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与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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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工伤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工伤事故应急处理规定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或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受伤、死亡或发生职业病的事件。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及时应对工伤事故并妥善处理是企业和社会的重要责任。

为此,制定工伤事故应急处理规定,对处理过程和责任划分进行明确规范,以保障职工权益并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

一、定义和范围工伤事故应急处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涵盖工伤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二、预防工伤事故预防工伤事故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首要任务。

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2. 安排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了解并掌握相关安全规程;3. 定期检查设备和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完好可用;4.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种作业操作的安全规范、注意事项和禁忌行为;5. 安装安全设施: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安全设施,如防护网、警示标识等;6. 强化安全意识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报告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具体要求如下:1. 尽快报警: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向公安、医疗部门报警并请求抢救;2. 报告给企业:职工所在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得知事故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3. 急救操作:企业应建立医疗急救制度,做好职工伤者的急救工作,保障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应急处理措施工伤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应对措施:1. 轻微事故处理:对于一些轻微的工伤事故,企业应给予相应处理并及时登记备案;2. 严重事故处理:对于严重的工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3. 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因管理失职或超过安全生产规范造成的工伤事故,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法律责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2. 民事赔偿:受害职工或其家属有权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工伤事故,涉及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023年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2023年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2023年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摘要】工伤事故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必要性、报告程序、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四个方面介绍2023年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旨在推动我国工伤事故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正文】一、必要性工伤事故的发生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

建立和完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工伤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有助于及时处理工伤事故的紧急情况,减少事故造成的次生损失;有助于统计和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为工伤事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报告程序(一)报告责任主体工伤事故的报告责任主体包括事故现场负责人、雇主或用人单位、被害人及其家属等相关方。

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工作;雇主或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劳动保障监督机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被害人及其家属应当向工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工伤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和伤害情况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应对事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紧急处理措施、事故责任及救治情况进行说明。

(三)报告程序报告程序应当依照层级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上级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处理结果。

三、调查处理(一)调查组织与参与方工伤事故的调查组织应当由相关部门、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工会组织等组成。

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对调查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应当包括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事故处理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等环节。

调查组应当及时制作调查报告,记录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河务局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条例。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它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重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事故调查第一条事故发生后由单位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四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凡发生在企业、施工生产中由于生产区域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错误,突然使人体____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使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达一天及以上(或致死)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应迅速层层如实上报到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或拖延上报),____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必须严格执行____第75____及劳动____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条文解释》。

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采用事故快报立即层层上报主管部门外,事故所在工地(负责人应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不准破坏与伪造事故现场,直至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允许后。

才准动现场,对受伤人员应积极抢救。

三、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轻伤事故由分公司____工地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公司,重伤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____工会生产、技术、安全、保卫等部门及分公司、工地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和造成伤亡的事故与火灾事故均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根据事故性质与应负的责任和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后执行。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如实反映与提供,不得拒绝与隐瞒情节。

伪造假情况和资料,否则应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轻伤、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工地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单,上报分公司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各一份。

六、各级基层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资料与台帐,有隐瞒事故及情节者,应追究从严处理。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预防工伤事故发生而建立的一套程序和制度。

1. 工伤事故报告:任何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都应及时报告。

雇主或相关负责人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工伤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和可能的原因等详细信息。

2. 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工伤认定。

用工主体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

用工主体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

一、概述工作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为社会做贡献的同时也可能受到工伤。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工伤保险待遇与用工主体的责任密切相关。

本文将探讨用工主体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联,以及如何实现二者的衔接。

二、用工主体的责任1. 保障员工安全用工主体(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他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这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培训员工安全知识等。

2. 提供医疗救助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用工主体有责任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

这包括向员工提供急救、安排就医和支付医疗费用等。

3. 保障权益用工主体应当尊重员工的权益,不得随意辞退因工伤而需要休息康复的员工,还应当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待遇1. 包括的内容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补助、工伤失能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等。

这些待遇是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恢复健康。

2. 申请流程员工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用工主体报告,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机构会进行审核,并支付相应的待遇。

3. 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一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以确保受伤员工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些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受伤员工的实际需求和生活水平。

四、用工主体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1. 保障责任体现用工主体的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首先体现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

用工主体应当积极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确保受伤员工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这不仅是用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2. 提高保险报销比例一些用工主体为了节约成本,可能会选择购物较低标准的工伤保险,导致员工在受伤后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政府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加大监督力度,鼓励用工主体购物高标准的工伤保险,提高保险报销比例,确保受伤员工能够得到应有的待遇。

3.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用工主体的监督,规范他们提供工伤保险的行为。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一、总则工伤安全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

为确保职工的工作安全,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制定本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二、工伤事故的分类根据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轻微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重要的伤害或疾病。

2.一般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较为严重的伤害或疾病。

3.重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严重伤害或疾病,但不危及生命或造成严重残疾。

4.特重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造成生命威胁或重大残疾的伤害或疾病。

三、工伤事故的责任与义务为了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工伤事故的各方作出以下规定:1.雇主责任:雇主应负有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任,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并提供职工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

同时,雇主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职工责任: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护个人防护装备,协助雇主落实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存在的安全隐患。

3.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安全生产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为受伤职工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四、工伤事故的管理措施为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安全生产培训: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自救和互救能力。

2.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安全标识、疏散通道等,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4.安全纪律执行:建立严格的安全纪律,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督促职工遵守规章制度。

5.工伤事件报告与处理:对于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提供相应赔偿。

六、工伤事故应急措施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伤者救治:确保伤者及时得到救治,尽可能减少伤害程度。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篇)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篇)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项目负责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时间、指令性的地点所发生的劳动过程中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安全保卫科和公司经理。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时光扩大。

六、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事故级别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

八、对积极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以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2)是企业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和推动安全生产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

它涉及到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责任追究机制、赔偿和救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流程:1.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和目击者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和伤者,并迅速报告给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 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 劳动保护和救治: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接受医疗救治,企业应向伤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如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4. 报告和记录:企业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工伤事故,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

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伤事故档案,记录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5. 赔偿和救济: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企业应向员工支付工伤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丧葬补助等。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范文(4篇)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范文(4篇)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范文1.目的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项目部工伤事故伤亡处理和管理。

3.文件及引用标准—____令第____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4.职责本制度由质量安全处编制、修订和解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5.规定5.1事故报告5.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安全处。

5.1.2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安全处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5.1.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项目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2事故调查5.2.1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者质量安全部门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死亡事故,由公司质量安全处会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进行调查。

5.2.3重大伤亡事故。

由公司主管部门(国防工办、集团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②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②确定事故责任者;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项目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3事故处理5.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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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滕金字(2019)62号

工伤事故处理与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上报程序及瞒报责任追究
1、各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任何程度的工伤事故,必须由当
班负责人立即组织对伤员进行救助并了解事故经过。

现场当班负责人、
跟班安监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及安监处进行汇报;当班调度员做好
记录,立即向调度室值班领导及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各相关单位立即
做好救护及应急处理工作。

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的,一律按迟报、瞒
报论处。

2、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单,
分别向调度室、安监处、工会、人力资源处进行书面报告,相关单位
必须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工伤事故报告单各栏信息必须填写齐全、详细、清晰。

3、瞒报工伤责任追究。

对瞒报单位党政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并罚款2000元/人;对瞒报单位当班跟班、当天值班管理干部给予诫
勉处分,并罚款2000元/人;对瞒报事故当班安全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对瞒报单位其他管理干部罚款500元/人;伤者出现伤情后未及时(直接或间接)向当班管理人员及安监人员如实汇报的,对其本人罚款1000元;对知情不报的当班该头面跟班安监员罚款1000元,并作为岗位末位淘汰的硬性依据。

如因瞒报工伤造成出现纠纷,由公司研究处理。

二、工伤伤情鉴定
工会(卫生所)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并结合医疗机构意见负责工伤事故伤情认定。

公司工伤事故伤情认定分为:破皮伤、轻伤(二级、一级)、重伤(二级、一级)三类。

三、工伤事故主体责任追究
(一)工伤事故监管主体责任界定。

以公司规定的交接班时间作为工伤事故监管主体责任的判定依据。

(二)工伤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1、出现破皮工伤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决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原则上不再进行通报处理。

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鉴定为破皮工伤:
(1)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下;
(2)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
(3)治疗恢复时间不超过七天,治疗后对工作、生活无任何影响。

2、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标准
(1)发生轻伤(二级)事故:
一、二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当班安全班长罚款500
元,对同组互保人员罚款300元;
三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本单位当天所有出勤人员罚款200元/人。

(2)发生轻伤(一级)事故:
一、二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对当班安全班长罚款800元,对同组互保人员罚款500元;一线单位对当日当班该头面其他出勤人员罚款300元/人,二线单位对当日当班其他出勤人员罚款300元/人;
三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对本单位当天所有出勤人员罚款300元/人。

(3)发生重伤(二级)事故:
一、二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对当班安全班长罚款1500元,对同组互保人员罚款1200元,对一线单位当日当班该头面其他出勤人员罚款500元/人,对二线单位当日当班其他出勤人员罚款500元/人;
三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对本单位当天所有出勤人员罚款500元/人。

(4)发生重伤(一级)事故:
一二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当班安全班长罚款2000元,对同组互保人员罚款1500元,对责任单位所有人员罚款1000元/人;
三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本单位当天所有出勤员工罚款800元/人。

3、责任单位管理人员经济处罚标准
(1)任何单位发生轻伤(二级)事故,对责任单位当班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当日值班人员罚款4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罚款300元/人,对责任单位安全副区长、技术员罚款200元/人。

(2)任何单位发生轻伤(一级)事故,对责任单位当班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对责任单位当日值班人员罚款7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罚款600元/人,对责任单位安全副区长、技术员罚款500元/人,对责任单位其他管理干部罚款300元/人。

(3)任何单位发生重伤(二级)事故,对责任单位当班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对责任单位当日值班人员罚款13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罚款1500元/人,对责任单位安全副区长、技术员罚款1000元/人,对责任单位其他管理干部罚款800元/人。

(4)任何单位发生重伤(一级)事故,对责任单位当班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当日值班人员罚款18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技术员、安全副区长罚款1500元,对责任单位其他管理干部罚款1000元/人。

4、监管人员经济处罚标准
(1)任何单位发生轻伤(二级)事故,对当班该头面跟班安监员罚款200元,对当班该区域公司跟班人员罚款200元。

(2)任何单位发生轻伤(一级)事故,对当班该头面跟班安监员
罚款300元,对当班该区域公司跟班人员罚款300元,对当日值班公司领导罚款200元。

(3)任何单位发生重伤(二级)事故,对当班该头面跟班安监员罚款500元,对当班公司跟班人员罚款500元,对当日值班公司领导罚款500元。

(4)任何单位发生重伤(一级)事故,对当班该头面跟班安监员罚款1000元,对当班公司跟班人员罚款1000元,对当日值班公司领导罚款1000元。

5、危及人身安全侥幸事故
出现危及人身安全侥幸事故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影响程度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三)工伤事故行政问责
1、出现轻伤事故,由安全矿长组织对责任单位所有管理人员进行约谈。

2、出现重伤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对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诫勉、降职等处理,并写出书面检讨,经约谈领导签字交安监处存档。

3、各单位年度内出现两起及以上轻伤事故的,按照重伤事故进行行政问责;各单位年度内出现两起及以上重伤事故的,由公司矿长办公会研究对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诫勉、降职或撤职等处理。

4、班组年度内出现两起及以上工伤事故(不包含破皮伤)的,给予该班组安全班长撤职处分。

备注:上述处罚标准仅适用于本公司内部调查处理权限内的事故
类型,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上级部门事故处理意见执行;以上处罚对重复责任人员,按严厉处罚条款执行,不累计处罚;对特殊时期出现的工伤事故升级进行处理。

四、其他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提及的事项由公司研究决定,原《工伤事故处理与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制度规定[2018]7号)同时废止。

2019年4月8日
主题词:事故处理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抄报:滕州市煤炭局,辰龙集团公司。

发至:公司各单位
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8

附件1:
附件2:
金达煤矿
注:本表一式七份,签署完毕后,分别报安全处、卫生所、人力资源处、工会、司法办、安全副矿长备案,责任单位自存一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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