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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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健康”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医疗保健116【发文字号】黑卫规财函[2015]31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1.16【实施日期】201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健康” 行动计划的通知(黑卫规财函〔2015〕314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计生局),委直属直管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健康”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健康”行动计划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医疗卫生服务业的深度融合,为我省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精准、廉价的医疗服务,实现健康龙江的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推进“互联网+”工作的有关要求,围绕健康龙江建设的总体目标,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新趋势,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坚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与传统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断创新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

到2025年,基本形成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精准、廉价的医疗服务。

二、行动目标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部署(4631-2规划),落实20项具体工作任务,全面构建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

--“4”是建设互联互通的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

--“6”是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作。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发[2014]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黑卫发〔2014〕1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电力、劳教、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计生办,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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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8•【字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0.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禁止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评选综合性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干部任职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和国有林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农业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规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负责推动市、县、乡三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动态监测;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 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王慧军
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指导全省各级计生协工作,开展宣传、交流等活动,做好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群众工作。(三)向广大群 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面的科学技术知识,帮助群众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四) 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 益。(五)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群众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开展国内外交流 与合作。(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
调整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直属机构
基本信息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为省 政府组成部门。现已变更为黑龙江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 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策法规处
主要职责: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 推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3月27日)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实行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结构,促进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全新的、从人群需要出发的规划管理模式。

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的力度。

各级计划、财政、卫生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步伐。

二、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组织合理、有效的卫生服务,预防和控制疾病,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供给,增进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中,要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树立全行业管理和大卫生观念,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卫生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坚持从需求出发提供有效供给的原则。

三、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措施。

要强化政府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建立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调控机制,推动卫生资源向基层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以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以各类专科服务为指导中心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

各地市要结合编制“十五”计划和年度计划,对区域内所有的卫生资源(不包括军队、武警医院,但其对外开放部分的医疗设施应按规划的要求执行)控制增量、调整存量。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蓝盾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蓝盾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蓝盾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黑卫监督函〔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蓝盾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卫监督函〔2018〕68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现将《2018年“蓝盾春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2018年“蓝盾春季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2018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扩大2017年“蓝盾行动”成果,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营造群众满意的就医环境。

省卫生计生委决定从2018年4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8年“蓝盾春季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上下联动、机构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无证非法行医,严厉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严格贯彻落实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游医”,“无证口腔”“非法医疗美容”等。

(二)严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1.严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和许可证校验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设备防护与性能检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陪检查的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情况等。

2.严查医疗废物与医源性污水处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1.24•【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14〕1076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4〕1076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妇联: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决定在你省(区、市)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现将《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妇幼健康频道儿童卫生栏目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2014年11月24日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全国妇联继续合作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

为贫困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以下简称营养包),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改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

(二)具体目标。

1.项目地区县、乡、村相关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80%以上。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医发[2014]11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卫医发〔2014〕114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逐步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我省实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请各地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序发展,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发展空间。

第二条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为提高信息透明度,各地应将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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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黑卫党委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党委发〔2016〕3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延寿县、巴彦县、木兰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克东县、富裕县、克山县、龙江县、依安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同江市、杜蒙县、林甸县、饶河县、勃利县、绥滨县、青冈县、海伦市、兰西县、明水县、望奎县、绥棱县、孙吴县、抚远市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2月22日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干部包县结户扶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发扬卫生计生领导干部在扶贫攻坚战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决定,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开展包县结户扶贫,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凝心聚力、精准发力,通过帮扶到2020年,保证所有帮扶对象全部脱贫。

推动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障其义务教育、保障其居有住房。

二、扶贫方式(一)精准扶贫28个贫困县。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28个处室及26个直属单位,每个机关处室与一个直属单位共同负责一个贫困县;成立扶贫县工作小组,机关处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正、副组长,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为成员;精准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集中负责各项卫生计生扶贫政策措施在该县的推进落实。

(二)精准结户扶贫。

委领导班子成员、所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针对所负责的28个贫困县,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户,采取卫生计生政策扶贫、医疗卫生技术扶贫的方式,一人帮一户,一帮5年,直至完全脱贫。

(三)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结合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做好全面指导、推进落实。

二是结合全省深化医改工作,做好调研指导、推动落实。

三是结合全省三级甲等医院帮扶县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做好跟踪指导、协调落实。

三、扶贫时间自2016年开始至2020年结束,期间实行动态化考评,随脱贫随退出,直至全部脱贫销县销户。

所有领导干部每年要保证不少于四次,深入到贫困县、贫困户,现场指导、就地扶贫,并填写帮扶记录。

原则上每季度帮扶一次,每次不少于三天。

四、保障措施(一)强化领导。

成立省卫生计生委包县结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忠厚,副组长:王福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机关党委。

(二)动态管理。

建立扶贫工作考核机制,将扶贫工作纳入对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惩。

扶贫干部每年12月10日前,对扶贫工作情况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三)严明纪律。

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妥善安排好工作,保证扶贫干部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实地帮扶。

扶贫干部要转变作风,注意形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轻车简从,诚恳朴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强化协调。

各市地、各贫困县卫生计生委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办取得联系,准确掌握、传达和运用各项卫生计生扶贫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协调、具体联络省卫生计生委各项包县结户扶贫工作。

五、工作要求(一)全体帮扶领导干部,要于2016年4月底前,集中深入到帮扶县、帮扶户,以多种形式、结合实际开展启动对接,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包县结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贫困县卫生计生委,要于2016年4月1日前,将附表2报省卫生计生委包县结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扶贫县工作小组(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

联系人:渠彦辰、高艺瑞联系电话:0451--85971055、85971098附件128个贫困县扶贫工作小组名单一、哈尔滨市延寿县组长:梁民琳基层指导处处长副组长:李岩省口腔病防治院院长成员:魏新刚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潘传林基层指导处调研员张军兆基层指导处副处长王刚基层指导处副处长宁大伟基层指导处副调研员陈月娟基层指导处副调研员崔丽华省口腔病防治院副院长张秝勍省口腔病防治院副院长二、哈尔滨市巴彦县组长:曹俊环保健局副局长副组长:石耀辉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院长成员:刘福生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周浙霞保健局副调研员李晓军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副院长阚泽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副院长张晓强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副院长徐春红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副院长郭祥丽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副院长三、哈尔滨市木兰县组长:邱宇纪检监察室主任副组长:邹明远省卫生监督局局长、党总支书记成员:崔治春省纪委派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长、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李晓川纪检监察室副组长高巍纪检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王金波纪检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高桂荣省卫生监督局副局长梁飞省卫生监督局副局长海东省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胡开锋省卫生监督局副调研员赵克华省卫生监督局副调研员常程省卫生监督局副调研员四、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组长:丛松滨宣传处处长副组长:李宏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主任成员:国林春宣传处调研员张丽华宣传处副处长韩学文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副主任李广武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副主任五、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组长:王国昌人事处处长副组长:张守廷省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成员:王海瑛人事处卫生计生监察专员常铁中人事处副处长刘国栋省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亦南省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六、齐齐哈尔市泰来县组长:刘杰审计处卫生计生监察专员副组长:谢艳光省皮肤病防治所所长、党总支书记成员:张春华审计处副处长王洪军省皮肤病防治所副所长七、齐齐哈尔市克东县组长:杨景波中医计划财务综合处处长副组长:马书英省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成员:纪铁刚中医计划财务综合处副调研员郑立国中医计划财务综合处副调研员曲峰中医计划财务综合处副调研员王慧军省计划生育协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李军保省计划生育协会社会工作部部长苏礼省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副主任八、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组长:姚国峰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副组长:刘宏石省眼病防治所所长成员:于国君省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郑玮钧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调研员孙立滨省眼病防治所副所长吴忠民省眼病防治所副所长九、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组长:李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副组长:杨晓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主任成员:李丽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调研员李辉杰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副处长高月红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副调研员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组长:葛洪规划财务处处长成员:王福学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洪友会规划财务处卫生计生监察专员王继武规划财务处调研员刘铁昌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十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组长:宁国红综合监督处处长副组长:孙淑范省精神病防治所所长、党总支书记成员:刘志峰综合监督处副处长赵志国综合监督处副调研员王海娟省精神病防治所副所长十二、佳木斯市桦南县组长:金红兵体制改革处处长副组长:尹冀源黑龙江省疾控中心主任成员:王国栋体制改革处副处长马玉杰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党委书记王开利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副主任孙巍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剑锋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副主任徐子良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副主任十三、佳木斯市桦川县组长:蒋艳秋法制处处长副组长:姜辉省传染病防治院院长成员:林景峰法制处副处长马庆志法制处副处长黄文静法制处副处长蔺刚省传染病防治院党委书记韩丽荣省传染病防治院纪检书记容凯省传染病防治院副院长刘玉琴省传染病防治院副院长彭衍辉省传染病防治院副院长十四、佳木斯市汤原县组长:李书霖中医医政处处长副组长:李景儒省中医药学校校长成员:王学军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孙斌中医医政处副处长孟虹省中医药学校党委书记鞠智江省中医药学校副校长董立生省中医药学校副校长十五、佳木斯同江市组长:刘彦诚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副组长:何颖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成员:邢济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郝军疾病预防控制处副处长石刚疾病预防控制处副处长李世才疾病预防控制处副调研员孙玉华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孙伟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十六、大庆市杜蒙县组长:周海峰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副组长:孙永春省妇幼保健院院长成员:杨柳松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叶菲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刘晓滨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十七、大庆市林甸县组长:张艳中医药科技教育处处长副组长:王顺省中医药科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成员:李显筑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谢连和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兼工会主席王伟明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江柏华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王佳俣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兼总务处处长十八、双鸭山市饶河县组长:方庆伟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王兆宏省医院院长成员:赵忠厚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荆海涛办公室调研员武宪秋办公室调研员刘广波办公室调研员李东强办公室调研员王亦东省医院党委书记任旭省医院副院长姜相录省医院副院长韩晶省医院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宋雷凤省医院副院长王政省医院副院长冯金炜省医院副院长马晟利省医院副院长十九、七台河市勃利县组长:王凤民医管处卫生计生监察专员副组长:侯延文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主任成员:刘丹医管处副处长蔡昕医管处副调研员曲安生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副主任二十、鹤岗市绥滨县组长:李铁英卫生应急办公室调研员副组长:孙静波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主任成员:刘春艳卫生应急办公室副调研员苑维春卫生应急办公室副调研员刘红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副主任二十一、绥化市青冈县组长:岳萍科技教育处处长副组长:田国华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成员:徐淑贤科技教育处副处长金剑科技教育处副调研员孙希昌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XXX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夏广军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闫杰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二十二、绥化海伦市组长:张久明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处长副组长:吴超全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成员:张立国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副院长吴邦鉴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副院长蔡萧君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副院长李朝红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副院长二十三、绥化市兰西县组长:宋莉国际合作处处长副组长:于艳玲黑龙江省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成员:李发斌黑龙江省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闫兴录黑龙江省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二十四、绥化市明水县组长:王慧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副组长:王黎光省卫生专业学校校长成员:赵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副调研员于沛军省卫生专业学校副校长齐玉涛省卫生专业学校副校长二十五、绥化市望奎县组长:谢云龙医政处处长副组长:郭伟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主任成员:王英泽医政处调研员赵昱辉医政处调研员刘明德医政处副处长崔武医政处副处长于贵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副主任二十六、绥化市绥棱县组长:孙凤文爱卫办副调研员副组长:焦广宇黑龙江省医学会秘书长成员:邵玉滨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秋滨黑龙江省医学会副秘书长孙建飞黑龙江省医学会副秘书长二十七、黑河市孙吴县组长:李维东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成员:渠彦辰机关党委调研员刘彦龙机关党委副处长级组织员二十八、抚远市组长:敬石泉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副组长:徐维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任成员:赵景荣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副处长陈晓春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副处长李殿春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副处长赵荣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李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林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附件2领导干部结户扶贫对接表注: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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