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选任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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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选任与解除

一、董事

1.董事的概念

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董事会职权的实际执行者。董事一般是自然人。

董事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诞生。出于对公司经营专业化的考虑,各国公司法无不将日常经营委诸董事及公司高管。

2.董事的分类

(1)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通常是指来自于公司内部并在公司中有实质性岗位的董事。兼任公司高管职务的董事属于内部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在公司中没有担任实质性岗位的董事。包括两种:一种是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亦称为“灰色董事”)是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如公司股东及其亲朋好友,公司已退休的高管以及他们亲朋好友、公司律师、供应商的总裁等;另一种是没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

(2)职工董事和非职工董事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职工董事,是指具有职工身份并从公司中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的董事。职工董事不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是劳动者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有利于对职工利益进行维护。《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108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可见,除国有企业必须设职工董事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没有强制要求设置职工董事。

非职工董事,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且不具普通职工身份的董事。

三、董事的选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选举机关为一般股东会。《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67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有其特殊性,《公司法》第44条、第67条及第108条都规定,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董事会组成人数及任期

1.董事会组成人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为奇数,以避免董事会表决僵局。董事会董事人数必须维持在法定人数以内,一旦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股东会需召开临时会议补选。

2.董事任期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1款、第108条第3款、第67条等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五、董事职务的解除

董事职务的解除是指董事在任期内被解除职务,而非任期届满后的改选。

由于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任,其职务的解除当然也属于股东会的固有权力。

1.公司法关于董事解除、辞职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之规定,股东会有更换董事的职权,因此,股东会可以决议更换或解除董事的职务。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108条之规定,董事可在任期内辞职,但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2.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解除董事职务的条件和程序

由于累积投票有利中小股东选任董事,而中小股东选任的董事未必合大股东之意。为避免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控制股东的优势通过股东会普通决议简单多数轻易解除中小股东选任的董事职务,公司章程可以有针对性规定此种情况下解除董事职务的条件和程序,比如规定:如果董事是通过累积投票选举产生,或是由持有某类股票的股东推选的,无故罢免的程序必须与该董事当选时采用的程序相同。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如果董事存在怠于履行职务,明显缺乏能力、行为不端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过错,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当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解除董事职务的条件和程序,则公司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对公司而言就是自我设限。

3.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离职的移交手续

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因被解职、任期届满、辞职等原因离职时,应向股东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和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六、董事的辞职与补选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允许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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