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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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驳复仇议》

柳宗元《驳复仇议》

柳宗元《驳复仇议》原文: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陈子昂(659年-700年,有争议) ,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属四川)人。

唐代文学家、诗人,初唐诗文革新人物之一。

因曾任右拾遗,后世称陈拾遗。

陈子昂青少年时轻财好施,慷慨任侠,文明元年(684年)举进士,以上书论政得到女皇武则天重视,授麟台正字。

后升右拾遗,直言敢谏,曾因"逆党"反对武后而株连下狱。

曾两度从军边塞,对边防事务颇有远见。

圣历元年(698年),因父老解官回乡,不久父死。

陈子昂居丧期间,权臣武三思指使射洪县令罗织罪名,加以迫害,最终冤死狱中。

)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yàn(1.审判定罪;主谳者。

——清· 方苞《狱中杂记》;主谳者亦各罢去。

又如:谳词(结案定罪的文书);谳治(审理案件);谳平(审议,平议刑狱);谳事(审理案件);谳囚(审讯犯人);谳案(审理定案)2. 将案情上报;请示,若州郡县所不能决者,谳之廷尉。

——《晋书·姚兴载记》. 又如:谳奏(将案情向朝廷上报或请示);谳文(向上司申报的议刑公文)。

3. 判明,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驳复仇议》。

4. 案件,冬月请治谳,饮酒益精明。

——《汉书》又如:谳牍(判案的案卷);犯人的供词,拷治榜掠,无所得谳。

——清· 严有禧《漱华随笔·姜熊狱》。

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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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②,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③,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④。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⑤,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⑥。

注释:①伏见:旧时臣下对君主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可译为知道,了解。

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武瞾。

690年,废睿宗李旦自立为皇帝,改洛阳为神都,建立武周王朝,在位十六年。

705年,武则天病笃,宰相张柬之发动兵变,迫使武氏退位,史称神龙革命。

中宗李哲复位,恢复唐朝。

②同州:唐代州名,今陕西渭南市大荔县一带地区。

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徐元庆:当时某驿馆的服务人员,徐元庆替父报仇,谋杀官员赵师蕴案是武则天时轰动一时的谋杀案。

③县尉:县令的属官,专司当地的治安工作。

或称御史大夫。

④卒:最后,最终。

束身归罪:自首。

⑤陈子昂:(661—702),字伯玉。

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

旌(jīng):表彰。

闾:里巷的大门。

⑥过:错误,失当。

译文:微臣知道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并且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将他处以死罪,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臣私下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②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僣③,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①贼虐:残害,践踏②黩(dú)刑:滥用刑法。

黩,轻率。

③僭(jiàn):越过,超出本分。

《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原文及翻译

《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原文及翻译

《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原文及翻译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系列:唐宋八大家文选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773—819),唐代著名散文家、诗人、哲学家。

字子厚,河东解(今山西省永济县)人。

少精敏通达。

德宗贞元九年(793)进士。

后以博学宏词,授集贤殿正字,蓝田尉。

贞元十九年(803),任监察御史。

顺宗永贞元年(805),为尚书礼部员外郎。

主张并实行政治革新。

宪宗即位,革新失败,被贬为永州司马。

十年后,转为柳州刺史,死于柳州。

与韩愈共同倡导了唐代古文运动,主张文以载道。

韩愈称其文「雄深雅健似司马子长(迁)。

」苏轼称其文「发纤浓于古简,寄至味于淡泊」,其诗「温丽清深」,著有《柳河东集》。

【原文】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2,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3。

臣闻礼之大本4,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5。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6,兹谓滥7,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8,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9,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十,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柳宗元》的文言文翻译

《柳宗元》的文言文翻译

柳宗元,字子厚,河东人也。

生于唐德宗贞元十二年,卒于宪宗元和十年。

宗元少好学,博闻强识,尤善为文。

弱冠之年,即以文才名动京师。

初,宗元举进士,登第后,授集贤殿正字。

时李吉甫为相,见宗元文章,叹曰:“此子他日必为国家之栋梁。

”及宪宗即位,擢宗元为监察御史。

宗元刚直敢言,屡次上疏言事,虽犯颜直谏,亦不顾身家性命。

元和中,宗元为礼部员外郎,以直言极谏,得罪权贵,被贬为柳州刺史。

宗元至柳州,政事修举,惠爱及民。

柳州旧俗,杀人者必偿死,宗元到任,乃改刑为赎,使得民免于刀锯之苦。

又兴学校,教民读书,使之知礼义,风俗为之一变。

宗元在柳州三年,政绩卓著,百姓安居乐业。

然终因直言敢谏,不得志于朝,抑郁而终。

宪宗元和十年,宗元卒于柳州,享年四十七。

宗元平生,好作文章,其文多讽刺时事,言辞犀利,发人深省。

所著《柳州城记》、《捕蛇者说》等篇,皆传颂一时。

宗元之文,既有《史记》之雄浑,又有《左传》之严谨,故有“柳体”之称。

宗元一生,历尽坎坷,然其忠直不阿,刚正不阿,堪为后世楷模。

宋欧阳修尝曰:“柳子厚文章,千载之下,犹有生气。

”盖言其文章之高妙,足以传世。

宗元虽生于乱世,然其心胸坦荡,忠诚爱国,矢志不渝。

其在柳州之政绩,虽不及孔明之治蜀,亦堪称一代名臣。

后世论及柳宗元,无不赞叹其才德。

夫柳宗元者,一代文豪,千秋英杰也。

其文章高洁,志节坚贞,虽身受贬谪,仍矢志不渝,其精神可歌可泣。

今人读其文章,不禁感慨万千,叹其一生之坎坷,赞其文章之妙笔。

盖柳宗元之文,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如秋月寒泉,澄澈见底。

其文章之中,蕴含着对人生、对社会、对国家的深深思考。

宗元之文,虽千载之下,仍能引起读者共鸣,实为文学史上之瑰宝。

宗元之才,非同凡响,其志,亦非同凡响。

然天妒英才,竟使其英年早逝。

然而,宗元之精神,宗元之文章,将永存于世,与日月同辉,与天地同寿。

故吾人今日,当以柳宗元为楷模,学习其忠直不阿、刚正不阿之精神,发扬其文学才华,为我国之繁荣昌盛,为民族之复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柳宗元》原文及翻译

《柳宗元》原文及翻译

《柳宗元》原文及翻译资治通鉴王叔文之党坐谪官者,凡十年不量移,执政有怜其才欲渐进之者,悉召至京师。

谏官争言其不可,上与武元衡亦恶之。

三月,乙酉,皆以为远州刺史,官虽进而地益远。

永州司马柳宗元为柳州刺史,朗州司马刘禹锡为播州刺史。

宗元曰:“播州非人所居,而梦得亲在堂,万无母子俱往理。

”欲请于朝,愿以柳易播。

会中丞裴度亦为禹锡言曰:“禹锡诚有罪,然母老,与其子为死别,良可伤!”上曰:“为人子尤当自谨,勿贻亲忧,此则禹锡重可责也。

”度曰:“陛下方侍太后,恐禹锡在所宜矜。

”上良久,乃曰:“朕所言,以责为人子者耳,然不欲伤其亲心。

”退,谓左右曰:“裴度爱我终切。

”明日,改禹锡连州刺史。

宗元善为文,尝作《梓人传》,以为:“梓人①不执斧斤刀锯之技,专以寻引②、规矩、绳墨度群木之材,视栋宇之制,相高深、圆方、短长之宜,指麾众工,各趋其事,不胜任者退之。

大厦既成,则独名其功,受禄三倍。

亦犹相天下者,立纲纪、整法度,择天下之士使称其职,居天下之人使安其业,能者进之,不能者退之,万国既理,而谈者独称伊、傅、周、召③,其百执事之勤劳不得纪焉。

或者不知体要,炫能矜名,亲小劳,侵众官,听听④于府庭,而遗其大者远者,是不知相道者也。

”又作《种树郭橐驼传》曰:“橐驼之所种,无不生且茂者。

或问之,对曰:“橐驼非能使木寿且孳也。

凡木之性,其根欲舒,其土欲故,既植之,勿动勿虑,去不复顾。

其莳也若子,其置也若弃,则其天全而性得矣。

它植者则不然,根拳而土易,爱之太恩,忧之太勤,旦视而暮抚,已去而复顾,甚者爪其肤以验其生枯,摇其本以观其疏密,而木之性日以离矣。

虽曰爱之,其实害之;虽曰忧之,其实仇之,故不我若也!为政亦然。

吾居乡见长人者,好烦其令,若甚怜焉而卒以祸之。

旦暮吏来,聚民而令之,促其耕获,督其蚕织,吾小人辍饔飧以劳吏之不暇,又何以蕃吾生而安吾性邪!凡病且怠,职此故也。

”此其文之有理者也。

(选自《资治通鉴》)【注】①梓人:木匠。

②寻引:长尺③伊、傅、周、召:指当时的宰相伊尹、傅说、周公、召公。

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

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

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驳《复仇议》[唐]柳宗元臣伏见天后①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②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③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柳宗元《驳复仇议》

柳宗元《驳复仇议》

柳宗元《驳复仇议》驳复仇议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奉法之吏,是悖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

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礼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题解】这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

文言文《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

文言文《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

《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作品介绍】《驳复仇议》是柳宗元的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

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的人们依然有启发。

将韩愈的《复仇状》与该文相比较,韩愈可能受到过柳宗元的影响。

【原文】驳复仇议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

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17],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骜而凌上也[20]。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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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②,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③,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④。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⑤,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⑥。

注释:
①伏见:旧时臣下对君主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可译为知道,了解。

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武瞾。

690年,废睿宗李旦自立为皇帝,改洛阳为神都,建立武周王朝,在位十六年。

705年,武则天病笃,宰相张柬之发动兵变,迫使武氏退位,史称神龙革命。

中宗李哲复位,恢复唐朝。

②同州:唐代州名,今陕西渭南市大荔县一带地区。

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徐元庆:当时某驿馆的服务人员,徐元庆替父报仇,谋杀官员赵师蕴案是武则天时轰动一时的谋杀案。

③县尉:县令的属官,专司当地的治安工作。

或称御史大夫。

④卒:最后,最终。

束身归罪:自首。

⑤陈子昂:(661—702),字伯玉。

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

旌(jīng):表彰。

闾:里巷的大门。

⑥过:错误,失当。

译文:微臣知道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并且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将他处以死罪,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臣私下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②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僣③,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
①贼虐:残害,践踏
②黩(dú)刑:滥用刑法。

黩,轻率。

③僭(jiàn):越过,超出本分。

译文:
臣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意思是说,不要让礼受到践踏,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仇而杀了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

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意思是说,不能让刑受到践踏,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

礼和刑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实际应用却不同。

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

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

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

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昭示天下,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躲避刑罚的人就不能辨别立身之道,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探究事理来制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和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向使刺谳①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②,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③,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④为大耻,枕戈⑤为得礼,处心积虑,
以冲仇人之胸,介然⑥自克,即死无憾。

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注释:
①刺:考察,刺探。

谳(yàn):审判定罪。

刺谳:审理定罪。

②原始:推究本始。

古今异义词。

③蒙冒:包庇,蒙蔽。

同义复词。

④戴天:和仇敌共存于天下。

《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⑤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礼记·檀弓上》:“寝苫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


⑥介然:坚定的样子。

译文:
假如当初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它的是非,推究它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

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仕因为犯法而获罪,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处罚无罪的人,而上级州官却不治赵师韫的罪,执法官员也不过问此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

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和仇人共存于天下视为奇耻大辱,把枕戈忘眠、不忘报仇看作是合乎礼制,处心积虑的谋划,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没有遗憾,这正是遵守礼和奉行义的行为啊。

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谈什么将他处死呢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①于法。

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②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注释:
①愆(qiān):过错。

②悖,违背。

骜(ào),傲慢。

译文: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犯了死罪不能赦免,赵师韫杀他,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死于官吏私怨,而是死于王法。

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傲慢犯上的行为。

将徐元庆捉拿归案并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又怎么能表彰他呢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①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注释:
①暴:欺凌,损害。

译文: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解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迷惑了。

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处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

而所谓“他杀了我的亲人,我就要杀掉他”,是不讨论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

这种曲解经书、违背圣教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调人①,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②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爱死,义也。


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注释:
①调人:周代官名,负责调解民众之间的争端。

②推刃:一往一来相杀曰推刃,泛指用刀剑刺杀或复仇。

译文: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

”“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若报仇就处以死刑。

”“如果他人有正当理由杀死自己的亲人,自己还要反身杀死对方的,整个国家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

”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护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
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应被杀害,儿子报仇是可以的。

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往来报仇是不能根除祸害的。

”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这个往来相杀的案件,就合乎礼制了。

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徐元庆能不超出礼法,尽守孝道,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人之道的人。

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他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他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义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再明显不过了。

请朝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

今后凡是有断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

谨发表这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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