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系列一: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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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资产托管业务是指由专业的机构为委托人管理和监督资产,以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在金融市场中,资产托管业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风险,还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日益严格,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托管业务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近年来,我国资管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层出不穷,资金规模不断扩大。

与此资产管理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金乱象、风险隐患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改革。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新规对资产托管机构的资格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加强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从而提高了行业整体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新规明确了资产托管机构的责任,要求其严格履行托管职责,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促进了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对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1.2 目的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托管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管新规的实施能够规范资产托管业务的运作,并严格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资管新规的出台可以促进资产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资产托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风控能力。

资管新规的要求也可以帮助资产托管机构更好地理解监管政策和要求,提高行业的整体专业水平。

2. 正文2.1 资产托管业务的定义与作用资产托管业务是指通过专业的资产托管机构,将委托人的资产(如证券、基金、财产等)进行保管、结算、清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服务的过程。

资产托管业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作用:1. 保护资产安全:资产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能够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安全保管,有效保护资产不受挪用、损坏或盗窃等风险。

资管新规细则对银行的影响

资管新规细则对银行的影响

资管新规细则对银行的影响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即资管新规细则。

这部细则是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旨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分析资管新规细则对银行的影响。

资管新规细则将进一步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向净值型转型。

净值型产品是指产品的收益取决于资产的实际运作,银行不再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

这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承担投资风险,而客户将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投资。

这种转型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业务透明度,减少不当利益输送,同时提升客户的投资风险意识。

资管新规细则对银行的资金池业务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资金池业务是一种将不同类型和期限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匹配的方式,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对冲。

新规要求银行加强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匹配,防止期限错配和滚动发售等行为,这将对银行的资金池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资管新规细则还将加强对银行资管业务的监管。

新规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各项业务符合监管要求。

这将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从专家的角度来看,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银行业更加健康、稳健地发展。

银行应积极适应新的监管环境,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资管新规细则对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推动理财业务向净值型转型、对资金池业务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以及加强对银行资管业务的监管。

银行应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资产管理行业成为了银行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

然而,随着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商业银行需要重新审视其资产管理业务,以便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

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背景是,我国金融市场在过去的几年中出现了不少乱象和风险,如影子银行、非法集资等。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定,即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一、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资产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资管新规进行全面解读。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业务范围和分类资管新规规定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分类,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投资策略可以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等。

2.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投资者适宜参与的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2.3 资产投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投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禁止金融机构违规担保、违规同业、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

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4 杠杆和融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杠杆和融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合理控制杠杆水平,防止过度融资、过度杠杆等风险。

2.5 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产品募集的限额、募集资金的管理、销售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

金融机构在募集和销售产品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6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和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3.1 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供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管新规要点

资管新规要点

资管新规要点
《资管新规要点》
一、覆盖范围
1、本新规要求全面覆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公募基金及其他资管产品(以下统称为本规定的“资管产品”),包括通过设立资产池或其他形式管理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
2、本新规要求所有有形资产资管产品实施债权投资管理,且对有形资产进行限制性管理;
3、本新规要求所有无形资产资管产品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且对无形资产进行限制性管理;
4、本新规要求全面覆盖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投资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档案、定期报告、投资管理系统、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等;
5、本新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投资风险警示、投资风险披露、投资风险管理、投资事件管理、投资行为监督、资产负债管理、合规管理等;
二、资管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须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条例》及其修改条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公司在发行资管产品时,须提供完整的报告,包括:拟发行的资管产品的投资目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收益分配
机制、投资风险、管理费用、投资者申购及赎回规定、代表投资者的职责及义务等;
3、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须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管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投资风险情况及投资管理有关事项;
4、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须定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管产品发行及投资管理情况;
5、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管产品发行及投资管理情况;
三、资管产品的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投资风险警示、投资风险披露、投资风险管理、投资事件管理、投资行为监督、资产负债管理、合规管理等。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Finance金融视线0522018年3月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王宇摘 要: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迅速,自2012年起,以资管业务为基础的银行理财业务兴起,银行理财业务呈野蛮式增长。

随着国际经济形势严峻,国内利率走高,经济发展速度放缓,银行理财业务存在很多监管漏洞、违规操作,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政策不得不出台,以促进金融稳定发展。

2017年11月17日,中央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就是俗称的资管新规,就是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以及资管业务作出了明确的操作规范与监管措施,这将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造成很大变化,并大大降低商业银行存在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 资管新规 金融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3(c)-052-021 银行理财业务的现状自从2012年起,我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被放开,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就逐渐发展起来,2017年末银行理财的余额达到了29.54万亿,比2016年末的29.05万亿有小幅提升。

但是我们观察2015年末银行理财数据只有23.5万亿,可以说银行业务在前几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是银行成长最快的业务。

细化来看,理财业务可以分为个人理财与同业理财。

目前,同业理财受金融去杠杆的影响,规模不断在收缩;个人理财业务依然在不断扩张,理财规模的扩大为商业银行持续不断的输送利润。

理财业务发展的如此迅速和资产管理的爆发式增长息息相关,银行的业务链条正是通过表内外理财业务吸纳资金,通过资金池操作、叠加杠杆、同业多层嵌套来进行资产管理赚取利润。

资管行业近年野蛮式的发展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监管部门已经多次在公共场合指出资管业务目前存在着不规范操作、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监管套利活动存在。

目前我国利率处于高点,银行多层嵌套利差缩小;面对美联储加息,国际油价上涨等因素,我国金融稳定面临压力;理财业务层层嵌套,资产负债端久期不一致,存在期限错配风险;资金池的资管业务操作使银行面临刚性兑付风险。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摘要:1.背景介绍2.《资管新规》的出台目的3.《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概述4.对金融机构的影响5.对投资者的影响6.我国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正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产品交叉传染、风险难以把控等。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加强风险管理,我国监管部门出台了《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的出台目的主要在于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产透明度,以便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能够更好地把握风险。

此外,新规还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2.强化风险管控:要求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3.提高资产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

4.限制杠杆:限制金融机构运用杠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

5.加强监管协同: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形成合力,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均产生了一定影响。

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新规促使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产透明度,提升核心竞争力。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新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我国金融市场将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未来,金融机构应积极调整业务模式,适应新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

投资者则需要更加关注资产配置的合理性,了解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做好投资决策。

总之,《资管新规》的出台对我国金融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资管新规的背景01资管新规细节解读02E N T S目资管新规的影响03C O N T 录P A R T01资管新规的背景Origins of New Regulation一行三会体制下的资管行业格局在原有“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下,资管行业长期存在着“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并存的现象。

跨子行业之间的“政策套利”也成为了各金融机构的牟利手段。

百万亿规模的资管市场里,刚性兑付、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风险日趋暴露。

2018年4 月27 日,在经历近半年的意见征询后,央行终于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式稿,市场期待已久的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总体而言,新规在打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及通道、净值管理等根本性原则上未作松动与让步,显示了监管层面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的决心未变;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执行上略显温和,以预防因监管硬着陆1.1 资管新规的背景资管新规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资管新规”出台意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2017年11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为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文。

而在此次正式稿下发前的一个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合并,“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也成为历史,“统一监管”的时代划开序幕。

带来的次生危害。

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短期而言消除了悲观预期及政策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对市场气氛有一定稳定作用;在行业逐步规范过程中,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及盈利能力的确会带来短时间阵痛,但对于行业长期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有利的,同时也符合我国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

资金池99号文定义,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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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力法评 | 资管新规系列一: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影响本文要点•《资管新规》为公募基金业务带来了新的竞争者?• 《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投资比例规则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 新注册与存量的摊余成本货币基金何去何从?• 存量分级基金如何在过渡期内整改?• 专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发生哪些变化?•禁止嵌套的要求否定了哪些专户业务形式?为解决近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存在的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刚性兑付等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 合 称 “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 联 合 公 布 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

整体来看,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差异不”)大, 仍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行业现行的监管规则有较高的一致性。

得益于这种一致性, 也得益于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规范、排斥刚性兑付的制度优势, 公募基金行业受《资管新规》的冲击相对较小。

尽管如此, 《资管新规》仍然将影响乃至重塑公募基金行业的部分业务规范。

本文主要从公募基金、(证券类)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下简称“专户”)业务两个角度分析《资管新规》的关键内容对公募基金和专户业务的影响[1]。

一、《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业务的影响首先, 我们认为, 作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法规, 《资管新规》的一个遗憾是没能适用和援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的部分核心规则。

例如《资管新规》第四条关于公开募集的标准并未援引《基金法》第五十条, 也未明确公募基金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发行公募产品是否需要遵守和适用《基金法》。

其次, 由于公募基金业务并非《资管新规》所重点调整的领域, 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如何与公募基金现行规则适配, 也还需要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制定细则。

根据《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未来还将“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以使《资管新规》部分概括性的要求落地, 这些细则的要求可能与《资管新规》的水平一致, 也可能高于《资” 管新规》。

第三, 限于篇幅, 本文不论述《资管新规》与公募基金现行规则高度相近的第六条(投资者适当性)、第八条(管理人义务)、第九条(销售)、第十一条(标准化投资)、第十七条(风险准备金)以及其他相关度较低的条款。

1. 首要问题: 《资管新规》为公募基金公司带来的新竞争者《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曾规定“现阶段, 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

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

在征求意见阶段, 该条款备受公募基金行业关注, 其原因不言而喻: 该条承认商业银行此前针对不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将被视为公募基金业务,但同时也规定商业银行以发行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权益类产品为辅。

《资管新规》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上述条款,在第十条中取而代之的是:“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自此,无论是基金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还是商业银行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其在产品类型和投资标的方面将没有差异。

商业银行将成为公募基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将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展开全面竞争。

市场竞争有利于资管行业的发展,投资者也会从中受益。

但是,行业的发展应当建立在监管标准统一、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这也是制定和发布《资管新规》的重要目的之一,因此我们建议银行和基金公司发行的两类公募产品平等适用《基金法》,避免在公募产品领域出现新的监管套利和竞争壁垒。

2.第四条:公募基金的产品分类是否受影响?《资管新规》第四条第二款根据主要投资方向的差异,将资产管理产品划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这一要求显然与现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商品期货基金、FOF、养老基金等专项指引)构建的公募基金类别体系有一定差异。

但是,若详细考量公募基金现行分类要求,各类产品80%的比例下限与《资管新规》并无二致。

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基金、混合基金也可以分别落入《资管新规》规定的权益类、固收类和混合类的范畴之中。

基于此,我们建议,在监管口径另行明确前,公募基金的产品类别不宜也无需根据《资管新规》全面调整,可继续适用行业的特别法。

3.第四条:“高风险产品超比例范围投资低风险资产”的规定值得商榷我们认为,正式稿第四条中新增的如下规定值得商榷:“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以该条的逻辑和文义,高风险产品突破其既定投资比例投资低风险资产的,无需投资者书面同意。

这与《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基金法》的规定似有不合: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管理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应当遵守资管合同中的投资比例和范围限制。

在突破投资比例和范围限制的情况下,无论是将超出比例限制的资产投资于高风险资产还是低风险资产,都属于违约行为。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突破投资比例限制,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资管新规》该条不能作为公募基金不经法定程序而突破投资比例下限或新增投资品种的理由。

4.第十六条: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尽管该条在罗列若干投资比例限制之后亦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立法技术来说,公募基金豁免适用《资管新规》该条的前提是,中国证监会须针对与该条相同的事项有不同的比例规定。

若所约束的事项本身即不同,应视为《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提出了新增比例控制的要求。

因此,公募基金行业仍需详细审慎地关注该条中投资比例要求与公募基金现行规定的异同。

以下通过简表列示。

其中第4、5项从逻辑上应属《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行业的新要求:我们建议并希望公募基金能够豁免适用《资管新规》第十六条的投资比例限制,而适用现行的监管要求。

否则,频繁地修订基金合同和投资限制,也不利于投资者保护。

5.第十六条:关于公募产品投资单一基金比例的规定,是否会打击银行定制基金?就其文义而言,表一中第4项有可能直接打击银行委外和定制基金业务,值得公募基金公司关注。

根据“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的要求,银行公开募资的理财产品既然已具备公募产品的属性,则其投资于某一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公募基金,将不能超过该公募基金的30%。

尽管公募基金行业目前允许以定期开放发起式基金的形式,吸纳比例超过50%的单一客户资金,但公募基金行业“ 的这种豁免政策能否被银行视为“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尚属未知, 并需要中国证监会在落实《资管新规》的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6. 第十八条: 禁止滥用摊余成本法以及存量货币基金的适用问题在过去的一段时期, 摊余成本法在资管行业(包括专户业务)内存在滥用的迹象。

摊余成本法的运用原本应符合金融品种计量的规范, 其滥用的直接后果是使资管产品资金池化, 同时也是滋生违规保本、令投资者忽视投资风险以及衍生流动性风险的温床。

此次《资管新规》第十八条直指这一乱象, 鼓励市值计价, 仅“封闭+持有到期策略”、封闭+确无公允价值”两类产品可使用摊余成本估值。

该条对新注册和存量的货币基金都可能有重大影响。

一方面是新注册的货币市场基金。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货币基金开放运作并可以选择摊余成本法估值, 但《资管新规》的监管精神可能使得未来注册开放式摊余成本货币基金越发困难, 事实上近段时期以来, 市场已未见摊余成本估值的货币基金成功注册。

相反, 此前产品注册已受到一定限制的、采用定期开放期限匹配策略的短期理财基金反而与《资管新规》使用摊余成本法的要求吻合。

另一方面是存量货币市场基金。

对于存量的开放式、摊余成本计价的货币市场基金,是否会落入《资管新规》的整改范围。

理论上来说,如果存量货币市场基金需要整改,方式有两种:一是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要求,改为封闭式;二是不再适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开放式货币基金估值方法的一系列要求,改变存量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方法,统一改为市价法。

但两种改变都会对市场产生巨大冲击。

我们理解并建议,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并考虑到这些存量开放式货币基金采取影子定价纠偏的成熟估值机制,无需将该类产品纳入2020年底前整改之列,而可继续适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既定规则。

7.第十九条:禁止刚性兑付该条禁止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并针对刚性兑付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罚则。

公募基金业务并非刚性兑付的“灾区”,管理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保本基金也早已“作古”而被避险策略基金所取代。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本条一方面进一步确定了公募基金业务中极个别“私下返还管理费”、到期私下补差”等行为““的违规性质;另一方面, 《资管新规》施行后, 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买断基金持有的风险券”、基金清算时垫付停牌证券并承担亏损”等缺乏法律法规依据[2]的行为的合规性有待探讨。

8. 第五条与第二十条: 禁止非自有资金投资基金、禁止份额质押加杠杆《资管新规》第五条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 等 筹 集 的 非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 在 《 资 管 新规》语境下, 借贷、发债获得的资金不属于自有资金。

当然,该条的义务人是投资者, 即要求投资者对其自身投资基金的资金性质负责, 管理人应尽必要的提示义务。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曾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管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但正式稿中,第二十条被修订为“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放大杠杆”。

修订后的文字令人费解:管理人并非基金份额的权益人, 依《物权法》无权质押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

我们理解, 该条或指管理人不得以其自持的产品份额质押融资。

尽管这一理解未必精准, 但我们认为至少该条并未否定《基金法》、《物权法》确立的公募基金份额可质押的法律属性。

” ” 9.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公募产品分级以及分级公募基金面临的严峻整改期该条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即明确禁止公募基金产品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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