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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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少年张盖案例篇一: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X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着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父母对他的教养有着众多的缺陷,过分保护没有使他树立起作为一个男孩该有的责任感、判断力和控制力;众多资料表明,李天一实施性犯罪行为跟“失败的家庭教育”有很大的联系;3、人际交往因素:犯罪行为的产生常常与群体有关,犯罪人的行为也常常受周围人的影响;青少年性犯罪可能是群体成员相互模仿,也可能是受到团体中人的传习教唆;李天一轮奸事件,共有五人涉案,李天一身处该团体中必然会受到影响;三、青少年性犯罪的危害一对实施性犯罪的青少年而言1、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会给予一定的从轻或减刑处理,但他们青少年犯下性质较为严重的罪行,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并会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这对犯罪人的未来是十分不利的,将成为他们日后生活的一个污点;李天一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他至少要在监狱度过3年的青春时光,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到他日后的人生发展;2、实施了性犯罪后,会给犯罪人的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严重而持久的消极影响,甚至是人生障碍,其社会回归较为困难;大多数青少年尚未结婚,实施性犯罪并因此入狱后,将严重影响到其将来的婚姻家庭;3、青少年性犯罪也将给犯罪者的家人带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打击;父母千辛万苦把孩子养大,都希望孩子能有出息,结果自家孩子竟然犯罪,父母自然会受到严重打击;同时,社会舆论的压力更是有如利剑,青少年犯罪,父母难免被扣上教养不当的帽子;二对被害人而言1、遭到性侵犯甚至被轮奸的被害人将身受伤害,心受残损,进而给女性的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造成破坏,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2、性犯罪见光后将会对被害人的声誉造成极大的伤害,社会的舆论常常在伤口撒盐,进一步损害被害人的自尊,并严重影响被害人婚姻和家庭;3、给被害人的家人带来巨大的打击;知道自己的家人受到残暴的性摧残,是多么令人痛心至极的事情,同时社会的舆论也将波及到家人的心理和行为;四、青少年性犯罪的预防对策一学校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加强对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学校应摒弃传统思想中封闭的观念,适时的为青少年们提供健康的性教育,帮助青少年揭开性的神秘面纱,避免青少年好奇性而实施性犯罪行为;二家庭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给予孩子正当的家庭教育,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平台;家庭是个体成长的开端,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不能过分溺爱,也不能完全持拒绝的态度,要适当的把握家庭教育的尺度;三社会社会应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传媒、不良书籍等媒介越来越深入青少年的生活,并深深地影响青少年的性心理和性行为;透过李天一案件,我们不得不进行深思,青少年作为祖国的花朵,正是成长和发展的大好时间,却在性犯罪中迷失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这些在我们看来是沉重而又惋惜的,但我们无法回避这个现实,而必须勇敢地去面对,并积极地思考这些案件带给我们的震撼和经验,我们必须努力地合民众之力,想出切合实际的可以付诸实践并有利于改变现状的合理措施;。
李天一不服一审获刑10年提上诉 法院立案受理

李天一不服一审获刑10年提上诉法院立案受理李天一犯强奸罪获刑10年5人系暴力奸淫妇女1/27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强奸一案。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图为法院外群众声援受害人律师。
|分享到新闻图片中心|查看图集|新京报讯今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发布消息称已经收到李某某强奸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五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一中院经过审查后发现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现已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新闻回顾:李天一强奸罪名成立获刑10年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北京海淀法院今天上午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网友曝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已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2日,据网友“王丰-SCMP”爆料:“海淀公安分局昨天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冠丰”的年轻男子。
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李双江之子李天一。
”北京警方通报李天一所涉轮奸案细节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今天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
2月17日晚,李天一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被抓获。
李双江之子因案情复杂被延长拘留1个月2月27日,北京检方表示,警方尚未向检方提请逮捕。
同时,李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因案情复杂,已被延长拘留一个月。
警方证实李天一案侦查完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3年6月27日,北京警方证实,此案已经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间阶段。
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被提起公诉其行为系轮奸2013年7月08日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法院提出公诉。
李天一等涉嫌强奸案开庭律师坚持无罪辩护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将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庭审将不会公开。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以“李天一案”为例一、案情回顾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法院驳回了延期申请。
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2013年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
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二、判决结果2013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判决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除王某之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都已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应负刑事责任,但须减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且有二人以上轮奸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

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摘要】近期传得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批判大潮。
在媒体曝光事件的整个过程中,除了要看到社会公众对道德维护的善良感情,还应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对道德底线的维护对法律的冲击。
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就本事件中公众行为产生的原因及所触及的法律问题简要分析。
【关键词】刑事责任;无罪推定;隐私权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件发生以后,媒体介入,舆论宣传,社会反响如此之大,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何以会有这样的社会效应,这种现象是否正常?抛开个人主观情感因素及对公众对这一案件的态度,我们应理性看待这一案件,深入社会层次进行分析,以法律视角理性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分析在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层次分析——原因首先,从社会角度,李天一案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社会反响,是公众对名人过高的期许度与现实落差太大的产物,因为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儿子,他违法犯罪就显得“不应该”,大家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我们奉为偶像的明星的儿子触犯法律底线,因此,与其说,公众通过媒体发表的各种过激言论是对李天一的行为表达愤慨,毋宁说是公众对其明星父母的教育方式不满的宣泄。
其次,从李天一个人角度,他还未满18岁,却涉嫌犯强奸罪,强奸罪在我国刑法上是较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对受害者侵害较大,而且严重冲撞了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公众难以接受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群情激愤在情理之中。
再次,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及范围之广,使得这些较敏感事件得到了越来的越高的关注度。
因此,不难解释该事件何以会引发如此强大的舆论热潮。
二、法律视角剖析——存在的问题(一)程序上的漏洞1、公安机关过早披露李天一涉嫌犯罪的案情和审讯细节,属于程序上的失误。
在案件发生之后,媒体舆论便立刻将李天一的个人资料及家庭背景全部公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李天一案件

基本情况从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接到消息,有一名叫“李冠丰”的年轻男子被警方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
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此后有网友指出,“李天一轮奸案”的被害人是李天一在某英语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李某,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据警方知情人透露称,此次案件中的受害人姓杨,并非网友所传的英语教师李某。
此外,该警方知情人证实,这位名叫李冠丰的男子于2013年2月17日伙同魏某等四人,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某房间,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用艾渄廸勊轮奸对方,经过侦查,北京警方于2013年2月21日零时在朝阳区某温泉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冠丰等四人抓获。
此事一出,网上立马掀起热议。
电视剧《马永贞》编剧爆料,李天一早年就爱玩弄90后女性,还曾有过“海淀银枪小霸王”的称号。
不少网友挖出李天一两年前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往事,更有网友曝料称,“李天一轮奸案”的受害人是一名英语教师,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事件过程2011年9月6日晚,在海淀某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拐入南门时,遭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奥迪司机殴打,并大喊“谁敢打110”。
警方称:“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李双江之子李冠丰”。
李双江8日下午赴医院看望伤者并含泪道歉。
伤者坚决拒绝私了。
2011年9月,他因无证驾驶宝马车并打人,被收容教养1年,2012年9月获释,之后疑改名为李冠丰。
2013年2月21日晚,李冠丰又被指因涉及一宗恶劣轮奸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一条“央视快讯”,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双江之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李双江之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9月6日晚9点,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南门外,李双江15岁的儿子李天一与18 岁的苏楠驾驶无照宝马和套牌牌照为晋000888的奥迪行驶时,与前方驾驶别克的彭先生一家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将彭先生头部打伤,被缝11针。
事发后,此事在网上引起关注。
我接受半岛晨报就李天一和苏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的采访李天一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李双江赔钱是必须的打人事件发生后,尽管李双江到医院看望了受害者,对方也对其道歉态度表示接受,但李天一还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此,本报记者昨日致电北京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才,他表示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年仅15岁,其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
但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免除不了的。
首先,律师程才认为,李天一的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该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人的行为具体涉嫌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还要具体分析。
在公开报道中,警方是以涉嫌寻衅滋事进行审査的。
同时,根据该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天一年满15周岁,但他态度比较嚣张,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
”其次,律师认为李天一的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因为他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应受刑事处罚情形。
”另外,律师表示,不管李天一及另一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被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免除不了的。
受害人根据具体案情可选择采取协商、调解、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其监护人承担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另外,《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耍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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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庭外言论自由可能构成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违反,以及对“律师-客户特免权的放弃”
(一)“律师—客户特免权”的概念
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必然要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凡是指导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律师作为案件情况知情人是否有作证义务呢?《刑事诉讼法》第46条给出了答案,该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这表明律师具有对客户的信息有保密义务的特权。
(二)“律师—客户特免权”放弃
律师对代理案件获取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对自己与律师的秘密交流及律师“工作成果”有不向第三方披露的特权。
但是“律师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并不是对他所知晓的客户信息‘守口如瓶’,如果这样,律师也就失去了代表客户的能力”。
在法庭上,或者围绕法庭(如在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围绕庭审的程序),通过“区分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信息,客户明示和默示授权公开的信息,律师有权自行决定公开和需要客户特别授权才能公开的信息”。
律师一旦披露律师—客户信息,意味着委托人放弃了“律师—客户特免权”,委托人和律师在接下来的诉讼活动中就不能再主张免于作证的特权。
而律师在法庭外发表言论,特别是陈述案件事实时,同样构成了披露律师—客户信息,并且表明放弃了“律师—客户特免权”。
原则上来说,律师对在代理活动中获取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因此获得免证特权。
这一义务可以被豁免,特权也可以放弃,但律师必须意识到这样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特别是律师在庭外陈述案件信息时,如果涉及其与当事人的秘密交流或者秘密获得的其他信息,其必须意识到这样几种风险:从保密义务角度来讲,律师的披露必须经过当事人明确授权或默示授权。
其次,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诉讼策略角度讲,即使经过授权,律师必须意识到必须在必要和对当事人有利的条件下做庭外披露,必须意识到不利披露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最后,从诉讼效果角度讲,要明确一旦做自愿披露,就意味着放弃律师—客户特免权,而庭外披露的信息可能在庭审中变成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而且律师要保证其在庭外的信息披露与自己和当事人未来在庭审中的陈述是完全一致(这点很难),否则可能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在法庭中出现。
因而,纯粹从证据法的角度讲,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应该十分谨慎,防止这种特别的“证据开示”方式造成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律师庭外言论与公正审判
律师庭外言论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也是核心问题是,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宪法问题。
这里涉及的问题包括:律师发表庭外言论,这无疑是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表现,但是对待决案件中的庭外言论是否应该有宪法限制,律师的言论本质上与其他主体的言论是否应该有区别?很遗憾中国的司法实践可能缺乏这方面的答案。
三、律师庭外言论引发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律师的违约和侵权责任
根据《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的庭外言论如果违反了律师—客户委托合同义务或者不当言论对当事人诉讼利益造成损失,当事人完全可能基于合同关系起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此外,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可能造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从而构成侵权责任。
例如在李天一强奸案中,被告律师暗示了受害人可能是一名妓女,酒吧老板把她介绍给顾客卖淫,并利用她敲诈顾客——真正的受害人恰恰是被告。
这样的言行无疑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
(二)律师庭外言论与诉讼效率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正常情况下,一个案件的审理完全可能仅仅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法庭内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一旦律师在庭外发表了言论,并产生了对案件公正审判造成重大损害的实质可能,法庭就不得不考虑采取一定的措施排除这种影响,以保证法官或陪审员保持独立理性判断。
在中国,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存在律师庭外言论比较多的案件中,诉讼周期比一般案件要长。
而“死磕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审理周期也显得比一般案件要长,当然其与这些律师的庭外言论有多大关联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是来自律师庭外言论对法官的影响,以及律师和法官对抗的增强无疑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样会造成审判活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