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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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成立流程

公募基金成立流程

公募基金成立流程1.策划阶段:在策划阶段,主要包括发起人确定策略方向、基金类型、设立目的等,并制定基金的投资标准与运作模式。

同时,策划人还需要编制基金计划书,并提交给相关机构备案,以便后续审批程序的进行。

2.立项申请:在立项申请阶段,策划人需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基金的合规性核查、募集方案和募集预案等,然后向中国证监会或相关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申请被受理后,监管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批阶段:4.募集阶段:在募集阶段,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计划书发送给潜在投资者,以吸引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广告宣传、投资者见面会等方式来宣传和推广基金,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购买。

5.注册登记:在募集资金到达一定额度后,基金管理人需要将基金的注册登记材料提交相关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受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发行规模,并进行发券。

6.运作阶段: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开始进行基金的日常运作。

这包括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基金资产的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等。

在运作阶段,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状况。

7.审计阶段:基金需要由中立的审计机构对基金的运作进行审计。

审计的目的是核实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

8.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需要将基金的定期报告提交给监管机构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账户报告、基金的投资收益报告等。

9.清算阶段:在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基金的清算工作。

清算工作包括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投资组合的评估和清算处理等。

公募基金成立流程比较复杂,需要走多个环节才能最终成立。

但是,这个流程可以保证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保障。

当然,不同国家的公募基金成立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流程为中国的基金管理制度下的公募基金成立流程。

第六讲 私募转变为公募基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六讲 私募转变为公募基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私募转变为公募集基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具体截止2020年3月6日的资料整理如下,供参考:根据2020年03月05日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条件: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审批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申请条件及时限基金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为6个月,资格审批为20个工作日。

3、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第六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2.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

基金申请的审批和批准程序

基金申请的审批和批准程序

基金申请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基金的审批和批准程序是确保投资者利益和监管合规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基金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机构对基金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批和批准。

本文将介绍基金申请的审批和批准程序,以及其中涉及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要求。

一、基金申请的审批程序基金的审批程序是指对基金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交的基金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过程。

以下是基金申请的一般审批程序:1. 递交申请:基金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包括基金计划书、基金合同、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等。

2. 材料初审:相关监管机构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 实地审查:监管机构可能会前往基金公司实地审查,了解其管理情况、组织架构、风险控制等情况。

4. 风险评估:监管机构将对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的审查。

5. 公示和听证:审批机构将在适当的时候公示基金申请,并可进行听证程序,接受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 终审和批准: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审批机构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基金申请进行批准或驳回。

二、基金批准程序基金的批准程序是指审批机构对基金申请进行最终决定,并颁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以下是基金批准程序的一般流程:1. 确认申请资格:审批机构会核实基金公司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和法规要求。

2. 评估投资方案:审批机构将对基金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包括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限制等。

3. 资金审查:审批机构会对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4. 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审批机构将对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基金运作符合监管要求。

5. 批准文件颁发:审批机构在完成审查和评估后,对基金申请进行最终决定,并颁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审批和批准程序中的要求基金申请的审批和批准程序中,存在一些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募基金成立流程

公募基金成立流程

公募基金成立流程一、基金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的成立首先需要基金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证明、基金托管人的资质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证监会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和真实性。

二、证监会审核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基金公司的资质、经营状况、基金产品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

证监会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基金公司具备管理公募基金的能力和条件。

三、批准公告经过审核,证监会会向基金公司发出批准公告,表示同意其设立公募基金。

基金公司在收到批准公告后,需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公告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

四、基金合同签署基金公司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基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费用等具体事项。

基金公司需确保基金合同的合规性,并将其备案。

五、基金募集基金公司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开始进行基金募集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基金进行认购。

基金公司会定期公布募集情况,包括募集规模、募集期限等。

六、基金成立当基金公司募集到一定规模的资金后,即可正式成立基金。

基金公司会将募集到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始进行投资运作。

基金公司需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

七、基金交易公募基金成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

申购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赎回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卖回给基金公司。

基金交易的价格一般以基金净值为基础,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交易。

八、基金运作基金公司会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投资运作,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长。

基金托管人会监督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确保其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公募基金的成立条件

公募基金的成立条件

公募基金的成立条件公募基金是指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由专业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一种集合资金的方式。

公募基金的成立条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稳定。

以下是公募基金成立的条件:一、合法合规的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的成立必须有一家合法合规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并获得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运作公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必须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养,以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公募基金。

二、满足注册资本要求公募基金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这是为了确保基金管理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管理和运作公募基金,保证基金的稳定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符合业务能力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成立公募基金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

具体要求包括基金管理人应有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素养的投资团队,能够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稳定。

四、投资者保护措施公募基金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向投资者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的自主权。

五、合规的基金产品公募基金的成立还需要有合规的基金产品。

基金产品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基金类型、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

基金产品的设立应符合投资者的需求,合理分散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公募基金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法合规的基金管理人、满足注册资本要求、具备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措施和合规的基金产品等。

这些条件的设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公募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 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的办法
01 发布办法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办法内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公募基金发展政策性规范与指导的新规,由证监会于 2022年5月20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及其配套规则《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 -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公 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 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 务的营利法人。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 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募基金的成立要求

公募基金的成立要求

公募基金的成立要求公募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公募基金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严格的要求。

公募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证监会的批准。

同时,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也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

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

其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比例也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股票型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能低于80%,货币市场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不能低于80%。

公募基金还需要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人,用于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和资金安全。

基金托管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资金实力强大等。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募基金的成立还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和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证监会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基金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只有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正式成立公募基金。

除了以上的要求外,公募基金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同时,行业协会也会发布一些自律规则,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范》。

公募基金的成立要求包括管理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限制、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人以及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和批准等。

这些要求旨在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规范基金的运作,为投资人提供安全、透明的投资渠道。

投资人在选择公募基金时,可以根据这些成立要求进行评估和选择,以保障自身的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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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2.项目编码:44009二、设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6个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20个工作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申请条件《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条件:1、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规定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一)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

(二)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3)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规定:(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1、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产质量良好;(二)……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3、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5、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6、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7、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8、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9、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

10、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1、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为董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

12、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条件:一、《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一)《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对开业所需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作出了规定。

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可以先提交拟任董事长(注:根据修改后的《基金法》,已改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总经理和拟任督察长的任职申请材料以及拟任董事的申报材料,其他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之前到位;拟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的,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对基金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报告以及委托办理业务协议。

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准备情况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

对于“资产质量良好”,证券经营机构按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具有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执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按最近1年中国银监会综合评级结果在3级以上执行。

证券投资咨询、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联关系的非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五)《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经验”,主要是指公募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管理经验,包括资产规模、主要品种、业绩表现等方面的内容。

……(七)《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由该股东推荐、提名的董事(通过市场化流程选聘的管理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在该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任职、领薪以及与该股东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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