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
20XX年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20XX年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篇一: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浅析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浅析20XX-12-2308:38:00向劲松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肩负着为国聚财的重任,代表国家行使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对社会财富实行再分配的权力。
作为行使这种税收执法权的税务人员,是联系征纳双方的纽带,是税收政策直接的执行者。
近年来,税务部门虽然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队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一些税务干部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为了私情私利,违背职业道德,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税款、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危害了社会经济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此做一浅析。
一、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也为税务干部敲响了警钟。
究其本质,可以看出,目前税务人员违法乱纪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滥用行政管理权。
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有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采购收取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等。
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2.滥用税收执法权。
多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发生。
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收关系税、人情税。
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从正反两个人方面入手,教育干部依法行 政,依法做好工作,绷紧法律这根弦,时 刻注意防范风险。
• 细节决定成败,不放过任何导致风险的可 能。
3、健全和规范稽工作流程
• 全面健全和规范工作流程是防范、规避风 险的重要措施。
• 依照《征管法》及细则、《稽查工作规程 》(目前总局稽查局正在组织修订)和相 关法律制定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的稽查流 程、详细的稽查方法及有关要求,使稽查 人员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企业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意识差,偷税心理普遍
经营主体多元化,多办企业,利用多头企业避税
企业假账行为和假发票普遍存在
4、税务执法中的渎职风险
税务执法中的渎职风险,渎职违 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财迷和色迷 是主要原因。贪污、贿赂、挪用、 发票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 守罪,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 罪;
税务机关人员渎职犯罪特征分析 1、金钱化与情色化并存 2、高官化和基层化并存 3、家庭窝案和单位窝案并存 4、渎职犯罪局长数量多与涉案金额巨额化并存 5、对下受贿和对上行贿并存 6、内部受贿与外部受贿并存 7、一罪刑罚与数罪并罚并存 8、渎职犯罪和税款流失并存 9、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并存
密。 • 为国家机密、涉及军事等保密。
11、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 坚持为政清廉,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 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干部廉政意识,充分
认识为政不廉给国家、给集体、给个人带 来的危害,自觉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
12、疑案从无、疑罪惟轻
• 办理稽查案件,坚持用证据说话,实事求 是(疑案从无、疑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轻)。
• 如:举报案件办理不及时或查处不力、应 兑现的奖金迟迟未兑现或未足额兑现、应 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责任的案件未移送, 导致风险。
当前税务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税务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本着打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查处了一大批税务违法、违章案件,既打击了涉税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了新税制顺利实施,同时也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据统计,1998年至XX年五年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共检查纳税人**万户次,查出有问题纳税人**万户次,查补税款**万元,罚款**万元,查补总额达**万元。
查处10万元以上大要案**件,其中100万元以上大要案**件。
回顾近几年来全省国税机关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税务案件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确实有许多方面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思考和总结。
这种总结,既包括案件查处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也包括案件本身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以及存在的特点。
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为完善税制(包括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今后打击涉税违法及犯罪工作提供经验。
一、当前税务案件的主要特点根据近几年发生的涉税案件及查处工作情况分析,总的来讲,目前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总的呈现出“违法犯罪形式多样化、违法犯罪手段隐蔽化”的特点。
从违法犯罪形式讲,既有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恶意行为,也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主观故意情况;既有故意隐瞒收入、多列费用成本支出或不申报、少申报的偷税行为,也有对税法规定不了解而少计收入或多列费用成本而少缴税的情况。
而在税务违法犯罪的手段上,既有承继以往的老手法,也有适应形势的新手段,但总的趋势是手段趋于隐蔽。
具体表现在:1、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问题发生串居高不下。
新税制实施以后,特别是近五年来,全省国税机关无论是在税收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是在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上,以及在对税务违法违章活动的打击力度上与以往相比都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
1998年至XX年的五年间,全省国税机关平均检查的面达到16.74%(“九五”前只有10%左右);查补总额达88.67亿元;罚款比例由五年前的6.23%上升到XX年的36.52%;全省查处大要案数、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次数、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数等也基本都呈逐年上升趋势。
对当前税务部门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动向及其预防对策的几点思考

对当前税务部门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动向及其预防对策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税收执法力度以及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的不断加强,一宗宗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被严肃查处。
在我市国税系统,从2003年至今,经市局监察室和部分基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办的案件就有9宗,受行政处理有12人,其中行政开除处分4人,行政撤职处分3人,行政警告处分3人,诫勉2人;有3人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有1人因涉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批捕。
另外,还有8名干部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而受到通报批评,有25名干部,其中包括了一些区局领导、科级干部分别被追究责任。
这一宗宗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震惊,发人深省。
这些严酷的事实说明,在我们系统内部,个别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甚至渎职犯罪的现象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重道远。
本文主要根据近年来发生在国税系统,尤其是发生在我市国税系统的一些案例,试就当前税务部门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的动向、原因作一些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从源头抓起,预防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的一些动向根据对近年一些群众举报件、本系统查处的案件和总局、省局的案情通报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前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有以下主要手法、形式和特点。
(一)当前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法当前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法大致有以下四类:一是利用我们当前在征管上仍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与社会不法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二是利用工作之便,为社会不法人员提供便利,自己从中获取好处费;三是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骗购发票;四是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占甚至索取贿赂。
(二)当前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当前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及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概括起来表现为交易型、渎职型和占有型三种:1.交易型。
主要表现为税务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行政管理中,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出谋划策或里应外合。
渎职罪特点是什么 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

渎职罪特点是什么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从渎职罪的自身属性来看,渎职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1、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2、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3、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4、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5、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
主要有三类,即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以及徇私舞弊型。
渎职罪是指的一类罪,简单点说也就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从而被认定构成犯罪。
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罪,另外渎职罪里面也是有具体的类型。
那么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渎职罪特点是什么从渎职罪的自身属性来看,渎职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1、渎职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2、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3、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
4、渎职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职权大,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
5、渎职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
二、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职务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
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税务职务犯罪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占有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税款或公款据为己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具体表现有:收税不开票,开大头小尾票、贪污税款、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予以私分,中饱私囊,将公款、公物占为己有。
二、渎职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尽职、不负责,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具体表现为: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擅自认定,不该停业、废业的办理停业废业;玩忽职守,致使国税税收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该查封扣押的违法查扣,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严重政治影响。
三、交易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作为交换资本,以权谋私,以税谋私,具体表现为利用税务检查、违法违章处罚、人事管理等权利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私人开支的费用;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人借钱借物,借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
四、徇私舞弊型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出于个人的不法或不正当目的,以这种徇私舞弊的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具体表现为:工作责任心差,随心所欲,徇私枉法,不能尽职尽责,该收不收,该查不查,少征或不征税款。
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
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
本文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就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谈以下自己的看法.关键词:职务犯罪,税务人员,成因,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
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
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
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
税务执法风险与防范

税务执法风险与防范第一部分税务执法共有风险行为共有风险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做出各项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都有可能遇到的执法风险,具体分为税务行政不作为、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执法文书错误、越权执法、税收执法侵权、执法依据错误、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税务执行不到位、其它执法风险等十个方面48个执法风险点。
一、税务行政不作为【提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侵犯税收利益、扰乱税收秩序、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形成执法风险。
【表现形式】税务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22种形式:(一)侵犯税收权益、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1.未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未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2. 未责令限期改正。
3.不征少征税款。
4. 未按规定缴销纳税人票证。
5.不处罚或少处罚,应处罚不处罚。
6.不移送税务违法案件。
7.不执行上级机关征税决定。
8.不执行裁决。
9.不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监管。
10.不受理不查处举报案件。
11. 不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
12、未告知纳税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1.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办理税务登记。
2.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人申请。
3.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税务资格。
4.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
5.无正当理由不开具税收单证。
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法定时限,拖延办理各项税务行政审批。
7.无正当理由不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8.不为纳税人提供无偿服务。
9.不告知纳税人权利事项。
二、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提示】以税务机关内设科(股)的名义对纳税人做出处理决定或安排无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形成执法风险。
三、执法程序违法【表现形式】执法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以下9种形式:1.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应出示而未出示税务检查证;2.收集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意见或者盖章;3.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4.应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未告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工作者则随之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社会能否和谐发展。
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
因此,研究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大力推行预防措施,对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反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以下简称税务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税务渎职犯罪的种类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15种,分别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其中最常发生的主要有六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从税务渎职犯罪的方式来看,主要还是围绕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而发生。
(二)税务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关系涉税失职渎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法过错(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行为,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并不直接构成渎职犯罪,所以工作失误并不是渎职犯罪。
但任由其发展和扩大,必然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涉税渎职犯罪。
因此,不能忽视日常的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行为,要及早入手,做好预防工作。
一是失职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界限。
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还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执法过错行为,即税收执法人员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是违法、违纪行为,即涉税渎职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是渎职犯罪行为,即我国《刑法》中列举的税务人员可能触犯的若干渎职犯罪行为。
二是税务人员涉及的职务犯罪类型中普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在以往的案例中,涉案的税务人员都会“有意或无意”的通过失职渎职行为(工作失误)为自己徇私利,工作失误和渎职侵权犯罪交织这种情况突出,这点要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
三是减少工作失误可以主动地预防税务渎职犯罪。
在渎职犯罪的四个要素中,犯罪主体和客体都是相对固定的,而犯罪的主观意识又深藏于犯罪主体的心里,难以掌控,所以减少工作失误就成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税务执法过错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的税务干部,预防和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最可行的手段。
二、当前税务渎职犯罪的特点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
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人团伙,伙同某国税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4.2亿余元,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
在此期间,陈某多次向吴某行贿。
(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多。
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
据统计,2004年和2005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3%。
在犯罪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渎职犯罪的人数有上升趋势。
如在金华税案中,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书记王金余、原金华县国税局局长虞新法、原金华县国税局副局长吴樟贤均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三)窝案串案多,呈现群体化发展的趋势。
有些税务人员平时拉帮结派,甚至有组织地滥用职权进行犯罪。
有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作案,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征管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有的与非税务人员内外勾结,不征、少征税款。
税务渎职犯罪形态中共同犯罪、群体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极为严重,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挖出一群。
如河南省许昌市社会福利企业骗税案中,发现由于民政、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福利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款585万元,共11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民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件。
(四)权钱交易,曲从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
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去年最高检通报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税务人员438人,大部分都与收受贿赂有关。
(五)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
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理、稽查原始资料管理成为国税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
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从而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导致渎职行为的发生。
(六)犯罪方式隐蔽,查处难度增大。
一方面,税务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犯罪方式比较隐蔽,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另一方面,有些渎职犯罪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这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他们往往以此进行辩解,拒不承认,这无疑增加了行为认定的难度。
三、税务渎职犯罪的成因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因素,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因素。
(一)主观原因人的行动受思想支配,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特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的错位,这些错位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行为失控,从而导致犯罪。
诱发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这是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
一些税务人员认为自己懂税收业务,外行人弄不懂,只要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不露痕迹,监察、检察机关也奈我不何;就算案发,可以匿藏证据,订立攻守同盟,逃避检查,或自恃关系网密,保护伞厚,认为事情可以“摆平”,自己可侥幸过关;而自己过去的犯罪事实未被发现又会进一步强化其侥幸心理。
如原河北省国税局长李真,飞扬跋扈,公然挑衅法律,最终走上不归路,侥幸心理促使其疯狂犯罪的原因之一。
二是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
一些税务人员发现失职渎职行为普遍存在,且法律、制度对其纠正处罚的力度不够时,从而刺激他们的欲望,走上犯罪道路。
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大的问题普遍存在,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
如内蒙古自治区原国税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
有些税务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生活条件比自己好,便产生严重的心里失衡,认为自己也应该获取更多的财富和物质享受,于是动用手中的权利去为自己牟利,“五十九岁”现象就是这种心理的典型。
四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
税务人员的福利待遇还算不错,但有一些税务人员道德败坏,作风腐化,为了追求高档的消费、享乐,变得利欲熏心,大搞权钱交易,在享乐—堕落—捞钱—犯罪的泥潭中不可自拔,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五是似是而非的糊涂心理。
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有的税务人员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做多错多,不做不错”的心态,从而在税收征管查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武汉市汉南区国税局徐刚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中,徐刚业爽快地承认“我失职了”,但只认为自己“犯了错误”,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六是捞了再说的投机心理。
有些税务人员崇尚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投机心理驱使下,利用制度漏洞或管理松驰,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七是居功自傲的贪功心理。
一些税务人员认为自己是单位的业务尖子,或为单位工作有过贡献,自己吃一点,拿一点,也是应该的,久而久之就走向了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
八是碍于情面的虚荣心理。
中国人重人情,讲面子,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
部分税务人员正是在碍于情面,从不要伤了和气而帮点小忙的心态下开始,接受感恩,一直到难以拒绝对方的请求,而又继续帮忙。
在这种“施恩—回报”的人之常情中,他们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九是放纵亲情的偏袒心理。
一些税务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和社会的关系,在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中,治家不严、交友不慎,往往就会受其左右,失去是非之心,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作茧自缚,以身试法。
十是高高挂起的求全心理。
一些领导干部,他们对众多偷税现象或身边同事的失职现象视而不见,懒于过问,做老好人。
对该做的事不去做,对该管的事不敢管,任由小事变成大事,由量变到质变。
(二)客观原因一是我国法制建设仍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是税收法律制度复杂,多变。
税收法律法规数量繁复,不太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复杂多样的经营模式,与相关法的衔接困难。
为了弥补漏洞,不得不以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解释,补充,使得税收法规体系更加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给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带来极大压力,容易犯适用文件不当的错误,产生失职渎职行为。
二是刑法中对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在此类标准中普遍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模糊词语规定,缺乏具体的据以执行量刑标准,使很多本该定罪判刑的却逃脱法网,本该重罚的却予以轻罚或以党纪、政纪予以代替,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