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金融控股公司辖属企业重大事项报批与报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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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二)进一步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权责利相统一,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三)进一步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做大做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所有者权益有重大影响并需要审批、备案的事项。

如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改制、重组、上市、资产处置、企业重大投资、企业经营者薪酬等。

第二章审批事项第五条企业下列事项为审批事项:(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二)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和其它涉及产权变动的重要事项;(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四)对总社全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原则上不允许);(五)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备案事项第六条企业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一)股东会、董事会和全资企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决议;(二)对外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本企业净资产10%的;(三)投资设立或撤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四)处置或核销资产原值当年累计超过300万元或净资产10%的;(五)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所属子企业或与本企业业务关联的企业兼职的;(六)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七)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八)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程序第七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以下简称社资监管部)为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上报审批和备案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审批、备案事项应按照社资监管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报送。

第十条审批事项,须经总社审批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

备案事项,社资监管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方可实施。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公司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XXXXX公司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管理办法1 目的提高公司系统控制与管理重大经济事项的能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防范与规避经营风险的意识。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3.1 财务部负责系统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的管理。

3.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的管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责向财务部报告。

3.3 重大经济事项相关责任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工作。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内容4.1.1 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监督部门例行检查中,被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以及对其处理的结果。

4.1.2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欺诈,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因重大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4.1.3 涉及标的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仲裁、诉讼事项或未涉及仲裁、诉讼的协议赔偿事项,以及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银行账户被查封或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或扣押的。

4.1.4 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对外提供担保被追索连带责任及违规开具信用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1.5 银行支票、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丢失或被盗,或因贪污、挪用资金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1.6 企业合并、分立、收购、兼并、清算、破产、改组、改制、重大股权变动以及重大资产转让,处理资产损失等经济事项。

4.1.7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过失责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燃料、物资盘亏、设备损坏以及营业外损失等。

4.1.8 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会计业务处理差错。

4.1.9 企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4.2 报告程序及要求4.2.1 报告程序4.2.1.1 重大经济事项发生时,责任部门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财务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织核实,报告总经理、董事会,并按本制度规定上报。

4.2.1.2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虽尚未发生损失,但预计未来发生损失5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项由各单位管理。

XX股份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XX股份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第二条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内容第五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2)公司股票成交价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时;(2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2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新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2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26)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2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2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9)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模版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模版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及内部股权变更等工作合法、合规及有序地开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及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投资部负责组织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及配合集团资本运营部向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评估备案手续;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所属各公司资本运营业务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配合集团资本运营部向省国资委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所属各公司”是指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二章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发生12号令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向省国资委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所列行为包括:(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117(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章免予评估的情形第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12号令第七条规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但需取得省国资委同意免予评估的批复:(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公司重大事项报批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报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报批流程,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司经营战略调整;2. 公司组织架构和人事调整;3. 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4.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5. 公司重大资产处置;6. 公司重大风险事件;7. 公司重大政策调整;8.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报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重大事项的报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2. 依法依规原则:重大事项的报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 科学民主原则:重大事项的报批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实行民主决策;4. 效率原则:重大事项的报批应当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报批流程第四条重大事项的报批流程如下:1. 提出申请:各部门、子公司或个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重大事项的报批申请,并附相关材料;2. 初步审查:公司办公室对报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报批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等;3. 专家论证:对于涉及专业领域或需要专家意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4. 决策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策;5. 执行实施:根据决策结果,相关部门或个人负责执行实施;6. 监督检查:公司办公室对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重大事项的报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事项背景和必要性;2. 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3. 事项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4. 事项的预期效益和影响;5.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第六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批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报批流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任何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报批重大事项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背景为了保证公司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和有效管理,建立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重大事项的获取、上报、审批和跟踪流程,以便公司能够及时做出决策,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定义公司重大事项指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者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收购、兼并或分立事项;- 公司业务重大调整或停止的事项;- 公司法律诉讼、仲裁或重要合同纠纷的事项;- 公司高层管理层任免或变动的事项;- 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或意外的事项;- 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 报告流程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信息获取当公司内部或外部涉及到可能涉及到重大事项时,相关员工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3.2 上报审批直接上级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将报告上报到公司董事会或指定的决策机构。

上报材料应包括事项的重要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相关信息。

3.3 审查决策公司董事会或指定的决策机构收到报告后,将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审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事项的影响、风险和可行性等因素,并及时作出准确的决策。

3.4 报告跟踪一旦决策作出,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报告跟踪机制,确保决策的执行和效果的监督。

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并报告任何可能影响决策效果的新情况。

4. 保密和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涉及到公司的敏感信息,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

同时,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规定,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披露,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5. 相关责任和处罚对于故意隐瞒或谎报重大事项的人员,公司将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其他事项任何与本制度相关的事项,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解释。

以上是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公司对重大事项做出快速、准确的反应和决策,维护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XXX(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XXX(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统称为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严重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类。

核准事项须报区政府核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

第二章企业内部决议流程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建立严重事项决议制度,明确严重事项决议范围,明确决议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六条企业严重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议机构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

第七条企业严重事项决议情况,包括决议参与人、决议事项、决议过程、决议参与人的意见、决议结论、表决意见和来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八条企业违反规定决议严重事项,并造成经济丧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当领导义务,其他决议参与人应承当相应义务。

有证据表明,在决议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贰言的,可免除相应义务。

第三章报告事项及流程第九条企业下列严重事项须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核准:(一)企业改革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企业内部子企业整体转制、职工安置等;(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注册本钱、债务债务处置、资产非公开转让、账面原值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资产非正常报废核销、评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等;(三)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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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辖属企业重大事项
报批与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辖属一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在经营定位、发展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投融资和担保、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和评估、改制重组、收益分配、法律纠纷、薪酬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方面涉及企业重大利益或影响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和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

报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的报告责任人为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报批事项
第六条企业下列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企业的经营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业新设子公司(企业)、分公司(企业);
(四)企业改制、上市、重组、申请破产、解散及增减注册资本;
(五)企业股权、债权的置换、划拨、转让等导致权属变化的事项;
(六)单项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投资及处置;
(七)单项房产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及单项土地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
(八)单次出租期限6年以上的房产及土地的租赁;
(九)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
(十)现金利润分配、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及转增资本;
(十一)担保事项;
(十二)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产品;
(十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其他权益的核销;
(十四)对外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笔捐赠、赞助;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以上,下同)的任免;
(十六)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七)企业年度薪酬总额及考核办法;
(十八)企业人员编制;
(十九)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
(二十)企业正职领导干部3天以上的外出及休假;
(二十一)争议标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对方案;
(二十二)其他需报批的事项。

第三章报备事项
第七条企业下列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年度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重要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单项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投资及处置;
(七)单项房产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及单项土地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的租赁;
(八)借贷事项;
(九)对外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笔捐赠、赞助;
(十)总经理助理的任免;
(十一)年度绩效薪酬分配办法;
(十二)编制范围内的人员增减变化;
(十三)员工花名册(每年一月上报);
(十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年审情况;
(十五)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情况;
(十六)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十七)发生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八)其他需报备的事项。

第四章程序
第八条本办法所列报批事项,企业须事前请示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遵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凡应提交企业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天前15天请示集团公司;凡应提交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天前5天请示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汇报。

第十二条企业上报报批事项,资料齐全的,集团公司原则上应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对于确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集团公司应及时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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