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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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4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4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第七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新林造字[2011]4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发布日期】2011.01.24【实施日期】2011.0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林造字〔2011〕42号)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山中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新疆林业科学研究院、新疆林业规划设计院: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0〕254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厅造林处联系。

2010年项目实施单位请于2011年2月20日前完成全面自查工作,地州市复查于3月1日前完成,自治区核查工作于3月15日前完成。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区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评价和监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新疆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造发〔2010〕20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农家参谋林业科学-110-NONG JIA CAN MOU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李桂梅(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二十二站林场,黑龙江大兴安岭,165212)【摘 要】保护森林环境是每一个人都应该肩负的责任,森林的健康是保证全球环境卫生健康的基础,近年来,森林资源严重萎缩,林业木业产量大幅度下降,有关部门必须要采取措施治理森林范围缩小的问题。

森林中大面积的树种都需要细心的维护才能茁壮生长,而培育资金远远超出消费金额,导致森林抚育状况欠佳。

想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针对森林的状况做出解决措施,在区域试点的实验中为森林环境做出改革性贡献。

【关键词】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方法在人们看来森林只是严重的一片可供观赏的景色,并不注重对森林的环境保护。

森林范围的萎缩影响人们生活环境质量下降,国家必须针对这种现象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国家推出的森林抚育补贴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森林的生长,维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

为了建设和谐家园,林业管理局在此之上提出了相应的检查验收管理方法,保卫人类的生活家园。

1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内容1.1 任务情况下达国家颁布森林抚育补贴政策,为各省市维护森林环境提供了极大便利。

由于各省市的林区数量较大,林区范围较广,政府无法建立一个统一的监察队伍到当地进行监督。

为了试验森林抚育补贴这项政策的可实施性,专门挑选了重点地区作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要求这些试点根据检查内容开展工作。

中央会委派专家到地方进行试点勘察。

假设这项工作可实行,中央会将试点任务普遍到各个地区的森林管理局,广泛执行森林抚育补贴工作。

中央政府还将成立森林抚育补贴小组,随时随地到地方指导检查内容的执行方案,根据当地特色进行改动,更好地维护森林的生长环境,保护森林健康成长。

1.2 任务实施情况在森林倾向的补贴性开拓项目和制定的管理措施中,从先锋单位实施政策,实施计划,运营设计等。

审查项目实施开拓性森林补贴,组织管理和技术抚育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问题在试点补贴试点的飞行员单位的建议和储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新林造字[2012]44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发布日期】2012.06.27【实施日期】2012.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新林造字〔2012〕440号)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新疆林业科学研究院、新疆林业规划设计院:为促进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质量,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厅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林造发〔2012〕136号)》,结合我区实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学习掌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核心内容和技术要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培训,提高检查验收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检查验收质量。

对执行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造林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

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地州级复查、自治区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四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

如何实施抚育验收工作

如何实施抚育验收工作

如何实施抚育验收工作作者:郭红财来源:《农家科技》2019年第07期摘要:森林抚育的开展包含专业人员的指导、技术层面的操作、抚育人员的实践等要素。

通过将整个森林进行初步规划,具体设计抚育工作的流程,置备所需开展的全部物品。

在正式开展的过程中专业人员进行及时的跟踪并记录抚育工作的进程,在抚育工作收尾过程时管理人员要注重验收成果。

验收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给抚育工作带来的影响,得到真实有效的验收结果。

关键词:抚育工作;验收环节;落实责任抚育工作在森林发展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其优势是极其显著的。

对抚育工作进行验收一方面也是对抚育工作的成果进行检验,另一方面也为以后更好地发展实践抚育工作提供了知识性的经验总结。

验收的流程要全面,内容要具体细致,实现有效的抚育验收工作。

一、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的相关建议1.相关部门给予积极的配合森林抚育工作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加大对抚育工作开展的政策宣传,另一方面地区森林发展规划部门也要强化责任意识,充分的将抚育工作落实到实处。

各个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抚育的重要性,抚育适时开展前期要进行规划设计。

相关设计规划部门要首先对森林进行全方位的掌控与了解,尽快的熟悉之后做出初步的抚育方案。

抚育设计规划部门要针对不同的森林条件及环境变化进行不同的设计与调整,注重细节的把控,防患于未然,并做好预案的设计。

设计部门与施工部门要相互配合,开展抚育工作。

此时设计部门也要派专业人员进行跟踪指导,减少因疏漏导致抚育问题的出现。

从实际出发,明确抚育项目的森林结构情况、规模大小和分布情况等,从而保证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大科学技术在抚育过程中的投入科学技术在抚育工作中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提高了抚育工作开展的效率,也对抚育的成果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首先要注重科学技术的参与,在市场中多多寻找适宜抚育工作开展的相关科学技术产品,针对不同的抚育环节,应用不同的科学技术产品。

科学技术的投入,会使得恩林的抚育效果尤为显著,也会加大工作者对于抚育工作开展的信心。

新修订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检查验收办法技术要点

新修订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检查验收办法技术要点

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技术 要点
(一)抚育对象和抚育方式
• 抚育对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 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对象。中央财政补贴 森林抚育对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 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 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 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以及综合 抚育。森林抚育方式设计应当根据林分发育阶段、森林培育 目标等,确定采取一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综合抚育措施。 • 修枝、浇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方 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识别和标记目标树(保留木)
选择目标树的标准:(1)属于目的树种,( 2)生活力强,(3)干材质量好, (4)没有(或至少根部没有)损伤,(5)优先选择实生起源的林木。 选择目标树可以根据不同的森林情况灵活掌握。对于树种价值差异不显著的天然 林,可以不苛求“目的树种”而直接选择“生活力强的林木个体”作为目标树;对于人工 同龄纯林可以不苛求“ 实生”与“萌生”的区别,按照“与周边其他相邻木相比具有最强的 生活力”的原则选择目标树。 目的树种名录、主要森林类型目标树的最低保留株数和最适保留株数由各省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目标树与保留木的区别:保留木包括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
• 政策由来:针对我国森林质量低下的现状,落实2008年 中央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2009年,财政 部、国家林业局启动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试点。 • 政策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贴资金,支持开展森林 抚育,促进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推动建立适合 我国国情林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 • 政策要点:补贴对象: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 林。补贴标准:每亩100元。资金用途:直接费用(劳 务用工、机械燃油等)和间接费用(作业设计、技术指 导等)。 • 这项政策在我国林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促进 林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标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技术创新”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当前,林业资源和产业发展面临“木材安全、生态安全、绿色发展、山区经济”四个重大问题。

破解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加强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科技创新,推进种苗繁育、营造林、加工利用全产业链技术升级,提高人工林生产力和资源利用水平。

为进一步提升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精神,启动实施“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技术创新”重点专项。

专项以速生用材、珍贵用材、工业原料等树种为对象,开展资源产量和质量形成机理研究、资源培育和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全产业链增值增效技术集成与示范,形成产业集群发展新模式,单位蓄积增加15%,资源利用效率提高20%,资源加工劳动生产率提高50%。

到2020年,为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年增加木材蓄积量1.42亿m3,年新增木材供应量9500万m3,进口依存度降低到45%和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9万亿元提供科技支撑。

根据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实施方案》,按照全产业链布局创新任务、一体化组织实施的思路,专项围绕总体目标,从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创新与区域技术集成示范三个层次部署重点任务。

在2016年度首批启动9个项目的基础上,2017年度拟启动13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3.8亿元。

其中基础研究2个项目、关键技术研究8个项目和集成示范3个项目。

项目实施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基础研究1.人工林重大灾害的成灾机理和调控机制研究内容:针对病、虫、火等严重危害人工林的重大灾害,研究“寄主-病原/害虫-共生体-天敌”种间级联对灾害形成的作用机制,有害生物间的协同与竞争机制;解析人工林重大生物灾害扩散流行的生态适应性与分子基础,有害生物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实证和机制;基于抗性资源为主的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调控机制,基于景观安全格局阻遏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的基础理论;研究重大森林火灾燃烧扩散机理及其形成的临界气象条件与环境影响,为人工林重大灾害防控提供科学基础。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育 补贴试 点 的实 绩 与成 效 ,为科 学 管 理 、科 学决 策提 供依 据 ,全 面推 进 全 国森 林 抚 育 工 作 ,特制
定本 办法 。
第 二条
编 制依据
上 级林业 主管 部 门审核 批 准 并备 案 ;作 业 设计 内
容和格 式是否 符合有 关要求 等 。 ( )抚育 作业实施 情况 二 1 .任务 完成情 况 。重 点核 实抚 育 面 积完 成情 况 ,是 否存在 虚 报 、多 报 以及 重 复 上报 抚 育 面积 问题等 。
设计 规 定 >的通 知》 ( 造 发 [00]2 林 21 0号 ) 等
文件 及有关规定 。
方式等问题 ;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等 。
3 .抚育 采伐许 可证 的核发及 管理情 况等 。 ( )组 织管理 情况 三
1 否 成 立 森 林 抚 育 补 贴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是
组。
第 三条
检 查对 象
依据 《 国家林 业局 关 于 印发 ( 森林 抚 育 补 贴
试点省级实施方 案编制框架意见) 的通知》 ( 林
规 发 [00 7号 ) 编制森 林抚育 补贴 试 点实施 2 1 ]2
方案 的单 位 。 第 四条 检 查形 式 检 查验收采 取 县 级 自查 、省 级 核 查 验 收 、国 家抽查 的形式 ,由县 级 试 点单 位 对 所有 抚 育 地 块 进 行实 测 自查 ;省 级 单 位 在 县 级 自查 的 基 础 上 , 会 同本 级财政 部 门组 织核 查 验 收 ,核查 面积 比例 不低 于计 划 任 务 量 的 5 ;国 家林 业 局 根 据 省 级 % 林业 主 管部 门上 报 的核查 验 收 报告 ,会 同财 政 部 组 成抽 查工作 组 ,开展抽 查工作 。 第 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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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工作。

其他森林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级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抽查;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工作。

检查验收工作由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承担。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核实作业面积、作业设计质量和作业施工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反映森林抚育成效。

(三)严格规范、责任到人。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检查核查工作规定和廉政纪律,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客观、公平、公正评价森林抚育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下列文件是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五)地方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县级自查第六条县级自查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

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县级自查应当采取抚育作业小班完成一个、检查一个的要求,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承担抚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林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森林经营主体)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省级核查验收第九条省级核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单位的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林业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

第十条省级核查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2年以上(含2年)从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四)熟悉森林抚育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质量进行准确评定。

第十一条省级核查验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以实地检查为基础,对县级自查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客观评价本省森林抚育质量。

检查县级样本数应当不少于承担抚育任务县级单位总数的20%,检查抚育小班面积比例不低于全省计划任务量的%。

第十二条省级核查工作完成后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

省级核查验收报告与县级自查报告一并构成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原则上应当于下达计划后次年7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森工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省级核查验收。

第四章国家级抽查第十五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单位上报的省级核查验收报告,会同财政部开展国家级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级抽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林业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

国家级抽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含3年)从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的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四)熟悉森林抚育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质量进行准确评定。

第十七条国家级抽查的样本组织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省级样本为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全部省级单位。

(二)按照承担森林抚育补贴任务的县级单位总数的10%—15%确定县级样本。

(三)县级样本中应当包括省级已核查和未核查的县级单位,其中已核查县级单位数量不少于省级已核查县级单位总数的30%,至少抽查省级已核查的县级单位1个。

(四)县级样本分别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简称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抽取。

1.县级样本抽取比例:(1)县级单位总数不超过30个的抽取15%;(2)县级单位总数超过30个的抽取10%,最多不超过10个。

2.按照国家林业局确定抽样起始号和间隔号,采用机械抽样法抽取县级样本。

具体方法为:根据省级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年度抚育任务权重,确定天保工程区县级单位和非天保工程区县级单位抽查数量。

将天保工程区或非天保工程区县级单位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重复县级单位,则抽取下一个县级单位,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县级样本数及组成要求。

3.按照省级单位上报完成面积的1%—%确定各省级单位抽查面积,依据县级样本完成面积权重,将各省级单位抽查面积分配到县级样本。

如抽取县级样本完成面积总和小于省级单位抽查面积时,不再另行抽取县级样本,抽中的县级单位全查。

(五)按照国家林业局确定抽样起始号和间隔号,采用机械抽样法确定抽查小班样本(或乡镇、林场样本)。

具体方法为:将受检县级单位小班(或乡镇、林场)按上报面积顺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或乡镇、林场)(如遇重复小班,则抽取下一小班(或乡镇、林场),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级单位应查面积。

受检县级单位检查小班数不少于3个,如属省级已核查的单位则其中至少应当包括2个省级核查的小班。

如因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对个别小班(或乡镇、林场)进行现地检查,应及时请示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另行抽取一个面积相同的小班(或乡镇、林场)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抽查工作人员名单、到达和检查时间、受检县级单位名单通知受检省级单位。

第五章检查内容及技术标准第十九条森林抚育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作业面积。

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二)作业质量。

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应采未采、乱开天窗、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越界采伐等问题。

(三)作业设计质量。

重点检查作业设计中调查因子是否与现地相符,主要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要求,抚育方式是否符合当前林分特点且正确反映实际需要,作业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

(四)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作业设计审批、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监测标准地等。

第二十条抚育对象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

采取综合抚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种抚育方式的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森林抚育质量控制指标按《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割灌除草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综合抚育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一)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二)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三)抚育对象错误;(四)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五)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85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六章检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高效、规范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检查验收机构、受检单位要主动做好检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检查人员培训。

对承担检查验收的技术人员进行补贴政策、技术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组织确定检查样本。

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县级受检单位,受检小班由检查工作组到达县级受检单位后按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现场抽取。

检查样本不得提前公开。

(三)受检省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2.核查验收报告、汇报材料和有关档案资料等;3.省级核查县级单位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4.制定出台的技术规程、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等;5.主要树种(组)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四)受检县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2.自查报告、工作总结等;3.自查合格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4.作业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5.施工作业合同、公示公告等;6.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验收的工作流程:(一)听取受检单位关于森林抚育工作情况汇报,包括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二)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并保存备查。

(三)开展外业调查。

(四)内业数据处理。

(五)向受检省、县级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汇总分析,撰写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检查工作组外业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一)面积与作业地点核实。

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定位作业小班地点。

采用1:10000地形图调绘、GPS实测或罗盘仪导线测量面积。

实测作业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二)间伐小班调查。

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1.标准地布设: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公顷的标准地。

小班面积公顷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公顷设置2个标准地,公顷以上设置3—5个标准地。

2.因子调查: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附表中的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三)割灌除草小班检查。

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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