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发展历程
• 初步建立:20世纪80年代,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兴起,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河道采 砂行为进行初步规范。
• 河道采砂活动: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河道采砂活动日益频繁,对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造成影响。 •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河道采砂活动带来的问题,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行初步规范。 • 完善发展: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随着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践经验积累,各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 善,管理手段更加丰富。 • 实践经验积累:各国在实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条例的完善提供了基础。 • 管理手段丰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善,管理手段从单一的规范开采行为发展到包括规划、许可、监督等
况等。 • 政策调整:根据效果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的效果。
04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挑战与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面临的挑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加剧,河 道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严重,河道采砂管理条
例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方面的压力增大。
• 过度开采:河道采砂活动过度开采河 砂,导致河床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非法采砂: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河道生 态环境,加剧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许可: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
• 申请条件: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设备和资金条件,以及环保措施。 •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对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多方面的综合管理。 • 全球化趋势:21世纪初以来,随着全球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国际化趋势日 益明显。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三)《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米砂设备和米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河道管理站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海事、公安、航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干流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嘉陵江、乌江及其他跨区县(自治县)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并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港口、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职责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国家在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行使本办法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管理职责2)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管理职责3)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或河道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八条 (规划要求) 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航运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第九条 (规划编制与审批)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到航运、海事等部门的,编制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执行)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时,应当事先对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水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跨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北金堤滞洪区内、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前审后批三、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办事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事项代码:分项名称:新办、延续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管理范围及堤防保护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二)设置鱼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负责本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需要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获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开展该活动。
(四)审批对象需要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本区防汛安全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符合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符合《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等条例、规范规定,下同),不影响河道行洪、输水通畅和河道水质要求;)符合有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同时符合以上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第一类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一、行政事项名称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依据(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三)《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综()号);(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四、申请条件(一)申请采砂范围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二)申请采砂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三)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四)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有关地级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五)按本指南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五、申请材料(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三)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五)凡属重点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已通过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相关文件。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长江水利网()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七、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三)初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引言:河道采砂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开发和环境工程活动,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过度开采和不合理的采砂活动,许多河道环境遭受破坏,引发了水资源枯竭、生态系统失衡等问题。
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本市拟制定《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以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活动。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责1.4 定义和术语说明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制度2.1 采砂许可制度2.1.1 申请程序及条件2.1.2 审核和核准2.1.3 许可证收费2.2 采砂年度计划2.2.1 编制和审核程序2.2.2 采砂量控制和调整措施2.3 采砂方式和技术标准2.3.1 采砂设备和工艺2.3.2 砂石储存和运输2.4 采砂监管和执法2.4.1 监测和监管机制2.4.2 执法和处罚措施第三章:河道采砂环境保护与修复3.1 生态保护和修复3.1.1 敏感期和限制性措施3.1.2 生态保护区划设3.2 水资源管理3.2.1 水量控制和调度3.2.2 水质监测和管理3.3 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3.3.1 采砂现场环境管理3.3.2 河道整治和修复第四章:河道采砂信息管理与公众参与4.1 采砂数据采集和记录4.2 信息公开和政府公报4.3 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4.4 提供专业服务和技术指导第五章:河道采砂市场管理和经济激励机制5.1 市场准入和行业管理5.1.1 采砂企业资质条件5.1.2 行业协会和自律机制5.2 价格和市场调节5.2.1 采砂价格形成机制5.2.2 市场竞争和绩效考核5.3 经济政策和激励措施5.3.1 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5.3.2 绿色金融和环保贷款结论:本《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活动,既保护了河道环境和水资源安全,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明确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执法措施,进一步提升了河道采砂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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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
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妨碍河道行洪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
(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9工作日
不包括听证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采砂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附录1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