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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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

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

管理制度委托加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加工管理流程,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加工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成品交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委托加工指的是将产品的制造加工环节交由第三方进行,以达到节约生产成本、提高效率和灵活应对市场需求的目的。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保证委托加工业务的正常运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第五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章委托加工的流程第六条委托加工业务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选择合作加工商: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选择合适的合作加工商,包括对其生产能力、质量管理水平、信誉度等进行核查。

(二)签订合同:在选择合作加工商后,生产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确定生产计划: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订单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委托加工的生产计划,并与加工商达成一致。

(四)原材料采购:生产管理部门协助加工商进行原材料采购,并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及时。

(五)生产加工:加工商按照合同约定和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加工,保证产品质量和交货期。

(六)验收验货: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产品验收验货,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订单要求。

(七)成品交付:生产管理部门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要求,将成品交付给客户。

第七条委托加工流程的每个环节均需经过层层审批和记录,保证流程的规范、透明和可追溯。

第三章品质管理第八条加工商在进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确保产品符合公司的质量要求。

第九条生产管理部门在委托加工流程中要加强对加工商的品质管理监督,确保产品质量能够达到公司标准。

第十条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情况,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加工商进行整改或退货,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加工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加工的管理行为,保障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企业之间、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企业和个人之间,就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提供的加工原材料或加工配件,签订的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的管理。

第三条:委托加工企业不得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其他供应商建立独家委托加工关系,不得实行以委托加工形式变相营销产品、规避质量、安全监管等行为。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诚信信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委托加工费用,并在加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章合同规定第五条:委托加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以下条款:(一)委托加工的商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二)委托加工方应当向加工方提供的加工原材料或加工配件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运输、验收等要求;(三)委托加工方应当向生产企业提供、运输、验收等要求;(四)加工周期、交货期限及交货方式等要求;(五)委托加工费用及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委托加工合同应当注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加工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等信息。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向加工方提供的加工原材料或加工配件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规和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必要时应当经过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八条:委托加工企业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协议加工,不得恶意拖延加工周期和交货期限等行为。

第九条:委托加工的商标、名称、包装、标签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出现问题的处理第十条:如加工原材料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如出现甲方加工不符合约定,而且严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可要求加工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可能解除合同等措施。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明确委托加工的管理流程,保障双方权益,提高委托加工的效率和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委托方与加工方之间的委托加工合作。

二、委托加工流程2.1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有义务向加工方明确提供所需加工的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要求和规格,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

2.2 加工方责任加工方应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要求,优化加工生产流程,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加工任务,并充分保护委托方的商业机密。

2.3 合同签订双方应在确定委托加工事项后,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4 加工过程监控委托方可对加工方的加工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加工过程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质量管理3.1 质量标准加工方应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确保加工产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3.2 质量检验委托方有权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品进行退货或要求重新加工。

3.3 质量反馈委托方和加工方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质量水平。

四、费用管理4.1 费用结算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结算,确保费用清晰透明。

4.2 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周期,双方按时足额支付款项。

五、违约处理5.1 违约责任若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5.2 紧急处理在突发情况下,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并共同承担应有的责任。

六、其他6.1 争议解决对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6.2 生效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方应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委托加工合作顺利进行。

委托加工物资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物资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加工物资管理,保障委托方和加工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方向加工方委托加工物资的情况。

第三条委托方是将自己的物资委托给加工方进行加工的单位或个人。

加工方是接受委托方委托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委托方应向加工方提供详细的物资信息,包括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确保加工方能够准确地进行加工。

第五条加工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确保加工物资的质量和数量完全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第六条委托方和加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本制度由委托方和加工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委托加工物资管理流程第八条委托方提出委托加工要求,并向加工方提供详细的物资信息。

第九条加工方接受委托,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物资信息进行加工。

第十条加工方应在加工过程中,及时向委托方汇报加工进度和情况。

第十一条加工完成后,加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加工物资交付给委托方。

第十二条委托方收到加工物资后,应进行验收,确认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后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双方在加工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章委托加工物资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委托方应提供准确的物资信息,并按照要求支付加工费用。

第十五条加工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确保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对加工方提供的物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加工方应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物资信息,不得私自使用或泄露给他人。

第十八条委托方和加工方应当同等对待对方的权益,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确保加工顺利进行。

第四章其他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加工方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变更,须经委托方和加工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生效。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委托加工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加工食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的食品。

第三条委托加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加工食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委托方的义务第五条委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用。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不得委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方进行加工。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召回。

第三章受托方的义务第十二条受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委托加工食品的管理,确保委托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生产的所有食品。

三、职责分工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加工食品的全程监控,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

2. 采购部门负责选择合适的委托加工企业,并与之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3. 销售部门负责监督委托加工食品的销售情况,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反馈意见。

4.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委托加工食品的成本和费用。

四、委托加工企业的选择1. 采购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委托加工企业。

2. 采购部门应要求委托加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已通过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资信状况、行业地位、人力资源、产品、服务等;(4)产品标准、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5)研发能力;(6)服务水平;(7)主要原材料;(8)工艺流程图;(9)供方调查表。

3. 采购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综合评价。

4. 采购部门应与委托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原料采购管理1. 采购部门应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2. 采购部门应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原料的规格、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3. 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料供应商档案,记录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情况、质量评价等信息。

六、生产过程管理1.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委托加工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生产过程,确保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要求。

3. 质量管理部门应要求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信息。

委外加工管理制度

委外加工管理制度

委外加工管理制度重庆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公司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公司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

委托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书》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

二、受托方应当为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应当涵盖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三、公司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四、公司与受托方应当接受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委托加工方式1、公司提供原、辅料和加工产品样品,以及加工工艺技术、质量要求等,受托方负责组织生产加工。

2、产品包装由公司按实提供,受托方将产品包装后发货。

受托方保证在使用制作过程中不浪费包材材料,保证提供的内、外包装应满足国家预包装食品包装要求。

3、未经公司事先书面确认,受托方严禁将生产加工进行转包、分包,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托方的责任。

六、加工数量、交货时限及验收1、受托方按公司书面下达的采购订单组织生产,交货期原则上控制在每单7日内(自甲方下单之日起算或双方协商为准)。

公司对未经同意而超过订单约定交货期限的产品将不予收货并验收,且公司也不负有保管义务。

2、公司应按订单提前3日供应受托方原辅料及包装。

3、原辅料及产品在受托方库房办理验收、交接。

验收时,双方共同按该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实物感官品质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查验。

不合格产品,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4、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以产品实际保质期为准,如受托方产品因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索赔而导致公司承担的实际经济损失,由受托方向公司及消费者赔偿,产品在保质期内因质量问题而导致退货,由受托方承担一切损失(如腐烂变质、漏气、胀袋、发臭、杂质等)。

委托加工流程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流程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流程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委托加工流程,确保委托加工能够顺利进行,提高加工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委托加工流程1.接受委托:委托方向受委托方提出委托加工需求,明确产品加工要求、批次数量、加工周期等内容,并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

2.确认委托内容:受委托方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确认委托内容,包括产品加工工艺、材料要求、质量标准等,确保双方对委托内容有清晰的了解。

3.准备加工资料:受委托方应根据委托内容准备好相应的加工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检验标准等。

4.确定加工方案:根据委托内容和加工资料,受委托方应确定加工方案,包括生产计划、工艺流程、人员分工等。

5.加工生产:受委托方按照确定的加工方案进行加工生产,确保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

6.质量检验:在加工过程中,受委托方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委托方的质量标准。

7.包装交付:加工完成后,受委托方应进行包装,并按时交付给委托方,确保产品安全无损。

8.结算费用:委托方收到产品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费用,确保双方利益得到保障。

三、加工流程管理1. 加工计划管理:受委托方应根据产品加工需求和加工周期制定加工计划,确保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 资源管理:受委托方应对加工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进行有效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3. 质量管理:受委托方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 安全管理:受委托方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加工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5. 成本控制:受委托方应加强成本管理,降低加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责任追究1.如因受委托方个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交付延误,受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2.如因受委托方组织管理不当导致加工质量事故或者工作安全事故,受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因受委托方无法按时交付产品导致委托方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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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规范委托加工的生产管理,保证外出加工产品的质量。

二、适用范围:外出加工的品种
三、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

四、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五、内容:
1.进行委托加工前,应选择合适的厂家进行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持有与我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2交通便利;
1.3价格合理;
1.4能按要求及时加工并能保证产品的质量。

2.对加工企业进行简单的筛选后,由副总经理组织生产和质量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查小组,对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深入的考察,报总经理批准后最终确定加工厂家。

3.对于确定的加工厂家,我公司提供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并采购合格的原辅料,派出相关人员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进行连继三批的试生产,检验后格后才能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4.签订加工合同后,报相关资料到省药监局进行备案,获得批准并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后,才可正式进行委托加工。

5.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我公司派出相关人员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严格按GMP和公司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并且批生产记录应复印后随加工好的产品带回公司,复印的批生产记录存档备查。

6.《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及时的提交有关材料,报省药监局办理延期手续。

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我公司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4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三十条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受理。

第三十一条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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