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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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的新运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为例

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的新运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为例

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的新运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为例2天前公司法股东资格财务管理作者: 丁旭朱可骏“刺破公司面纱”,或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有限责任,即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刺破公司面纱”,或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

2005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首次承认了这一制度,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条文的字面上看,《公司法》目前还仅适用于股东与公司独立人格混同的情形,而针对同一股东控制下的兄弟公司之间滥用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尚未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发布的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则首次打破了我国“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仅就股东与公司之间混同适用的情形,将兄弟公司也纳入了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范畴。

一、案件概况本案原审法院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被告为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与王永礼等人。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概念“刺破公司面纱”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这一形象的说法,是用来形容当公司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或者责任,通过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来规避,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判令控股股东直接利用个人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

而“反向刺破”(Reverse Piercing)从字面意义即可以看出,是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反的制度,不过学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对“反向刺破”的概念达成共识。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们更倾向于在具体案例中描述“反向刺破” 。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分类由于反向刺破的情形较为复杂,具体案例中,实施反向操作的例子相对与标准的人格否认制度也较少,因此,刚开始美国并未对反向刺破进行具体的区分。

不过随着公司领域相关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美国的学者逐渐的发现了反向刺破与标准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对两者操作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对比后,明确地提出了两种情形的反向刺破的划分。

现介绍如下:( 1)内部人反向刺破( Insider piercing )所谓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目的,主动的将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自然人人格相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责。

股东的这种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对公司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此第三人与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诉求针对的是公司的资产而非股东。

( 2)外部人反向刺破( Outsider piercing ) 而所谓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股东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员提起诉求,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与公司不相关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的主张。

美国学者Crespi 将外部人反向刺破定义为“一个人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对抗一个公司的内部人或者一个人通过诉讼对抗一个公司内部人来获得公司资产以满足其诉求。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分为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及刺破姊妹公司面纱。

刺破姊妹公司面纱又分为直接刺破姊妹公司面纱及间接剌破姊妹公司面纱,后者亦称“三角刺破”。

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适用直接刺破公司面纱,而非三角刺破公司面纱,其不同之处在于责任流是否需经由实际控制人直接流向姊妹公司。

公司制度的建构离不开法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但良好的制度却容易被滥用。

为避免这两项制度的滥用,英美法学者通过案例和学说建立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并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实践仅限于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对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许多反向刺破面纱和刺破姊妹公司面纱的实例,并无规定。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指导案例公布,其中在第15号“徐工案”的判决中指出,涉案三公司间构成人格混同,三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为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典型适用。

有学者认为,“徐工案”中的责任流为先经传统刺破公司面纱流向控股股东,后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最终流向关联公司,亦即学界所称的“三角刺破”。

“三角刺破”为传统刺破公司面纱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相继顺序适用,责任流从责任公司流向责任股东,再从责任股东流向姊妹公司,由姊妹公司为其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虽然从案件的最终责任承担看来,确实是由其姊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即原告方诉请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并没有被法院所认可。

换言之,刺破公司面纱后的责任流并没有流向实际控制人,而是直接流向关联公司,这与“三角刺破”理论的责任流显然不同。

那么此种刺破公司面纱属于何种类型?刺破公司面纱又该如何分类?本文以“徐工案”为起点,比较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刺破公司面纱类型,并提出对刺破姊妹公司面纱和“三角刺破”的不同看法,为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发展撇去一层迷雾。

一、传统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刺破公司面纱,指案件中法院忽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而将公司与责任股东作为一个整体,使得责任股东以个人财产对涉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用以防止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刺破公司面纱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只有这种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中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则必然有悖于设计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时亦没有必要承认其人格。

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终极性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定。

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还是独立的法人,这种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现,公司人格将继续存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针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公司面纱制度的反向刺破,可能触及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在评估法律风险时,需要充分了解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需要对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进行评估。一旦公司面纱被反向刺破,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商业诽谤、知识产权侵权等法律争议,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可能的法律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利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进行诉讼的前提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法律纠纷,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揭示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诉求。在进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实践中,充分准备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合理选择诉讼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但需要谨慎操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避免滥用权利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摘要】
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公司与外部交易时采取隐瞒真实关系的做法,通常用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免受可能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法律适用范围、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可能性、法律责任和后果以及法律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法律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有可能的,而违反公司面纱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也是不可忽视的。公司应当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在法律遵从和诚信经营的原则下,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持透明度和诚信经营,以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
2.3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可能性
在法律实践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指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揭示隐藏在公司架构背后的真实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做法。这种做法旨在防止公司利用法人实体的身份来逃避法律责任或实施欺诈行为。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展开法律分析。

首先介绍了公司面纱制度的定义,然后分析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随后通过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加以论证,并对公司面纱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最后给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建议,并总结了全文的要点。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深入了解公司面纱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影响与作用,为相关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公司面纱制度、反向刺破、法律依据、法律风险、司法案例、合理性、法律规范、建议、总结、法律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公司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采取的一种隐匿性手段,即通过设立一系列子公司或使用复杂的组织结构,使公司的真实所有者和实际受益人难以识别。

这种制度常常被用于规避法律监管、逃避税收、隐藏不当行为等目的。

随着反腐败、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国际合作的不断加强,对公司面纱制度的打击也日益严厉。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即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揭露和追究公司实际所有者和受益人的真实身份,以确保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这一背景下,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公司面纱制度的定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依据、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案例以及公司面纱制度的合理性等方面展开分析,以期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2. 正文2.1 公司面纱制度定义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采取的一种隐藏真实面目的行为,通过虚构或掩盖事实情况来达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这种制度往往包括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隐瞒关键信息等手段,以蒙骗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公司面纱制度往往是由公司高层或管理人员主导实施,通过组织内部协同行为,制造一种与真实情况完全相悖的假象,以此来推动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公司面纱制度中,公司往往会利用广告宣传、财务报表、销售数据等手段来掩盖真实情况,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盈利空间。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近年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问题备受关注,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探讨其合法性和影响。

一、什么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指的是一种行为,即对公司董事、股东等公司成员的隐私信息进行披露或公开。

这种行为通常是由公司成员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的,旨在获取对公司内部情况的了解,或者为了达到某种利益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这两部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成员的隐私和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公司成员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披露,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而《侵权责任法》则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理。

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合法性和影响关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其合法性以及对公司和公司成员的影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对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至关重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有利于监督公司成员的行为,减少公司内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反对者则认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不仅侵犯了公司成员的隐私权,还可能损害公司的商业利益,导致公司形象受损,甚至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在实际案例中,也已经出现了一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法律处理。

一些企业对于泄露公司机密和侵犯公司成员隐私的行为进行了起诉,并最终获得了司法机构的支持和裁决。

这也给那些有意进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人们敲了一个警钟,提醒他们不要冒险触犯法律。

四、结论及建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是违法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能成为其合法性的依据。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公司的商业机密,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原则。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反向刺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部电视剧,该剧以揭露公司丑恶内幕为主题,而其中的反向刺破行为也引起了观众的关注与热议。

本文将对反向刺破行为进行制度法律分析。

一、“反向刺破”的定义和特点“反向刺破”是指一种揭露公司丑恶内幕的行为,即员工或雇员内部人员通过逆向手段,泄露公司隐私、曝光公司违法行为、揭示公司不良的经营状况等,以达到真相大白、追责问责的目的。

反向刺破行为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反向刺破行为是一种非正常的员工举报行为。

员工举报是指员工通过规定的渠道或部门反映公司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而反向刺破行为则是绕开公司举报部门,采用不正当手段揭露公司丑闻。

第二,反向刺破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举报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而反向刺破行为恰恰相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反向刺破行为具有风险性。

反向刺破行为容易受到公司的打压、报复和起诉等。

同时,揭露出的问题可能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在此基础上,员工可能会遭到公司的追究和惩罚。

二、反向刺破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侵犯公司商业机密的法律责任。

反向刺破行为中,透露公司商业机密、泄露公司隐私等行为容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对公司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员工必须对其行为买单。

第二,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反向刺破行为极有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名誉权及商业声誉,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员工应当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道德上,反向刺破行为也面临着广泛争议。

反对者认为,反向刺破行为是不道德的破坏行为,违反法律,挑战社会秩序,会对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支持者则认为,反向刺破行为揭露了公司的不正之风,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捍卫了正义。

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反向刺破行为都具有争议性,员工们应当在自身行为中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职业道德,不能冒险行事,否则后果自负。

总之,反向刺破行为应该是员工在没有其他合法维权途径时的最后选择,更应该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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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刺破公司面纱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只有这种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中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则必然有悖于设计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时亦没有必要承认其人格。

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终极性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定。

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还是独立的法人,这种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现,公司人格将继续存在。

《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及相关问题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 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这一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而非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的受害者是债权人,而非其他股东或其他人;行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股东行为
股东作为公司设立的出资人,滥用职权是以公司成立为必要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目的是使股东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背后呈现出来,还债权人或社会公众以侵权人本来面目。

若公司未登记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此行为并非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限定,
合同相对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益。

工商机关则以有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内容,可以剖析股东可能有以下几类行为符合否认法人人格制度:
首先,成立公司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后抽逃出资的。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是贯穿于公司设立运作、运行的一条主线,也是相对人与公司发生交易参考的主要依据和信赖内容。

股东未全额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将大大降低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额、资产负债额等成为表上文字,在实际中没有任何参考意义,进而使与之交易的债权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交易发生后,利益受损则在情理之中。

其次,公司成立之后运营过程中,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之名行股东个人利益之时,对公司的造成损失及影响再所不问的行为。

股东交付注册资本后,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由股东个人转为公司所有,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据股东投入资金的多少或依公司章程的约定分配利润承担风险。

而股东尤其是掌控股份数额较大的股东,则往往利用在公司的绝对地位,偷换公司概念,借公司独立人格外衣,以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自己享受利润,公司承担风险。

股东的行为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时,应与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极大地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从该制度本身看,是针对公司幕后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定,结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其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首先,公司已经有效设立,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只能针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以及设立失败的公司,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其次,公司股东应有法律、章程禁止之行为;诸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之行为,该行为对正常交易秩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对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大的挑战性;
再次,公司股东之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结果以“严重”为前提,这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时值得注意的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救济的债权人利益的最后手段,所以股东轻微的损害不宜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对是否构成股东“严重”程序衡量标准,需要结合行为股东主观恶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因为公司暂时不能清偿就认定构成严重损害;
另外,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或然偶然;
最后,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

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设立公司之初的行为,还是公司运营之际的举动,股东追求个人利益的初衷是一致的,在此主观意愿的支配下,以签订合同等种种情形欺骗债权人,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幌子,使债权人陷于被动。

否认法人人格制度写入公司法,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维系正常经济交易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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