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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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即将再判。我从报纸和网络上看到事情的进展。认为除广东高院是明事理的外,其他各方都有一定的误差。观点如下:

1、许霆有一个错。

2、银行有三个错。

3、广州中院有一个错。

4、检察院也许无错,但不能再错。

详述如下:

1、A TM机的地位:

1、A TM机的设置是银行经过论证可行、批准后而设置的,是代替人工、为提高效率而设置的机器。这点本人不用多说。

2、公民和银行的存取款合约:公民在银行存取款是一项合约,是经过双方审查后进行的。这点也不用本人多说。

3、A TM机的结构和操作程序。

(1)A TM机的结构:主要分储钱柜、控制机构(程序)和外操作平台组成。其中储钱柜就是金库,非有权人从中拿钱就是偷或抢,这点不容质疑。控制机构由银行或A TM机生产商掌控。外平台可由平民个人操作。

(2)取(存)款操作顺序:任何人都可以进入A TM机;都可以正常按键盘和其他键。本行为不构成违规或犯罪。这点是明确的。

(3)任何人插入银行卡,A TM机要么拒绝、要么认证,验证确认后输入密码,取款输入金额,正常情况下A TM机就会吐出所取的钞票,否则不会出钞。

4、取款行为可能会碰到的情形:A TM机吞卡、不出钞、少出钞(出钞数少于卡内扣款数)、多出钞(出钞数多于卡内扣款数)、取到假币等情况。

2、存取款合约:

有权利的公民都可以到银行开卡、开折。都履行了银行要求的一定的手续。在这个过程中,都是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的,换句话说就是银行提供了格式合同。就本人知道的而言,尚无一个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要求银行同意开卡或按自己的意愿操作。就该合同而言,除了有银行的名称鉴章以外,主要的是公民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等基本条款外,并无要求顾客到代替银行人工的A TM机取款的要求,更无A TM机可能碰到的情况的操作说明。

故而:

一、许霆的一个错:就是明知自己的卡内金额才1000多块钱,而取出了17万多元,违背了合约标的物应该给付的数额。

二、银行有三个错:

1、许霆作为银行的客户,银行有必要事前将本应由柜台人工的取款转由机器给付的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告之。银行知道或应该知道机器不可能100%正确。故而银行有错。

从常理中也可得知,A TM机可能会出错,现实中A TM机的却在出错。常见的吞卡、多款、短款、出假钞等情况都能较顺利地解决,不管是涉及金额少,双方都没有报警。

2、银行的第二个错是报警叙述不准确、不完整。当银行查到许霆多取了款后,是怎么报警的,报纸和网络都没有披露,不得而知。但银行一定说了许霆多取了款,不然公安局不会抓捕许霆的。而事实是怎样的呢。许霆卡内的钱是不多,如果在柜台取钱,银行一定不会许霆要求取1000,银行职员就给1000。但银行授权的A TM机机器就会出1000。为什么银行报警时不对警察说是我们银行自己多付了的呢,因为银行报警时说时是多付了的,法院后来一定不会判许霆无期。要求取款和付款是事情的两个方面,不能只说一面。误导了公安局。这时旧思维在作怪,好像这样公安局才会去抓人,才能保护银行的财产。这是银行的第二个错。

3、银行在接受了A TM机生产商的17万多元的赔付后,应该没有立即向法院和公诉方检察院报告。说明这事是A TM机的错,也就是银行本身的错,才导致许霆多取款的,让法院没有新的证据而判了无期。要么中院判的太急,没有对新的取款方式了解详细。如果法院先判,A TM机生产商后赔,则现在银行应该提供这个情况给法院。不能因为这个情况对许霆有利而不提供。

三、广州公安局应该没错。但其细节应该提供给公诉方检察院和法院。

公安局肯定是接到银行报警后才去抓捕许霆的。以什么理由去的呢,以本人的推理应该是受到了银行的误导才以强制方式抓捕的。就是说是以盗窃嫌疑抓捕的。要求许霆回来没错,强制也没错,以盗窃嫌疑也没错,即使不对也是银行误导的。但公安局报给检察院的文书是否只阐述了事实,有没有加入自己或银行的观点进去,本人不得而知。公安局应该披露该文书,以防下次再判时误导公诉方检察院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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