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水果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是个水果零售商。
有一天,小李到老张的摊位前,看到老张新进的一批苹果又大又红,就说:“老张啊,你这苹果看起来不错,我想订个50箱,每箱100块钱,下周五给我送到店里。
”老张一听,乐了,说:“行嘞,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的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李说要订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送到店里,这就是一个要约。
小李明确地向老张表示了自己想要购买苹果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关键要素。
老张说“行嘞,就这么定了”,这就是一个承诺。
老张对小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就好比两个人拍手,“啪”的一声,达成了一致。
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的想法碰在一起,合同就像一个新生的小生命一样诞生了。
2. 主观意愿。
从主观上来说,小李是真的想要这批苹果来卖,老张也是真的愿意把苹果卖给小李。
他们都有建立这种买卖关系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在开玩笑或者随便说说。
如果小李是在开玩笑,说“我订50箱,哈哈”,然后老张也知道他是开玩笑,那就不存在合同成立的情况。
但在这个例子里,双方都是认真的,所以合同成立了。
二、合同的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这个水果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买卖苹果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小李和老张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李能够经营水果零售,老张能够批发水果,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而且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很明确,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交货,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就像火车已经启动,开始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双方都得按照约定办事了。
如果说老张下周五没有把苹果送到小李店里,那小李就可以找老张理论,说:“老张啊,咱们可是说好了的,你这可不行啊。
”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底与美国⽣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1⽇开始进⾏,10⽉10⽇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10⽇,美国⽣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产商B于10⽉2⽇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10⽇要约的传真。
同年10⽉10⽇,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已中标的消息后,仍⽴即向美国⽣产商B发去传真,对9⽉10⽇的要约表⽰承诺。
此后,美国⽣产商B认为他已于10⽉2⽇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
双⽅就合同是否有效成⽴发⽣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分析】成⽴,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关键在于美国⽣产商B在10⽉2⽇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不具有约束⼒,即在合同成⽴之前(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然⽽,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式表⽰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受要约⼈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的是为了根据美国⽣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程进⾏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产商B在9⽉10⽇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个组成部分。
关于合同法的真实案例

关于合同法的真实案例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结合一些真实案例,来探讨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购房合同纠纷。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决定购买一套房子作为未来的爱巢。
他们在房产中介处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小红发现了一些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她担心购房后会带来后续的麻烦。
于是,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小明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不严重,拒绝解除合同。
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升级到法院诉讼阶段。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根据该规定,小红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而小明则需要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并不严重,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诉求进行审理,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
然而,由于供应商在交付货物时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交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计划,造成了经济损失。
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供应商则认为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存在主观判断,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该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交付货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而公司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供应商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便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诉求进行审理,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承诺后合同成立 案例

承诺后合同成立案例承诺后合同成立案例引言:承诺后合同成立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指的是当一方向他人作出承诺后,如果承诺方接受了该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即使还没有明确签订书面合同。
本文将以深入浅出的方式,通过讲述一个实际案例,探讨承诺后合同成立的原理和适用条件,并分享个人对这个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1. 案例背景在我们的案例中,小明与小红是两位来自不同公司的商业合作伙伴。
小明是一家电商平台的负责人,而小红是一家生产商。
在双方的商业洽谈中,小红承诺向小明提供一批商品,以满足电商平台的需求。
小明对此承诺表示了接受,并同意与小红开展商业合作。
2. 原理解析在本案例中,小红向小明作出了一个明确的承诺,即向小明提供商品。
小明对此承诺表示了接受,即同意与小红开展商业合作。
根据承诺后合同成立的原理,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相互的承诺与接受,即使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关系。
3. 适用条件承诺后合同成立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3.1. 承诺要明确:双方之间的承诺应该是明确且清晰的,以确保双方对于合同内容有一致的理解;3.2. 接受要确凿:承诺方必须对承诺进行积极的回应或表示接受,以表明双方的意愿一致;3.3. 双方意愿一致:双方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即承诺方要求的条件与接受方的回应相符合。
4. 个人观点与理解承诺后合同成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强调了在商业活动中双方之间的互信和契约精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商业交易的快速发展,有时双方可能无法立即签订书面合同。
承诺后合同成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方便的解决方式,确保了商业交易能够高效进行。
承诺后合同成立也提醒了当事人需谨慎处理承诺与接受的问题。
当承诺方作出承诺后,应该明确地告知接受方并等待其明确接受,以避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或因误解而引发的纠纷。
总结: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承诺后合同成立是指在一方向他人作出明确承诺后,如果承诺方接受了该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即已成立。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YY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6月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500万元货款。
随后,由于市场变化,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利润可言,遂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其已无法支付剩余货款,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但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
因此,被告不应因市场变化而免除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双方均有责任。
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但原告在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2. 双方解除《电子产品购销合同》;3. 原告应承担因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案例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案例案例一:小明卖自行车。
小明有一辆闲置的自行车,想卖给小红。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
小明对小红说:“小红呀,我那辆自行车,挺新的,500块卖给你,你要不要?”这就是一个要约,小明明确表示了要把自行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小红的意思,而且这个意思表示是向特定的人(小红)发出的。
2. 承诺。
小红想了想回答:“行,500就500,我要了。
”这就是承诺。
小红明确地同意了小明提出的交易条件,这个时候,他们之间关于自行车买卖的合同就成立了。
这个合同成立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3. 合同内容。
这个合同的内容包括自行车的买卖关系,价格是500元,自行车就是交易的标的物。
虽然没有写成书面的条条框框,但这些要素都在他们的对话里体现出来了。
二、合同生效。
1. 一般生效条件。
小明和小红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且这个自行车买卖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不是偷来的自行车,也不是用来做什么违法交易的。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这就意味着,从这一刻起,小明就有义务把自行车交给小红,小红也有义务把500元钱给小明。
如果小明突然反悔,说不想卖了,那他就是违约,小红可以要求小明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她因为这个合同不能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阿强租房子。
阿强想租阿珍的房子。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邀请与要约。
阿珍在网上发了个帖子:“本人有一套两居室房子出租,价格面议。
”这个帖子是一个要约邀请,就是吸引别人来向她发出要约。
阿强看到帖子后,联系阿珍说:“我看你那房子了,我想租,一个月1500元,租一年,你看行不?”这就是阿强发出的要约,他明确提出了租赁的条件,包括租金、租赁期限等。
2. 承诺。
阿珍考虑了一下说:“可以,就按你说的办。
”这就是承诺。
这样,阿强和阿珍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合同里的内容就是阿强租阿珍的房子,每月租金1500元,租一年。
民法典合同编经典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经典案例一、引言合同是民法典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进行交易和合作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
合同编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并对违约责任,保证责任,利益转移和其他重要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选取一些经典的合同案例,通过分析案例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则,探讨合同法的适用和运用。
二、合同的成立1、李明购房合同纠纷案李明在网上购买了一套房子,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一定的定金。
然而,在签署合同后,卖家却变卦不卖房了,李明因此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对此案例,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合同的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五个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具有真实性、确定性和完整性,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合法的合同标的和合法的形式。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与卖家进行了交易意思表示的一致,具备法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也是合法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此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卖家不得擅自变卦。
卖家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李明有权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2、小明购物合同纠纷案小明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收到货后发现电视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场退货。
商场以未尽到维修的义务为由拒绝退货。
小明因此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商场赔偿损失。
对此案例,我们需要分析合同的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五个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具有真实性、确定性和完整性,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合法的合同标的和合法的形式。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在商场购买了电视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商场也同意出售。
同时,商场作为商家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电视作为商品也是合法的合同标的。
因此,此合同实际已经成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小明有权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
商场的拒绝退货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1、张三租房合同纠纷案张三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租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了每月交付租金以及房屋的使用期限。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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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例题】1(要约的有效条件)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 BD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公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
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例题】2(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可转化为合同内容)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
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AB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3(要约的撤回)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 )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解析:“旋”表明马上发出撤回函,可以推定该函与要约同时到达,因此,该要约已经被乙公司撤回。
虽然受要约人的工作人员没有交给董事长,但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
【例题】4(要约的撤销)甲公司于8月2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公司一台机器设备,甲公司要求乙公司10天内答复。
甲公司的要约于8月5日到达乙公司。
8月3日,甲公司又给乙公司去信,称该机器设备现本公司需要使用,不能出售,请乙公司原谅。
第二封信于8月6日到达。
乙公司8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要约条件,该回信8月 10日到达,甲公司拒绝交货。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C)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8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甲、乙之间的合同于8月7日承诺发生时成立。
解析: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属不可撤销要约。
【例题】5(实质性变更)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教室耳机,每副30元。
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要约邀请)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
”(要约)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实质性变更,不是承诺,合同未成立)于是拒收。
在这一过程,( D )A.乙大学违约 B.甲厂违约 C.均违约 D.均不违约【例题】6(承诺的有效条件)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D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分析:乙公司6月5日的答复仅属对事实的明确,并非对要约的承诺;6月10日的答复则强调签订合同书,提出了新的条件,当属新的要约;而当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时,又就价格提出了新的条件,仍属于新的要约。
因此本题中的合同没有成立,作为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题】7(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4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销售办公桌椅。
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
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定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
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该合同的要约为:(C)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2月2日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例题】8(承诺的方式)某体委向某自行车厂去函,要求订购50辆某种型号的跑车,信中要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
自行车厂没有回函,但却于10天后向某体委发送了该型号的自行车。
体委认为“明确答复”是指回函,而发送车辆不是明确答复。
分析:如果交易惯例可以以发送车辆作出答复,或者从要约中不能看出要约禁止以行为作出承诺,则自行车厂通过发货的方式作出承诺,应该是有效的。
这种承诺就是一种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
【例题】9(到达主义)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
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B )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例题】10(承诺的效力)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BD )A.某贸易公司以信件发出承诺通知,立即以传真向要约人表明撤回,传真先于信件到达。
B.甲告知乙,因儿子考上大学,欲将其房间出租,750元/月;问乙是否愿意住,乙称自己考虑一下,甲随即称:可以,但要在一个月内答复。
一周后,乙向甲发出一份E-mail,表示愿意租甲的房子,但因网络故障,一个月后才到达甲的邮箱,甲看到后过了两个月才告诉乙该E-mail迟到一事并称房已租出。
C.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称“现有某型号轿车100辆,单价15万。
若需要请于三日内告知。
”乙公司次日传真称“同意。
若本合同出现纠纷,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D.李某到冷饮店拿出2元钱,说:“一杯可乐。
”服务员遂接过钱,把一杯冰镇可乐递过去。
【例题】11(要约与承诺)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B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王利民主编的《合同法》2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某型号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
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8000块钱。
”,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
”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新要约)【例题】12(要约与承诺)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要求在7月10日前答复(要约)。
7月初,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
”(7月10日的要约规定了有效期限,不可撤销)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
”(有效承诺,因为承诺迟到,但A公司没有即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
【例题】13(合同成立的地点)赵某在甲市向乙市的钱某协商签订一份合同,钱某草拟一份合同书,自己签字后寄给赵,适逢赵某出差,其秘书以特快专递给赵寄去,赵在丙市签字。
另知:赵之住所地为丁市。
则合同成立地点为(丙市)。
【例题】14(缔约过失责任)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解析:甲乙双方只是处于缔结合同的阶段,合同尚未成立,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
甲乙双方处于缔约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一定会签署合同,甲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法行为,乙公司也应当预见存在对方终止谈判的风险,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例题】15(缔约过失责任)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
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
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
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
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D )A.构成缔约过失 B.构成欺诈行为 C.构成不当得利 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解析:首先甲乙之间并无缔结合同的意思及行为,因此可排除A项;乙指使的这些人的消费行为属正常消费,并无任何欺诈情节,因此可排除B项;乙因为客人增加而增加的收入属于基于客人和乙管理的酒店之间的消费合同而获得的营业收入,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可排除C项。
至于乙行为的定性,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题】16(缔约过失责任)下面属于可以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情形有:( C )A.甲某租用幸福巷30号乙某的房屋一间,为期三年,此间其亲友的信件都寄往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