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二深交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内容同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三上交所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10—11条规定:“第十条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的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22条规定:“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二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三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四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五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五其他规定1、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2、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1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4、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财政部机关、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在企业兼职;部属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国家会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部属社会团体中由财政部明确行政级别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企业兼职;5、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5、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10条规定:“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6、监事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主板、中小板也有此项规定三、董事会有关规定1、董事会人数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高管兼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96条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三、监事会有关规定1、监事会人数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143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董高兼任监事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条的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的规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四、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五、董监高人员独立性的要求公司法第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需要保持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规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六、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七、独立董事一独立董事原则性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规定,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三独立董事独立性方面的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程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规定,公司在提名、选举独立董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二人以上)(设董事会、不设监事、设经理)(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二人以上)(设董事会、不设监事、设经理)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经营场所:。
【注:如无经营场所,请删除“经营场所”栏】【注: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按照扫描门牌二维码显示的地址信息(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地址信息)填写。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公司可根据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查询“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选择合适的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
)第七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注: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请注明具体约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热荐】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表决经过几人同意-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
【热荐】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表决经过几人同意?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下设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管理。
遇到公司增资、公司兼并重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时,需要召开董事会,经过董事充分讨论并展开表决,形成董事会决议。
那么,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表决经过几人同意?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表决经过几人同意?
董事会会议是指董事会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而召开的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席。
不包括部分董事聚会商议相关工作或董事会仅以传阅方式形成书面决议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是怎样的?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
我国《公司法》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没有特别规定,我国《公司法》。
公司法董事会成员设定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董事会成员设定有哪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许多公司都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十分重要,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决策作用。
不过董事会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必须设立的,在设立董事会时对董事会成员的设定也有一定的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公司法董事会成员设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公司法董事会成员设定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董事会的职责有哪些?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的法定人数为5--19人。
上市,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企业的终极目标。
上市对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切身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
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企业可能已经做好了上市的准备,但是对我国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比如很多人不太清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达到一定人数才可以,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一、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
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没对公司的人数有要求。
▲二、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公司法中董事如何产生?

公司法中董事如何产生?根据我国《公司法》,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
一、如何选举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除职工董事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一般由股东提名,再由股东会选举。
选举董事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不得予以限制和排除。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董事的选举一般按持股比例进行表决。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首任董事由公司成立大会选举,之后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股东会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可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选举,避免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7条就规定,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8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提名、选任程序,保障董事选任公开、公平、公正。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第15条规定,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存在任职资格瑕疵,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
董事会成员组成与职务

董事会基本只有4个职位: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
具有如下特征: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拓展资料:以管理公司为目的的董事会的出现和发展贯穿于法律的发展史中。
19世纪末以前,人们普遍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仅是公司内的一个为员工大会中的股东设立的代理机构。
到了1906年,英国上诉庭更加清晰的区分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利划分,公司的管理权归董事会,而股东大会不能干扰他们合法的行为。
这最后在股东间形成了一种共识:"董事局内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今日,对这种共识的描述是:"公司是一个与股东和董事完全不同的实体。
他的一些权力,依照他的章程,是由董事行使的,而另外的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
如果一些权力是赋予董事的,那么他们并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这些权力。
只有一种途径,让多数股东来控制权力的行使,要是改变公司章程,要是根据章程,有些特殊情况发生,可以拒绝或者重新选举那些股东不满意的董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限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规定是什么
一、有限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对通过特别决议,公司需要多于2/3的股东投赞成票。
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至于特别决议,公司只需要得到51%或以上的股份支持就可以顺利通过了。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董事会的人数规定,最少三人即可,最多可以多至十三人。
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存在的价值,不能什么职位都加入到董事会中。
每个公司都应该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