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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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黑民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5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精神,“福康工程”项目自2019年起由部本级项目调整为补助地方项目,民政部为项目指导单位,由省民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级民政部门协助实施。

为加强“福康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福康工程”项目是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一系列重要决策的具体步骤,是改善广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存条件的一项有效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要求,坚持精准脱贫理念和方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将其打造成为真正惠及残疾人的民生实事工程,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民政厅成立由厅领导担任组长、由社会事务处、规划财务处、驻厅纪委负责人同志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福康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落实相关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福康工程”项目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和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要建立与残联、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残联、低保、公安户籍等信息平台的信息比对,摸清本地区残疾人员底数,为“福康工程”项目精准实施提供有力依据。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0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条件,精准认定;(二)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标准规范,高效便民;(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特困人员认定流程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执行,认定条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黑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民规〔2020〕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扶贫办:为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现制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全面兜底。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信息比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有效衔接、分类施救。

发挥社会救助体系整体作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员认定、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有效衔接,分析研判致贫返贫原因,分类保障,因贫施策。

(三)资源统筹、合力攻坚。

统筹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扶贫格局。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贫困预警监测。

要预警监测全覆盖。

把未脱贫人口,患重特大疾病、持续增收能力较弱、受疫情影响等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未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和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到预警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其基本生活状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4月9日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省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代困难群众提交救助申请、协同入户核查、参与民主评议和公示,以及主动发现上报群众急难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黑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21〕3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省民政厅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5月19日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8号)、《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进一步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加强政策集成、资金集成、力量集成,从工作机制、政策措施、服务对象等方面全面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主要原则(一)聚焦中心、全面履责。

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全面履行民政领域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从工作机制、政策措施、服务对象等方面全面加强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未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执行,确认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六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具有我省户籍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其中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民政局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方案

民政局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方案

民政局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决策部署,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切实帮助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致富,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程严重滞后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民政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优化兜底保障政策,强化市场导向,提高帮扶效果。

(二)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三)贯彻推进协同发展的原则,强化部门协作,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四)贯彻落实责任的原则,落实贫困户帮扶主体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在全国范围内完成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

(二)确保每一个有需求的人都能够享受到兜底保障政策。

(三)确保贫困地区保障对象的直接申请通过率90%以上。

(四)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都有专人包户帮扶。

三、工作措施(一)借鉴现有省区全部落实的村级贫困救助组织模式,建立乡级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组织。

此组织的职能包括:贫困人口识别、信息核查、资助申请、家庭中小应急救助、政策解读等。

(二)建立健全统一的兜底保障政策体系,制定全国性保障对象标准、保障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保障标准,重点保障贫困人口生活必需品,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都有一份实实在在的帮助。

(三)将全国所有贫困人口建立电子档案,开展重点地区人口大数据梳理,健全政策对接工作。

建立专门的兜底保障指挥中心,提高响应速度和应对能力。

(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兜底保障资金体系,设立兜底保障资金立法基金、税收调节基金、地方配套兜底保障资金等专项资金,并建立资金分配制度。

(五)加强兜底保障政策宣传,结合社会广泛支持,加强民营企业、社会资金等社会组织的参与,共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做到覆盖面广、服务质量好。

四、工作措施实施步骤(一)第一步:成立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组织,加强招募和培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我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强化能力建设和保障条件落实,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权益。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一)规范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持有当地常住居民户口,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才能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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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黑民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20〕8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现将《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0年8月26日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各项部署,切实发挥民政领域制度保障优势和政策集成效能,编密织牢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兜底保障网,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聚焦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推进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以实施“五统五兜”工程为抓手,进一步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加强政策集成、资金集成、力量集成,不断健全完善民政救助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探索建立全民政领域聚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汇聚起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筑牢脱贫攻坚“最后一道防线”。

二、基本原则(一)资源汇集、政策集成。

加强民政领域各类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民政民生政策的有效衔接,强化工作集成、资源集聚、政策叠加,统筹推动各类政策、资金、力量向特殊领域、特定人群倾斜,切实发挥各类资源的集成效应和乘数效应,促进兜底保障政策更好更多覆盖贫困人口。

(二)应兜尽兜、应保尽保。

切实发挥民政系统全领域资源优势,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没有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急难型生活困难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人口及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状况,强化社会保障兜底功能,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着眼长远、探索机制。

立足“后脱贫攻坚时代”新形势新任务,聚焦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长效机制,推动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努力构建以高标准兜底保障为核心,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以及民政民生服务等功能高度集成、多层保障的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一)统筹社会救助、人事教育和职业学校等资源,兜牢困难家庭子女职业教育的底1.全面落实职业教育助学政策。

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等教育扶贫和助学政策,做好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学生等特殊学生群体的资助工作。

2.精准落实困难家庭学生救助资金。

合理安排低保资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给予保障金政策性加发。

发挥临时救助资金作用,对因子女就学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

统筹慈善资金、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教育救助资金,用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救助。

3.积极推进招生扩面。

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家庭、低收入家庭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适龄子女等信息核对工作,摸清贫困家庭适学子女底数。

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对贫困家庭学生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优先招生、优先选择专业、优先享受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五优先”措施,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就业。

(二)统筹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儿童福利部门和社会康复医院等资源,兜牢困难家庭残疾人员康复的底4.积极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将符合条件的以老养残或一户多残家庭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无监护人或无照护人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根据不同照护需求,分类实施保障。

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组织其家属、邻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

依托现有或新建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日间照料站、村(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康复服务站点等,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5.大力实施困难残疾人康复服务行动。

积极开展康复公益项目,抓好“福康工程”“龙江爱心助残工程”等项目实施,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手术矫治和康复训练,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假肢和矫形器。

切实发挥省社会康复医院作用,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提升诊疗、康复服务能力,优先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将残疾人康复社区服务网点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展培育公益性、专业化助残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训练服务。

(三)统筹社会救助、规划财务、社工等部门资源,兜牢遇急难生活受困人员的底6.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急难生活受困人员,第一时间跟进核实,第一时间落实救助帮扶政策,确保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加强日常摸排检查,发挥乡镇民政办、村(居)委会、网格员“前哨”作用,主动摸排辖区群众生活情况,及时发现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及早上报相关信息,确保民政部门及时跟进救助。

7.健全救急难备用金制度。

切实发挥省级、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及时帮助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稳定其基本生活。

省级救急难备用金按照“紧急、必须和基本”的原则,重点用于身份不明突发急难急需救助或无支付渠道对象生活救助。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各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本地人口基数、上年度临时救助人数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特殊紧急需要。

创新探索备用金使用程序,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进行审核审批。

对特殊情况、紧急情况的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手续。

8.创新急难救助方式方法。

进一步创新工作流程、救助方式和救助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民政救助由物资救助为主向物资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多方面结合转变。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及时转介其他救助,对于符合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等救助标准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教育、住房、就业、精准扶贫等其他救助标准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专项救助;需多部门救助帮扶的,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一事一议”研究制定救助方案。

9.加强因疫因灾致贫群众救助。

继续做好因疫致贫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对病亡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陷入临时困境的滞留人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对缺乏照护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照料服务。

加强因灾致贫人员救助力度,对受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四)统筹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工、慈善等部门资源,兜牢孤困老人和“三留守”人员关爱照护的底10.加大孤困老人服务保障力度。

健全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机构现代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增强供养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四集中一统一”保障政策,供养服务机构要首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剩余床位按照老年人经济状况、失能程度等因素设立轮候制度,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老年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

以机构服务成本核算为依据,明确低偿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现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中无自理能力、半自理能力和高龄独居等人员应入尽入、应住尽住。

11.加强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帮扶。

加强“三留守”人员信息普查核对,形成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基础数据库,为开展精准关爱、精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加强农村贫困家庭留守儿童动态管理、分类保障,定期走访了解其家庭和生活情况,及时为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临时照料服务。

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服务行动。

落实“互联网+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为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等上门服务。

发挥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用,为“三留守”人员提供就业帮助、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健全对空巢老人定期探访制度,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慰藉、卫生打扫、生病照料等服务,解决老年人生活无人问、困难无人帮、生病无人管等现实问题。

12.用足用好各项救助保障政策。

加大对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农村孤困老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民政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指导和项目倾斜力度,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边境县(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

推动民政资金、项目、人才培训等向贫困地区和民政部门牵头的片区、定点扶贫县倾斜聚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五)统筹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资源,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13.稳步扩大保障范围。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兜底保障政策创设和落实力度,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政府供养标准的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养尽养,提高养育和补助标准;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人员,应补尽补;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不再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直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农民工等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时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暖救助、用电阶梯电价补贴等专项救助政策。

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或政策帮扶后仍然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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