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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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投标评分细则

物业管理投标评分细则

物业管理投标评分细则投标评分细则是物业管理投标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准确、合理的评分细则能够确保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介绍物业管理投标评分细则的基本要素以及具体的评分标准,帮助招标方与投标方在评选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指引。

一、评标组成员评标组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组成员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物业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评标细则(一)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占10%)评分细则包括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于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评分,招标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分,包括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要求提交、是否包含了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等。

(二)资质和业绩(占20%)招标方在评分细则中会对投标方的资质和过往业绩进行评估。

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方具备的相关证书和资质、过往的物业管理经验、客户满意度等。

评分细则中可以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计算,以更准确地评估投标方的资质和过往业绩。

(三)技术方案(占30%)技术方案是物业管理投标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招标方会对投标方提出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评估。

评分标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可实施性、符合业主需求的程度等。

招标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技术方案相关指标进行加权评分,以确保评分结果的准确性。

(四)商务方案(占20%)商务方案是指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商务合作方案,包括物业管理费用、员工招聘和培训、物业运营等方面的计划和策略。

招标方会对商务方案进行评估,评分标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风险控制等。

(五)售后服务(占20%)售后服务是物业管理合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招标方会对投标方的售后服务做出评估。

评分标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承诺的可行性、售后服务的机制和流程、过往业主的满意度等。

三、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打分法、百分比法、排名法等。

招标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评标方法,在评标过程中要确保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说明:黑体为我市细化上位法的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二)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三)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四)健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五)建立物业服务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六)对旧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全的,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升配套水平,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服务标准;(二)指导、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镇江市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镇政办发[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47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住建局《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市住建局)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实施意见》(镇政发〔2011〕3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创新物业管理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以及镇江新区的城市建成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的考核。

各辖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实行目标责任三级考核机制,即市考核区,区考核辖区街道及在本辖区内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考核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

物业管理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未达到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市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进行考核。

各区政府成立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小组,参照市考核办法制订本区考核办法,并报市备案,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进行考核。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考核区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为《镇江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全覆盖考核内容及标准》、镇江市市区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五个有”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2),各区结合实际,分别制订本辖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镇政发[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
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
(镇政发〔2009〕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被确认有效,《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发放〈务工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等137件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和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下管理的依据。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分细则方案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分细则方案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分细则方案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分细则方案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方为X公司,招标范围涵盖X个小区,总面积约万平方米,计划招标周期为X天,报价截止时间为X年X月X日时。

旨在规定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分细则方案,以规范投标人的行为,确保招标公平公正。

二、评分标准(一)服务质量得分(最高分50分)1.维修服务(占比15分)维修服务包括设备、器材等维修及维护、管道疏通、消防设施检测等,服务质量评分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1)维修响应时间:按照招标方要求,要求投标人在收到维修请求的2小时内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否则将扣除相应分数。

(2)修护后效果:投标人维修结束后,需要对修缮效果进行检验,若出现效果不佳、未解决问题等情况,则扣除相应分数。

(3)工作规范及技术能力:根据招标方要求,投标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够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解决问题。

2.保洁服务(占比15分)保洁服务包括日常保洁、公共区域保洁、卫生间清洁等,服务质量评分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1)保洁人员素质:保洁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保洁经验,工作态度积极,服务质量优良。

(2)保洁效果:保洁效果良好,保洁区域干净整洁,达到招标方要求的保洁指标。

3.安保服务(占比20分)安保服务包括门岗服务、巡逻服务、监控服务等,服务质量评分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1)门岗值班保卫情况:门岗服务人员需要做好人、车辆进出登记,保证小区的安全,不得有疏忽失误。

(2)巡逻服务:安保人员需要按照招标方要求,定时进行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监控服务:监控系统需要24小时不间断监控,服务质量良好,画面清晰,无盲点。

(二)服务响应得分(最高分25分)1.服务响应速度(占比15分)服务响应速度:按照招标方要求,要求投标人在收到服务请求的2小时内做出响应,否则将扣除相应分数。

2.服务满意度(占比10分)服务满意度:招标方在服务结束后对服务进行评价,评分范围从0-10分,满分为10分。

物业管理招标管理细则

物业管理招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方。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有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四)具备物业管理招标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备物业管理招标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时间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一)在招标人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二)在招标人所在地的市级以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发布。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的规定,接受投标人报名,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的资格,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投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评标过程,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五)项目管理团队和人员配备;(六)其他相关因素。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镇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9〕139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监管体制,优化运作机制,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理顺体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健全市房管部门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政府,下同)具体组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有效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共同推进市区物业管理工作。

1.市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依法查处物业管理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牵头协调市相关部门,并组织对各区、相关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标准制定。

2.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负责依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牵头组织住宅小区内的有关行政执法活动。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组织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3.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指导、监督其日常运作;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负责做好新建居住小区的交接管理,落实辖区内已整治老住宅小区、失管小区和零散居民楼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融合社区公共管理资源,加强职能部门沟通联系。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房地产业处联系。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相关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观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应逐步推行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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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房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应在“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交易中心”内,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房管局备案。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并遵守本细则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一)拟订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二)编制招标文件;(三)拟订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编制标底;(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六)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七)草拟合同;(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二)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三)有经市房管局核准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四)有能够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人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镇江房产信息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管局备案:(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应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业主大会招标的,应提供业主大会决议;产权人招标的应提供产权证明;(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物业管理用房建设或产权登记情况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上述招标材料由招标人向市房管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管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1、投标人少于3个的;2、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高层住宅、别墅区、写字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工业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实行投标资格预审制度。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十五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的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物业名称、物业类型、配套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四)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招标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对潜在投标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一条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四)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当在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合同前30日前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分信誉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

信誉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企业规模和资质情况;(三)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四)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绩。

技术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和资源配置方案;(二)管理方案、运作流程及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三)创优规划和创新管理的方法;(四)服务质量控制方法;(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未密封;(二)未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三)逾期送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在“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交易中心”。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1-2日内,从市房管局建立的《镇江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系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开标过程中评标的有关情况,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和加盖公章;(二)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五)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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