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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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必要性的思考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必要性的思考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必要性的思考[日期:2011/10/21] 来源:溧阳市规划局作者:溧阳市规划局工程科[字体:大中小] 标准厂房又称通用厂房,是由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统一规划、配套齐全、企业可直接入驻、并由投资者对外经营的工业用房。

标准厂房具有集约化、经济性及灵活性等优点,是一种既能集约利用土地,又能促进加快发展的新模式,成为满足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的生产而提供的孵化场地。

近几年,建造、出租和销售标准厂房的工业地产模式得以发展,并形成了许多大规模的标准厂房工业园区。

因此,通过加快各地工业园区建设,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促进了产业的集聚。

一、明确定位,合理布局,注重实用性开发标准厂房首先要对开发的规模及总体布局有明确的定位。

对专业厂房而言,生产工艺对其的设计是至为关键的,但标准厂房由于是先开发再出租的模式,其建筑设计往往是先于工艺设计的,因此,为保证其建成后具有良好的通用性,需要对目标客户做详尽的调查,合理规划布局,从而达到有利于管理并产生规模效应的目的。

因此,一般都是针对同一类企业或相近类型的企业来进行布置的。

二、优化设计,组合灵活,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的最低设计寿命为50年,随着设计标准的提高还会更长。

而企业的寿命,往往大大短于建筑的寿命。

过去倒闭一个企业,往往就要拆除一片专用厂房,造成企业财富的浪费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并且环境污染。

目前,产品不出半年就会遍地开花,然后就又要创新转产。

由于综合性多层标准厂房具有灵活性、适应性的特点,为生产企业的产品开发、转产、技术改造提供了最好的平台。

因此,多层标准厂房设计的关键之一是其通用性。

其通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不同生产企业的通用适应性,另一就是多层厂房对于租用企业的灵活分隔的适应性。

三、统一中求变化,整体中抓细节,创造工业之美工业建筑是为工业生产服务的,过去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大多老工业建筑形象缺乏美学考量及设计,形式雷同。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招商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现就我市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标准厂房建设目的和原则(一)建设目的。

标准厂房,是由政府批准,在某一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能满足从事一般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主要为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一是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入驻企业不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办理用地手续、自建厂房宿舍等程序,减少占用经营资金,缩短建设周期,加快项目投产进度;二是提升招商引资成效。

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可直接安装设备,尽快投产,产生效益,产生税收,同时,能够围绕园区的主导产业,进行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三是节约集约用地。

标准厂房是多层厂房,可灵活租赁,可重复利用,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有利于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税收贡献率,有利于破解工业项目“用地难”、“落地难”问题。

(二)建设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

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发展合理确定标准厂房总体布局和规模。

二是选址合理。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连片原则,依托已有开发区、园区开展建设标准厂房,选址区域内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需要。

同时,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驻企业共享的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标准厂房适用范围和标准(一)适用范围。

我市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集聚地):高新区、广州(XX)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佛(佛冈)产业园)、广德(英德)产业园、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达市府办〔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引导全市产业园区标准厂房规模化布局、快节奏建设、高效率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规划布局。

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园区控详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方向,合理确定总体布局、规模结构及配套设施,并围绕确定的主导产业制定三年标准厂房建设计划。

二、规范集约建设。

标准厂房建设要注重集约节约,除有特殊需求的专业厂房采用单层结构外,应为多层建筑结构,原则上单个项目厂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鼓励为龙头企业定制个性化标准厂房,为打造全产业链条建设配套标准厂房,为培育新兴产业建设特定标准厂房。

三、完善功能配套。

健全标准厂房区域内的道路、电力、燃气、热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求。

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企业共享的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坚持市场运作。

鼓励各类资本、各类企业及自然人参与投资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多个企业联合建设标准厂房,支持政府发行债券融资筹集建设资金,允许标准厂房依法依规分割出让,多主体、多渠道、多途径、多办法解决标准厂房建设资金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招商,促进全市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工业园区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

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型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按允许类项目备案。

三、建设要求(一)开发业主。

原则上应为市属产业投资公司、各县(城区)和园区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或招商引资引进的各类企业。

(二)建设规模。

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15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

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要求。

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和城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县域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

建筑密度应大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

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建造综合物流及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云政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9〕79号)精神,坚持按照“企业集中、资本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原则发展工业,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改善工业投资环境,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台,广泛吸纳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布局统一规划,按照多元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自用或者出租、出售给入园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通用工业厂房。

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是提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园区建设质量、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加速企业入园步伐、促进中小及非公企业聚集壮大的重要举措。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推进土地、能源等各类资源集约利用和有效配置,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集约效应;有利于缩短企业入园项目的建设周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有利于吸引中小及非公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创业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进全民创业,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环境等要素集合优势,扩大就业规模;有利于促进同类行业和关联企业快速集聚,推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因此,各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标准厂房建设,结合自身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政策支持、协调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方案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方案

XXXXX标准厂房建设工作方案为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加快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打造工业经济平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文、《县委、县政府关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要求,扎实推进园区“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的实施。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XXX标准厂房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企业集中、资本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通过招商引资或自筹资金,广泛吸引社会和民间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筑巢引凤。

(二)建设原则1、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品位的要求,科学化布局、规范化建设、功能化配套、市场化运作,按质、按量、安全、按期完成工程建设。

2、坚持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工程管理。

3、坚持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

二、项目位置项目用地位于园区2号进场道路大桥掌鸠河东岸,园区控制性详规用地编号C-01-10、C-03-2、C-04-1、C-04-2地块,占地面积约500亩。

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规划占地面积500亩,项目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方式。

一期规划建设220亩,建筑面积11. 73万平方米。

按照不同行业工艺要求,采用大开间不同跨度的通用标准厂房设计方案,在厂房区内合理规划布局道路、水电、绿化等设施。

四、投资预算该项目总投资约15209.88万元。

其中,征地220亩,征地费3080万元;道路建设费用659.99万元;三通一平660万元;厂房11.73万平方米,建设费用10559.89万元;水、电等设施建设费用250万元。

五、资金来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通过招商引资或自筹资金,广泛吸引社会和民间投资等方式建设园区标准厂房。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4•【字号】肇府函〔2016〕404号•【施行日期】201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肇府函〔2016〕4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会精神,适应我市承接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需要,增强工业园区(集聚基地,下同)产业招商竞争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进通用厂房建设,把通用厂房建设作为推动项目落地和产业集聚的有效切入点,促进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加快“一县一核心园区一特色产业”建设,现就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通用厂房,也称标准厂房,是由政府批准,在某一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能满足从事一般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通用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等特点。

根据通用厂房建设先行地区的经验,建设通用厂房对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减少初期投资,加快项目建设投产。

企业转移首先考虑成本问题,需要产业承接地投入成本低、配套投入低、用工成本低。

选择通用厂房将有效降低投入成本。

入园企业不需进行选地、征地、拆迁、办理用地手续等程序,厂房不用自建,轻资产运营,有利于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有利于提升招商引资效率,促进产业集聚。

园区如提供通用厂房,企业便可直接安装设备,尽快产生效益,抢占市场;也可随时增加投资,扩大生产,产生税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济政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优化工业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意见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在工业园区内实施,标准厂房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的原则,牢固树立集约用地理念,向地上、地下要空间。

通过加强和改进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服务,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统一,加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完善、产业集聚的园区群,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龙头带动、全链集成、多维融合、开放共享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规划建设(一)准入条件。

1.标准厂房项目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2.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容积率在1.0到4.0之间。

确因实际需要,无法满足容积率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规委会批准。

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

3.园区内标准厂房项目可按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二)建设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由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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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
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低成本转化,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化、园区化发展,不断做大做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业地产项目含义。

本意见所指工业地产项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我市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符合建筑规模要求的产业用房,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的项目。

产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配套用房。

配套用房指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房,配套设施不得建设房地产居住项目。

工业地产项目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市工业地产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防
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工业地产政策适用范围、准入门槛和优惠措施的兑现落实,负责协调解决重大工业地产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工业地产项目开发要求
(一)项目开发单位要求。

项目开发单位一般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国内外企业法人单位。

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工商营业执照中体现。

(二)建设规模要求。

工业地产项目原则上占地面积3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

通用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楼层一般应在4层(含)以上且带工业电梯。

(三)控制指标要求。

项目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6—4.5,建筑密度控制在30%—60%。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不超过总占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通用厂房的建筑间距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同时工业地产项目主、次朝向的建筑间距均按消防间距要求进行控制。

通用厂房
建筑中设于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不含本数)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按50%计算建筑面积。

工业地产项目车位配套标准为:1、每100㎡通用厂房建筑面积设不低于0.1个车位;2、每10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设0.5-0.8个车位。

(四)功能配套要求。

专门规划的工业地产项目区域,必须做好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以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产经营的需要。

区域内的绿化、卫生、治安和消防等应推行物业化管理,同时必需设立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需严格按照《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申报流程要求。

工业地产项目申报由项目开发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开发单位营业执照;2、项目选址资料;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后,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产业用房使用规定
(一)企业入驻要求。

通用厂房入驻企业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产业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规定。

通用厂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可按幢、层等
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用于出租、出售。

通用厂房最小分割面积为600平方米,且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

单层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大型通用厂房,可按规划设计分区,在层内分割,层内分割面积最小不低于1000平方米。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但可随通用厂房产权按不超15%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三)产业用房不动产登记规定。

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入驻的企业2年内不得转让产业用房产权(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按登记时间起计二年记载起止时限)。

配套用房需随通用厂房产权一起转让、抵押。

(四)商品厂房预售规定。

通用厂房预售管理参照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政策执行,通用厂房在完成地下工程后,允许提前招商或预售。

预售对象须符合通用厂房入驻要求,并在所在市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县区经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四、扶持政策
(一)财政资金扶持。

对容积率超过2.5的新建多层工业地产项目,根据项目生产性建筑面积以18元/平方米,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对项目开发单位进行补贴,市本级应负担的分成补贴,由县区拨付后向市级申请,其中:湘桥区金额由市负担,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由市负担20%,潮安区、饶平县的补贴由县区全额负担。

各县区和凤泉湖高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措施。

(二)人防工程政策扶持。

工业地产项目的通用厂房建筑,不需建设防空地下室,且免收该项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因考虑生产工艺需要或停车要求配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通用厂房建筑视为一般通用厂房建筑,不需建设防空地下室,且免收取该项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配套服务扶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工业地产项目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工程检测市场放开、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主动服务。

(四)金融支持。

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等融资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针对购买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
10年。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严禁通用厂房开发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 项目建成后达不到通用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2. 改变通用厂房用途,用于居住等;
3.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将通用厂房改建为涉及生产、储存或生产工艺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如发现上述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或入驻企业予以纠正。

对不及时纠正的,终止优惠政策,由初审部门负责收回政策性补助,并由属地管理部门采取限制性措施;对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工业地产项目通用厂房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存量厂房供需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帮助并指导开发业主开展厂房招商。

(三)工业地产项目须成立物业管理部门,并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入驻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附则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

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为准。

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已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相同或雷同优惠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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