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VTS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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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引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对航行中的船舶进行监控、安全引导及管理的系统。

为了保障航行中的船舶和人员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管理规则对于船舶交通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从VTS安全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系统阐述VTS的管理规则和具体实施细则。

系统管理规则根据VTS的性质与功能,科学合理地制定管理规则是保证VTS安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运行监督管理规定VTS的运行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运行备案手续应该与海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做到符合国家相关准则与规定。

2.组织管理规定VTS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负责VTS设备的维护和运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服务航行的通信引导、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3.机构人员管理规定VTS人员需受过高等教育,其中至少有一人获得航海技术专业本科或相当学历,并持有相应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同时,需要依据规定进行严格的甄选、考核和培训,保证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4.设备管理规定VTS的维护和运行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需要按照设备管理规范,建立监测、维修、记录和周检等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设备具备可靠性与安全性。

具体实施细则除了系统管理规则外,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是保证VTS安全管理与运行的重要保障。

根据VTS的特点与工作需要,实施细则的核心是让所有VTS人员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监督规定需保证VTS设备正常运行,建立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进行专项监督,防范和处理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等事件。

2.工作规定工作内容需与VTS职责相符,制定严格的交通管制规定和安全预案,确立独立的服务体系,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和可靠。

3.信息采集规定建立信息采集、处理和管理等规范制度,保证VTS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强化信息保密与安全。

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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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VTS 报告制度一网打尽,让你一路驾驶无忧中国港口船舶报告线受话机关VHF频道、电话报告门线。

1, 营口VTSVHF CH690417/615142762694616269564(FAX)以营口鲅鱼圈台子山灯塔(40°17.772′N/122°06.407′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抵达营口港区1号灯浮(40°31.883′N/122°00.933′E);所有在港船舶应守听CH69;营口港区的船舶应在CH09上保持守听。

进港航速不超过8kn,出港航速不超过9kn。

2. 锦州海事局VHF CH060416/3586151船舶动态报告区域:A点(40°49′N/121°02′E) 、B点(40°13′N/121°02′E)、C点(40°13′N/121°30′E)、D点(40°55′N/121°30′E)四点与陆地所围区域。

◎须向VTS中心报告的船舶: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船舶在锦州港水域航速不得超过9节。

3. 秦皇岛VTSVHF CH080335/30948323412067(FAX)以秦皇岛南山头灯塔(39°54.647′N/119°36.960′E)为圆心,1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锚位用南山头灯塔方位距离法表示。

◎船舶在距秦皇岛南山头灯塔10海里水域内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0节。

4 。

唐山VTSVHF CH09/120315/2913211管理区域:以京唐灯塔(39°12.750′N/119°00.750′E)为基点,18.5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

进入管理区域前2海里,向VTS报动态。

锚位以京唐灯塔方位距离法表示。

5.曹妃甸VTSVHF CH08东报告线:118°55′.000E西报告线:118°15′.000E南报告线:38°43′.000N◎锚位以曹妃甸灯塔(38°55.100′N/118°30.370′E)方位距离法表示。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服务区域(以下简称VTS服务区)内的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该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三)客船、客滚船;(四)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报告。

第五条船舶代理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抵、离港计划。

船舶抵、离港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码头、船坞的经营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靠、离泊计划。

船舶靠、离泊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引航部门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引航计划。

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在VTS服务区船舶通过报告线(点)、靠(离)泊、移泊、锚泊以及引航员登、离船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船舶抵达VTS服务区报告线的进口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交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船舶靠泊后或者锚泊前的抵达报告,内容包括:船名、泊位或者锚位。

船舶离泊或者起锚开航前的开航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开航申请。

船舶离开VTS服务区报告线的离港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

对于客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对于客滚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车辆数。

过境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上一挂靠港、下一挂靠港。

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该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黄骅VTS指南和示意图

黄骅VTS指南和示意图

页号:6
REVISION DATE PAGE NO.6
此图不用于航海 NOT TO BE USED FOR MAVIGATION

中国 CHINA
黄骅港
区域程序
版本号 001
HUANGHUA PORT AREA AND REPORTING EDITION NO.001
修正日期
页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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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 Pilotage
交通服务 Prohibitions
引航锚地: 本港锚地既是检疫锚地也是引般锚地;
Pilot anchorage: Pilot anchorages of this port serve as the quar­
antine anchorage as well as the pilot anchorage;
REVISION DATE PAGE NO.9
靠离泊位及锚地报告: 发至:黄骅 VTS 中心 内容:船名、靠离泊位或锚泊时间、锚位、目的港等 时限:靠妥泊位后或锚泊后、离泊前或起锚前 通过:VHF 08 频道
Arrival at or departure from berth or anchorage report: To: Huanghua VTS center Giving:ship’s name, time of arrival at or departure from berth of anchor time, position, port of destination Time:After being berthed or anchored, before leaving berth of heaving up anchor Via:VHF CH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以下简称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VTS中心对营口VTS覆盖水域船舶交通实行全面监控,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

必要时,VTS中心可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特殊情况下,经授权,VTS中心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章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主管机关颁布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向VTS中心报告船舶抵达本港的动态。

第六条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此后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进(出)港、移泊动态计划(以下简称船舶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计划(以下简称引领计划)书面报送VTS中心审批。

第七条上述第六条的船舶计划和引领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以传真或电话及时向VTS中心报告计划变更内容。

第八条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抵达营口VTS覆盖水域报告线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名称、国籍、呼号、吃水、船舶尺第三十九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四十条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一切外国籍船舶、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和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以下简称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VTS中心对营口VTS覆盖水域船舶交通实行全面监控,船舶应服从VTS 中心的管理。

必要时,VTS中心可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特殊情况下,经授权,VTS中心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章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主管机关颁布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向VTS中心报告船舶抵达本港的动态。

第六条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此后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进(出)港、移泊动态计划(以下简称船舶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计划(以下简称引领计划)书面报送VTS中心审批。

第七条上述第六条的船舶计划和引领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以传真或电话及时向VTS中心报告计划变更内容。

第八条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抵达营口VTS覆盖水域报告线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名称、国籍、呼号、吃水、船舶尺度、出发港、载货情况、是否需要引航员、装(卸)计划和航行意图。

第九条船舶在进入航道前30分钟应向VTS中心申请使用航道,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航道。

上述船舶如在1小时内没有使用航道,VTS中心将视情况取消其申请。

已被取消申请的船舶重新使用航道,还应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船舶在港口锚地抛锚,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锚位和抛锚时间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沧政办字〔2020〕14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事部门对非渔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非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负责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管理。

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资质备案;对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作业实施行业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岸上转移处置的船舶污染物中的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环卫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岸上转移处置的非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

海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实施检验和卫生处理管理。

第四条船舶向海洋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编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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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冀黄海事字〔2002〕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黄骅港口水域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
38°20′24.559″N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人员(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黄骅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负责对VTS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VTS水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
(一)船舶应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预抵港时间(ETA)、进港意图等。

(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船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向VTS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四)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五)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向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船舶在驶入航道和驶离航道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七)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20分钟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告航行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现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失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七条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保持VHF CH08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VTS中心的指挥。

(二)在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三)严禁穿越航道和锚地;特殊情况必须经VTS中心批准。

(四)未经VTS中心批准,不得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

(五)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六)未经VTS中心批准,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七)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它活动。

(八)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点上船。

(九)船舶因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点以外水域上引航,应事先报经VTS中心同意。

第八条VTS中心根据VTS水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以及港口船舶生产计划实施交通组织。

VTS中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可对船舶进出港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VTS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和维护VTS水域交通秩序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

第九条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章行为时,VTS中心将发出违章警告,被警告船舶应立即纠正违章行为,并听候处理。

第十条当发现船舶可能存在潜在航行危险时,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VTS中心将向船舶发出紧急提示或警告,相关船舶应尽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一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

北京时间每日1100-1105和1600-1605时,VTS中心将在VHF CH08频道用中文对本VTS水域船舶进行广播,内容包括本港船舶动态、航行警告、助航标志等信息;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在VHF CH08频道将随时播发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应船舶请求或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十三条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以及协调救助行动。

第十四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服务,但申请人事先应与VTS中心商定有关事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已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十七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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