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一些专门规定。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1. 发票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单位信息等基本内容。

2.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明确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等信息。

3. 发票核销应及时进行,核销后的发票不能再次使用。

三、增值税发票的保存和归档应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 发票应妥善保存,防止发票的遗失、损毁、伪造等情况的发生。

2. 发票的归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可以随时进行查验。

3. 发票的保存时间应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超过规定时间的发票应予以销毁。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应加强对不合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1. 对于开具虚假发票、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开票、私自销毁发票等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 对于违规开具发票、发票信息不完整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救。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1.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归档等方式进行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搭建发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对接和实时数据传输,提高税务监管的效果。

六、增值税发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发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1. 对于参与发票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税法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并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发票管理的专业素质。

2. 发票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严谨、公正、公平地进行管理工作。

总之,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是保障税收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经典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经典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制度背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准确性,降低税务风险,特制定本《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发票管理的目标、原则、流程、责任,为公司的税务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的活动,包括发票的开具、领用、登记、报销、存储、销毁等所有环节。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管理目标和原则2.1管理目标2.1.1合法合规:确保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报销等行为合法合规,严守国家税法和相关法规。

2.1.2准确无误:保证发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减少发票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2.1.3透明公开:增强发票管理的透明度,遵循税务政策要求,确保发票信息的真实性。

2.1.4资源有效利用:优化发票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2管理原则2.2.1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和相关法规,绝不从事任何偷逃税款或其他违法行为。

2.2.2诚信守法:以诚信守法为基本原则,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不得虚报、假开发票或其他欺诈行为。

2.2.3知情权和监督权:员工有权了解公司的发票管理政策和程序,公司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2.4防篡改和安全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票的篡改和伪造,确保发票的安全保护。

第三章发票管理组织和责任3.1发票管理组织3.1.1公司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发票管理工作,确保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3.1.2税务部门应设立发票管理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以确保发票管理的高效推进。

3.2发票管理责任3.2.1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对发票管理负有最终领导和监督的责任,确保发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包括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2.2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发票的开具、登记、领用、报销等工作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并对发票报告审批承担领导责任。

3.3发票登记和领用3.3.1发票管理小组应建立发票登记和领用制度,确保发票的登记和领用过程规范化。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防范税务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工作,领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税务法规知识,并经过税务机关的培训和认可。

2、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领购人员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IC 卡等相关证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领购手续。

3、领购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登记入库,并妥善保管。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1、只有在发生真实的增值税应税业务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不得虚开、代开、错开。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确保发票的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包括购货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发票开具后,应加盖本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确保印章清晰、完整。

4、对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联次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盗的专用库房或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的数量与登记簿相符。

3、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内部传递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发票丢失。

2、向购货方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如挂号信、快递等,并保留相关的邮寄凭证。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1、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以确保税款的及时抵扣。

2、认证工作由专人负责,认证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票的各项信息,确保认证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1. 引言增值税是一种由企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制度。

而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纳税的重要凭证和税收监管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包括发票的开具、使用、归档和报销等方面。

2. 发票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开具的发票应当加盖企业的公章,并标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

3. 发票的使用发票作为纳税的重要凭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使用。

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索取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妥善保管。

企业在进行采购付款或报销时,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以用于税收核算和报销凭证。

4. 发票的归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归档管理。

归档管理包括发票的编号、登记、存档、保存和销毁等环节。

发票的归档管理旨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为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监管提供便利。

5. 发票的报销企业在进行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报销凭证应当真实、准确,并包含相关的费用明细和相关材料。

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销申请,并经过财务审核和税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报销。

6. 发票管理的要求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有以下要求:发票的开具、使用、归档和报销应当符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发票的填写应当准确、规范,防止虚假发票的产生;发票的存档和保存应当有序、安全,防止毁损或丢失。

7. 发票管理的意义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税收的征管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的发票管理制度可以避免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发票管理制度的健全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誉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8.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纳税的重要凭证和税收监管的重要工具,发票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税收管理和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发票领购第三条我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发票领购手续。

第四条领购发票时,经办人须持有效证件,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领购发票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章发票开具第六条发票开具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和相关规定;(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三)经单位财务部门培训合格。

第七条开具发票时,应确保以下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一)发票代码和号码;(二)开票日期;(三)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四)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五)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六)税率、税额;(七)开票人姓名、签字。

第八条发票开具后,应及时将发票联和记账联分别交给购买方和本单位财务部门。

第四章发票保管第九条发票保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三)经单位财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条发票保管人员应确保以下事项:(一)按照规定设置发票保管柜(箱),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二)对未开具的发票进行分类、分号、分批保管,确保发票安全;(三)定期检查发票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四)发票保管期限为五年,到期后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发票使用第十一条发票使用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发票:(一)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涂改、伪造发票;(二)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空白发票;(三)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四)不得擅自更改发票内容。

第十二条发票使用人员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财务部门。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开票单位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并由 开票人员签字确认,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发票开具时限
一般规定
开票单位应在交易完成后的次月15日前开具发票,确保受票单位 及时取得合法凭证进行入账和抵扣。
特殊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交易,如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等,发票开具 时限可能会有特殊规定,需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06 附则
制度解释权
解释权归属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财务部门。
解释内容
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制度中的各项条款、术语、定义以及其他相关 内容。
咨询与解答
公司员工在执行制度过程中遇到疑问或需要解释时,可向财务部 门咨询,财务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和解释。
制度修订程序
修订需求提出
任何员工都可向财务部门提出制度修订的建 议和需求。
红字冲销期限
一般来说,红字冲销发票的开具期限是蓝字发票 认证或抵扣后的次月内。超过期限的红字冲销申 请可能不被税务机关受理。
红字冲销流程
开票方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红字冲销申请,经税务 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具红字冲销发票。红字 冲销发票开具后,购货方应将原蓝字发票及红字 冲销发票一并留存备查。
税务处理
红字冲销发票开具后,开票方和购货方应相应调 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保税款的准确核算和缴 纳。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汇报人: 日期:
目 录
• 总则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与使用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与红字冲销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与监督 • 附则
01 总则
制度目的
规范管理
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合
法、有效使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经典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经典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其征收和管理对于企业的财务稳健和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的领用、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和规范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合法合规,防范税务风险,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等,以及与公司增值税事务相关的外部审计师事务所、税务顾问、税务机构等。

四、定义和缩写词汇1.增值税发票:指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开具的用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用于开具给其他纳税人的发票,具有法定税收作用的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指用于开具给非纳税人或个人的发票,不具有法定税收作用的发票。

4.发票领用人:指公司内被授权领用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员工。

5.发票报销人:指公司内报销增值税发票的员工。

缩写词汇:□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凭证,具有以下重要性:a.税务合规:发票是企业合规纳税的重要依据,缺失或不合规的发票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b.财务稳健:发票记录了企业的经济活动,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重要影响。

c.经营成本控制:发票管理能帮助企业控制经营成本,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d.风险防控:规范的发票管理有助于预防虚开、伪造等风险。

六、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主要类型:7.1.增值税专用发票:a.适用范围:用于开具给其他纳税人的发票。

b.特点:具有法定税收作用,通常用于涉及涉及购销、服务等商业交易。

7.2.增值税普通发票:a.适用范围:用于开具给非纳税人或个人的发票。

b.特点:不具有法定税收作用,通常用于一般的非商业交易。

七、增值税发票的领用与管理7.1.增值税专用发票a.领用程序:i.发票领用人应提出发票领用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领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

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