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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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对各类工程项目现场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现场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保密;(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评价;(三)注重与工程项目的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二章审计组织与人员第四条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部门应设立现场审计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现场审计组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指定,一般由3-5人组成,包括审计组长、审计员、记录员等。

第六条现场审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七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等。

第八条现场审计工作分为以下阶段:(一)前期准备:收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了解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制定审计计划;(二)现场实施:按照审计计划,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分析、评价;(三)形成报告: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报告。

第九条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二)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三)与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第四章审计结果与应用第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中府[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08﹞2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四日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粤审法〔2002〕175号)、《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粤审经责〔2004〕96号)和有关审计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围绕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市、镇(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经济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按照审计流程,对审计任务组织安排、准备、实施到审计终结的操作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镇(区)审计办(以下简称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经济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上级抽检”的原则,各级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同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镇区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干部,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级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审计经费应纳入当年单位经费预算。

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局各处室、审计评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市政府14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已进入贵阳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且业绩考核符合要求的机构。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执业规范要求,接受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以下简称投资处)和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要求签订廉政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

二、质量控制(一)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确保审计质量,对承办的审计(评审)项目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审计(评审)工作中应认真验证、核实送审资料(签证单、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等),对审计(评审)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投资处或中心书面反映。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浙审法〔2009〕7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09〕79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预防性和建设性作用,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促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融合的指导意见》,不断推进计算机审计,引导联网审计实践,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或计算机审计中心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联网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体现审计的时效性、预防性及建设性价值,规范联网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联网审计系统》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9号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促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融合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构建标准化、开放性、通用性的技术支撑平台,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渠道(或专网连接),与被审计对象单位的财政财务、业务等相关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实时远程(或亚实时)等方式采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发现审计疑点,结合现场审计取证,形成审计结论的工作方式,包括日常监督预警和立项审计。

联网审计系统应具备远程实时采集、数据分析处理、审计作业管理、审计预警监督等功能。

联网审计系统技术架构上应有数据支撑层、工具构件层、应用层等组成,数据规划上应符合审计署数据中心数据规划体系要求,达到数据获取、处理、分析、应用等的标准化。

中信银行现场审计项目管理办法(1.0版,2016年)

中信银行现场审计项目管理办法(1.0版,2016年)

中信银行现场审计项目管理办法(1.0版,2016年)附件中信银行现场审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行为,保证现场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等内外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立项安排进入被审计单位,对其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所开展的审查和评价活动,以及按照审前.审中.审后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部组织实施的现场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经批准委托.聘用外部专业公司开展的审计项目也适用本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协助核查等涉及现场工作的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现场审计项目应当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及审计重点,组建审计团队.匡定项目预算等,并形成立项请示,报请行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五条现场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由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按照规定配备主审,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小组,确定小组长。

第六条成立审计组时,要实行敏感人员回避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曾在审计期间内在被审计机构任职,并担任与审计内容.范围具有重要关系的工作。

(二)与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有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审计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

(四)符合其它需要回避的情形的。

第七条审计项目应由审计组承担完成。

多个审计组同时实施同类项目时,应当成立项目统筹组,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包括组织梳理审计内容及重要内控风险点.制定总体审计方案.组织研发审计模型.调配审计组人员.讨论疑难问题.汇总审计报告等。

项目统筹组一般由项目牵头处室或审计中心承担,原则上项目牵头处室或审计中心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内控评价管理人员应当参与总体审计方案制定。

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现场管理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审计机关为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组副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现场管理和审计查证等职责。

审计署领导或者司(局、特派办)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

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等职责。

— 1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审计组应当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试行办法》处理遇到的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干预行为;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礼品礼金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的行为。

符合设立临时党组织的审计组还应当按照《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在审计组设立临时党组织的意见》,成立临时党小组、党支部或党总支。

审计组临时党组织书记应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落实廉政责任制,执行审计署关于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等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关的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一并印发,请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9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根据监管需要,上级机构可以对下级机构的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也可以指定或建议下级机构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监管对象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属地监管机构)认为其所监管法人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职现场检查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编制本级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会签本级临时立项,对现场检查通知书统一编号,规范现场检查文书格式,汇总现场检查情况等。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沧县政办字〔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正文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7〕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沧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和《沧州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需要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能够承担工程结算造价审核业务,且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具体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所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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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署领导或者司(局、特派办)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

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六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

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

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六)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一条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

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二)外部调查取证;(三)查勘现场;(四)监督盘点资产;(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

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

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

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原则上应当经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核,并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十五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

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

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

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

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

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

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人直至审计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

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请示汇报:(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等派人参加。

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四)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六)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充分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工作日中午饮酒;(二)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等;(三)自驾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四)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五)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组内及时提示廉政风险,消除廉政隐患。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

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并做好领用和缴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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