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解析李天一案

合集下载

李天一案分析

李天一案分析

受害人
出台费、嫖资
非陪酒女
受害人供述
暴力行为
与性行 为相关 性行为之 很久前 性行为 之时 性行为 之后 足以达 到胁迫 效果 无法达 到胁迫 效果 暴力行为与性行为 的相关性 二者相 关性大 二者相 关性小
暴力行为的原因 与性行 为无关
暴力行为的时间
暴力行为的程度
被害人意愿
途中改变 意志
性行为前改 变意志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4)二人以上轮奸的; •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开始时同意
轮奸时改变 意志 被害人意志 始终不同意 被害人是否 清醒 性行为后改 变意志
本案资料
李某某在首次讯问中说,“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 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 “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镜都掉 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高,这反映出,杨 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 湖北大厦视频显示: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旋转门走进大 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 肘里的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 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 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 湖杨某某首次报案时被警方询问其被强奸时是否反抗,杨某某彼时答复,“我反抗了,但 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2月26日面对警方同样的询问时, 杨某某又称,“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对于房间内的供述几名当事人证言非常矛盾。但比较可信的是有人踹了杨某某两脚,李某 某抽过杨某某嘴巴。《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证实,杨某某系轻微伤,倾向于受打 击造成。

李天一案的分析

李天一案的分析

李天一案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

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9月26日上午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0月28日,北京一中院证实10月31日上午9时依法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

10月30日,法院宣布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二审开庭延期。

11月15日,据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经与北京一中院核实,该院定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轮奸上诉一案。

李某某等强奸上诉案将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李天一,后改名李冠丰,1996年4月出生于北京,曾就读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中、美国shattuck St.mary's(沙特克圣玛丽学院)冰球学校。

2011年9月6日晚,因在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殴打一对夫妇被拘留,9月15日,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次年9月获释。

他的父亲李双江出生哈尔滨,是中国男高音歌唱家,声乐教育家,国家一级演员,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主任,研究生导师,中央音乐学院客座教授,新加坡南洋艺术学院客座教授,全军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倒底谁动了谁的奶酪

倒底谁动了谁的奶酪

假作真时真亦假――评李天一由“轮奸”变“强奸”对于李天一案,媒体一改以前的“轮奸”腔调而变为“强奸”,因为李天一在四名男子当中是第一个上的,是首发,因此不算强奸。

照此一说,第四名男子应当也不算轮奸,李天一是首发,“前不见古人但后有来者”;第四名男子处在最末,“前虽见古人但后不见来者”。

首尾虽呼应,第一不算的话,第四应当也不算。

阿Q说过“倒数第一,去了倒数,也是第一”嘛!如此说来,第二、三个男子便成了铁定的轮奸了。

而凡正面事物,只要取得头名,那毕是好事。

然而,时下,这观念还得改一下:反面事物,也当争头名。

李天一因在与这名醉酒女子发生关系中,争得第一的头衔,由轮奸变强奸,罪行也减轻了不少,只可怜了其他几位了。

然而,李天一与其他三位哥们儿倒底认不认识?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是来自五湖四海素昧平生的国际友人吗?他这次“性首发”能否隔裂与其他三名男子性行为之间的关系?倘若明天起来,包括李天一在内的四名未成年男子说他们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那么法院是否认为这都是强奸呢?那么以后对轮奸该怎么定性怎么判定?既然是“轮”,就一定有个时间的先后,也正是从第一第二到第三第四,我们才说他们在“轮”,总不能一齐上吧!?怎么能因李天一是“首发”而忽略他这个第一呢?在我看来,四名未成年男子当中,李天一当重判。

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不强,李太子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下实施暴行,直把在场的三名男子也勾引得热血沸腾按捺不住,岂不是罪加一等吗!然而如今他倒似乎成了那个第一个敢吃螃蠏的英雄。

在十八大刚闭幕,两会火热进行的风口浪尖,将首犯李天一从轻发落,中国的真理安在?正义安在?法律的尊严安在?倘若因为是首发就认为不是轮奸,那么二战中好多日本兵被冤枉了,这样的逻辑鬼才相信!如此一来,就让轮奸这个词在汉语里消失了吧!这正是哲学上的诡辩,把事物看作是单纯的绝对运动,否认事物发展中的联系。

李大人还可以说“强奸女子时的李天一是那时的李天一,现在的李天一是如今的李天一。

李天一案例法律分析(3篇)

李天一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事件”。

李天一,男,1996年出生,系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

2013年2月,李天一与两名女性发生性关系,被指控强奸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诸多争议,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件审理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李天一案件引发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一方面,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受到与成年人相同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李天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三、法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1)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1)程序违法问题在李天一案件中,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具体表现在:①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导致法庭对部分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②鉴定意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了多项鉴定意见,但部分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论李天一一案

论李天一一案

论李天一强奸案最近李天一一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我想大家之所以关注这个案子更多的是因为李天一是李双江的儿子。

关注的热点有这么三个:首先李天一有没有成年?其次李天一是不是“轮奸罪”?最后李天一要判多少年?虽然说大家都很关心这三个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不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是年龄问题,因为网友猜测始终是猜测,坊间传闻始终是传闻,并不能有力的证据证明他已经成年。

2013年3月8号北京检方通报,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人因涉嫌强奸已被批捕,而且李天一已经被确定为未成年人。

因此李天一是不是未成年已经没有讨论的价值了。

第二“轮奸”并不是一个罪名而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

当然轮奸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且李天一还有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的“前科”。

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李天一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在李天一一案中最后量刑也不好确定。

个人认为透过李天一一案我们应该深入思考以下四个问题:首先一年的收容教养对李天一有没有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从李天一的同学回忆来看李天一可是一个不安分的顽劣分子。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没有能让李天一成人更别谈成才。

我们可以说这是李双江夫妇的溺爱和学校教育的失败造成的。

但是李天一在劳教结束后半年就“二进宫”了。

要知道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重视自己的言论观念和文化素质,灌输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

李天一劳教结束半年后“二进宫”是对劳教制度的一种讽刺。

这是李天一个人思想觉悟低或者说冥顽不灵,长达一年的每天三小时的思想教育对他的没有产生多少影响;还是劳教制度本身就没有多大作用收效甚微;亦或是其他一些原因。

总之从李天一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劳教制度急需改革,至少说劳教制度对李天一这类人没有作用。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3篇)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强奸案件。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仅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涉及到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对李天一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法律启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某某(化名)在北京某大学涉嫌强奸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与其同学李某(化名)等三人涉嫌强奸,其中李某某年龄最小,为未成年人。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舆论纷纷,对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三、案件审理及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李天一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不足。

首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

2. 司法公正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民对案件审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存在司法不公现象。

这反映出我国司法公正问题亟待解决。

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3. 证据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受到质疑。

这提醒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四、法律启示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程序、证据标准等。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关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专门法庭,提高审判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为提高司法公正性,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

李天一案的四大焦点问题分析

李天一案的四大焦点问题分析

【焦点一】为何认定5人系强奸而非嫖娼?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天一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天一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7离开人济山庄,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天一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此外,李天一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

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

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天一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天一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天一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天一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焦点二】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定性?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

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天一家人“勒索”50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家论证会;辩护独立;公开审理;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出来说话的目的。

一、专家论证会传达无法认定强奸事实。

案子情况复杂,争议大,辩方与控方观点争议大。

专家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定性为强奸。

性交易是可以认定,但无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第一,被害人的许多控告有疑义:处女问题(鉴定结果不是处女),殴打问题,是否被挟持到宾馆的问题难以认定。

因此应当传唤被害人出庭作证,达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平衡。

第二,证据不足,房间里没有录像,5人互相说没有看见。

口供双方都存在虚假性,认定强奸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询,不能因为保护被害人隐私而导致全案事实查不清。

(被害人是现场证人,又是控告人,本案启动的最主要的提供者,作为关键证人,不到庭作证无法查清事实,目前诬告情节不能排除卖淫嫖娼情节。

应当考虑双方权益。

刑诉法规定关键证人必须出庭。

)第三,其他四个被告律师向社会说的不准确,多数被告对进行卖淫行为表示道歉认错,认错不等于认罪。

第四,有刑讯逼供行为,没有物证。

因此,专家意见,根据庭审很多案件事实都未查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必须再次开庭,证明公安的口供时真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只能疑罪从轻。

二、辩护独立-----探讨律师伦理
两种观点:第一,辩护独立,律师做有罪辩护。

第二,主流观点,独立辩护不能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只有当事人认罪才能做有罪辩护。

律师应保护委托人权益,做罪轻或无罪辩护。

检察官设定有罪,律师则不能指控当事人有罪。

当事人可当场辞退律师。

案中一些律师的做法根本性否定了律师制度。

三、公开审理的相对不公开
案子不公开审理:第一,性犯罪(被害人姓名,肖像不公开,地址簿公开。

公序良俗,强奸细节不能公开。

女方身体体表检查必须公开。

非处女证明报案说谎,在美国控告动机不正确。

妓女也可以被强奸。

)判决书公开,具体性行为细节,被害人姓名不公开,地址不公开,除此之外,其他都一样,并不是什么都不能公开。

第二,未成年。

四个人姓名,地址,单位不能公开。

但是抓起来的第二天就公开了,这个事情是谁透露出去的,社会认为李天一公布是应该的,没有人
考虑他的年龄,照片,家庭情况。

谁公布了辩护词,公布辩护词,由律师协会惩戒,不由立案公安机关调查。

四、社会舆论对司法影响有多少
社会舆论对法院判决有影响。

舆论对司法影响肯定存在,药家鑫等,为什么那么多网民一边倒的骂?信息不队称,仇官仇富仇名人。

导致很多无解。

社会心态不正常,理所当然应当保护社会底层,这种社会心态天然保护弱势。

在网络舆论的影响下,梦鸽没有话语权,法院不能秉公执法。

五、出来说话目的:防止冤假错案;不是所有律师都是为名为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