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论涉林纠纷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浅论涉林纠纷信诉案件増多的原酿对策建议党治坤2012年渭源县全面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实现了“产权归属清晰”“山有其主”,确立了农户经营主体地位,激发了林农参与林业经济经营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增加了林农收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林信访案件逐年增多,笔者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对近年来涉林信访事项的表现形式、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涉林信访事项仔细梳理渭源县涉林信访案件,其主要经济纠纷大致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最近几年国家政策调整,基建项目缩减,工程建设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致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过剩,大量农民工返乡务农。
同时国家加大了对西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投资,提高了公益林补助资金。
生态林业补助由2010年每亩3元增长到2020年的每亩16元;公益林补助由2010年每亩5元增长到2020年每亩16元,草原补助由2010年每亩2.1元增长到2020年的每亩4.6元。
发放补助时由于土地界限不够清晰,引发纠纷导致涉林农户上访。
二是国家大型基建项目过境征地补偿。
2012年国家大型基建项目兰渝铁路经过渭源县,征占用林地农户之间、农户和征地国土部门之间、农户和村社之间,因利益纠纷导致农户信访。
三是村民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林缘地带、田间地境上的树木所有权纠纷。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深入分析这些案件,一个共同点就是村民遇到此类案件,几乎都没有走法律程序,而是直接找政府和相关部门,或写举报信给政府和相关部门,笔者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村民发生林权纠纷矛盾,走信访之路维权要比依法维权之路解决问题来得快,这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沿袭至今的农民维权的基本形态。
中国农民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了自己大大小小正当的利益诉求,一直存在着“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维权思想,这是村民走信访道路的现实原因。
二是西部农村群众普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跟不上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繁忙的生产生活中不愿花费较多时间去参与诉讼活动。
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主要抱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几类。
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1.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1.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1.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及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因素。
1.3在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的背后,林业执法部门在处理盗伐林木案件中,受经济利益或人情驱使以罚代刑情况时有发生,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而是罚款处理,造成打击不力,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2.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2.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业可就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
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
谈涉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害 。 山市被告人周某等人于 2 0 年 春天 , 密 06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情况下 , 自 私 合伙将 自家落 叶松采伐 , 立木蓄积为 2 .立 方米 。检察机 8 5 关在审查该案时 , 等人仍认为 自己砍承包地里的树, 周某 并未犯罪。 5 涉林犯罪背后有渎职犯罪 的隐忧 。在滥伐林木的犯罪背后, ) 林业 执法部门和主管部 门在处理涉林 的犯罪案件 中, 受经济利益或者人情驱 动, 导致渎职案件 的发生 。按照法律规定 , 盗伐 、 滥伐林木要 给予行政处 罚, 达到立案标 准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 , 林业部门 存在一罚了之、 内部处理 的简单做法 , 有的林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有 关滥伐林 木违法和犯罪界 限把 握不准 , 移送 立案的不移送 , 别的甚 该 个 至压案不报 , 当保护伞 , 办关系案 、 人情案、 金钱案 , 致使滥伐林木案件介 人多、 案少 ; 立 受理多 、 移送少 。2 0 年 以来 , 山市检察院办理乡镇主 06 密 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徇私舞 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 渎职案件 6 起。林 口林区近年来 没有涉林渎职犯 罪, 但从发生的涉林案 件看 , 林业部 门工 作人员 、 法人员疏于管理 、 有 执 责任心不强 的现象 , 林 业 管理人 员工作不负责任 , 按操作规程 办事 , 不 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 查 , 分涉林 案件被林业公 安以罚代刑 消化 , 到法院的案 件也因 一部 起诉 经济利益 的驱动 , 绝大部分犯 罪分子被从轻处罚 , 中更 多的是被判处 其 了缓刑 。根本起不到“ 杀一做百” 的作用 , 加之人情 、 金钱等利益驱动 , 有 渎职犯罪的隐忧 , 渎职行 为在 一定程度 上来说助长 了涉林案件。 2 对遏制涉林 案件的对策分析 2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 形成重视资 源保护 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滥伐林 木犯罪 , 须采取有效措施 , 必 加强 涉林普法宣传 力度 , 不仅在林区广泛宣传 , 还要对 农村 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 林业执 法部 门、 政法部 门应相互 配合 , 深入农 村 , 法律宣传要深入 , 形式要多样 化。 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 的宣传要进一步深人 , 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 、 写 写标语的形式上 , 要深入到农 村 、 到农 家 , 宣、 讲、 教形式多样化 , 使广大 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 营造舆论氛周。采取发放法律知识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第一篇: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是一个森林覆盖率达67.8%的林业资源大县,现有林地面积558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167万立方米。
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率也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县检察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3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40件)的57.5%;,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1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31件)的67.7%;1至11月份,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36件,目前占已查处涉林案件总数(51件)的70.5%。
这是一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气候环境、引起水土流失等方面的危害性案件。
笔者拟结合我院所查处的涉林案件,就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初浅分析。
一、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1、涉案人员以农村中的农民和农业人员为主。
2、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初中文化以下的人员。
3、涉案人员多为单人作案向结伙形式作案转化。
4、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林场和森林资源集中的偏远地区,查处有一定难度。
5、盗伐、滥伐树种多以集体林木资源中的经济林和杂木树种为主。
二、涉林案件频发的原因1、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近年来,虽然在农村地区加强了与森林资源有关普法的宣传力度,但是普法宣传力度还待加强、普法效果还不明显,农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还不十分了解,对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漠然视之,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
普遍存在先砍树,后办证,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要办证的现象。
直到森林公安或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找上门来,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黄某滥伐林木一案,黄某砍伐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卖给木材经营商,在明知木材经营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旧和木材经营商一起砍伐林木,当森林公安人员找到他们时,才意识自己涉嫌滥伐林木,触犯了法律。
涉林案件 调研报告

涉林案件调研报告概述涉林案件是指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砍伐、盗伐、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销售林木等行为。
这些案件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影响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调研涉林案件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背景中国是拥有丰富森林资源的国家,森林覆盖率在全球范围内位居较高水平。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涉林案件在一些地区频发。
这些案件直接导致了森林资源的破坏,对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威胁。
调研方法为了全面了解涉林案件的情况和原因,我们采取了以下调研方法:1.文献综述: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报告,了解涉林案件的背景和发展趋势。
2.实地调研:前往涉林案件频发地区,与相关部门、专家和当地居民进行访谈,并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3.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以获取客观的事实依据。
调研结果案件类型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涉林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1.非法砍伐:未经批准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砍伐行为,导致森林资源的直接损失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2.盗伐行为:盗伐者趁夜间或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偷偷砍伐森林,获取非法利益。
3.非法收购: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收购盗伐的木材,为其牟取暴利。
4.非法运输:未经合法手续或违反规定的木材运输行为,包括使用非法证件、超载、运输途中销售等。
5.非法销售:将非法获得的木材投放到市场上进行销售,使其进入合法的供应链。
影响因素在对涉林案件的调研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的影响因素:1.经济利益驱动:林木资源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非法砍伐、盗伐等行为。
2.监管不力:对于林业资源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和方法滞后,容易导致涉林案件的频发。
3.贫困问题: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居民缺乏经济来源,非法砍伐森林成为他们获取生计的手段之一。
4.教育普及程度不高:由于教育程度不高,一些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容易参与非法砍伐等活动。
涉林案件 调研报告

涉林案件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涉林案件引言:涉林案件是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进行非法砍伐、毁坏、侵占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
这类案件对森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构成严重威胁,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涉林案件的发生原因、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以期为涉林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涉林案件的发生原因:1. 利益驱动:由于森林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场需求的增加,个别人士为了追逐高额利润,非法砍伐森林资源,进行非法经营;2. 执法不严: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力,导致非法行为者可以逃避控制和惩罚;3. 缺乏意识:一些地区居民缺乏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对涉林违法行为缺少警惕性和责任心;4. 林业管理体制不完善:林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执法力量的分散和不协调,导致监管体系薄弱,易于被非法行为者利用。
二、涉林案件的特点:1. 遍布全国:涉林案件几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不仅仅是发达地区,也涉及到贫困地区;2. 多发于边远地区:由于边远地区交通和通信条件的限制,涉林案件容易被非法分子突破;3. 多元化违法行为:涉林案件不仅仅限于森林砍伐,还包括违法采伐珍稀濒危物种、非法捕捞、盗猎等;4. 利益链条复杂:非法砍伐森林资源往往牵涉到多个环节,形成一条复杂的利益链条;5. 矛盾突出:资源保护和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涉林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法律政策及对策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涉林案件的司法追究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2. 加强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量的投入,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控和巡查力度;3. 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涉林案件的意识和自觉性;4. 创新管理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管理体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5. 开展经济转型: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转型,减少对非法砍伐的诱因。
对我县涉林案件的调查与分析_0

对我县涉林案件的调查与分析近几年来,我县涉林案件逐渐增多,至20XX年达到最高。
2000年共受理案件15件15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18件18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25件25人。
从共受理案件性质来看,滥伐林木犯罪案件28件28人,森林失火案件12件12人,盗伐林木犯罪18件18人。
由于这类犯罪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森林资源,而且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林区社会秩序,增加了林政管理的难度,必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下面就我县涉林案件作简要的分析。
涉林案件的特点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
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
2000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平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
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
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
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
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XX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
涉林地犯罪调研报告

涉林地犯罪调研报告涉林地犯罪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涉林地犯罪事件频发,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针对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涉林地犯罪的性质、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犯罪性质1.非法砍伐: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砍伐树木,破坏生态平衡,造成林木资源的损失。
2.盗伐隐瞒:犯罪分子以盗伐、非法运输为手段,获取木材,通过虚假资料掩盖犯罪事实。
3.非法囤积:犯罪分子非法囤积木材,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扰乱市场秩序。
4.林地侵占: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暴力等手段侵占林地,用于非法经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犯罪原因1.环境脆弱:部分地区的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受到涉林犯罪的侵害。
2.法律监管不足:对于涉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职能部门协作不力:涉林犯罪涉及多个部门,但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导致犯罪行为得以滋生。
4.利益驱使:木材价格不断上涨,诱使犯罪分子为了获取利益而进行犯罪行为。
四、应对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涉林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和法律惩处力度。
2.加强监管机制:增加对木材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木材来源不明的情况。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涉林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涉林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共同参与涉林犯罪的打击。
4.加强部门协作:加强涉林犯罪案件的跨部门协作,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提高行动的效率和成效。
五、结论涉林地犯罪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不可忽视。
只有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部门协作等综合措施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涉林犯罪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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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主要抱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几类。
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1.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1.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及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因素。
1.3在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的背后,林业执法部门在处理盗伐林木案件中,受经济利益或人情驱使以罚代刑情况时有发生,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而是罚款处理,造成打击不力,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2.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
2.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业可就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
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
因此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的现象屡禁不止。
林业局辖区内有着许多林蛙养殖点,在冬季因为要烧柴取暖,携带油锯见树就伐,将伐倒的树木当烧柴,也是常有的。
2.2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2008年外来人
员宋某,在东方红林业局,东林场下套子套野猪,将一只野生东北虎套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林业公安派出所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对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如果林业公安管片民警,经常对外来人员宣传法律常识,能及时发现宋某人有非法狩猎的苗头,并进行制止也不可能发生野生东北虎被套至死的案件发生,民警本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东方红林区周边村屯,许多村民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
林业局周边的农民对资源保护、国有林木能否随便采伐、森林案件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认为没钱用时就上山伐树卖钱是应该的,没有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人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2.3林业管理部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林业局各林场对本施业区的山林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盗伐林木及毁林开荒的不法分子,他们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有其规律性,林场对及规律性把握不够准确,比如盗伐林木的发案冬季多夏季少,毁林开荒发案春季是益发期,林场、林业局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这二个季节加大巡防力度,制定出强有力的制度,并落实到实处。
长期以来,受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制约,林业管理部门涉林法制宣传不到位,在重点区域的监护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违法犯罪的发生留下可乘之机。
2.4执法不严对涉林案件打击不力
按照法律规定,滥伐林木如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实践中,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一罚了之、内部处理的简单做法,有的林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有关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违法和犯罪界限把握不准,该移送公安立案查处的不移送,个别的甚至压案不报,当保护伞,办关系案、人情案、以罚代刑,致使盗伐林木案件罚款多移送公安机关少。
毁林开荒案件多伴量刑较轻,一般为拘役、缓刑刑期短处罚轻,毁林开荒所开土地,毁林开荒者在服刑期间由家人继续耕种,刑满后服刑人员继续耕种,而后向林场交土地承包费。
2.5对滥伐林木犯罪刑事处罚较轻,震慑力不足
盗伐林木行为人大多是一次性盗伐林木数量少,多数案件刚够立案标准,往往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容,即使造成较大损失,但被判处实体刑少,适用缓刑、拘役多。
由于犯罪成本较低、风险小,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使得犯罪分子敢以身试法,为所欲为。
3.涉林案件犯罪的对策措施
3.1加大对林场、村屯普法宣传力度,形成重视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盗伐林木犯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林普法宣传力度,特
别是对林场干部、林场主管林业资源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特别公安机关森保大队,应相互配合,深入林场、村屯,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涉林案件有关罪名及立案标准等传播到群众的心中,不断增强林场居民、村屯农民及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3.2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在加大对林业执法的投入、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的同时,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3.3加大林业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促进依法履行职责
要充分发挥林业执法部门在保护森林资源、预防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非法狩猎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检察机关要严肃查办涉林渎职犯罪,并结合办案,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检察建议活动,协助开展行业整顿,促进依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4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
司法机关要加大查处破坏林业资源犯罪的力度,充分利用群众举报、部门投诉、跟踪调查等方式,扩大案件线索。
对涉林犯罪案件,要认真审查,依法立案,从快批捕、起诉,从严惩处。
要严格适用缓刑,对法院判决量刑畸轻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抗诉,以达到震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目的。
对毁林开荒所种的土地由林场收回,并由毁林开荒者植树并进行管理,确保林木的成活,让犯罪分子不能再继续耕种毁林开垦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遏制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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