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合法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定义出生医学证明(Birth Medical Certificate,BMC)是指由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健康状况的医学文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1.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2.婴儿的体格指标,如体重、身长、头围等;3.婴儿的健康状况评估,如生命体征、出生时是否有异常情况等;4.医疗机构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生签字、出具日期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程序1.婴儿出生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前往合法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婴儿的身份信息,并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评估;3.医疗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由责任医生签字确认;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务必核对证明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5.如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有误或不完整,应及时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并进行修正。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与归档1.医疗机构应对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2.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一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归档,归档后应进行密封和标记,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3.对于已归档的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应提供查询和复印等相关服务,便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需要时进行查阅。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1.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婴儿入学、户口迁移、亲子鉴定等相关手续办理;2.出生医学证明应作为合法医学文件被相关机构和部门认可;3.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注意证明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禁止伪造、涂改等行为。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_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医学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出具和管理。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出生的医疗机构负责出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审核、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依据婴儿出生情况,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模板和印章,由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负责打印和盖章。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如确需更正,应当由原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在原证明上注明更正原因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发放。
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严格遵循申请顺序,不得擅自增减、拖延或者拒绝发放。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记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日期、编号、申请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者被盗。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生遗失、损坏或者被盗,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查找。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生遗失、损坏或者被盗,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原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如有)。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后,予以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性,加强对出生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制定。
二、证明申请与办理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婴儿的父母或法定代表人。
2.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出生婴儿的出生证明;申请人的联系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的办理。
三、证明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婴儿的身体状况,包括身高、体重、出生时是否有畸形等;婴儿的家庭遗传情况,包括父母的遗传病史等;医生对婴儿出生情况的医学评价。
四、证明颁发与管理1. 审核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
2.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证明文件,不得私自篡改或丢失。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婴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过期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明的使用与效力1.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婴儿的户口登记、入学手续、就医报销等事项。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看不到出生医学证明而拒绝办理相关事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出生医学证明对新生儿和家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重要身份证明,可以证实婴儿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性别等基本信息,为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
其次,出生医学证明还记录了婴儿的健康状况,包括出生时体重、身高、头围等生理特征,以及出生后的健康状况和必要的治疗情况,为今后健康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另外,对父母来说,出生医学证明也是重要的文件,可以确认他们是该婴儿的父母,为婴儿的监护权和继承权提供必要的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包括了证明的申领、制作、存档和使用等全过程管理,保障证明的真实、有效和安全。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阐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1、申领流程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流程应当规范和便捷,以方便新生儿家长在出生后及时获取证明。
通常情况下,新生儿在医院出生后,护士或医生会及时向家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等材料。
申请表应当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父母信息等必要内容,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2、制作标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作,保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明应当包括婴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以及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确保证明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证明应当由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生签字和盖章,并注明制作日期和有效期限,以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存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管理十分重要,可以确保证明的安全和查阅便捷。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档系统,对每一个出生的新生儿都应当建立档案,包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查阅和核对。
存档系统应当规范、有序,并严格保密,避免证明信息泄露和被篡改。
4、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可以避免证明被冒用或伪造。
只有在正规的医疗机构或相关机构需求时才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家长应当慎重保管证明,避免证明被他人盗用。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目录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1)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2)2、出入库登记制度。
(2)3、保管制度。
(2)4、签发管理制度。
(3)5、印章管理制度。
(3)6、档案管理制度。
(3)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一同申领,并提交领取审批表、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出入库登记制度。
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3、保管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保存、签发场所为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不得从事其他业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达到房屋、环境、防盗等相关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要严格执行证件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当日当班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当班的交接记录。
4、签发管理制度。
签发人员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首先告知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申领准备;管理和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5、印章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遵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管理使用制度。
落实备案、专人管理,证章分开,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盖章等相关规定。
6、档案管理制度。
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医疗机构为其提供的一种身份证明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不仅能够记录新生儿的基本信息,还可以提供相关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等方面的数据,以帮助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权益以及有效管理公共资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目的和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能够对儿童出生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2. 保障法律权益:出生医学证明是儿童享受基本健康权益和法定权益的重要证明文件,对于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3. 有效管理公共资源: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卫生资源,合理规划、分配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统一标准:出生医学证明的制作和管理应统一标准,确保证明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便捷服务: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方式,满足居民需求,方便快捷地办理相关手续。
4. 信息保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应保护儿童个人隐私信息,严禁泄露、滥用等违法行为。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具体要求1.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应加强新生儿健康管理,依法制作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及时更新儿童相关健康信息。
2. 证明内容: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信息以及相关健康数据。
3. 办理程序:居民可选择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需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父母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4. 管理与更新:医疗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儿童相关健康信息,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5. 丢失与补办: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损坏,居民可向原办证单位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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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 (2)
第三章首次签发 (5)
第四章补发、换发与报废 (7)
第五章监督检查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卫健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在XX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XX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依法获得卫健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省卫健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健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事务。
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省卫健委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计划(附表1)确定各设区市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申领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设区市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
(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附表2),到所在地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附表3),到设区市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三)设区市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设区市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到省优生优育协会办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原则上
按照年度、季度计划执行。
设区市申领数量超出计划,市卫健局需向省卫健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超计划原因。
省卫健委根据超计划原因和向卫健委增订情况等确定增加发放数量。
第八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统一使用省卫健委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证件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统一使用省卫健委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年度统计报告制度,设区市卫健局每年3月10日前向省卫健委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表4)。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指定人员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证章分开管理,管理人员名单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县(市、区)卫健局应严格按照卫健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放给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查,并逐级上报至省卫健委备案。
第十一条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健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管理、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首次签发
第十四条签发机构负责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五条签发机构应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注意事项等进行公告,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签发机构接生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分娩信息(附表5),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身份证明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采用打印机打印方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能够满足长期保存要求。
第十八条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管理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第四章补发、换发与报废
第二十条《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一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申明作废的报刊;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