此,轨道交通安全问题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一、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过程中,科学、规范的交通安全管理,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将难以避免的事故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使得交通运输能有序开展。

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属于涉及的范围、联动性大,需要控制的时间和空间较大,所以,在短时间内如果中间某一个环节出现了不可控因素,这样就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从而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在轨道交通运输过程中,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采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加强基础管理入手,从实现安全运输走向良性循环的道路。

由此可见,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不论对于交通运输安全而言,还是对整个轨道交通的管理而言,都十分重要[1]。

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风险分析(一)应急预案不够细化很多城市的轨道交通在应急预案方面的制定缺乏针对性,一方面,应急预案只是流于形式,一旦发生安全相关事件时,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点是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紧迫性,所以更需要一套针对性强且需要内容足够细化的预案,来引导地铁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救援工作。

另一方面,相关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不够。

很多轨道交通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相关的模拟演练。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24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海船员〔2021〕23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21〕239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以下简称培训业务)的单位以及接受培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主管机关。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是指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接受的消防、救生等技能的基本培训和避碰、信号、通信等技能的专业培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五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是法人单位,并配备满足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见附件1),建立相适应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并将该项培训业务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

第六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大纲》(见附件2,以下简称《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和开展培训。

2021年《安全生产法》详细内容

2021年《安全生产法》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6)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8)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1)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7)第六章法律责任 (32)第七章附则 (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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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交通运输

第 2 页 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0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交通运输

第 3 页 1.1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况,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和通航环境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海上自然条件恶劣给海上交通带来的不可抗拒的危险,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视距降低、目测距离受限等,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机率增大。通航环境风险主要是指:(1)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给船舶航行带来的风险;(2)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给海上交通带来的风险,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其航道宽度、弯曲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横交和追越)等因素;(3)海上灯塔、航路标志出故障而带来的风险。 1.2特点 海上交通运输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可以运用风险管理的知识分析海上交通风险的特点。 (1)偶然性和突发性海上交通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海上交通风险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在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交通运输

第 4 页 确预测海上交通风险何时会发生及其发生的后果。 (2)潜在的巨大破坏性海上交通风险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造成船舶、货物的巨大财产损失,而且还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造成交通堵塞、海洋环境污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3)极大的危险性海上交通风险一般发生在恶劣的气象条件下,因此海上交通风险处置的难度大多很高,也就是说海上遇险者和救助者的生命时刻都面临着恶劣海洋气象的威胁。 (4)紧急性海上交通风险发生后,人命与财产必将受到严重威胁,情况随时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紧急救助,才能把损失减到最小。 2风险管理理论在海上交通风险处置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海事部门提出把海上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处置重点从“事后处置”变为“事前预控”,利用风险管理理论,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科学手段,结合海上监管的实际需要,努力降低和规避各类海上交通风险,提高监管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2.1风险管理定义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交通运输

第 5 页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人们利用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手段,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后果,期望达到获得最大安全保障和最小财产损失的目的。 2.2应用 在海上交通风险管理中,当海事部门发现海上交通风险来临后,首先进行风险识别,即对海上交通所面临的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判断、鉴定性质并归类;其次进行风险估测,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大量风险信息加以分析,预测风险发生的严重性和引起损失的程度;再次进行风险评价,根据交通部海事局所规定的安全指标或公认的安全指标衡量风险的程度,确定风险的正确处置方法和救助力量的正确配置;最后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即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技术分为2类:一类为控制型,即采用风险预控手段,避免、消除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机会,或采取措施限制已发生的损失继续扩大;另一类为救助型,是指在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交通运输

第 6 页 实施控制技术后,对无法控制的风险所做的直接救助,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合理配置救助力量,采取有效的救助方法,避免巨大损失的发生。如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监控室运用风险管理的有关理论建立一套海上交通风险预控、预警制度,在海上交通监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3年7月15日,值班员在对北仑海上船舶动态进行监视时,发现北仑6号锚位15万t级矿船“矿勇”号偏离警戒圈,有走锚嫌疑,而其旁边有一大型油船抛锚,值班员立即启动风险预控应急程序,采取正确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3我国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海运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承受着巨大压力。以宁波港为例,2001—2005年,进出港船舶艘次从137039次增长到932751次,发现并避免的险情次数从6次增长到361次。随着海上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海事部门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实施有效海上交通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开始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但目前我国海上交通风险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机制性障碍、立法严重滞后和专业人才不足是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交通运输

第 7 页 3.1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海事部门来承担,但事实上海上交通风险管理涉及不同的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极大地影响海上交通风险处置工作的开展。例如,渔船在航道上张网捕鱼,一直是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风险隐患,而渔船管理属于渔政部门,海事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使之成为长期困扰海事部门的一个问题。再如,海上紧急搜救任务往往需要动用边防、海军的舰艇力量,这又牵涉到军队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由于相互之间组织关系不顺畅,有时协调关系难以开展,也给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3.2VTS实施海上交通风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VTS是海上交通风险最直接的管理者,它直接面对辖区海域内船舶运动,为船舶运动提供助航服务。然而,VTS作为海上交通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即作为解决分道通航制、强制引航、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和环境安全的基本手段,还未得到普遍使用,相应的运行制度也未建立。同时,VTS在实施风险管理时,因采取不适当的交通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交通运输

第 8 页 强制手段而产生的行政赔偿等法律问题也尚未解决。这些都成为VTS发展的瓶颈,也阻碍它在海上交通风险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3.3缺乏长效管理机制 尽管海事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努力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能力,但目前我国的海上安全管理水平同航运业的飞速发展相比仍相对滞后。当前,我国海上交通风险管理仍停留在事后救济模式上,手段单一,海上风险发生后往往忙于应付,被动应对,缺乏对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工作的长远谋划,工作的前瞻性不强,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不够,尚未全面建立起海上交通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3.4缺乏专业风险管理人才 海上交通风险管理人才不仅要具备风险管理的一般知识,掌握海上风险处置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程序,而且应具备扎实的航海技术知识、气象知识等,这对海上风险管理者提出很高的专业素养要求。而我国海上风险管理工作人员大多从航海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工作岗位,缺少航海实践经验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海上风险管理专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交通运输

第 9 页 业人才不足和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不合理、水平不高等情况仍然存在。 4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对策 4.1建立科学的海上风险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是海事部门实施有效的海上风险管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海事部门可以利用海上搜救中心的有利条件,逐步建立海上交通风险管理机制,进而从构建组织框架、建立运行机制及协调各方关系入手建立一套高效、合理的海上交通风险管理体制。 4.2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当海上交通风险出现后,首先必须对海上交通实施有效的交通管制,这是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但强制性管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并直接关系到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当进一步加强海事法规建设,从法律的角度解决风险管理中实施强制管理出现的相关问题。 4.3做好海上交通风险研究工作 通过剖析海上交通风险孕育、发展、消失的全过程,掌握海上交通风险变化的规律,研究建立预防、预警、应急预案、处置和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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