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2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主动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立法文件,并总结出自己的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也更加明确了自己作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更加了解了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合法权益和约定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如购买正品商品、享受质量保证、合理退换货等。
约定权益是指消费者与商家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所达成的合同约定的权益。
通过学习法律,我了解到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并在购物过程中维护这些权益。
其次,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维权途径。
当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如与商家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部门举报等。
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法律责任,使我在面对消费纠纷时更加有底气,也更加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让我认识到了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欺诈消费者;商家应当保障商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合格或伪劣商品;商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和退换货服务等。
通过学习这些规定,我更加清楚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在购物过程中更加注重商家的信誉度和售后服务。
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还深思熟虑了消费者应当合理行使权益的问题。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享受自己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合理行使权益,不滥用权益。
合理行使权益是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注意不损害他人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4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对这部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心得,希望对其他人也能有所启发。
首先,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以消费者为出发点,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这一理念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消费者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的侵害。
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才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七章,包括了从消费者权益的定义、维权渠道的建立、虚假广告的禁止、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保障等多个方面。
这些条款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如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三包等。
同时,它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其提供真实、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进一步,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实施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在实施过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此外,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一些消费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者维权渠道不畅,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里作者为大家分享了3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希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写作这方面对您有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篇一年年3·15,今年有不同。
因为疫情影响,具有仪式感的央视3·15晚会延期播出,与往年铺天盖地讲保护不同,这几天促进消费的动作一个接着一个,声音一浪高出一浪。
这并不代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重要,面临的形势不严峻。
疫情的发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视角。
新冠肺炎疫情这只“黑天鹅”的出现,给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从长远看,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有着强大的韧性,完全可以应付短期冲击。
但不可否认,当前经济受到了影响,尤其是餐饮等服务行业受到极大影响。
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消费压抑,必然会带来行业压缩。
正是为了推动消费市场复苏,多地发布倡议书,发放≤≥消费券,助力消费增长。
这些应急手段,到底会发挥多大作用,有待实践证明。
但稳消费就是稳经济,稳经济就是稳就业,这是确凿无疑的,其鲜明导向和强大决心贯穿于促进消费举措的全过程。
消费行为的完成,既要看“口袋”,也就是袋里有没有钱;也要看“粮袋”,市场提供什么产品和服务;还要看“脑袋”,也就是由消费环境支撑的消费体验。
很难想象,在市场上到处充满陷阱,每走一步都有可能掉进坑里,消费者怎么敢放心大胆地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看似落脚在消费者身上,其实较终受益的是经济社会。
而这,对扫清制约消费的坛坛罐罐,对疫情背景下的消费环境,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永远的进行时,当下面临着“传统的消费痼疾未除,互联网等新经济的崛起、新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又带来了很多新型消费纠纷”的局面。
一方面,在传统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另一方面,消费场景的变化,消费终端的转移,又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
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1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
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
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
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
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
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篇)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作为一名学生消费者,我一直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自己作为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下面我将就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首先,我深刻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自身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我认识到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同时也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如诚实信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等。
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仅应该行使我们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再次,我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主体和保护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受理投诉、调解纠纷、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主体和保护措施,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认识到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理性消费,不盲目跟风,不贪图便宜,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和服务,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反映问题。
同时,我们也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知晓如何维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了解到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身的消费和法律意识,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0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0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当我们经过反思,有了新的启发时,可以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样就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
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1每年3月15日,都是广大消费者的“节日”。
这一天,从报纸、电视到网络,都会策划推出或是调查,或是暗访来的各种案例,曝光触目惊心的消费欺诈。
今年,从汽车的变速箱故障,到超市改标签卖过期食品,再到小吃辣条变“脏条”,“3·15”再次对不良厂商形成强大压力,让“商业正义”得到进一步伸张。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商业世界中的毒瘤。
最直接的受害者无疑是消费者,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
如果任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放纵短斤少两大行其道,最终也会因“劣币驱逐良币”而损害市场,恶化商业环境。
更重要的是,提振消费能力、释放消费需求,乃是繁荣经济的大势所趋,如若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会让市场经济走弯路、绕远路。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政府、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消费权利”的重要力量。
事实上,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非今日中国独有,而是从人类社会产生商业行为开始就一直存在。
曾震惊美国的反映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屠场》一书,就揭示了美国“镀金时代”消费者权益状况。
在经济快速发展、现代机制尚不完善的转型期,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现象会集中出现。
当下中国,恰好处于这样一个转折时期。
有这样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的根源,也才能更加坚定清除假货、净化市场的决心。
近些年来,媒体在曝光无良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过不少事情,对于净化商业环境大有裨益。
作为社会公器,这是媒体应尽的职责。
不过,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单靠媒体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部门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需要广大商家恪守商业道德,也需要消费者以“不能就这么算了”的较真精神,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结汇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向大家汇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关乎广大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问题,也是我们作为从业者应该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的工作。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项法定责任,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因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我想分享一下我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
首先,我们加强了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质量保证。
其次,我们加强了售后服务,建立了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能够更加理性地进行消费。
最后,我想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首先,我们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我们要加强企业自律,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我们要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让消费者成为自己权益的最好捍卫者。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工作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安心购物。
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10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10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在这开头,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一对贫穷的农民夫妻,因为买了假种子种到田里而颗粒无收还赔了本,夫妻俩越想越生气,便买了瓶毒药一饮而尽,但因为毒药也是假的,他们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过来,夫妻俩认为自己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便买了瓶酒以示庆祝,谁知,这对夫妻喝完酒后再也没有醒来,因为他们喝的是假酒。
听到这个悲惨的故事。
我禁不住想,现在世上有多少假东西呀!坑害农民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药、有毒大米、苏丹红、人造鸡蛋······,这些假东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人,只管收钱,对造假的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为造假者通风报信。
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失职,才造成现在假货满天飞。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兴奋地来到大街上,希望能听到有关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宣传。
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没有宣传标语,没有宣传喇叭,人们冷漠地来来往往,世界消费日什么时候消失了呢?我心里不由得升起一丝疑问。
这时,一阵风刮来,风虽不大,我却感到明显的凉意。
它带给别人的是清凉,而此时带给我的却是忧虑和悲伤。
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还有用吗?在大多数人心中,也许已经不重要了,也许已经没有用了,他们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钱、金钱、金钱······人们哪!醒醒吧,不要为了金钱而疯狂了。
我们不但要有诚信,更要有良心。
让我们一起来打假吧,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假货的世界里!我相信,这是每一个孩子的愿望,也是每一个大人的目标。
来吧,让我们找回诚信、唤醒良心,为彻底消灭假货努力吧!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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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报告一、初步认识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伴随着各式各样的商业消费而来的是一些消费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出来。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更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认识和学习。
二、相关法律体系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问题与矛盾我国的消费者维权调查中显示消费者没有对自身的侵权讨说法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费时费力,损失不大,举证难。
此三者所占比例几乎均等。
而,90%的消费者会同时选择者3个选项。
这也说明了我市消费市场上的问题,同时,也说明了政府的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做的还不够,消费者维权道路较为漫长。
我们目前消费者维权难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1、法律上的原因。
法律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让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违法成本过低,使一些不良商家一直没有绝迹于市场;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商家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不够;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不科学,助长了一些惟利是图的商家忽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2、许多消费者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不高。
第一,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保留好消费凭证的习惯,比如发票、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维修卡、服务承诺卡等相关凭据。
一旦日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吃“哑巴亏”。
第二,消费者对维权途径的了解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几个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些消费者没有选择恰当的地方投诉,特别是在异地消费的消费者。
第四,有些消费者盲目投诉、无理取闹,结果既耗时又耗力。
第五,有些消费者对法律规定的向工商机关申诉的条件缺乏了解。
此外,国家已经对手机、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实行了“三包”制度,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积极利用,不要超过“三包”期限。
四、法律缺陷(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明、基本概念模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那像买东西自己不使用而拿去送人、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却明显属于消费行为的医疗服务以及供电供水等国家垄断行业的经营是否适用该法?消费者一头雾水。
(二)权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和抽象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1]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普及,消费者受损害的权利早已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
如,消费者的安全权和隐私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具有的九项权利,抽象笼统,适用困难,可操作性差。
(三)消费者协会权力受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地为消协做了一章的规定,其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协会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使得消费者协会的活动受制于政府部门,缺乏独立性与灵活性,无法真正做到为消费者服务;另外,由于消费者协会权力有限,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处理缺乏约束力,导致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显得软弱无力。
(四)行政保护体制存在漏洞行政保护体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来解决争议更为方便且易于被广大消费者接受。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34和50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实行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然而,由于在该构架下,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各部门分工不明,主次不分,而且受理申诉和处罚侵权行为的权力往往属于不同的部门,以上种种都严重削弱了我国的行政保护体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作用。
(五)解决消费者争议效率低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解决途径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似乎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不法经营者往往不配合协商;消协也没有强制措施,对调解结果也缺乏约束力;行政执法部门众多,分工不清,相互推诿、久拖不决;商家也不配合仲裁;在消费纠纷诉讼中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举证难、官司耗时长、成本高,赢了官司输了钱。
看似完美的解决争议机制,实则作用微弱。
(六)经营者侵权成本过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经营者存在欺诈经营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方面,一倍的额外赔偿金额往往只占经营者通过欺诈经营获得的非法利益中的极小的一部分,起不到惩戒的作用,而且消费者所得的加倍赔偿与行政罚款的一至五倍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由此造成消费者心理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仅限于欺诈经营,而以其他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却网开一面。
过低的侵权成本致使不少违法经营者甘愿铤而走险,屡屡侵犯消费者权益。
五、改进意见(一)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参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
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二)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工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环保法》的立法模式,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于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权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往往是协商难成、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精疲力尽,从而助长了经营者侥幸投机、恣意妄为的行为。
究其原因,除了因为我们有的衙门作风不好、办事不力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消费纠纷的数额虽小,但解决纠纷的程序繁琐,尤其是打官司,劳时费力、不堪重负。
因此应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
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更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短期审结等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对那些消费纠纷数额小、诉讼标的又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无论参与诉讼的消费者人数确定还是不确定,都按共同诉讼的规定来处理。
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就直接适用该判决和裁定,以方便消费者维权。
六、案例分析2008年11月14日,梁玉祥通过携程网购买了两张11月18日从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另加两张“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购买金额共计40元。
携程网两张机票和保单送到,不过,保险期限只是18日当天,但航班却是18日23时05分起飞,19日凌晨0时55分抵达昆明,航程跨越两天。
按照梁玉祥的理解,根据保单标明的时间,从19号凌晨0点整到0:55分的这一段时间,已经不在保单的保险期限之内。
对于这个疑问,梁玉祥致电携程客服,客服人员表示,该保单对当次航班的全程进行保险,请梁玉祥放心。
随即,梁玉祥又致电平安财险,就保单期限的问题进行咨询。
平安的客服人员解释为,保单上的1天应该是指从18日凌晨 0:00至19日凌晨0:00。
也就是说梁玉祥航班中从19日凌晨0点以后的55分钟不在保险期限之内。
此外,平安的客服人员告诉梁玉祥所咨询的保单号码,在平安总部的电脑系统里根本查不到。
梁玉祥随即致电平安公司海南分公司查询,结果是依旧没有其投保记录。
然而,当时携程网却坚称保单是真实的,但此说法显然未能让梁玉祥信服。
2008年12月12日,平安财险海南分公司出具书面回复,证实上述两张保单为假保单。
2009年2月20日,携程才以“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名义发表了《致携程会员梁玉祥先生的道歉函》,承认“携程近日从平安保险总部得到证实,这两张航意险保单属伪造保单”。
3月10日,梁玉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在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就出售假保单一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双倍赔偿原告购买假保单的费用,并赔偿误工费、通讯费、维权支出、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原告购买携程假保单的40元仅仅能获赔80元,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与携程的侵权事实、情节以及假保单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是极其不相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