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涉及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
二、资金来源1. 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
2. 所有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及时、足额拨入指定账户。
三、资金管理1. 成立扶贫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分配、监督和评估。
2. 建立扶贫资金专户,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滞留。
3.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
四、资金分配1. 扶贫资金分配应根据扶贫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2. 资金分配方案需经扶贫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资金使用1.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3.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监督检查1. 定期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信息公开1. 建立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于社会公众的合理建议和投诉,应及时回应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扶贫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模板内容,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扶贫工作的开展,提高精准扶贫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涉及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接受、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在扶贫资金管理中,应当遵循“精准扶贫、务实管账、监督有力”的原则,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控和管理,切实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类第四条扶贫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国际组织援助等,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为主要来源。
第五条按照资金的用途和性质,扶贫资金分为以下几类:(一)扶贫补贴类资金,包括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五保等;(二)扶贫项目类资金,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三)临时援助类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灾、突发事件救助等。
第六条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贫困程度、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贫需求。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与监控第七条接受和分配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扶贫资金的批准文件、备案等手续,并实行记录账簿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可查。
第八条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用于扶贫项目的建设、扶贫补贴的发放、临时援助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或滥用。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扶贫资金的考核和评估第十条对于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有效使用、变相挪用或滥用等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切实落实扶贫工作的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扶贫资金的挪用、变相挪用、滥用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与其他文献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扶贫资金管理保障管理制度

扶贫资金管理保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和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管理体制1. 设立扶贫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扶贫资金工作,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
2. 建立扶贫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机关内,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3. 各县(市、区)成立扶贫办,负责本地区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扶贫资金管理1. 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地方、社会各方捐赠资金。
中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每年公布扶贫资金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达到预期效果。
3. 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应该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对其每月发放的资金应有相关记录和反馈制度。
4. 扶贫项目的选择应该符合实际需要,避免盲目跟风和浪费资金现象的发生。
5. 严禁将扶贫资金挪用或私分,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扶贫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7. 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扶贫资金管理保障1.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审计制度,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扶贫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3. 完善扶贫资金使用记录,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对于财务问题和扶贫项目的任何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5. 建立完善的扶贫资金追踪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清晰可查。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挪用扶贫资金、私分扶贫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扶贫项目实施不到位、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 对于扶贫领域经常出现的腐败问题,应当严厉打击,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单位扶贫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1.3 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事业、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扶贫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设立扶贫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扶贫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审批和监督工作。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监督、报告等。
2.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3.1 申请单位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目标、实施内容、预算明细等。
3.2 项目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3.3 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扶贫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使用。
4.2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核算和监督。
4.3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注重资金效益,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年度终了,申请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5.3 领导小组根据自评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六、责任追究6.1 对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不善、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2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扶贫专项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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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号和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贫困村和贫困林场等,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除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向革命老区村、贫困民族村、贫困林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二)扶贫、民宗、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财政和相关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九条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发》、《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等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