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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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全过程。

第三条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及时、高效、便民原则;3.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原则;4. 依法依规处理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登记第四条安全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 书面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2. 电话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拨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3. 网络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接待窗口,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第六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并做好以下工作:1. 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2. 记录投诉举报事项及有关情况;3. 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1. 审查投诉举报材料,了解基本情况;2. 调查核实有关事实,收集相关证据;3. 分析投诉举报原因,查找问题根源;4. 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1. 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2. 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3. 举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要求投诉举报人补充说明。

第四章反馈与监督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其中包括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可以通过举报和投诉的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对象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对象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经营场所、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单位。

二、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举报渠道和基本程序1. 举报和投诉渠道(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最直接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其投诉举报。

(2)热线电话:各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热线电话是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可以随时拨打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3)互联网平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互联网平台,方便人民群众在线提交举报和投诉。

2. 基本程序(1)咨询和核实: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会进行初步的核实和咨询,以了解情况和掌握相关证据。

(2)调查和处置:根据核实的情况,相关部门会组织调查和处置,要求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通知和回复:相关部门会将调查和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及时回复问题和反馈处理情况。

三、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举报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保密制度:相关部门对举报和投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2)匿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相关部门会对匿名举报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查,确保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举报主体和形式(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二)举报人可以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三)举报时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渠道(一)设立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听,确保畅通;(二)设立举报电子邮箱,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三)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启;(四)建立举报网站,方便举报人进行在线举报。

五、受理程序(一)对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核查;(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四)对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六、举报奖励(一)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处理结果确定;(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七、法律责任(一)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举报方式和渠道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整改情况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匿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举报处理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渠道1.内部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口头投诉:可直接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投诉举报信件。

2.外部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可通过本企业公布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电子邮件投诉:可通过企业公开的电子邮件住址进行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企业邮寄投诉举报信函。

四、投诉举报内容1.内容要求:–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供应相关证据、料子和信息。

–投诉举报内容应涉及本企业内部或外部存在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标准等问题。

2.被投诉对象:–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被投诉对象的具体部门、岗位、姓名等信息。

3.投诉举报内容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虚假的或捏造的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内部业务纠纷、个人看法纠纷等事项。

五、投诉举报处理流程1.投诉举报受理:–对于内部员工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对于外部人员的投诉举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2.调审核实:–相关部门应组织调审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并保证公正、客观、全面。

3.处理结果:–依据调审核实结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订立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4.不实投诉处理:–对于经调审核实证明是不实的投诉举报,将依照企业相关规定对投诉人予以批判教育,并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5.保密处理:–对投诉举报人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处理,不得非法泄露。

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举报范围1. 公司内部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 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隐患。

3.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4.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5. 举报人认为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问题。

四、举报方式1.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1)拨打公司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2)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

(3)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举报。

2. 举报人应提供以下信息:(1)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2)举报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3)举报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举报处理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2. 对属于一般性安全生产问题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3. 对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隐患的,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4. 对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举报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举报奖励1. 公司对举报属实、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2.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举报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

3. 奖励资金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七、保密与保护1. 公司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2. 公司对举报人进行保护,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全员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能源集团和公司举报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

第三条举报对象:公司所属单位及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四条举报事项(一)发生伤亡或非伤亡事故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等行为;(二)对因存在严重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三)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四)安全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等;(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治理的;(七)领导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深入基层的;(八)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一)举报、投诉地点分别为公司、二级单位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邮件等形式举报。

也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公司安全环保部举报。

各二级单位都应设置安全生产举报箱、公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举报处理(一)凡涉及安全重大问题或对当前安全工作有重大影响事件的举报,公司立即受理举报案件,成立紧急调查组。

1.紧急调查组由分管安全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组成;2.紧急调查组立即责令被举报单位停止受安全威胁区域作业、撤离人员;3.紧急调查组赶赴或责令被举报单位领导班子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处置存在问题,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4.举报情况属实或基本属实的,由紧急调查组对隐瞒或瞒报重大隐患、违章指挥的责任领导、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凡经批准需要立案查处的举报,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

1.联合调查组由纪检、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安全管理部等部门人员组成。

2.联合调查组应在举报受理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

3.经调查核实所举报情况属实或基本属实的,经领导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启动事故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事故作出追查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专项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线索举报,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等信息。

第四条安全生产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及时有效,注重实效;(三)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信息真实可靠;(四)保密安全,防止泄露。

第二章举报途径和方式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线索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举报材料;(三)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举报信箱、网站等平台提交举报材料;(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提交举报材料。

第六条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应当24小时畅通,确保举报人能够随时进行举报。

第三章举报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安全生产线索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二)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设备、物品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当清晰、完整,便于调查处理。

第四章举报处理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二)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举报处理情况;(四)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经调查核实,对被举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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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生产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工作。

3.引用文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4.职责
4.1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工作。

4.2由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投诉和举报的范围
5.1.1交通违法行为
①客运车超载、超速或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②国道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车未配备2名驾驶员;
③驾驶员私自变更营运线路,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④私自承接包车业务。

5.1.2违章指挥
①管理者强令操作者违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工艺规程。

②管理者违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无章可循情况下作业的指挥。

③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

④管理者指挥从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

⑤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5.1.3其他违章作业
①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受领导指派或私自从事特种作业。

②未经许可私自动用、取消安全消防防护设施或器材;擅自改动安全消防防护设施参数;私自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
消防通道、压埋地下消防设施;擅自使用铁钉、铁丝、绳、锁等封闭防火门或者紧急疏散通道门。

5.1.4旅客投诉
①服务质量不到位。

②治安、经营行为等纠纷。

5.2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途径
5.2.1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

5.3相关要求
5.3.1投诉人或举报人应对违章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

5.3.2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实施奖励。

对报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5.3.3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安全生产或旅客投诉和举报后,应做好登记和记录,并立即上报领导,并在1天内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因时间、空间原因暂时无法核实的,应在具备核实条件时立即实施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由单位安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备案,同时应在1天内给予报告人或实名举报人答复。

5.3.4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应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受
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对外泄漏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5.3.5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5.3.6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3.7投诉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单位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8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相关记录
6.1保卫值班记录
6.2旅客意见表
20XX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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