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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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韩江河道采砂迅速发展,除了河道采砂外,导致下游河道严重下切的原因还有上游的水土保持减沙和水利工程拦沙的作用,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河道采砂。

下文是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采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航道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规划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五级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五)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及时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沙土石料 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沙土石料 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沙土石料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沙土石料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沙土石料的行为,保护有限的沙土石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xx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沙土石料资源是指所有河砂(库砂)、地砂、岗沙、山砂、河卵石以及卵石、矿石等制成的机制沙土石料。

沙土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是指从事开采、机制加工、筛洗和销售沙土石料资源等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沙土石料资源开采、机制加工、使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沙土石料资源属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沙土石料资源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五条合理规划布局。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沙土石料资源存量、矿山资源分布与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环境承载力、饮用水源保护等,对开采、机制加工矿产沙土石料资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涉砂场点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

第六条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项目和市、省级以上(含)重点工程项目确需设置临时自用制砂制石点的,应符合用地、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沙土石料资源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一切从事沙土石料资源开采的必须依法取得采矿(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许可。

非河道采砂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许可。

第八条未办理采矿(砂)许可证的,严禁实施以下行为:(一)在河道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开采沙土石料料;(二)在耕地、山地或其他土地上开采、加工、经营沙土石料料;(三)未经许可出售尾矿库尾矿;(四)假借旅游开发、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危险源治理、山林灌溉等项目名义从事开采、加工、出售沙土石料料;(五)村集体和农户私自转让耕地、林地、“四荒”地、山场用地或以转包、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转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沙土石料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研究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研究
( 作者单位 : 沂沭泗局沂沭河水利 1 2 6 0 2淮委 沂沭泗水 利管 70 4
为对 自然人和组织的权 利义务已经或 渔业养殖也会产生影响 ,那么代表公 管理局 由此可见 ,对 不具有法律 明文规 殖部 门也应成为利害关系人。
210) 2 0 9
( 专栏编辑 : 周
权)
对利害关系人 的认定有一定的 自由裁 与申请人存在相邻关系 ,运砂道路的 证会情 况进行讨 论 , 写出审核意见 , 然后
量权 。 如上所 述 , 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 承包权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与 申请人 根 据 听证 情 况 与审 核 意见 写 出 听证 报 许可 中, 申请人之 间为利害关系人 , 那 存在相邻关系 ,以上几种人都是河道 告 ,听证报 告内容应 当包括双 方提交的 么除 申请人之外 ,还有哪些 人能成 为 采砂行政许可 中的利害关系人 ;②竞 证 据 、 辩论情 况 、 申请事 项 的具体情 况 、
竞争关系 , 存在直接 的利益关系 , 一个 除在 听证之外 。根据笔者河道采砂行 载 。《 行政许可法 》 采用 了美 国的案卷排 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 ,另一个申请人 政许 可的工作 实践 , 利害关 系人” “ 可 他性原则 ,明确 了行政机关应 当根据听
便不能取得行政许可 ,这种情况 下行 以类型化为 :①相邻关系中的利害关 证笔 录 , 出行政许 可决 定。笔者认为 , 作
所涉 及 到 的省界 段 ( ) 际 工程 有 骆 马 线工 程的重要 调节水库 , 南水北调 高效运行 是十分重要 的。 在
湖水 资源控制工 程 、 骆马湖 ~南 四湖 东 线工 程 中具有 十 分重 要 的战 略 意
段工 程 、 四湖段 工程 。其 中 , 马 义 ,其现状水 资源 由苏鲁两省 共用 , 南 骆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第一类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一、行政事项名称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依据(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三)《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综()号);(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四、申请条件(一)申请采砂范围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二)申请采砂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三)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四)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有关地级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五)按本指南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五、申请材料(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三)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五)凡属重点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已通过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相关文件。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长江水利网()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七、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三)初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一)河道采砂审批

(一)河道采砂审批

精心整理(一)河道采砂审批一、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有河道主门初审,定。

”25%,2、25%,3、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保定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十二、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4、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十三、受理地点:顺平县水利局行政服务中(二)取水许可审批一、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水权。

”3理条例》(20XX 年2月21号)4三、编号:02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1100取水量不足5取水量不足5000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42个工作日。

1、应当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三)一、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浅谈湖北省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工作

浅谈湖北省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工作

境、防洪、航道、饮用水源地、涉水涉河建筑物等诸多方 个可采区可采期;应准确理解和合理确定控制年度控制
面、相关法律法规红线约束,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主要 开采量与实际许可开采量的关系;应结合当地采砂管理
任务服从和服务于法律法规红线要求,不以开发利用河 现状,准确、合理确定各个可采区具体控制坐标范围、控
道砂石资源为主要目的,从而决定了河道采砂规划是一 制作业时限、采砂船舶(机具)数量等;应按照水利规划
段长定时监管、记录责任河流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建立 将《河长巡查情况处置交办单》发送至下级责任河段长,
河长巡查机制。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制《浪河镇落实 “河长制”巡查 督 导 日 常 工 作 记 录 簿 》,要 求 镇 级 河 长 半
下级责任河段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 上级河长。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巡查记录薄的记录情况
中的基础性地位,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指
河道采砂规划应严格依据水利部发布的《河道采砂

导性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在 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确定的内容,以及《条例》 当前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要求下, 第九条明确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月一巡查,村级河段长一周一巡查。巡查内容包括河中 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的检查,工作记录薄的完
漂浮废弃物 情 况;河 中 违 法 障 碍 物、构 筑 物 情 况;河 岸 整度、详实度将作为年终考核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10m 范围内垃圾堆放情况;河岸10m 范围内新建违法建
(责任编辑 江正海)
·42· 政法在线
关键词:河道采砂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思考
2018年12月1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湖北省在新时期新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鄂水利函〔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实际,现就我省境内长江、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下同)、东荆河及荆南四河干流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分类管理工作按照采砂性质、砂石用途等,一般将河道采砂活动分为三类。

第一类:建筑经营性采砂;第二类: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第三类:堤防吹填固基、整治河道或航道、涉及采砂利用的疏浚、清淤等公益性采砂。

其中建筑经营性采砂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业主。

二、认真落实采砂可行性论证制度实施采砂许可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采砂实施方案。

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或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砂应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采砂,应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编制、申报。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各项采砂控制指标应在采砂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内。

建筑经营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现场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类采砂,由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编制。

三、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程序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查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并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及文件之前,对采砂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费用标准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费用标准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费用标准
一、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2.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3.编制采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4.无违法采砂记录。

二、审批程序:
1.长江、鄱阳湖采砂由市采砂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修(潦)河采砂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采砂主管部门审批;
3.其它河道采砂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段采砂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提交材料目录: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申请人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3.采砂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4.有符合采区规划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5.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6.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符合所在地数量控制要求;
7.采砂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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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01月08日根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
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订本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实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
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省区边界上、下游10公里外)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定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下同);
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5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
批的建设项目;
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标准划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订本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实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省区边界上、下游10公里外)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定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下同);
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5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
批的建设项目;
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标准划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一)河道采砂已科学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河道采砂权已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
实施;(三)河道采砂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2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0)2881345
投诉电话:(0770)2883116、2818048
附件:1.河道采砂运行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河道采砂申请书(空白)
附件1
河道采砂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
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本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河道采砂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由一个单位申请采砂的,填写该单位的名称;由几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单位与个人联合申请的,填写单位名称。

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依据的有关文件及资料目录”填写项目实施所依据的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五、“采砂性质和种类”填写经营性采砂、吹填造地、吹填固基、整治河道和整治航道等在河道采砂种类。

六、“采砂作业方式”填写吸采式、链斗采挖式等。

七、“现场监管单位”为采砂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申请人在递交本表时需另外递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3.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及船只作业负责人的1寸照片、采砂船(机具)照片各一张;
注:此表格按采砂船只数量填写相应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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