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_《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2008版)及《补充规定》(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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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

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米小于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无锡市有关规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有关规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有关规费减免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锡政办发〔2008〕36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368号)精神,现对两个《意见》中有关规费减免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所涉规费减免有关问题(一)减免程序1.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由经贸部门负责)或市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2.区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3.市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出具新开工项目确认书;4.项目单位凭确认书和已缴纳费用的缴费凭证,到市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减免或退费手续。

(二)具体要求1.申请时间:新开工项目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常开工后一个月即可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

要明确申请减免规费的建筑面积,明确项目在2009年、2010年的计划投资量和开工面积。

(2)项目批准文件。

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所涉规费减免有关问题(一)减免程序1.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减免申请。

2.区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3.市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出具城市综合体项目确认书。

4.项目单位凭城市综合体项目确认书和已缴纳费用的缴费凭证,到市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减免、缓缴或退费手续。

5.城市综合体项目缓缴的费用到期后,由相关收费单位负责向项目单位及时收缴。

6.城市综合体项目商业部分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可缓缴三年;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如商业部分投用并产生企业营业税,项目单位可于缴纳企业营业税的次年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新建筑结构形式和设计风格不断涌现,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对房屋面积计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局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为我市的建筑面积计算的规范化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已使用多年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原有的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够细化;二是专业术语较多,难以理解;三是新出现的建筑形式(如阳光屋、入户花园、飘窗等)如何计算,未予以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计算方法进而引发纠纷。

为统一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做到有章可循,参考无锡、深圳、福州等城市制定的有关操作办法和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进行了修正。

具体如下: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

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坡顶建筑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4、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

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可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但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层高不得大于2.6米。

5、主体建筑物周边地下室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建筑面积的30%;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停车部分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地下室的窗地比不得大于1/7。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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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
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
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
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
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
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五)多层及高层建筑与其它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坡屋顶。

(六)居住区内独立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当其提供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车位)小于等于居住区应配建停车位总量的30%时,独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独立建设的停车库不得改做其它功能使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它功能性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
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
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
大于1.2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按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如图,请点击这里)。

(四)设计作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五)居住建筑,设置下沉天井或以大开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当天井面积大于15平方米/户或开挖长度累计超过8米/户时,天井地坪或开挖后形成的地坪标高视同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参照坡地建筑折算地下室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六)居住区内独立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当其提供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车位)大于30%时,超出部分面积应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七)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须计算实际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八)住宅建筑的阳台(含入户有顶花园、空中花园)进深小于2.5米的部分计算1/2面积;
大于等于2.5米的部分,其沿外墙进深大于2.5米部分的面积应计算全面积。

(九)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3米时,以3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如图);
当户型设计(如跃层式住宅)有特殊需要时,住宅中的公共部位如起居室、餐厅可适当调整层高,
形成户内挑高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型建筑面积的10%。

(如图,请点击这里)。

(十)标准层层高大于4.6米或裙房部分层高大于6米的办公、酒店建筑,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八)一层层高大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大于5.4米时的商业建筑,
均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单层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仓储式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其建筑面积按国家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
沿街商业建筑进深小于25米的,当层高大于4.5米时,以3.6米为基准高度,
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一)公共建筑中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二)建筑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并在报审方案中单独注明保温隔热层面积。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规划局
锡规总[2009]5号
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
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
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
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0.9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3.6米的,以3.6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二、三层层高大于3.3米的,以3.3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小于2.2米的,
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
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
大于1.5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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