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2020)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农办议〔2024〕164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4〕164号于东霞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东北地区分散畜禽粪污处理模式促进黑土地保护效能提升的建议收悉。
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统筹部门合力,提升治理效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涉及种植、养殖、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统筹形成工作合力,打通种养循环链条,对于提高畜禽粪污治理效能非常重要。
2020年6月,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2021年10月,配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指导全国611个畜牧大县依法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土地承载力为基础,引导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促进种养循环。
2021年11月,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进一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部门协同监管,规范和促进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关于政策引导扶持分散畜禽粪污处理,促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十三五”以来,农业农村部联合有关部门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启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兼顾分散养殖,支持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整县域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2022年6月,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细化设施建设要求和7大类设施建设内容,实现养殖主体全覆盖。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29•【文号】农牧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2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
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
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
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经济强县建设和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区域,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为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规划相结合、协调、统一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5.重点突出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分类根据划定原则及依据,我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大类(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数量,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它是禁养区与适养区的过渡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是发展畜禽养殖的主要区域。
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从源头上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坚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依据指导思想,在区域划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科学发展的原则;(三)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因地制宜、产业发展、属地管理原则。
三、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xxx年第7号)(十)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十一)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xxx]3号)(十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十三)xxx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陕水发[xxx]41号)(十四)xxx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凤政办发[xxx]29号)四、划分范围1.县城建成区和建设控制区(北至xxx河边、东至xxx路、西至xxx变电站、南至xxx大道南700米)、各镇区建成区和建设控制区(由各镇按镇区规划确定)、xxx工业园区(东至xxx新区、南至xxx 专线、西至xxx流域东岸、北至xxx村路)、xxx工业园区(东至xxx、南至xxx村、西至xxx庄村、北至xxx北)和农村集中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及周围500米以内。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关停搬迁及限养区整治工作方案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关停搬迁及限养区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X〕17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201X〕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畜牧业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按照“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原则,对划入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科学整治,推进畜牧业治污工作顺利开展,为我县畜牧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守耕地红线原则。
(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四)堵疏结合、总量控制原则。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治理“三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
201X年12月31日前,对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实施关停搬迁。
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禁养区边界,制定禁养区分布图,对禁养区既要有明确的文字表述,也要有精确的地图标定,切实提高方案的可操作性。
同时,各乡镇(街道办)8月7日前将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实施方案报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方案应包含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详细摸底排查情况,建立“一场一档”“一户一档”,逐场逐户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关闭搬迁时间表,确保201X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清理关停或搬迁工作。
201X年9月底前,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全部完善粪污处理设施。
四、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X年8月7日前)。
县畜牧兽医局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办),对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进一步确认,最终确定我县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名单。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刘晓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畜牧业关系国计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对畜牧业发展和重要农畜产品供应保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在畜禽繁育、养殖、屠宰与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2002年施行的《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与新修订的上位法在政策导向、部门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适应目前我省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为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支撑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条例(修订草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起草,并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等方面审查把关,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省直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目前,各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没有不同意见。
2024年6月26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立法思路《条例(修订草案)》共九章57条。
在立法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规划引领、全面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新增规划与发展一章,大力发展畜牧业新质生产力,明晰我省畜牧业规划与发展方向。
二是全程保障、闭环管理。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养殖、经营、交易、运输、屠宰、监管等全链条制度建设,实现全流程管理。
关于《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解读

关于《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解读《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是应城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针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调整方案。
该方案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优化养殖业发展布局,提高环境质量,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将对该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调整方案将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充分考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该方案会对原有禁养区进行重新划定,将污染物高排放企业、养殖场等搬离禁养区,以保证禁养区内的空气、水和土壤的质量,以及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这对于解决污染排放问题、减轻环境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调整方案将以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为基础,提升养殖业的效益和提供养殖业发展的机会。
方案将根据区域的地形地貌、环境质量指标、养殖场数量等因素,对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和划分,以便更好地分配和利用资源。
该方案还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禁养区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以保证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方案强调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调整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方案指出,要加强对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养殖场排污设施,加强对排污情况的监测和检测。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进行。
最后,方案还提出了针对养殖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以推动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方案将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技术支持力度,推动养殖业的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同时,将引导和扶持养殖场的产业化发展,提高养殖场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这些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养殖业的活力,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文件,旨在优化养殖业发展布局,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方案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供支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目标。
希望通过该方案的实施,能够为应城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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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2020)
日期:2020年02月26日
浏览:367
封政办〔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县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风景名胜区条例》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3.《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4.《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5.《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6.《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7.《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8.《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9.《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封丘县城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4.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5.天然渠、文岩渠河流两侧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区域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封丘县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1月7日印发的《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自行废止。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文书制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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