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与会计基础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与会计基础在这个建筑行业里头,增值税和会计是两块儿绕不开的“拦路虎”。
咱们要谈的,不单单是这些枯燥的数字,更多的是如何在这堆数字中活得轻松点儿。
相信很多朋友听到“增值税”几个字儿,脑袋里就跟打了结一样,纷繁复杂,烦得很。
但是啊,想明白了这个事儿,实际上不难,能把它搞明白,你就能少走很多弯路。
其实嘛,增值税对咱们建筑企业来说,不外乎就是在买材料和卖工程的时候,多了一个环节——缴税。
可能一开始你会觉得,哎,为什么是我们交?明明是客户花钱啊,这不是冤吗?但你别急,细想想,它就是这么个“平衡”机制,国家要从每一笔生意里分一杯羹,也算是为社会的正常运转贡献点儿力量吧。
咱们从最简单的说起:建筑企业为什么要缴纳增值税呢?你要是干过建筑,或者做过建筑行业的财务,你就知道,每一次交易,不管是买材料,还是发包工程,都会牵扯到税务这一块儿。
建筑企业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个是进项税,另一个就是销项税。
怎么理解呢?就好比你去市场买东西,花了钱,商家收了你的钱,这就是销项税。
你买的材料,比如钢筋、水泥,它们的供应商会给你开具发票,这就是进项税。
简单来说,你花出去的钱就叫进项税,你收到的客户的钱叫销项税。
没错,这俩东西一旦搭上了,税务的游戏就开始了。
讲到这儿,你可能会问,哎,那这俩东西怎么算呢?别急,咱们慢慢理。
进项税是你在进货过程中支付给别人的增值税,假如你从供应商那儿买了100万的钢筋,进项税就是这100万里头的增值税。
然后你再卖给客户,比如说,工程总包金额是200万,这时候你就得把增值税算进来,按照规定的税率,把这200万里头的增值税交给国家。
这不就明白了吗?其实就这么简单,关键是看你买进和卖出的“差价”有多大。
换句话说,你买得便宜,卖得贵,赚的就是“差额”部分的税,缴出去的增值税就成了你“税负”的一部分。
不过,讲真,这玩意儿不完全是一个简单的买卖算账。
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很多时候它并不是一个快速的生意,可能你接了一个大工程,要一直干半年甚至一年,结果你的进项税已经交了,可是销项税能什么时候才能收回来,谁也说不准。
建造合同范本准则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范本准则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增值税额。
建筑施工企业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项目收入时预提的增值税通过该科目核算。
第四,企业购进的不动产或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自该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五,企业自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规定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借方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科目。
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2相关分歧及建议第一,企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待转销项税额”是税法上尚未确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下设置以上两个科目将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正常功能。
建议可以参考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科目设置方法,将“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待转销项税额”设置为一级科目,这样,既可以解决会计上确认资产、负债的需要,又可以满足税法要求。
第二,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实质上是企业购入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企业的纳税义务,因此,不应通过“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建议通过“其他应付款——待认证进项税”核算,月末暂估入账:借:成本费用待认证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待认证进项税代扣代缴税款,通过银行支付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借:其他应付款——待认证进项税贷:银行存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待认证进项税第三,“待转销项税额”的对应科目。
建筑施工企业月末计提营业税时借方对应科目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但增值税为价外税,计提的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对应什幺科目?由于待转销项税额是未来与甲方结算时将向甲方收取的,因此,建议通过“其他应收款——待转销项税额”反映。
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第四章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第一节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
不动产分期抵扣、以及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企业应当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分别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企业购入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产成品、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明细科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企业按抵免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出口退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大于“应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而转入“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分录建筑业常用会计分录1.购买材料的财务处理借: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差额)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2.项目发生实际成本的账务处理:借:合同履约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发票收到时转入应交税费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3.收到预收款的账务处理(1)开不征税发票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2)开有税率发票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4.主营业务成本确认的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合同履约成本5.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投入法,按成本投入占概算成本推算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金额)的账务处理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贷:主营业务收入6.业主确认工程量(含质保金)的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质保金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工程款体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收入确认早已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结算(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7.期末将合同结算余额转入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的账务处理:(1)如果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合同资产-工程款贷: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2)如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贷:合同负债-工程款8.质保期满一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合同资产-质保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详解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处理全流程:案例:2xl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x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建筑业⽼项⽬增值税计税⽅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建筑业⽼项⽬增值税计税⽅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时间:2016-04-0520:40作者:会计学习⽹【内容概况】建筑业⽼项⽬增值税计税⽅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般纳税⼈为建筑⼯程⽼项⽬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建筑业⽼项⽬增值税计税⽅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般纳税⼈为建筑⼯程⽼项⽬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般纳税⼈,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在该⽂件中,有两个⾮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项⽬增值税计税⽅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1⽇后,既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也可以选择⼀般计税⽅法。
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法呢?肖太寿博⼠总结如下⼏⽅⾯:(⼀)建筑企业⽼项⽬的增值税计税⽅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项⽬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类是营改增前完⼯已结算但未收⾄款项:营改增之前(2016年4⽉30⽇之前),已经完⼯的施⼯项⽬,且已与业主进⾏了⼯程结算,但业主拖⽋⼯程款,营改增后才⽀付施⼯企业⼯程款的⽼项⽬;第⼆类是营改增前完⼯未结算:营改增之前(2016年4⽉30⽇之前),已经完⼯的施⼯项⽬,但没有进⾏⼯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程结算的⽼项⽬;第三类是营改增前未完⼯:营改增之前未完⼯的施⼯项⽬,营改增后继续施⼯的⽼项⽬。
以上三类⽼项⽬增值税计税⽅法的选择如下。
1、第⼀类⽼项⽬增值税计税⽅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30⽇之前),已经完⼯的施⼯项⽬,且已与业主进⾏了⼯程结算,但业主拖⽋⼯程款,营改增后才⽀付施⼯企业⼯程款的⽼项⽬,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是如果⼯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付拖⽋⼯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
税的实务处理
本文讨论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以一个进度付款的案例为例,探讨企业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也适用完工百分比法。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量为1000万元(含税),按照准则要求,应该按照1000万元,减除增值税额确认企业当期项目会计收入,同时结转对应的当期项目成本。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主要体现在《XXX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
企
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已完工作的测量或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如果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量为1000万元,企业应该按照1000万元的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在收入确认和所得税处理方面,应遵循相关规定和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建筑企业增值税会计分录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一、科目设置按照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施工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其中:“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人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的,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施工企业,可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和多缴、少缴的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方法(一)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方法1.进项税额的核算(1)企业购进材料等:借:材料采购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委托加工物资等贷:银行存款等(3)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等2.销项税额的核算(1)企业向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借:银行存款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业务收入等(2)企业生产的水泥预制件等用于本企业工程,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建筑企业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案例总结,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建筑企业如何在上述方面确认销售收入。
案例背景:建筑企业A公司在市承接了一项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建设项目。
该项目预计施工周期为两年,客户要求按照进度款支付方式,即根据项目进度完成程度,分期支付款项。
1.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买卖国内房地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8号),境外企业销售境内房地产,应当按照法定计税依据的70%缴纳增值税。
根据该规定,A公司应按照本次销售金额的70%缴纳增值税。
即1000万元×70%=700万元。
因此,A公司应将销售收入确认为1000万元,同时确认700万元的增值税应纳入财务报表,计入应交税费。
2.所得税确认销售收入《企事业单位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实际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以进度款收取时间为准,收到进度款属于房地产开发收入。
在本案例中,A公司按照进度款支付方式收到款项时,应确认为房地产开发收入。
假设A公司在第一年收到了400万元的进度款,第二年收到了600万元的进度款。
因此,A公司应在第一年确认400万元的收入,在第二年确认600万元的收入。
根据税务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全额预缴所得税或根据实际纳税期限缴税。
因此,A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第一年按照全额预缴所得税的方式计算纳税金额,或者选择按照实际纳税期限缴税。
3.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的规定,A公司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a)可以可靠地测量收入金额;b)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相关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本案例中,A公司可以认为满足上述条件,根据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按照项目进度完成程度确认收入。
在第一年完成了40%的工作,因此确认1000万元×40%=400万元的收入;在第二年完成了60%的工作,因此确认1000万元×60%=600万元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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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第一节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
不动产分期抵扣、以及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企业应当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分别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企业购入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产成品、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明细科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企业按抵免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出口退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大于“应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而转入“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反映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反映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第二节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一)“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1.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服务,或者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等发生退回的,应当用红字做相同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价值(扣除增值税后的金额,下同),借记“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价值,借记“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相关劳务、服务的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入货物、有形动产、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及接受应税劳务、服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并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7.企业购入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接受劳务、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全额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全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反映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1.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用红字做相同的会计分录。
2.企业销售作为固定资产的有形动产、不动产,或者销售无形资产,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累计折旧或者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用红字做相同的会计分录。
4.建筑服务企业及租赁服务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即使相关劳务、服务尚未提供,亦应将收到的预收款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应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同时,应当按规定计算预收款项包含的销项税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预收账款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转入主营业务收入时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减项处理,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5.企业将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照应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账面金额或者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6.企业将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外出租,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销项税后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1.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产成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的会计处理:36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进一步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如果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应该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部分尚未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冲减,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四)转出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应当将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于月末自本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五)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项第1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进一步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