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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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x]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x]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2x年4月17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x]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1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五条地方政府在安排库区基金时,应将其中的75%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其余部分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5、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完善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
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6、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
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答: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办移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移民〔2021〕101号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广东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

广东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目的:将中央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能够核实到户到人的尽量核实到人,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数据库,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对象(一)核定范围对象: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对象为搬迁安置在我省内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核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口所在地核定登记。

(二)人口核定登记的时限划分: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以2006年6月30日在册的户籍人口核定为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以实际动迁的人口核定为原迁人口。

(三)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其后期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下同);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籍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省内投亲靠友)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为安置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居民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市、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淹地不淹房、没有动迁而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2006年7月1日起新出生的水库移民后代。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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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第八条每年1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大中型水库应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报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和水利部。

报送材料包括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人数、人口核定登记情况等。

第九条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材料40个工作日内核定出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并将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汇总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各地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

搬迁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扶持人数、民族构成、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十二条各地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

第十三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以水库为单元,按村(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汇总成果应由村组)、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汇总报省级人民政府。

对于跨省(区、市)水库,相关省份按照上述程序分别逐级汇总上报人口核定登记结果。

第十五条各级移民、水利、财政、监察、审计、稽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及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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