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水利局关于汛期河道范围内禁止采砂的通知

合集下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文号】水安监[2014]267号•【施行日期】2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4]26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水利行业打非治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结合水利实际,我部制定了《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仍然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打非治违”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在抓落实上动真格,在解难题上出实招,在求实效上见真功,抓紧研究部署,集中打击整治,完善制度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各牵头司局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和督促地方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参与联合执法,需要其他有关部门介入参与的要及时联系,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要积极主动、全力配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提纲2.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 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为依据,集中打击、整治当前水利行业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关于非法采砂情况汇报

关于非法采砂情况汇报

关于非法采砂情况汇报篇一: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XX年8月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全力开展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成效在泉州市及相关区(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整合执法力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方式,全力打击非法采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主动加强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对违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的苗头,坚决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重点水工程、桥梁设施的安全。

据统计,晋江干流金鸡拦河闸下游河段共组织执法活动35次、出动执法人员240人次、在执法中共查扣非法运砂车辆5辆,没收非法抽砂船4艘、抽砂管100根450米,查扣大型非法采砂船2艘,清除采砂场约5860平方米、采砂码头4处,查办水事案件13件,处罚没款5.65万元。

南安市在打击金鸡拦河闸上游的非法采砂中共组织大小规模的执法行动50多次(其中夜间行动20多次),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取缔非法采砂点20多处,缴获大型抽砂船5艘、小型抽砂船10艘、放沉8艘、捣毁码头20多处、没收抽砂管道400多节、扣押非法运砂车辆5辆、大型装载机6部、小型挖掘机1部,行政罚款20多万元。

目前,晋江下游河道的非法采砂现象已得到根除。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的屡禁不止现象引起了泉州市人民政府的重视,20XX年7月7日市政府召开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题会议,决定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

汉江河道采砂拍卖工作方案【范本模板】

汉江河道采砂拍卖工作方案【范本模板】

汉江河道采砂拍卖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11月)为消除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疑虑,使河道采砂审批许可公开、透明,确保国有砂石资源获得最大收益,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权划段、划区域,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石泉县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示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拍卖程序、严把投标资质关、加强中标经营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稳定用砂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1、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县政府对拍卖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专门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成立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拍卖工作要在县政府和拍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平稳有序进行;2、政府主导,各方配合。

政府常务会确定,拍卖工作由水利局牵头,财政、国资、物价、公安、监察、广电等部门配合。

县政府要求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两个月,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拍卖任务,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在人力、技术、资金等各方面予以配合,大力支持;3、公开公平,全程监督.拍卖工作要接受县纪委、监察局、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监督,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4、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拍卖工作要把握制定方案、划段定点、作出底价、公告拍卖、中标管理等关键环节,将工作细化,慎重决策,缜密考虑,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确保达到预期目的.三、目标任务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汉江石泉段后柳中坝河口以下河道,可采区、限采区范围内所有拍卖标段的竞价拍卖、交费及完善相关手续等工作,并叫停后柳以上禁采区的砂场,所有采砂船只和机械设备实施转场。

四、拍卖规则设计1、拍卖形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县国资局、财政局参加,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监督下,召开公开拍卖会,拍卖会邀请部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观摩,依法进行公开竞价拍卖。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河务〔2018〕172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河务〔2018〕172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水河务〔2018〕17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经吉林省水利厅2018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的《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
吉林省水利厅
2018年4月18日
——结束——。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办河湖函〔2019〕1054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05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建筑材料。

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重要性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对于缓解建筑市场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各地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有效遏制非法采砂乱象,有力维护了河道采砂秩序。

但是,有的地方在采砂管理中不重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和日常监管,简单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片面搞“一刀切”,既没有管住非法采砂,又没有发挥河道砂石的资源功能,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采砂管理难度。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的重要性,坚持疏堵结合,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河道及生态安全;又在保证安全和生态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监管,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二、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各地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快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全面摸清当地河砂总体情况及缺口底数,通过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等,科学挖掘河砂潜力,积极盘活河砂存量。

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不得不切实际、片面扩大禁采区、长期全年禁采。

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或修编的重要江河湖泊采砂规划中,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黄河流域重要河段采砂规划,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流域相关河道采砂规划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九府厅字[2013]195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0日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要求,坚决打击非法涉砂行为,规范砂石市场秩序,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综合整治。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水利部长江委的明确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市县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涉砂行为,大力整治长江沿岸砂石市场秩序,切实规范市城区砂石市场经营管理,建立依法、科学、有序的河道采砂经营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

综合整治工作在市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沿江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主动作为、通力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执法、集中行动、综合整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0•【字号】渝府发[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1]13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最近,国务院公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称《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条例》在我市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全市范围内所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充分认识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的河道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河道采砂秩序有了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河道采砂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上仍然存在着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不少河段非法采砂、乱采乱挖现象十分突出,采砂纠纷时有发生,致使局部河段河势恶化,河岸崩塌,危及河道堤防,影响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水上社会治安受到一定影响。

因此,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减少审批程序,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和建立正常的采砂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为搞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照《条例》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监督检查及长江、嘉陵江、乌江河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除长江、嘉陵江、乌江河段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工作;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交通部门负责通航河道的航道管理工作;长江航道部门负责长江河段的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港航监督部门负责长江河段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泉县水利局关于汛期河道范围内禁止采砂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安康市河长制办公室(2020)7号文件要求。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证安全度汛。

现将2020年河道禁采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采区域:石泉县境内所有的河道。

二、禁采期限:2020年6月1日至10月15日。

三、禁采要求:采砂船,运砂船停止作业,停靠在安全水域并进行锚固。

1、在禁采期间,我县境内所有河道实施全面封河禁采,各采砂企业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在2020年5月31日前将采砂机械、设备及人员撤离河道,封存筛分设备,停止一切采砂活动。

2、立即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房屋、便道等临时建(构)筑物,复平采砂弃料和坑道,及时清运河道内弃置的堆积物,保障河道行洪畅通。

3、在下河路口及采砂点、筛分厂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封堵下河路口,安排专人负责汛期值班值守,杜绝和防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发生。

4、各采砂企业必须编制防汛度汛预案并向防汛部门上报,切实做好汛期值守工作,确保人员、船只安全度汛。

5、禁采期间,全县所有河道内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水利部门将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擅自非法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触犯刑律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并追究刑事责任。

石泉县水利局
2020年5月15 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