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文件汇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的通知 (7)《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正文 (9)前言.. (10)一、总体思路 (11)(一)重要意义 (11)(二)合作基础 (13)(三)战略定位 (14)(四)发展目标 (16)(五)产业布局 (16)二、加快金融业发展 (17)(一)推动以跨境人民币业务为重点的金融领域创新合作 (17)(二)稳步推进深港资本市场合作 (18)(三)大力推进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19)三、发展现代物流业 (19)(一)打造区域生产组织中枢和国际供应链管理中心 (20)(二)积极发展港口航运配套服务 (20)四、发展信息服务业 (21)(一)高水平发展信息传输服务业 (21)(二)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三)全力打造南方物流信息交换中枢和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22)(四)大力发展信息内容服务业 (22)五、发展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23)(一)优先发展科技创新服务 (23)(二)大力发展创意设计服务 (24)(三)大力发展专业服务 (24)六、推进区域合作 (24)七、保障措施 (25)(一)加强基础设施保障 (25)(二)开发管理 (27)(三)政策措施 (28)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请示》(发改地区[2010]18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为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引言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政府为推动深港经济合作,加快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规范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合作,制定了《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设置背景、区域范围、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管理、投资环境等内容。
一、设置背景前海深港合作区成立于2010年,并于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为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自由贸易、投资便利、政策创新、高端制度等方面的特殊优势。
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示范区,旨在加强两地经济合作,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区域范围前海深港合作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总面积约116.6平方公里。
区域覆盖深圳市内的前海、后海、沙头角等地区,与香港的新界地区相连。
三、产业发展方向前海深港合作区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方向,涵盖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多个领域。
区内将建设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创意中心等核心区域,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助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组织管理前海深港合作区由深圳市政府负责组织管理,设立了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
其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规划、建设、招商等;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决策和政策制定工作,以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
五、投资环境前海深港合作区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区内设有一站式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注册、审批、资金支持等。
同时,前海深港合作区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多项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六、结语《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确立了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法律地位,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
通过制定条例,前海深港合作区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为深港合作提供更多机遇和可能性。
深圳前海新区

深圳前海新区.地理位置:前海地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外部交通:“海、陆、空、铁”各种战略性交通资源云集前海。
这里临近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未来,厦深铁路和机荷高速将在前海附近跨越珠江口延伸至珠江东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海滨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地铁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在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内部交通;前海综合规划提出多模式、一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以公共交通为主导、各类交通形式协调发展。
规划各类轨道线路12条,总长约53公里,轨道网络密度3.5公里/帄方公里,各等级规划道路总长度约180公里,路网密度约12公里/帄方公里。
规划布设“六横三纵”共27.3公里的公交专用道网络,布设16处、总面积约3帄方公里的公交场站,倡导与轨道站点和建筑一体化建设。
同时,建设独立完善的慢行体系,包括自行车道系统和步行系统。
.占地面积14.92平方公里,可开发土地为10平方公里,处于构建珠三角国际大都市圈至关重要的“香港-深圳-广州”一线的重要位置上。
.机构设置: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管理发展方向:.前海由深港两地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等四个方面的功能,重点发展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等四大产业领域,前海合作区将构建「三区两带」的城市规划结构。
一是商务中心片区。
位于双界河以南、海滨大道以北,借鉴世界先进城市中心区建设的国际化管理的经验,重点发展金融、信息、贸易、会计、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吸引企业总部集聚发展,打造集中展示深港都会区形象的核心区;二是保税港片区。
位于铲湾路以南,以前海湾保税港区为依托,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服务业;三是综合发展片区。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深圳前海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和深化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特区前海与香港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和共同管理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遵循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商业和投资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创业。
第四条前海合作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外资和港澳台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前海合作区的发展。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推行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前海合作区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金融和人才交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三章发展目标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的发展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引领国际先进的产业发展和深化对外合作,享有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前海合作区要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创业,培育和推广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企业。
第九条前海合作区要建设开放型经济,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和人才落户创业,形成世界级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热土。
第十条前海合作区要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与深圳市其他区域的产业协同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以上为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内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十五开发单元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报审稿)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二〇年月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2011),本开发单元规划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专题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开发单元规划成果由“一书三图”构成。
“一书”指“规划文本”;“三图”指“综合发展用地总图”、“城市设计控制总图”和“地下空间规划指引图”。
(1)一书: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三图: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三张规划图表。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二〇年月总平面图整体鸟瞰目录1总则 (1)2目标定位 (1)3用地性质 (2)4开发强度 (2)5配套设施 (4)6道路交通 (6)7城市设计 (7)8低碳生态 (11)9地下空间 (12)10地名规划 (13)11规划实施 (14)12附:现状概况 (17)1总则1.1本开发单元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单元):妈湾片区开发单元十五,东临前湾公园,西至妈湾二路,南至梦海大道,北至临海大道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52.29公顷。
1.2制定本单元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制定本单元规划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产城融合、特色都市、绿色低碳。
1.4本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单元规划的有关规定。
本单元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本单元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版)(以下简称《深标》)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
在本单元内编制街坊详细规划与设计,均应以本单元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6在本单元内编制街坊详细规划与设计,均应以本单元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021年9月6日)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香港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高端要素集聚、辐射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多轮驱动的创新体系成效突出,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引擎作用日益彰显。
到2035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建立健全与港澳产业协同联动、市场互联互通、创新驱动支撑的发展模式,建成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创新策源能力强、协同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高质量发展引擎,改革创新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第三章产业创新第四章金融创新第五章管理服务创新第六章空间资源配置第七章社会环境建设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促进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示范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空间资源配置以及社会环境建设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包括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和其他产业园区。
示范区各个产业园区的具体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三条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开放创新引领区和创新创业生态区,发挥自主创新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第五条培育激励创新的社会环境,营造开放包容、合作协同、崇尚创新的氛围,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示范区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其他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示范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对在示范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科技创新第八条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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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八条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
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第九条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第十六条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等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八条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
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
第二十条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鼓励前海管理局创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
第二十二条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
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
第二十三条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
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
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二十六条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支持下,率先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适当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八条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
《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第二十九条前海合作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第三十二条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
鼓励发展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结算、通关、信息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
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
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
第五章投资促进第三十三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在前海合作区营造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国际通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五条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
鼓励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三十七条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市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优惠政策,探索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
第三十九条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
第四十条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的口岸合作,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口岸监管结果共享机制。
为前海合作区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环境。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降低通信成本,提供信息便利。
第六章社会建设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应当根据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的体制和机制。
第四十五条探索前海合作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支持和引导前海合作区的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香港开展合作,为境外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应当创新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