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董事会僵局研究
公司僵局诉讼探析

公司僵局诉讼探析公司僵局是一种状况,它发生在公司股权结构、内部管理、财务状况、业务方向等方面存在分歧、不同意见、甚至是严重矛盾的情况下。
该状况如果不得到及时化解,往往会使公司运营面临严重挑战,进而产生一系列的诉讼。
一、公司僵局的成因1.公司股权结构、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有些公司的股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相互交叉、复杂纠葛的情况,导致股东之间难以确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业务发展方向,也难以制定出能够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决策;2.管理层分歧。
管理层内部挖墙角、明争暗斗,权利斗争、个人利益优先的心态使得管理层之间的合作难以融洽,致使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遭到影响;3.内部以财务状况分歧而起争执。
一些股东或管理层认为应该先期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而如何竞标、扩展业务、分配盈利等问题则也成为了矛盾的焦点;4.自然独裁现象的增强。
一些实控人会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变相套现、信托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对公司内部加强控制,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参与权和收益权。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公司僵局对于公司的健康运营和发展,将会产生以下的危害。
1.造成生产经营恶化。
在公司针对性方向和目标不明的情况下,经营管理职能受到影响,致使公司日常生产和经营无法稳定地进行;2.公司形象降低。
当公司因为内部矛盾和争斗致使负面信息流出,将使得客户和投资者丧失信任,从设计和采购到参与价格竞争,公司形象大受影响;3.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公司僵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有很大的损害意义,特别是操盘、自然独裁的实控人能够通过行为遮盖公司内部的负面信息而受益,在不利的财务状况下可能牢稳排名,对整个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法1.诉讼方案。
如内外部的财务结构分歧带来合同违约等寻常经贸纠纷,可寻求法院的帮助。
以公司资产为评估基准,用评估单价确定对公司原股东的分红分配可能最中立的价值;2.主动化解公司内部纠纷。
为追求一致结果,公司应对员工制定更为细致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成员的培训和教育;3.改变公司股权结构。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自2006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立法已经历经10多年的发展历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公司法对于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中,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是其亮点之一。
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混乱、股权分配不清、出现股东间的恶性纠纷,进而造成企业缺乏决策能力,从而导致企业陷入一种僵局状态。
这些纷争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存在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等问题,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主要由于下述原因引起:1. 股东结构不合理:基于资本的股东结构,使得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个人或者股东的代表权力很大,导致企业决策力下降。
2. 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董事会成员虽然都有着独立的个人意见,但是由于不同股东的不同利益,董事会成员之间也会出现意见分歧,会导致企业在关键时刻无法统一决策。
3. 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企业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过重的负担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处理的制度为了防止企业陷入公司僵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处理公司僵局的制度。
1. 全体股东公约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新公司法的注重开发股东代表权,全体股东可以订立一份公约,以确定一些经营决策和核心利益的处理方法,防止在公司中出现恶性竞争、股东之间的歧义和纷争发生。
全体股东公约可以制定一些权益、公司管理和其它重要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股东间签立的全体股东协议将会成为新公司法中处理公司僵局的一个途径。
全体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会议的时间和程序,规定在公司新业务的投资中,各个股东之间应占有的投资份额等等。
试论公司僵局

试论公司僵局摘要:”公司僵局”一词,源自英美公司判例法,是对公司内部出现矛盾又不能解决的描述。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公司状态。
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包括哪些情形?出现公司僵局后有什么法律对策?本文在对《公司法》第183条解读的基础上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股东公司僵局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僵局,是因为公司的各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进而无法形成经营决策,导致公司无法运转,处于瘫痪之中。
这不仅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公司利益也会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若干规定(二)》对此条进行了解释。
一、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公司僵局,是指因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状态。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认定公司僵局要把握四个要件:1. 主体资格。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方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讲的是表决权而不是出资比例;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而不是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或持有公司股份的10%。
另外,我国对可请求的主体资格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而英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应该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10%以上全体股东表决权。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此可加以借鉴,从而严格限制可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维护公司的利益。
2.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必须是陷入僵局。
这种严重困难,是指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是指公司财务上的严重困难,也就是说,公司僵局和财务状况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在《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1条第2款有明确的解释。
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及其结构研究

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及其结构研究【摘要】董事会作为公司的重要部分,具有决策、咨询、监督等重要作用。
国内外学者对其规模和结构进行了大量研究,首先董事会规模在公司成长性不同的情况下,其规模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同类公司中不同的董事会规模对于公司治理存在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公司业绩上的表现很是不同,其次董事会的结构设置上,中国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的功能是否有所体现;本文意在研究中国上市公司中的上证180(代表成熟稳健的大型公司)、创业板(代表成长性较高的中小型公司)董事会规模、结构,且通过相关模型来进行分析。
【关键词】董事会结构上证180 创业板董事会规模一、问题与文献综述假设与问题:本文旨在研究三个问题。
研究问题一: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与公司成长性是否呈负相关?研究问题二: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的关系。
研究问题三: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最优结构是什么?对于上述问题,国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就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1.多于十人的董事会,其成员很难全都表达他们的想法,(lipton & lorsch),他们指出,许多董事会的功能紊乱,是由董事数量的上升造成的。
他们建议限制董事会的人数为10个,首选的董事会规模应该是8个或9个。
随着董事会人数的增加,反而易于被ceo控制,所以的功能效率会较低。
(jensen ),人数多时容易发生搭便车的现象,效用低且成本高。
2.小董事会可以减轻管理层和股东的矛盾。
(rahaja)。
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继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小董事会中,管理层和大股东都较大可能性同时存在董事会中,或者一身兼两位(既是管理层又是股东),小董事会易于统一意见,构建个相对强势的董事会,有利于在管理层与股东之间进行调和矛盾。
3.大董事会较有优势。
依据资源依赖理论,董事会规模反映董事会获取各方面关键资源的能力。
董事会规模太小,说明其在某些领域的专家还不够,降低了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及抵制风险的能力,进而造成决策的失误,影响公司的业绩。
试论公司僵局的出路

制给公司极大的 自 主权 , 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自治 但 原则少了强制性的规范, 难免会出现许多问题 , 比如公司 僵局就是这-N度的一个副产品。因此 , 面对公司出现 僵局时, 公司自治体制失灵, 必须要有外力的介入才能打
之间意见相左 , 毫不妥协 , 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 能的停滞状态。 ”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公司僵局是“ 公司在 存续运行 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 彼此 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 , 导致股东会、 董事会等权力或 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
相互妥协才使得公司正常的运转。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 公司主体利益的差异化越来越明显 , 公司主体之间的利 益冲突越来越激烈 , 股东之间、 董事之间的权益斗争已经 到了不可妥协的地步 , 这时公司就会不可避免的陷入僵
为, 公司僵局 出现之初并不一定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笔者认为, 公司僵局出现时, 公司在大股东 或者执行董事的经营下仍能持续运转 , 但是长此以往中 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 最终影Ⅱ公司持续发展。 向
公司僵局特征是我们判断公司是否出现僵局的依
董事会都是股东之间权益的博弈 , 由于股东、 董事之间的
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 按表决权行使情况 , ( 三) 可分为
表决权均等的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
笔者认为, 最常见的划分标准是按表决权行使情况,
如在凯莱案中, 两个股东所 占的股份都是5 %在这种表 0, 决权均等的情况下, 两股东各持己见 , 股东会很难形成决 议。在后文我'  ̄- 论到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 中就 f i r . ] - , J 其 是因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公司僵局形成。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

95第2卷 第23期产业科技创新 2020,2(23):95~96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秦昌璟(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摘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自由度的逐步提升,伴随着很多公司都面临公司僵局问题的困扰。
面对公司僵局,我国主要的解决办法就是司法解散制度,其有着高成本、高破坏性的特征,并可能导致小公司强制解散、股东利益受损害等问题。
分析多种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出我国现阶段对于公司僵局破解的不足。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股权转让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164(2020)23-0095-02对于公司僵局这一概念,不同的环境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但无论原因如何,是因为股东会僵持,董事会僵持,亦或表决权比例相近而对峙,最终公司都会因利益双方的冲突,致使公司无法做出有效决策,影响正常运行。
总结如下,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和董事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利益追求不同而陷入对峙局面,使得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运营决策,进一步使公司运营出现重大障碍,甚至瘫痪的状况。
1 公司僵局成因(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不多,并且股权结构过于简单,此种单一的股权结构很容易造成决议无法达到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致出现公司僵局。
股东人数较少,使得很多公司的股东也兼任董事,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一旦人合性丧失,股东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董事之间的冲突,使得无论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无法做出运营决议,公司僵局的局面便会出现。
(2)企业缺少对公司僵局的预防机制。
公司成立过程中,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达成一致的体现,并且事先可以对公司很多方面的事情做出预先规定。
一方面体现意思自治,一方面弥补法律的不足,因为计划没有变化的快,法律的规定也不会面面俱到,然而公司章程的制定问题,往往被忽视,股东们往往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完整版)简述公司僵局概念及成因

简述公司僵局概念及成因作者:孙超“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
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
”公司僵局在有限责任公司和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完善的解决机制有利于僵局的“打破”。
而我国只有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对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在此对公司僵局做以简述。
一、公司僵局的涵义及其危害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这一概念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并无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僵局的涵义也多出自英美法系国家的解释。
我国理论界对其涵义解释观点不一,尚无一个明确的定义。
赵旭东教授认为:“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王保树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279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公司僵局定义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而导致无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 (1)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2)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3)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且因此而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综合以上解释,笔者认为,公司僵局更多强调的是公司在其运行中所出现的一种状态,具备某些特征的事实状态即构成公司僵局。
这些特征是:造成公司僵局的主体特定,即只能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且这些主体之间出现了长期无法调和的矛盾;公司僵局的表现特定,即公司权力和管理机构陷于瘫痪,公司决议不能做出,且极有可能对公司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公司僵局具有持续性,即公司僵局的持续时间一般较长,且长期不能有效解决。
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及其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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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公 司僵局 的含义 及其类 型
公司僵局 ( op rt nDedok , C roao alc )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 i 公 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 ,美国标准公 司法》以及有代表性 《 的州法— — 《 纽约 商业公 司法》 特拉华州公 司法》 和《 都有 关 于“ 司僵局” 公 的规定 。在实践中也称之 为公 司瘫痪 , 根据《 布 莱克法律辞典》 的定义 , 司僵局是指 “ 公 公司的活动被 一个 或 者多个股 东或董事 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 ,因为他们反对公 司 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 ,麦尔廉一 韦伯斯特法律词典 》 则将其 界定为“ 由于股东投票 中 , 拥有同等权力 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 东派别之 间意见相左 、 毫不妥协 。 而产生 的公 司董事不能行使 职能的停滞状态 。 我 国有学者将公 司僵局归纳为 : 司僵局 公 是指股东之 间、公 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出现难 以调和 的利益冲突与矛盾 , 导致公 司运行机 制失灵 , 公司事物处于瘫 痪, 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状态 。 公司僵 局的出现主要 由 于公 司的股东之间 、 董事之间 、 股东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 员之 间出现利益冲突与矛盾 , 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 , 股东 与董事无法正常行使公 司所赋予的权利与职 能 ,从而使得公 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依据不同的标准 , 可以对公 司僵局的类型作不同的划分 。 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 司机关 ,可以分为董事会僵局和股东 会僵局。 按照表决权行使情况 , 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分别 又都可以分为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封 闭性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 司, 体现 出较强的人合性 , 以股 东间的相互信任 , 相互合作作 为公司良好运作的基础 。 但 由于主体利益 以及主体认 识的差异性 , 在公 司经营过程中 . 股 东、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有时会引起矛盾 的激化 , 甚至出现大股 东滥用权利侵害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导致公 司人合性丧失 , 股 东间的信任基础崩溃。而传统 的公 司法确立的资本三原则要 求公 司资本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少 .公司股东也不能以抽回 出资的方式退 出公 司, 因而公司陷人僵局不可避免。 3 司的多数表决原则 . 公 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通过决 议都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同意 , 对于股东大会 增加资本 。 少资本 , 减 分立、 合并 、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 修改章程的决议 , 则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同意 。 对 于董事会的决议 , 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 的表决数 。 如果 股东或董事 由于受各自不 同经济利益的驱使 ,从而相互间产 生 了难以调和的激烈矛盾和冲突 , 并采取了完全对杭 的态度 , 就无法形成 多数意见 , 出任何决议 , 做 公司僵局也 由此产生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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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董事会僵局研究
作者:小汤山贾英俊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其在公司治理中有着极为重要的
作用。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机构的组成、职权及议事方式的具体规定往往会对公司运行过程产生极大的影响。
本文旨在对董事会人数的规定及由此产生的问题做出一点思考。
1、董事会人数的法律规定
依我国公司法,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外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一般为三至十三人2,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五至十九人3。
因此无需置疑的是,从理论上讲,董事会人数可以为3-13或5-19之间的任意数字,自然也包括任一偶数数字。
2、董事会议事方式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发生的僵局现象
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决议中,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4。
那么,从公司有效治理角度考虑,将董事会人数设置为偶数数字,在董事会表决中,必然不可避免出现僵局现象;即使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奇数,假如出现董事未到会参加表决或弃权票时,也难免出现董事会表决平
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4《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局僵局。
那么如何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董事会僵局现象,是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的问题。
3、法条释义
从公司法的法条释义来讲,《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一规定严格限制了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已有规定另作约定,同时该条又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这样严密的逻辑,使得董事会决议一人一票几近成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在法律实务界,也确实有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时,对董事长享有两票表决权予以持否认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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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这一规定为公司章程所不能突破的强制性规定的话,因此而导致的董事会僵局问题,势必严重地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
大量地出现公司因此而陷于僵局的案例,恐怕也不是立法者所希望看见的。
4、法理分析
从法理上讲,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宪章,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作出各不相同的约定,尤其是人和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公司法上述规定是否合理,似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表述为“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似乎更符合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5/referd.asp?id=5492
5、实务操作及僵局规避
在董事长可否享有两票表决权的问题上,江平老师持赞成态度6。
在实务操作中,为规避违法风险,我们仍要坚持董事会表决一人一票的原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授予董事长或董事会的主持人第二次投票的权利。
6《公司法》修改加大了公司的自制和自律的精神,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